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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法征文范文》
《两法征文范文》
---------两法学习心得
xx年12月1日,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正式实施。
xx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正式实施。
对于一个电力生产企业来说,这两部法律与我们息息相关,因此,对两法知识的学习也受到了全厂上下的重视。
从全厂两法知识竞赛,到以部门为单位的两法知识抢答竞赛,再到现如今的两法征文,公司在试图通过各种途径让两法受到更多人的重视,让两法走近每位员工的心里。
而这一系列的宣贯工作也达到了预期的效果,安全生产法和环境保成了大家耳熟能详的词汇。
今天,我也想就最近的学习谈谈自己浅薄的想法。
安全生产,企业生存之根本
新安全生产法的鲜明特点之一是明确了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各个方面及各类人员的职责,包括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机构与安全管理人员的职责,各级政府与负有安全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职责,工会的职责,中介机构的职责等;特点之二是加大了对违法单位及人员的惩罚力度。
这两个特点的出发点是促进生产经营单位落实主体责任,实现“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
新法还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主体责任,具体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管理方法。
企业主体责任体现为从制度、规范、措施、实施程序、检验、责任等都得到落实。
安全是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
众所周知,在传统的安全管理工作中,始终贯穿着“三不放过”的原则,经过一段时期的运行之后,体会到追究事故责任者的责任不够明确。
因此,现在又将“三不放过”改为了“四不放过”,加大了发生事故后的处理力度。
这不失为一种“前事不忘,后事之师”的好做法,有新意。
因为,生产安全事故一旦发生,将会带来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和不可挽回的经济损失,即使再加多几个“不放过”也为时晚矣。
新出台的《安全生产法》则体现了在安全生产管理上要强化“超前意识”、“预防为主”的理念,进一步明确了只有有效地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才能使安全管理工作达到最高的境界。
我们公司在管理理念上也划出了这条红线,一直严格落实工作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制定详细的安全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保证了企业安全运行生产。
保护环境,守护我们的碧水蓝天
随着经济的发展,增长的gdp伴随着的是更大的环境污染。
现如今,这些污染已经影响到我们的生活。
环境保护,清洁生产也日趋受到重视。
新环境保将生态保护红线写入法律,要求促进清洁生产和资源循环利用,在重点区域、流域联合防治中实行统一标准,建立环境污染公共预警机制。
其中,引人注目的,是对拒不改正的违法企业,可以“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这意味着,新环保法的处罚标准,将上不封顶。
由此,社会上诟病已久的“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环保问题,有望得以从源头上解决。
一直以来,作为污染排放的可能主体,不少企业缺乏自律意识,偷排偷放只罚款数万元与清洁处置需耗资数十万甚至上百万元的悬殊,“理性的经济人”当然会趋利而从之。
环保执法面临的这种尴尬,在处罚无上限的新法之下,必将无限放大执法处罚的威慑,以经济杠杆矫正企业的社会责任意识。
新环保法体现出的立法精神,实际包括了“奖”与“惩”两个维度。
守法企业的自觉环保,本身也是对社会共同利益的增进,需要适当的激励措施。
比如,在细化的立法、司法解释中,给予必要税收优惠,或者公共清洁设备的补贴。
只有张弛有度,才能让违法者无指望,守法者有盼头,从而形成对青山绿水的共同守护。
而环境保的实行与我们企业“为子孙后代留下一片碧水蓝天”的理念是完全吻合的,我们有理由相信,在依法治企,保护环境,守护碧水蓝天的征途上,我们会越走越好。
第二篇:
两法衔接强化“两法衔接”形成高压态势
上海市以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为突破口,充分发挥行政与司法“双
轨”作用,形成了打击侵权假冒违法犯罪行为的高压态势,有力地净化了市场环境。
精心组织,各司其职,落实“两法衔接”的工作要求。
加强“两法衔接”的组织领导,将“两法衔接”作为专项行动的重中之重,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建立起多种衔接机制;严格“两法衔接”的法定职责,专门印发加强“两法衔接”实施意见,细化各部门职责和工作要求;打造“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率先在全国建设“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
突出重点,密切协作,确保“两法衔接”的实际成效。
突出重点督办案件,确定了19个“两法衔接”督办案件,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全程跟踪、重点督办。
突出案情复杂案件,上海市公安机关通过开展联合现场执法、联合线索经营、提前介入侦查等形式,加强与行政执法部门协作,实现“靠前、深度、延伸”打击犯罪行为。
突出跨区域案件,强化内联外合,提升打击合力。
上海市公安局依托“苏浙皖沪区域经侦警务合作机制”,打破地域界限,已联手破获20余起跨地区、互渗性案件,协同抓获上网逃犯20余人。
强化监督,畅通渠道,形成“两法衔接”的推进合力。
开展专项监督活动。
检察机关会同有关部门通过召开全市动员大会、组织“联合调查组”等形式,积极开展案件移送专项监督活动,对行政执法部门移送、公安机关受理案件开展重点检查,建议移交涉嫌犯罪案件13起16人,提请批准逮捕5起11人;主动接受媒体监督。
通过召开新闻通气会、播发公益广告、开设网络宣传专栏、举办大型广场宣传活动等,全方位开展专项行动宣传报道;广泛借助社会力量。
积极加强与协会、企业协作,为权利人提供全方位服务。
下一步,上海市将按照国务院的总体要求和部署,继续强化“两法衔接”,建立健全长效机制,深化巩固专项行动成果,力争成为全国知识产权保护最好、打击侵权行为最有力的地区之一。
第三篇:
两法衔接调研侦查监督视野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的完善
—以博野县“两法衔接”工作为视角
博野县人民检察院
李彦平
魏玉兰
[摘要]本文试就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工作的有关问题进行研究,以我院工作实际为出发点,从中发现问题,查找原因,探索解决问题的新途径,促进侦查监督工作再上一个新台阶。
[关键词]两法衔接;机制;现状;完善
一、建立和完善“两法衔接”机制的意义
“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衔接机制”是指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将超越行政执法范畴、涉嫌构成犯罪的案件从一般行政执法中分流出来,由司法机关予以刑事追究,在此过程中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主体相互协作、配合及监督的工作制度,是中央为更好地落实依法治国而提出的一项重要工作机制。
建立“两法衔接”工作长效机制,实现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工作相衔接,有利于充分发挥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的互补优势和资源共享,整合执法资源,强化法律监督,形成打击合力,实现依法行政、公正执法,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一)利于推进行政执法机正廉洁执法。
通过“信息共享平台”,有利于加强检察机关与行政执法机关的交流沟通,有利于检察机关充分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党风廉政建设宣传工作,有利于监督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职,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避免“有案不送”、
1“以罚代刑”等问题,从制度上保障行政机关工作人员避免触犯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滥用职权罪等渎职犯罪。
(二)利于促进社会经济和谐稳定发展。
社会的和谐稳定,离不开行政执法机关的管理服务、保驾护航,也离不开刑事司法机关的有效打击犯罪、履行监督职责。
“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的建立,便于刑事司法机关对行政机关执法过程中发现、收集、固定、保全、完善证据等工作向相关执法机关提出意见和建议,深挖案件线索,打击违法犯罪,促进社会经济和谐稳定发展。
二、我院“两法衔接”工作的现状
为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依法查办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等犯罪案件,根据省市院的统一部署和工作安排,博野县人民检察院于xx年12月15日起,在全县范围内开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专项监督活动。
自活动开展以来,博野县人民检察院深入探索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两法衔接”工作机制,积极争取县委政法委支持,与全县12家行政执法单位建立了“两法衔接”相关制度,形成了执法与司法有机融合、相互促进的工作格局。
(一)高度重视,切实找准切入点。
院党组对该项工作高度重视,要求从服务博野“强县富民”的发展大局出发,以建立“两法衔接”机制为突破口,努力扭转部分单位主动移送案件意识不强、接受监督观念不强的局面。
要求通过与各行政执法单位建立有效的工作机制,进一步严厉打击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发挥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
2能作用。
院党组还从人力、物力等方面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工作的开展提供了大力支持。
(二)主动请示,争取县委政法委支持。
博野县人民检察院及时向县委、政法委请示报告,赢得了县委、政法委对专项监督活动的支持和肯定。
为促进专项监督活动深入开展,5月14日,我院组织召开了公安局、监察局、商务局及各行政执法单位参加的联席会议,会上宣读了专项监督活动方案,检察长就如何发挥检察监督职能进行了安排部署,并讲解了渎职犯罪相关法律知识。
县委常委、县政协主席、政法委书记到会并讲话强调,建立健全刑事执法和行政执法相衔接工作机制,是打击违法犯罪、保障社会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措施。
各单位要以这次会议为契机,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密切配合,努力把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引起了全县各行政执法部门领导的重视。
(三)广泛调研,积极作为,建设“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
院党组深入领会贯彻省市院相关精神,对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信息共享平台建设提出了领先一步的要求。
主管院领导认真学习、借鉴成熟的运行模式和先进经验,同时还积极主动走访各相关单位,听取各方意见、建议,积极与公安局、监察局、商务局联系,建设了“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将博野县国土资源局作为首家试点单位,与该局建立了涉土违法犯罪案件向检察机关抄备制度,推行“两法衔接”信息共享。
(四)建立“两法衔接”联席会制度。
确立了县检察院、县公安
3局、县监察局、县商务局及各行政执法部门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以县委常委、县委政法委书记、检察院检察长为总召集人,检察院副检察长、公安局副长、监察局长、商务局局长为召集人,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在博野检察院设立联席会议办公室,处理日常事务,履行建设全县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机关之间的信息共享平台,以及各单位办案情况通报、专项活动联合部署、经济违法犯罪交流分析、落实重大决策部署等各项职责,拓展各成员单位协作渠道,加强各行政执法机关之间的工作信息、动态的公开与交流。
(五)开展“两个专项活动”宣传月活动。
为了更好地推动工作开展,xx年5月1日至5月31日,博野县检察院依托“涉农检察宣传月活动”平台,加大了对“两个专项活动”的宣传力度,再掀宣传高潮,充分调动了社会监督的积极性,形成了群众、媒体广泛互动监督的局面,在全县范围内营造了“两法”衔接的新形势。
(六)积极开展“大走访、大抽查、大核查”活动,在全县掀起了办案高潮。
对辖区内的12家行政执法单位进行了走访调查,共出动办案人员25人次,抽查执法案卷200件,建议国土资源局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1件1人。
尤其加大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监督力度,抽查案卷55件,严厉打击非法添加和滥用添加剂的犯罪行为,切实维护了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三、“两法衔接”工作开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原因
近来,县检察机关、县监察机关、县公安机和行政执法部门在两法衔接上进行了一些探索和尝试,增强了检察机关、公安机关、行政
4执法机关之间的信息沟通和工作协作,对提高打击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案件的质量和效率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依然存在一些较为突出的问题。
主要是:
(一)思想认识不够统一。
有些部门对处理发展经济于打击犯罪缺乏辩证统一的认识,认为只要把损害国家经济利益追回就可以了,没有必要给予当事人刑事制裁,从而导致案件不能及时移送,使一些违法犯罪活动得不到有效打击。
这几年县行政执法机关进行处罚的案件数量是不少的,但这些处罚案件真正进入司法追究程序的却不多。
行政执法机关为什么不能及时依法移交涉嫌犯罪的案件,既有执法思想、执法水平问题,更有权力和利益的驱动问题。
(二)材料移交不够规范。
行政执法机关没有严格执行国务院《行政执法移交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没有移交或移交不及时的现象依然存在,从而造成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对行政执法机关的案件基本情况未能全面及时掌握。
(三)收集固定证据意识尚需加强。
由于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办案的要求、执法手段有所不同,在办案的过程中,对案件的定性、证据的收集、审查判断等方面容易产生认识不一,导致对物证的提取固定不及时,有些物证应当做鉴定而未做的问题也比较突出。
同时,有一些行政执法机关过早地处理掉了有关涉案物品,给办案造成困难。
(四)个别单位重视程度不够。
个别成员单位对“两法衔接”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深,重视不够,对方案的执行效果不明显。
县国土资源、县环保局、县烟草专卖局、县卫生局、县教育局、县安全生产监
5督管理局等单位执行较好,其余的各行政执法单位对专项监督活动重视不够,两法衔接工作开展不平衡现象相对突出。
四、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相衔接工作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的衔接工作机制,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和各行政执法机关之间的互相理解、互相配合、互相支持。
(一)树立全局观念,形成打击合力。
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相衔接的工作机制是一个新的课题,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要充分认识建立“两法衔接”机制的重要意义,统一思想,共同携手,努力解决两法衔接工作中的配合协作不够默契,案件定性、证据标准看法不一等问题,做到依法办案、依法移送,形成打击合力,使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衔接工作走上良性发展的轨道,为社会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公正高效的法治环境。
(二)加强联系配合,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检察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要严格履行职责,充分发挥各自职能,建立信息通报制度,逐步实现检察机关与各行政执法机关的信息资源共享。
行政执法机关首先要搞好自查自纠,定期向检察机关通报行政处罚案件情况和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情况;公安机关要定期向各行政执法机关通报移送案件的受理、立案、查处情况;检察机关要定期向行政执法通报立案监督、批捕、起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案件的情况。
充分发挥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不同层次的联席会议,沟通情况,统一认识,共同研究执法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
6协调解决疑难问题,有效发挥“两法衔接”的整体优势。
(三)形成完备的案件移送长效机制。
依托“两法衔接”信息通报制度,实现执法案件移送的全程跟踪与监控,对全县行政执法机关所有执法案件工作流程进行动态跟踪,及时监督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的案件,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立而不侦、侦而不结等情况开展立案监督。
对监督中发现的职务犯罪线索,要求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及时移送反贪污贿赂、反渎职侵权等职能部门依法处理;涉嫌违纪的,及时移送纪检监察部门处理,防止出现“以罚代刑”现象,确保涉嫌犯罪案件及时进入司法程序。
(四)加强业务培训,提高执法水平。
违法犯罪行为,特别是经济违法犯罪行为涉及面广,相关法律法规多,给执法中正确区分罪与非罪、正确处理和移送带来一定的困难。
因此,要切实通过联合培训,加强具体执法办案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执法能力。
检察机关、公安机关要多向行政机关学习有关市场经济方面法律法规知识,及时组织一些业务探讨活动,互相学习、互相探讨、互相促进。
通过交流各自执法中的成功经验,共同提高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和各行政执法机关人员的综合素质,不断增强预防和查处经济犯罪的能力。
(五)加大宣传力度,推动工作开展。
积极、稳妥地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制度工作的有效开展,除了依靠检察、公安和各行政执法机关的力量外,还必须借助新闻媒体的力量。
进一步加强对有关法律法规、行政和刑事执法、检察法律监督工作等的社会宣传,经常向新闻媒体报道有关工作进展情况,对一些典型案件要进行曝光,
7做到以点带面,营造氛围,促进工作。
(六)设立检察信箱,听民意、了民情。
借鉴乡镇涉农检察联合办公室的成功经验,在各行政执法单位设立检察信箱,广泛听取群众对行政执法单位办理案件的有关意见,关注民生,拓宽“两法衔接”监督视野,在推进社会管理全方位探索创新的基础上,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
第四篇:
两法衔接汇报兰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工作情况汇报
按照《关于印发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开展专项监督检查活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兰检会【xx】
39号)要求,我局对全系统xx年至xx年办理的486件案件进行了排查,对全系统‚两法衔接‛机制的运行情况进行了全面自查(自查情况已专题上报),现将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两法衔接‛工作情况
一直以来我局十分重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工作,特别是在开展食品药品专项整治工作中,我们不仅加强了与公安机关的协作,还加强了与各部门之间的信息互通和协调配合,对打击制售假劣食品药品的违法行为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一)建立健全组织机构,确保‚两法衔接‛工作有序开展。
我局在行政执法实践中,不断探索建立‚两法衔接‛的有效工作机制。
成立了行政执法监督处,对案件进行预先核审,成立了案件合议组和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对案件处理意见进行集体审议,形成了涉嫌犯罪案件的审查机制;我局与兰州市公安局联合成立了‚兰州市预防和打击违反‘四品
一械’违法犯罪活动执法协作领导小组‛并设立‚兰州市公安局驻兰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特派室‛,建立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机结合的组织机构。
领导小组实行联席会议制度,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部署预防和打击兰州地区违反‚四品一械‛监管法律法规违法犯罪活动工作。
市公安局派人入驻我局公安特派室,与我局稽查分局本着各司其职、通力合作的原则,共享获取的违反‚四品一械‛监管法律法规违法犯罪活动的线索,按照各自工作程序进行案前调查,查明基本情况,需追究刑事责任的由公安机关侦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给予协助和支持;应追究行政责任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查处,公安机关给予必要的协助和支持,从组织机构上保证了‚两法衔接‛工作的有序开展。
(二)建立健全各项制度,杜绝以罚代刑现象发生。
做好涉嫌犯罪案件移送衔接工作,需要建立和完善相关工作机制。
我局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从案件办理程序上设定了制约机制,使案件办理从立案到结案要经过授权、核审、合议、讨论及处罚后的评查等环节,做到调查、核审、处罚三分离,有效地杜绝了以罚代刑现象的发生。
同时我们出台了《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制度》,确定了法监处从三个方面对行政处罚行为进行监督,规定每年要进行一次执法检查,每季度进行一次案卷评查,对大案要案提前介入调查等,以便及时发现涉嫌犯罪案件。
加强执法队
伍的建设,制定了六条禁令、问责办法等多项制度,明确了以罚代刑的责任追究,保证了行政执法工作程序完善,执法责任追究落实,案件移交、立案、信息反馈依法进行。
(三)加强教育培训工作,提高执法人员‚两法衔接‛工作意识
由于我们系统组建时间短、执法队伍相对年轻、执法办案的经验也比较缺乏,多年来我们特别注重执法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
通过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制教育和执法培训,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
去年我们建立了‚五个一‛的学习制度(每周一学、每月一写、每季一读、每半年一考,一年一评)、组织各单位开展模拟执法现场培训、举办了岗位大比武执法实践竞赛活动,主要对执法人员的依法行政理论知识和执法实践中有关证据的保全、行政诉讼的规定、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相衔接等方面进行教育培训,进一步提高了执法人员的依法行政意识和办案水平。
同时,我们对一些违法案件及时与公安部门取得联系,争取案件调查初期的公安介入,通过与公安协同办案,主动学习借鉴公安干警的办案手段、经验,使一些比较棘手的违法违规案件及时得到查处。
(四)严厉打击违法行为,确保食品药品市场监管有力有效。
我局在加强日常监管的同时,突出重点,抓主抓重,围绕重点环节、重点区域、重点单位和一些群众反映比较强烈
的突出问题,集中力量有针对性地开展了一系列专项整治活动。
去年以来,共检查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6679家次,餐饮单位9772户次,责令整改461户次,查处各类违法案件200起,实施行政罚款118.49万元,依法取缔无证经营药品1户,捣毁假劣药品窝点1个,吊销《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39家,注销《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45家,回收销毁过期不合格药械3500多种,货值金额67.6万元。
开展了药品安全专项整治,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药械违法行为,尤其是通过邮寄和互联网交易等方式销售假劣药品行为,查处了‚宫颈癌疫苗‛等假劣药品案件92起,取缔无证经营1户,捣毁假劣药品窝点1个,罚款59.1万元。
开展了中药材中药饮片专项整治。
查处了省冠兰中药饮片公司生产销售劣药‚制何首乌‛等制售假劣中药饮片案件14起,实施行政罚款4.84万元。
同时开展了中药材、中药饮片评价性抽验工作,共抽样213批,已出报告125批,不合格的36批次正在立案查处中。
加强了医疗器械质量监管。
开展了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运行暨产品标准执行情况专项检查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擅自降低许可条件和非法变更许可事项专项整治,规范医疗器械经营行为,共查处违规案件38起,下达责令整改67份,罚没款近19万元。
通过对71家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和4
286家小型医疗机构进行了分子筛制氧设备和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情况的全面检查,规范了医疗机构医用氧和一次性医疗器械的使用。
开展了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整顿。
把餐饮具消毒作为餐饮服务的重要环节进行整治,在餐饮单位大力推行餐饮具消毒‚瓶盖管理制度‛,对22家餐饮具消毒企业进行专项整治;围绕兰洽会餐饮食品安全保障,在全市大中型餐饮单位开展‚改陋习、树新风、保安全‛的专项行动,重点解决餐饮单位包厢内‚两盆水‛洗消餐饮具的突出问题。
同时开展餐饮单位公开承诺活动,在全市所有大中型餐饮单位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了监督信息公示牌和质量安全承诺书。
在兰洽会召开前夕,尝试在大型餐饮单位推行质量受权人制度,进一步明确餐饮单位食品安全的主体责任。
安宁区食药局还向高校食堂派驻了食品安全协管员,进一步加强了对餐饮单位的监督管理,有效的提高了食品安全保障水平。
在对全市无证餐饮单位进行摸底的基础上,按属地化监管原则,由辖区政府组织开展无证餐饮单位的整治,取得了较好效果。
与此同时,积极开展保健食品安全监管,制定了《兰州市保健食品经营管理暂行办法》和符合我市实际的保健食品经营管理规定和准入标准,解决了经营者长期无法许可经营的问题,将保健食品经营纳入管理范围进行严格监管。
二、今后的工作打算
(一)突出‚三化‛,把依法行政贯穿于‚两法衔接‛
工作的全过程。
在行政执法实践中,不断探索建立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查处工作机制,通过不断推进‚两法衔接‛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努力建立健全一整套有约束力的制度和机制,并结合本局实际,制定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内部规范性文件,规定移送的详细操作规程,从制度上保证案件移送质量,为执法人员提供了行为准则。
(二)加强部门配合,确保‚两法衔接‛工作落到实处。
加大和公安部门实施联合办案力度,一方面可以依靠公安机关强有力的执法手段,有效获取相关证据;另一方面可以充分发挥我局稽查人员专业知识和熟悉市场情况的优势,使得侦查工作得以有重点地深入开展;加强各部门间的信息互通和协作配合,集多部门的人力、物力、财力来全力保障案件查处的需要,调查处理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涉嫌犯罪案件。
通过各部门的有效合作,推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维护‚四品一械‛市场经济秩序,保障人民群众饮食用药安全。
(三)推进党风廉政建设,促进公正廉洁执法。
大力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加强廉政警示教育,防微杜渐,尤其是防止行政执法人员在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工作中存在违纪违规现象,确保执法的公正性和廉洁性。
三、对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工作的建议在这几年的行政执法工作中,我们深深体会到,行政执
法工作必须与刑事司法工作有效地衔接,才能确保对违法犯罪者的有力打击,才能确保市场经济的有效有序,促进市场经济的繁荣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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