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付金存管框架协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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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付金存管框架协议
第三方支付机构备付金存管框架协议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定义
第三章双方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账户开立
第五章资金监管
第六章合作承诺
第七章协议管理
第八章违约责任
第九章保密
第十章争议解决
第十一章生效及有效期
甲方:
XX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法定代表人:
邮编:
乙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邮编:
为规范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的管理,满足中国人民银行相关监管要求,在保障客户合法权益的基础上,推动银企双方的共同发展和长远合作,甲乙双方本着合法、公平、诚信、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并承诺严格遵守本协议中的各项条款,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甲乙双方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的前提下,遵循友好合作、互惠互利、优势互补和共同发展的原则开展业务合作。
第二条甲乙双方执行本协议时,应遵守中国人民银行《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支付结算办法》等法律法规、监管部门规章制度的规定。
第三条甲方本着为乙方提供最佳服务的宗旨,统一组织所属分支机构,为乙方提供安全、合规、快捷、优质的备付金存管服务,同时按照相关规定认真履行备付金存管银行的各项职责。
第四条乙方保证其利用甲方服务所从事业务的合法、合规性,保证备付金的划转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规章制度的规定,是付款方与收款方的一致意思,并有真实的交易背景或合法原因,保证与甲方进行业务往来的经办人具有相应的权限。
第二章定义
第五条如无特别说明,下列用语在本协议中的含义为:
主办行:
牵头组织乙方备付金存管工作的XX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
承办行:
为乙方总公司开立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的主办行所属分支机构
协办行:
为乙方分公司遵照本协议开立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的甲方所属分支机构
第三章双方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甲方的主要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审核乙方提供的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开户材料。
审核同意的,为乙方开立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
(二)甲方为乙方搭建符合其经营需求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监管要求的备付金清算网络。
(三)甲方为乙方提供备付金存管操作平台,实现双方信息实时交互。
(四)甲方对进入甲方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的资金履行存管职责,对未进入甲方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的资金不承担责任。
(五)本协议项下甲方的存管职责仅包含:
1.对乙方提交的,与甲方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资金相关的支付指令进行形式审核,形式审核通过后按照乙方提交的指令支付相应的资金,甲方不负责审核支付指令的来源、真实完整性、准确性及有效性;2.根据乙方的申请,对乙方调整不同备付金专用存管账户余额进行复核;3.根据乙方提交的交易数据,对乙方结转手续费收入、利得进行复核;4.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报送相关信息。
甲方的存管职责仅限于上述事项,对超出上述范围的事项,甲方不承担存管职责。
(六)对于因下列原因导致甲方未能执行、未能及时执行或未能正确执行支付指令的情况,甲方不承担责任。
1.乙方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余额不足;
2.账户内资金被法定有权机构冻结或扣划;
3.乙方的行为出于欺诈等恶意目的;
4.甲方收到的交易指令不符合要求;
5.乙方未能正确依据存管服务的说明操作;
6.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归因于甲方的原因。
第七条乙方的主要权利与义务:
(一)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乙方选择甲方作为备付金存管银行,在甲方开立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存放备付金。
(二)乙方在甲方的一个分支机构只能开立一个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
在符合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的前提下,乙方可根据需要在甲方协办行开立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供其分公司使用。
乙方应全面掌握其全部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的开立和使用情况,定期与甲方核对。
(三)乙方应按双方“备付金存管服务具体协议”(以下简称具体协议)约定的支付指令类型和传输渠道向甲方提交支付指令。
乙方保证支付指令合规、真实、完整、一致、准确、有效。
乙方违反上述保证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四)乙方对未进入甲方备付金存管专用账户的资金安全负责。
(五)乙方应保证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持续具有从事《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规定的支付服务的资格。
乙方需终止支付业务的,应按照《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做好客户合法权益保护及相关信息处理等相关的善后工作,乙方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批复完成全部的支付业务终止工作后,本协议终止。
第四章账户开立
第八条乙方开立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除应向甲方出具《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提供以下申请资料:
(一)《支付业务许可证》(副本)及复印件;
(二)备付金存管协议(副本)及复印件;
(三)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前已经从事支付业务的第三方支付机构可暂不提交本条款
(一)项资料。
乙方获得《支付业务许可证》的,应自获得之日起30日内主动向甲方补齐相关资料;乙方未获《支付业务许可证》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乙方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名称由乙方名称加“客户备付金”字样组成。
第十条乙方拟新增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的,应向甲方承办行提交新增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书面申请。
乙方凭甲方复核材料及开户材料到相应协办行办理开户手续。
第十一条乙方拟撤销全部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的,应向甲方承办行提交撤销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书面申请、相关法律文书或中国人民银行的批复等证明文件,乙方申请须经甲方审核同意,且甲方将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资金按照相关规定处置完毕后,该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方予撤销。
乙方拟撤销部分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的,应向甲方承办行提出书面申请,说明撤销的账户、销户的时间、承接的账户等信息,由甲方承办行依书面申请将撤销账户中的备付金全额划拨至乙方指定的其他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后,乙方凭甲方出具的同意撤销证明等材料到相应协办行撤销原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
第十二条乙方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及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乙方应与甲方变更协议或签订补充协议,并依次变更甲方各分支机构中开设的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相关信息。
第5章资金监管
第十三条乙方接受的客户备付金不属于乙方自有财产,应当在甲方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专户存放,应当独立于乙方自有财产进行管理。
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乙方拟调整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余额的、拟结转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利息的、拟结转支付业务手续费收入的均应按与甲方约定的方式提出申请。
甲方承办行进行复核,甲方应将复核意见及时告知乙方。
甲方复核同意的,应通知承办行、协办行办理资金划拨。
第十五条乙方拟调整不同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头寸的,应按与甲方约定的方式提出申请,甲方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对支付机构拟调整的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进行复核,甲方应将复核意见及时告知乙方。
甲方复核同意的,应通知承办行、协办行办理资金划拨。
乙方应当持甲方出具的复核材料办理有关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的头寸调拨。
第十六条乙方保证只根据客户发起的支付指令转移备付金,乙方不以任何形式挪用备付金。
第十七条乙方应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备付金存管的其它规定,履行反洗钱职责,及时备案相关信息,按时报送相关材料。
第十八条甲方主办行应统筹协调承办行、协办行定期与乙方核对账务,依据本协议第六条第(五)项的约定履行监督责任。
如发现乙方备付金被违法使用或有其他异常情况时有权及时上报并采取相应措施,同时有权向乙方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告。
甲方对于乙方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信息等其他资料要按规定备案,每月按时报送备付金监管相关报告。
第6章合作承诺
第十九条乙方同意指定甲方作为其备付金存管银行,双方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逐步推进备付金存管工作。
乙方承诺积极配合甲方备付金存管所做的各项工作。
第二十条甲方同意将乙方作为其重要的基本客户,在中国法律、法规与规章允许的前提下,向乙方提供甲方现有的及未来所具备的银行服务手段及金融工具。
甲方承诺积极配合乙方《支付许可证》申请所做的各项工作。
第7章协议管理
第二十一条甲方向乙方提供备付金存管服务,甲方与乙方同意在本协议签署后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签署具体协议,约定备付金存管服务费用、支付方式以及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资金划转的支付指令类型和传输渠道等内容。
第二十二条具体协议如果与本协议有不一致之处,应以具体协议的规定为准。
第8章违约责任
第二十三条当事人不履行本协议或履行本协议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四条当事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本协议约定,给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甲方承担的赔偿责任限于乙方的实际直接损失,对于乙方的利润的损失、生意的丢失、营业额的减少、记录或数据的丢失或损坏及任何其他间接性的经济损失,甲方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六条因乙方未按客户指令向甲方发起支付指令等原因,造成客户备付金损失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9章保密
第二十七条一方当事人(保密信息接收方)对于在订立、履行本协议过程中所知悉或获得的对方(保密信息披露方)标注为保密信息的资料及信息,均负有保密义务,未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
但是,如下情况不应视为保密信息接收方违反保密义务:
保密信息接收方为遵守或服从法律法规的规定、法院判决或裁定、仲裁裁决或中国人民银行等监管机构的命令、决定所作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下列信息不视为保密信息:
(1)公众已经知晓的或通过公开渠道可获得的信息,且不是因为保密信息接收方违反本保密义务而导致该信息公知公晓的;
(2)保密信息接收方从有权披露该信息的第三方获取的信息,且该第三方对该信息无保密义务。
第十章争议解决
第二十八条本协议的签署、有效性和解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为本协议之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法律。
甲方与乙方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未果,则应向甲方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章生效及有效期
第二十九条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三十条本协议有效期为五年。
到期后自动顺延相同期限,顺延次数不限。
若一方希望不再续约的,该方应在协议到期自动顺延前至少提前30日通知合同对方,协议到期终止。
第三十一条变更和终止
(一)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甲、乙双方每年可以根据业务发展、金融创新等具体情况对本协议的有关内容进行协商和调整,并根据实际情况签署新的具体协议或对已经签署的具体协议予以变更或解除。
在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并签署补充协议之前,本协议继续有效。
(二)甲、乙双方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不得单方终止或违反本协议条款。
如一方欲终止本协议,需提前30日书面通知对方,并获得对方同意,才可以终止本协议。
(三)协议终止后,双方应协商做好备用金账户撤销,客户资金处理等善后事宜。
(四)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国家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的规章制度发生变化的,甲乙双方应协商对本协议作出相应修改。
本协议正本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
甲方:
乙方:
(盖章)(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或授权代理人:
或授权代理人: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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