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重点复习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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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重点复习2
经济法重点复习
经济法的产生
(1)经济法是调整一定经济关系的部门法,在国家产生及相关的法律产生以前是不存在的,他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逐步孕育、产生和发展起来的。
(2)经济法一词最早是由法国空想社会主义者摩莱里1775年提出,1843年法国空想社会主义者德萨米提及。
他们两人所称的经济法不是指法律或法规,而是指社会经济活动的法则。
经济法的概念和特征
(1)经济法的概念:
经济法是调整特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这里所说的特定经济关系是指在国家管理和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个体与社会之间的经济关系。
(2)特征:
经济性、政策性(具有一定的灵活性)、政府主导性、综合性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1)市场主体调控关系。
是指国家在对市场的准入、市场主体的活动及市场主体在自身运行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进行管理。
包括两层含义:
1)指国家作为一种外部力量对市场主体的调控关系,即从国家从整体利益出发,在进行统筹规划,掌握政策,信息指导、组织协调、提供服务和检察监督等活动中与众不同性质或不同组织形式的经济组织所产生的调控关系。
2)另一层是指市场主体内部的调控关系,即市场主体从自身利益出发,在进行计划、指挥。
监督和调节等活动中与自身组织的组织机构和成员所产生的调控关系。
(2)宏观经济调控关系。
是指国家为了实现社会总供给与社会总需求之间的总量平衡,促进经济结构优化,保障和引导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对国民经济总体运行进行干预所产生的社会经济关系。
(3)市场规则关系(规范和管制)。
是指各类市场主体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各种市场规则的认同和遵守状况。
(4)社会保障关系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1)资源优化配置原则
(2)国家适度干预原则
(3)社会本位原则
(4)经济公平原则
(5)经济和谐原则
第2章经济法律关系
(1)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
是法律关系中的一种,是指国家在依法干预社会经济生活的过程中,在经济法律主体之间形成的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经济关系
(2)经济法律主体的构成:
1)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也称经济法律主体,是指在国家管理、协调市场经济活动的过程中,依法享有经济权力和承担经济义务的当事人,即经济法律关系的参加者。
2)经济法律主体参加经济法律关系应当具备的条件:
(简答题)
①具有一定的财产,能够独立承担财产责任。
国家机构以国库或财政财产为条件参加经济法律关系,社会组织应当有自有资金,公民必须有个人财产。
②必须取得法律认可、国家机关(上级机关)的授权或执业证照、营业执照等。
3)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范围
①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
②企业内部机构
③个体工商户
④自然人
(3)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
1)经济权利
2)经济义务
(4)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
物、行为、智力成果
第3章个人独资企业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规定:
本法成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的经营实体
(2)特征:
1)由一个自然人投资,其财产为投资个人所有
2)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个人独资企业的内部机构设置简单,经营管理方式灵活
4)个人独资企业是非法人企业
(3)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体工商户的不同点
1)法律关系不同
2)设立条件不同
3)个体工商户可以以一户为单位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只能以一个自然人名义提出申请
4)个体工商户个人经营的,一个人全部财产承担民事责任;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民事责任
(4)个人独资设立的条件
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2)合法的企业名称
3)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4)固定的生产经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5)必要的从业人员
(5)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的管理。
1)投资人的权利:
1.对企业资产及运营收益享有完全所有权
2.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享有完全的决策权、指挥权、管理权
3.有将其全部营业及财产转让、赠送、以遗嘱方式处分的权利
4.有为扩大其经营规模而收购、并入其他企业的权利和设立分支机构的权利
2)投资人的义务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在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活动
2.遵守诚实信用原则
3.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4.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
5.依法纳税
6.依法招用职工,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7.做好环境保护工作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4章合伙企业法
(1)合伙企业法的概念:
是指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共同出资、共享受益、共担风险的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其中,普通合伙企业有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法律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从其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承担责任。
(2)合伙企业的法律特征:
1)由合伙人协商一致的合伙协议
2)合伙人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受益、共担风险
3)合伙人承担企业债务责任
4)合伙企业不具法人资格
(3)合伙企业法的概念:
是指调整合伙企业在设立、变更、终止及生产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4)合伙企业设立的条件:
1)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
由于普通合伙人对企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人对企业经营管理的参与高度,人数过多往往不利于合伙关系的处理及合伙事务的执行,所以,合伙的人数一般不宜过多。
对于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数,法律规定合伙人一般应在50以下,并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合伙人认缴或实际缴付的出资
4)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产所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合伙企业的财产
(1)合伙企业财产的构成:
1)合伙人的出资。
包括设立时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和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合伙人决定增加的对合伙企业的出资
2)以合伙人的名义取得的收益。
合伙企业的收益在分配给合伙人之前,属于合伙企业的财产。
合伙企业的主要受益包括:
①合伙企业的经营收入②以合伙企业名义购置的动产和不动产③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专利权、商标权及其他财产权
3)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构成,如赠送财产、企业获得的赔偿等。
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
(1)财产转让的条件:
普通合伙人之间可以自由转让其财产份额,但应通知其他合伙人。
如果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转让给合伙人以外的人,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外,依法取得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
有限合伙人因不执行企业事务,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是,只要提前30日通知其他人即可,不需要征求其他合伙人的意见。
(2)财产份额出质的条件:
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
(3)忠实义务:
除合伙人另有约定或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的除外,普通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4)分担企业的风险:
普通合伙人对企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对企业承担有限责任。
合伙人可以在合伙协议中约定亏损分担的比例,但合伙协议不得约定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注:
合伙企业对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依法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5)合伙人的债权人与合伙企业的关系:
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以清偿其与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企业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份额用于清偿
入伙与合伙(看课本第44页)
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1)合伙企业的解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依法应当解散:
1)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30天
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无法实现
(2)合伙企业的清算
1)确定清算人
2)通知公告债权人
3)财产清偿:
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由合伙人按照协议约定的比例进行分配;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哟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
第五章公司法
(1)公司法的概念:
调整公司设立、变更、经营和终止过程中发生组织管理关系和公司与股东之间投资、集资、转资过程中发生的资本运营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公司法的调整对象:
1)组织管理关系。
包括对公司的管理关系和公司内部的组织管理关系两种
2)资本运营关系。
包括资本的投资、集资和转资三个方面的关系
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制度
(1)概念:
有限责任公司又称有限公司,是指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我国的有限责任公司一般包括一般有限责任公司和特殊有限责任公司,特殊有限责任公司是指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
(2)特征:
1)股东责任的有限性
2)股东出资的非股份性。
这是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重要区别之一。
3)公司资本和经营活动的封闭性
4)股东人数有最高数额的限制。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为50人一下。
5)公司设立的程序和组织的简单性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
(1)条件:
(2)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须为50人一下。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的最低限额。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3万元人民币,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记得看课件案例)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结构。
有限责任公司的名称必须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有限公司字样,其依法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后,受国家法律保护。
5)有公司住所。
经公司登记机关等级的公司住所只能有一个。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和出资
(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就是公司的出资人。
因此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是自然人,也可是法人,公司设立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方式
1)货币出资。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
2)非货币财产出资。
公司股东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业技术或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设立公司时,公司股东不得以信用、劳务作价出资。
3)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数额和期限。
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但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
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结构
(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
1)概念: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是由全体股东组成的权力机构。
公司的一切重大事物均由股东会决定,但股东会对外不代表公司,对内不执行业务。
在我国,出国有独资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外,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是必设机关
2)股东会的职权
3)股东会的议事规则: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代表1/10以上代表权的股东,1/3以上的懂事,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全体股东;首次股东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对于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变更公司形式作出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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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济法 重点 复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