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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讯问中使用证据word版
湖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
毕业作业
作业题目:
浅谈讯问中使用证据的策略
姓名:
钟雄
学号:
专业:
刑事侦查技术
区队:
08刑侦303
指导老师:
薛明哲
论文字数:
5800
二O一一年五月
一、使用证据的作用1
二、使用证据的原则1
三、使用证据的时机2
四、使用证据的方式3
五、使用证据的方法5
内容摘要
使用证据是指在侦查讯问中,侦查讯问人员选择适当的时机,采用恰当的方法,有计划、有步骤、有技巧地运用证据,消除犯罪嫌疑人的侥幸心理,促使其如实供述的讯问方法。
侦查讯问活动中,一些犯罪嫌疑人之所以存在严重的侥幸心理,负隅顽抗,往往出于他们的主观臆断,认为公安机关不掌握或不完全掌握证据,从而在讯问中敢于大胆实施反审讯伎俩,顽抗抵赖,只有让犯罪嫌疑人认识到公安机关已掌握确凿证据,才能摧垮他们的意志,突开犯罪嫌疑人的口供。
关键词:
侦查讯问;使用证据;
浅谈讯问中使用证据的策略
一、使用证据的作用
侦查讯问活动中,使用证据的目的不仅仅是迫使犯罪嫌疑人承认证据本身所证明的事实,更重要的是通过使用证据揭露犯罪嫌疑人的狡辩和伪供,冲击和摧垮其赖以顽抗的精神支柱,使其形成“犯罪证据已暴露,继续抗拒下去不利”的观念,为突破全案打开缺口,迫使犯罪嫌疑人老实交代全部犯罪事实,使用证据的作用,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突破缺口,打开讯问的僵持局面。
(二)消除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的心理障碍。
(三)揭露和纠正犯罪嫌疑人的伪供。
(四)打击犯罪嫌疑人的嚣张气焰,端正其供述态度,保证讯问活动顺利进行。
(五)听取辩解,检验证据。
二、使用证据的原则
为了发挥证据在讯问中的重要作用,使用证据应该遵循以下原则。
(一)使用的证据应注意查证核实。
(客观真实)
在使用证据之时,要出示确实可靠的证据。
因犯罪嫌疑人是作案人,(当事人)他对案件中的证据情况最了解,如果使用了不确实的证据,就会强化他们的抗审的侥幸心理。
如:
有一起杀人案件,犯罪嫌疑人是用菜刀将被害人砍死的,法医鉴定为被害人是被锐器致死,侦查讯问人员从犯罪嫌疑人家中搜出一把匕首,上面有人血反应。
就认为匕首是作案用的凶器,讯问中,侦查人员问:
“你还不承认,你杀人用的匕首我们都在你家搜出来了。
犯罪嫌疑人听后,抗审的心理不但没有减弱,反而更强了,并且反问:
“你们既然有证据,就定案好了,我决不后悔。
”从此以后,犯罪嫌疑人气焰更加嚣张,审讯无法深入下去,后来通过狱侦,犯罪嫌疑人对同监的人讲:
“公安局根本就没有查清案件事实,我是用菜刀砍死的被害人的,他们说我用匕首杀的人,还说匕首上有血迹……”用什么凶器杀的人,犯罪嫌疑人最清楚,如果在审讯中出示了假凶器,等于告诉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没有找到杀人的凶器,给犯罪嫌疑人吃了一个“定心丸”——公安机关没有掌握他的犯罪证据。
对于那些存在疑问的证据材料,在疑问排除之前,不能使用.否则会增强犯罪嫌疑人的侥幸心理。
(二)使用证据要由浅入深,逐步深入,力争以少量证据取得最大效果(讲求效益原则)
在讯问中要力求使用最少的证据,取得最大的效果。
(三)使用证据应做好准备。
(四)使用证据要与说服教育相结合。
(攻城兵战与攻心夺气
(五)使用证据要做好讯问笔录。
要记清出示证据的方式方法和具体内容及暗示、点示的原意,把犯罪嫌疑人的回答如实记录下来。
(六)使用证据必须注意保密。
使用证据不能暴露侦查工作机密,注意保护检举人和控告人。
三、使用证据的时机
侦查讯问实践证明,同一证据由于使用的时机不同,会产生完全不同的效果。
使用证据时机掌握得当,即使是出示少量的一般证据也能推动犯罪嫌疑人转变思想,促其低头认罪;时机选择不当就可能出现其死不认帐,蛮横抵赖或长时间沉默对抗等僵持场面,不能达到出示证据的预期效果。
有时还会让犯罪嫌疑人了解我方掌握证据的底细,强化侥幸、对立心理,使我方处于被动,增强(加)侦查讯问的难度。
如某市办理的一起抢劫案件,犯罪嫌疑人在长途汽车站附近抢劫一妇女脖子上的金项链,被群众及巡逻干警抓获押送派出所,该犯在被追赶的过程中,把金项链扔了,被追赶群众拾起送到派出所。
干警把犯嫌疑人用绳子绑在摩托车上连同被抢金项链一起押送刑警队。
由于绳子绑得紧,犯罪嫌疑人的胳臂磨出了血。
到了刑警队后,侦查人员立即开始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突审,犯罪嫌疑人不承认有罪,审讯员说:
“你抢劫犯罪,人赃俱获(并出示金项链),还想抵赖。
”犯罪嫌疑人讲:
“我根本没有抢过项链,你们凭什么说这项链是我抢的,项链也不是我身上搜出来的。
”使审讯陷入僵局。
后来,此案由一位有丰富经验的讯问人员审讯。
首先,该侦查讯问人员对他身上的伤进行治疗,从生活上对他予以关心。
讯问中,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了教育感化,促其坦白交代罪行,当犯罪嫌疑人犹豫不决时,讯问人员讲:
“你在大白天抢劫他人金项链,有哪么多目击者和证人,现在人赃俱获,(出示了金项链)你不承认,按刑诉法第46条规定也可以认定你有罪,并处以刑罚
……”最后犯罪嫌疑人供认了犯罪事实,事后,讯问人员又问犯罪嫌疑人:
“你在刑警队被讯问时,为什么不承认”。
他说:
“他们把我捆在摩托车上,胳膀都磨出血了,痛得钻心,也不给治,也不给吃饭就审问我,我能承认吗!
有证据,我也不肯承认”。
因此,为了更好地发挥证据的震慑作用,收到较好的讯问效果,使用证据时必须注意选择有利的时机。
1、犯罪嫌疑人思想动摇时。
经过一段时间的讯问,在审讯人员有理有据的攻势下,犯罪嫌疑人的抗审的心理防线开始瓦解,但并未有彻底崩溃,还处在交与不交时的十字路口,犯罪嫌疑人的内心是十分矛盾,进退维谷。
在这个时机,审讯人员能恰当地使用证据,给犯罪嫌疑人形成一种只有老实交代罪行才是唯一出路的感觉,促使犯罪嫌疑人向交罪心理变化会起到一定的推动作用。
注意:
1)在出示证据前一定要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针对性的思想教育,重点讲清我国《刑法》《刑诉法》(第46条)的有关量刑原则和内容。
2)出示少量证据,防止犯罪嫌疑人摸底。
2、犯罪嫌疑人的防御体系露出破绽时。
3、犯罪嫌疑人的反审讯伎俩被识破,内心空虚时。
如抛小瞒大,索取证据,以假乱真,伪供,翻供等。
4、犯罪嫌疑人试探摸底时。
5、从犯罪嫌疑人身上或住处搜出证据,就地讯问时。
四、使用证据的方式
使用证据的方式,是指侦查讯问人员在讯问过程中采取什么形式出示证据。
实践中,使用证据的方式,主要有口头宣示、实物出示、音像播放四种形式。
(一)口头宣示
又称语言表述,即不出示实物,而是通过侦查讯问人员之口,表明我们掌握了证据事实。
口头宣示的表述方式灵活多变,不仅可以如实陈述,也可以用隐喻、暗示,从正面、侧面、形象、生动地刻画出某些证据事实,又不至于暴露证据的全部内容和证据的来源,其多与少、深浅程度均可由侦查讯问人员掌握控制,能根据犯罪嫌疑人的现场表现,随时适当调节,适可而止,基于以上特点,口头宣示是侦查讯问中最常用、最普遍的使用证据的方式。
相对于实物出示,口头宣示在使用证据的效果上真实感、可信度、威慑力较差。
俗话说:
“口说无凭。
”对于一些顽固、狡猾的犯罪嫌疑人,仅凭讯问人员口头表述的一些证据事实或信息是难以奏效的。
为了增加证据的力度,可以采取实物出示的方式。
(二)实物出示。
(包括物证、书证及其照片)
实物出示,既可以出示实物,也可以出示物证照片,还可辅以相关的书证。
物证品种、数量多的,可逐次出示不断增加证明强度。
当堂出示物证实物,较语言表述或出示相关书证的效果要好,所谓“赃证俱在,铁证如山,”真实感、证明力强,不容抵赖。
但是,物证又称“哑证”,不能发声,又没有文字表述,不能像证人证言,音像资料,能直接指出犯罪嫌疑人与犯罪事实的关系,犯罪嫌疑人可能抵赖、狡辩。
因此,出示物证或物证照片,应力求法律手续完备,诸如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现场勘查笔录等相关的法律文书必须完备。
对该物证获得的时间、地点与经过,讯问人员应一清二楚。
该物证能从哪些方面证明犯罪嫌疑人与犯罪的关系,必要时讯问人员应做出有力的说明。
(三)音像播放
在侦查讯问中,要充分发挥视听资料的证据作用,可以播放当场录制的有关犯罪嫌疑人犯罪活动的录音录像,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同案犯供述的录音、录像等音像材料。
由于这种证据有声有形,动作连贯,声音与画面同步,有背景画面,声情并茂,可信度高,真实感强,犯罪嫌疑人很难辩驳,威慑力大。
容易制服犯罪嫌疑人,它比口头宣示,出示实物证据的效果更好,例如:
有一个父子俩谋财杀人案件,在审讯人员的教育感召下,父亲承认图财杀人的犯罪事实,在讯问儿子时,审讯人员讲:
“你父亲态度比你好,已经向我们交代了犯罪事实”。
儿子讲:
“这是你们骗人的把戏,哄别人可以,我可不吃这一套”。
接着审讯人员出示了其父的亲笔的供词,儿子讲:
“我父亲上了你们的当被骗所写
”。
最后侦查讯问人员播放了其父的交待录相,犯罪嫌疑人看了一会就发呆了,抗审的气焰熄灭了,不得不低头认罪。
五、使用证据的方法
在侦查讯问中,使用证据的方法很多,同一项证据可以采取不同的使用方法。
使用证据要想得到预期效果,必须遵循使用证据的原则,根据案件实际和犯罪嫌疑人特点,采用恰当的使用方法,能以少量证据,获取最大的效果,而且较少暴露证据底细,推动侦查讯问的深入开展。
在侦查讯问中,使用证据的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
1、直接使用证据。
即在侦查讯问中,当堂出示证据或直截了当地把要使用的证据摆出来,诸如出示物证、物证照片,出示和宣示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播放音像资料等,正面揭露某些案件事实,批驳犯罪嫌疑人的伪供和狡辩,促其如实供述案件事实。
讯问人员直接出示证据后,立即向犯罪嫌疑人提出质问,令其马上作出回答,不给其任何喘息的机会,这样往往使犯罪嫌疑人陷入困境,迫使其不得不招供就范,因此,该种使用证据的方法具有攻击力强,威力大,见效快的特点。
运用这种方法:
一是必须具有大量确实、可靠的证据材料,而且能够击中犯罪嫌疑人的要害,使其没有狡辩回旋的余地;二是质问的语气要坚定,绝不能优柔寡断,否则犯罪嫌疑人会产生错觉,认为侦查讯问人员对自己出示的证据没有把握,从而增强侥幸心理。
2、间接使用证据
实践中,为了不暴露侦查人员掌握证据底数,也可以采取间接使用证据的方法。
尤其是对那些证据条件较差,缺乏有力的确实证据,罪行的全貌或全部尚未完全掌握的案件,采取间接使用证据的方法更为适宜。
间接使用证据,是从侧面揭露出与犯罪有关的片断情节,使犯罪嫌疑人意识到公安机关已经掌握了他们的犯罪证据,不得不如实交代。
例如:
显示出某项罪证的包装品,可反映出该罪证已落入我手中,促使犯罪嫌疑人如实交代。
采用这种方法,一般使用间接的或次要的证据,这些片断情节在罪行认定上可能无关紧要,但在揭露罪行时却可以在犯罪嫌疑人心理上引起连锁反应。
可以引起其联想,进而产生错觉,使其感到:
连犯罪的某些细小情节公安机关都知道,那么犯罪的主要事实会掌握得更清楚。
在这种心理的作用下,由于犯罪嫌疑人惧怕证据威慑力,因而对其所犯罪不得不作出交代。
例如:
某犯罪嫌疑人关押受审期间,侦查人员从其住所搜获—小铁箱,内有自制手枪一支,嫌疑人之妻及另一名同伙均曾与该箱有接触条件。
在犯罪嫌疑人矢口否认藏有任何武器和赃物罪证的情况下,如采用直接使用证据,出示手枪,无疑能有力地粉碎其谎言,促使嫌疑人供认收藏手枪这个事实,但却暴露了我方只缴获到手枪这个底细,难以再扩大战果。
如果采用间接使用证据,出示缴获的小铁箱而不出示手枪,追问铁箱内曾存放什么物品,却可能扩大战果,不仅追查出放过手枪,还可能追查出曾经存放过的赃款赃物,发现其妻及另一同伙转移赃款赃物的事实。
采用这种方法使用证据虽不及直接使用证据那样有威力,但却有利于掩护证据材料的来源和不暴露侦查讯问人员掌握证据的虚实,也有利于探明犯罪嫌疑人的态度。
3、暗示使用证据
暗示使用证据是指侦查讯问人员在讯问中不直接出示证据,而向犯罪嫌疑人露一点案件中的某一个情节或者有意向犯罪嫌疑人暴露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或证据材料,讯问人员与犯罪嫌疑人相互之间心照不宣,使其意识到证据已被公安机关掌握,迫使嫌疑人供认犯罪事实。
暗示使用证据方法比较多,如语言暗示,包括用双关、比喻、借代、反衬、暗指等语言形式说出与案件事实或证据相关的内容或情节,表明公安机关已经掌握了案件有关事实情节或获取了有关证据。
如某市公安局抓获了一名特务许××,这个特务曾用“飞飞”、“柳丹”的三个代名进行活动。
在对其讯问时,讯问人员没有直接追讯他的犯罪事实,只需十分含蓄地问道:
“你不要再飞了,飞得越高摔得越疼。
”许××若有所思地问:
“听不懂你话的意思。
”讯问人员接着又暗示不象暗示,影射不象影射地说:
“飞鸟总有归落日,柳暗花明又一村,”许××心领神会,顿感不安,这时侦查讯问人员站起来加重语气地向许××问道,“柳丹,你的戏还准备演到何时?
”许××急忙应答道:
“事已如此,那就请记录吧!
”于是,他如实地交待了特务活动过程和全部犯罪事实。
实物暗示,即侦查讯问人员将收集到的赃物、作案工具等物证或与案件有关的其他物品,放到一位置,让犯罪嫌疑人看到,使其产生一定的心理压力,逐渐由抗审心理向交罪心理转化。
证人、被害人、同案犯暗示法等,审讯人员可以根据案件事实,犯罪嫌疑人的特点和所掌握的证据多少等特点,灵活地使用暗示证据的方法。
暗示使用证据法的过程中,侦查讯问人员始终没有向犯罪嫌疑人挑明证据的具体内容。
使用该种证据法:
一是不易暴露侦查讯问人员掌握证据的情况,不使讯问对象摸到我们掌握证据的底数,又可引起他的联想和猜测,给其造成某种悬念和错觉,促其侥幸心理的瓦解;二是可以收到“留有余地,网开一面的”效果,侦查讯问人员没有直接出示证据,给犯罪嫌疑人一个主动坦白、下台阶的机会。
比如:
某市公安局审理一起流窜抢劫案,犯罪嫌疑人刘××冒充江湖医生,在列车、旅馆、招待所等场所给人治病,自称有祖传秘方,用自制的麻醉药水当“止痛”、“消肿”、“防癌”药水(你有什么病,他们药水就能治什么病)给被害人喝,当被害人昏倒后,就将被害人的财物洗劫一空,然后又流窜它地再次作案。
侦查人员根据被害人陈述的犯罪嫌疑人的特征,将犯罪嫌疑人抓获,并在旅店小件寄存处查获到犯罪嫌疑人刘××作案用的麻醉药水,在讯问中,犯罪嫌疑人总以为公安机关没有掌握到他犯罪的证据,拒不交代犯罪事实,并在看守所装病,企图趁到医院治疗过程逃跑(以前其因涉嫌抢劫罪被拘留,在拘留期间吞食异物铁钉,在治疗过程中逃跑,这次想故技重演),针对犯罪嫌疑人严重的侥幸心理,讯问人员准备使用证据刺激一下犯罪嫌疑人。
在使用证据方法上,侦查讯问人员决定暗示一定的情节和证据,对犯罪嫌疑人施压。
问:
“听看守所管教员讲,你最近身体不太舒服。
”
答:
“是,有时肚子痛得很厉害。
”
问:
“是什么原因。
”
答:
“不知道”,
问:
“你不是会治病吗?
怎么会不知道病因。
”(暗示犯罪嫌疑人冒充江湖医生的事实。
)
犯罪嫌疑人沉默不语,讯问人员继续问:
“是不是又吃了你不该吃的东西。
”(暗示犯罪嫌疑人××年在看守所吞食异物的事实,进一步刺激犯罪嫌疑人。
)
答:
“没有。
”
问:
“是不是又要到医院开刀治疗,不要好了伤疤忘了痛。
”进一步暗示犯罪嫌疑人××年因吞铁钉在医院开刀的事实。
答:
“不用了。
”
问:
“我们弄到了一种止痛药水,听说是祖传秘方,能治百病,可立即见效,不妨给你试试。
”
讯问人员进一步用止痛药水暗示“麻醉”药,并且表明公安机关已经获取犯罪嫌疑人自制的麻醉药水。
因为犯罪嫌疑人知道这种药水副作用很大,用量稍微大一点,就会造成大脑神志不清严重后果。
犯罪嫌疑人听到审讯人员要给他试时,马上回答:
“不,不,不用了,我没有病。
”而后犯罪嫌疑人交代了全部犯罪事实。
例如:
犯罪嫌疑人毕××与本厂女工宫××长期通奸,致使宫多次怀孕,本厂职工对华、宫两人不正当性行为有所耳闻,议论纷纷。
有一天毕向宫提出要断绝关系,不再来往,宫因多次做人工流产,对身体影响较大,要毕××拿出一万元作为补偿,因此两人发生争执,毕就用宫的腰带(用红布做的)将宫勒死,将尸体用床罩包好,又用腰带捆紧,用自行车将尸体运到郊外杂草中,犯罪嫌疑人被捕后,经过审讯人员的多次审讯,抗审心理有所减弱,但还有侥幸心理,内心处于矛盾阶段,为了促使其向坦白交罪心理转化,审讯人员决定使用证据——勒死被害人的腰带。
于是,审讯人员在讯问开始前,就用红色腰带将三册案卷材料捆上,放在审讯桌上,当犯罪嫌疑人进入审讯完后,看见红腰带站着发楞,还是审讯人员让他坐下,他才坐下,在审讯人员的教育下犯罪嫌疑人就交代了杀人的经过。
参考文献:
1.胡关禄主编:
《侦查讯问学》,警官教育出版社,2004年版。
2.魏鹏主编:
《侦查讯问》,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
3.王怀旭主编:
《侦查讯问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4.姚健、张居永主编:
《侦查讯问》,警官教育出版社,1997年版.
5.曹文安主编:
《侦查讯问教材》,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本资料素材和资料部分来自网络,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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