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平市场13项制度.docx
- 文档编号:24853119
- 上传时间:2023-06-02
- 格式:DOCX
- 页数:16
- 大小:23.92KB
东平市场13项制度.docx
《东平市场13项制度.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东平市场13项制度.docx(16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东平市场13项制度
东平市场不合格商品和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公示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市场食品安全及市场内的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公示工作,健全和完善市场内商品和违法违规监管机制,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营造放心的食品消费环境,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不合格商品和违法违规信息公示,是指本市场内公开向社会公众披露场内不合格商品和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信息。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市场。
第四条信息公示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公正、诚信原则,维护市场经营秩序,以及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不合格商品和违法违规信息公示范围:
(一)行政管理部门向本市场发出的,针对市场内商品的质量监测公告或消费警示;
(二)本市场在接待投诉、举报和日常巡场中发现的需向社会公众发布的不合格商品信息;
(三)市场内经营者对不合格商品实施退市、召回的情况;
(四)市场内经营者建立和执行索证索票等食品安全准入制度的情况;
(五)工商部门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罚公告及警示;
(六)认为需要公示其他信息。
第六条信息公示载体:
(一)本市场在市场内显著位置设置的信息公示栏;
(二)经营者在其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设置的信息公示栏(牌);
(三)场内电子显示屏和能触摸屏。
第七条市场负责人在所在地工商部门的指导下,负责对不合格商品和违法违规信息的审核发布工作,保证不合格商品和违法违规信息及时、准确予以公示,并确保公示信息在规定发布期限内的完整性。
第八条本市场建立不合格商品和违法违规信息公示档案和《不合格商品和违法违规信息公示记录薄》,方便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消费者查阅。
东平市场不合格食品退场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市场食品质量管理,严防制售假冒伪劣食品活动,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不合格食品退场,是指对质量不符合国家、地方或行业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存在其他安全隐患的食品,采取停止销售并退出市场的管理办法。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市场。
第四条下列食品为不合格食品,应停止销售,退出市场:
(一)有毒有害、腐烂变质、污秽不洁的;
(二)包装破损造成不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
(三)超过安全使用期或者保质日期的;
(四)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验或检疫不合格的食品;
(五)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偷工减料的;
(六)使用非食用色素或其它非食用物质加工;
(七)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或者使用绝对宣传用语的;
(八)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或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璜、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
(九)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五条对不合格食品或存在安全隐患的食品,场内经营者应立即停止销售,并及时采取以下措施:
(一)立即清点不合格食品、登记造册;
(二)将不合格食品撤出市场,召回已售出食品;
(三)对有毒有害、腐烂变质的食品交由本市场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作集中处理;
(四)对有毒有害、腐烂变质的食品在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监督下或转交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作无害化处理或销毁;
(五)可能造成公共卫生安全危害的,应立即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六条市场管理人员应对场内经营者的食品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不合格食品应通知经营者立即停止销售,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主动配合做好食品退场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本市场在与场内经营者签订场地租赁合同时,应订立食品质量保证及不合格食品退场条款,并严格执行。
第八条本市场管理人员应积极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巡查监管,做好不合格食品的退场及后续处理工作。
东平市场违禁商品检查及清退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市场食品质量监管,打击场内销售违禁商品行为,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消费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违禁商品,是指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动植物及其产品,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禽畜及其产品,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其他物品。
第三条市场管理人员每天对市场进行巡场检查,对市场内发现出售违禁商品,应立即制止,及时报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查处,并协助做好对违禁商品封存、退市、销毁等工作。
第五条对市场内的蔬菜开展快速农残检测、对经检验农残超标的蔬菜,实行即时控制、停止销售,并及时送相关部门进行复检。
对确认农残超标的蔬菜,本市场管理人员应积极配合农业执法部门做好退市工作。
第六条市场内设立投诉岗,随时接受广大消费者对市场内经营的商品进行监督、举报。
接到举报后本市场第一时间派管理人员对事件进行现场调查、处理,涉嫌违法的,上报有关职能部门进行查处。
第七条对消费者举报的涉及到需要检验设备检验的商品,本市场管理人员应积极联系有关检测部门组织检验,并配合相关部门对商品进行封存、检测。
第八条对市场内违禁商品的清退应做好登记,如实做好详细记录。
第九条市场管理人员应加强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对违禁商品的认识。
第十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东平市场农产品快速检测制度
第一条为保障市场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健康,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农产品,特指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其产品。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市场。
第四条本市场内销售的农产品必须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
第五条本市场按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求设置合符要求的检测室,配备相应的检测仪器和检测人员,并依照工作规程开展市场农产品检测工作。
第六条本市场委托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检测机构对市场内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抽查检测,市场检测人员予以积极配合。
第七条经检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
(一)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
(二)农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三)含有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四)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
(五)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
第八条对本市场检验农药残留超标的蔬菜,实行即时控制、停止销售,并及时送相关部门进行复检。
对确认农残超标的蔬菜,本市场管理人员应积极配合农业执法部门做好退市工作。
第九条市场检测人员负责将检测情况进行登记,检测结果于检测当天公示,并存档备案。
第十条本市场负责市场检测点检测环境维护,确保检测点环境卫生、整洁。
东平市场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为加强本市场的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给消费者提供一个舒适卫生的市场消费环境,结合本市场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凡在市场内经营的经营者,要自觉遵守市场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做到摊档内外整洁卫生,档位内外无乱挂、乱搭、乱堆杂物。
第二条经营者实行档位内外卫生包干,每天收市时必须彻底清洁档前、档后环境卫生,做到干净和无污渍。
第三条经营者经营场所内必须设有垃圾桶,把杂物、垃圾倒在桶内,由市场保洁员收运,做到不随地乱丢污秽杂物。
第四条经营者经营场所前后环境卫生实行三包(包无杂物、无垃圾、无污渍)。
第五条市场管理机构要每天对市场内外的环境卫生进行清结,要经常组织管理人员对经营者落实环境卫生责任情况的进行检查,并进行环境卫生评比。
对不符合环境卫生管理有关规定的实行扣分制度和挂警示牌制度。
第六条市场管理机构要加强对市场内外的环境卫生管理和检查,对不遵守上述规定的经营者,并给予批评、警告,限期改正,屡教不改的,取消档位经营资格,清退出市场。
东平市场治安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市场的治安管理工作,保护进场人员的财产安全。
结合本市场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市场内的所有人员必须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和省、市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集体、个人的利益。
第二条市场成立保安部门,负责市场治安保卫工作。
加强市场值班巡逻,维护治安秩序,发现危及社会治安和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要及时阻止,严肃处理。
第三条市场治安保卫人员应严格遵守纪律,执勤时必须着装上岗,坚守岗位,廉洁奉公,不徇私情,不以权谋私,及时调解治安纠纷,确保市场治安正常秩序。
第四条严格执行值班巡查制度。
认真做好防火、防盗、防爆、防破坏的工作。
值勤人员要严守工作岗位,认真做好值班记录。
若发生重大突发事件,应及时报告,并配合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五条严格夜间值班制度。
认真做好防火、防盗、防爆、防止坏人破坏等工作,夜间值班人员要严守工作岗位,并做好接班手续,擅离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责任。
第六条严禁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敲诈勒索、打架斗殴、酗酒闹事、赌博等危害社会治安和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违者按《治安管理条例》处理。
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进场人员要妥善保管好贵重物品及其它钱物,遇失窃等要及时报案并提供有关真实情况,积极配合本市场和公安机关开展调查。
第八条进场人员必须遵守市场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管理,不得无理取闹,谩骂、围攻管理人员。
第九条进场车辆必须遵守市场管理规定,在指定地点停放,保持场内通道畅通,交易秩序不受干扰。
第十条外来各种流动无证游动摊点不准入场经营。
餐饮店不准在场内摆放餐桌、餐椅占道经营。
第十一条进场人员必须爱护场内的消防设施、电讯设施及其它公用设施,除救灾抢险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
第十二条进场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违反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批评、教育、赔偿损失、停业整顿等。
违反有关治安管理法律法规的,移交公安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东平市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市场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保护市场、进场人员的生命及财产安全。
结合本市场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加强领导,使消防安全工作做到规范化,制度化,经常化。
第二条加强消防工作的宣传,定期组织市场内经营者学习消防安全知识法规,提高市场经营业户消防安全意识。
第三条市场内的消防安全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集贸市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制定确实可行的消防安全措施,与各经营者签订安全防火工作责任书,落实责任制。
第五条为消除隐患,切实做好消防安全工作,经营者在市场内严禁有下列情形:
(一)在市场内擅自安装电源,线路,插座和增加灯头,以及违章用电;
(二)在市场内严禁使用煤炉,液化汽炉,煤油炉以及其它各种明火器具;
(三)在市场电源闸刀上私自增换保险丝或用其它金属代替保险丝;
(四)在市场内经营和存放烟花,爆竹等易燃易爆物品;
(五)在市场内禁烧纸屑,点香,烛,烧金纸等明火行为。
第六条组织设立兼职消防队伍,实行责任包干制,加强巡逻,防范,杜绝一切不安全因素。
第七条加强对消防器材的维修,保养,保持良好状态。
第八条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发现隐患及时处理,并填好检查记录。
第九条加强市场消防安全值班制度,值班人员应坚守岗位勤于巡查,遇到突发恶性事件,应及时采取紧急措施并向有关部门报告,认真做好值班记录与交接工作,组织防火演练和消防业务知识学习,提高防火、灭火水平。
第十条严禁在消防栓箱下,电表下堆放货物及其它物品。
第十一条严禁在走廊,通道,楼梯出口处堆放货物及其它各种车辆,物品,并按规定线内摆设产品。
第十二条市场管理人员要加强对市场内的消防安全管理和检查,对不遵守上述规定的经营者,给予批评、警告,限期改正,屡教不改的,取消档位经营资格,清退出市场。
东平市场督促检查经营者索证索票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市场食品质量安全管理,保证场内食品质量安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索证索票,是指本市场和市场内的经营者,为保证食品安全,在购进食品时向供货方索取并审验有关票证,以确保食品来源合法、质量安全。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市场内的食品经营户。
第四条场内经营者与初次交易的供货位交易时,应索取证明供货者或生产加工者主体资格合法的证明文件,每年核对一次:
(一)营业执照;
(二)生产许可证;
(三)经营许可证;
(四)卫生许可证;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证明文件。
第五条场内经营者在购进食品时,应当按批次向供货者或生产加工者索取以下证明食品符合质量标准或上市规定,以及证明食品来源的票证:
(一)食品质量合格证明;
(二)检验(检疫)证明;
(三)销售票据;
(四)有关质量认证标志、商标和专利等证明;
(五)强制性认证证书(国家强制认证的食品)
(六)进口食品代理商的营业执照、代理资料、进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报关单、注册证。
第六条下列食品进货时必须按批次索取证明票证:
(一)活禽类:
检疫合格证明、合法来源证明;
(二)牲畜肉类:
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畜产品检验合格证明、进货票据;
(三)粮食及其制品、奶制品、豆制品、饮料、酒类:
检验合格证明、进货票据。
第七条对获得驰名商标、著名商标或省级以上安全食品、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名牌产品称号的优质食品,可凭以上称号相应标识和凭证直接进入市场销售、免予索取票证。
第八条对实行购销挂钩的食品,可凭购销挂钩协议和供货方的销售凭证进入挂钩的市场销售。
第九条市场管理人员要对经营者索取的票证进行督促检查,对猪肉等重要食品实行统一管理,并接受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经营者应每日把索取的票证上交本市场建档备查。
东平市场食品台帐管理和检查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市场食品质量安全管理,保证上市食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分健康,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食品台账管理和检查,是指本市场履行自律管理职责,对场内经营者建立食品台账的情况进行指导、确认、督促和落实的行为。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市场销售食品经营者的管理。
第四条场内食品经营者(包括猪肉、干货和食杂类经营者)必须建立《食品进货台账》,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的台账格式,如实记录食品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时间等内容,并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食品合格证明和食品标识,同时建立相关的档案资料。
第五条《食品进货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六条市场管理人员每天向场内猪肉经营者收取票证,按类别要求如实登记《食品进货台账》。
对自行登记《食品进货台账》的食杂类、干货类等经营户进行督促指导。
对发现食品登记不齐全、不及时、不准确等问题的,要督促经营者改正,经营者拒不履行台账登记义务的,报告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进一步处理。
第七条市场管理人员巡场时,对场内经营者不按要求上交票证或填写《食品进货台账》的,在督促其改正的同时,应在《日常巡场检查登记薄》上予以记录。
东平市场营业执照检查和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市场内经营者的管理,维护市场的经营秩序,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营业执照检查,是指本市场对场内的经营者经营资格审查、核对工作;档案管理是指本市场对场内的经营者档案实施规范管理。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市场内经营者的管理。
第四条本市场严把经营主体准入关口,入场经营者必须办理营业执照后方可开门营业。
第五条本市场每周组织人员,对进场经营者的经营资格进行审查,市场管理人员发现无照经营行为的,应及时制止,督促并限期到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逾期未办的予以清退。
第六条检查是否存在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违法行为。
第七条检查营业执照、登记项目的内容:
(一)登记字号(名称)是否与实际相符;
(二)登记负责人是否与实际经营人相符;
(三)登记经营范围是否与实际经营范围相符;
(四)登记经营年限是否有效(过期);
(五)是否办理年度检验。
第八条对每次检查,市场管理人员要做好登记,如实填写《日常巡查检查登记薄。
对存在问题逾期未改的经营者,应终止与其签订的《场地使用合同》,并及时向工商部门报告。
第九条本市场对市场内经营者按其经营商品类别建立经营者档案资料,以便管理和查阅。
第十条经营者档案的内容包括下列文字、图片或其复印件:
(一)营业执照等工商登记资料复印件;
(二)市场管理人员日常检查、经营户信用分类和奖惩记录资料;
(三)本市场确认的其他需要存档的资料。
第十一条市场经营者档案由专人负责管理。
工作人员借阅后必须及时归还;经营者因需要借阅或复印有关资料,须经负责人同意,严禁将档案的内容向无关人员透露。
第十二条本市场提供档案保管所需的必要条件,对档案工作做到安全保管,定期检查,做到防盗、防火、防潮、防尘、防失密。
东平市场日常巡场检查制度
第一条为维护市场经营管理秩序,强化市场日常检查工作,维护场内正常经营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日常巡场检查,是指本市场为维护场内正常经营秩序,对场内经营者依法经营情况实施的日常工作检查。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市场。
第四条市场巡场管理员在市场负责人的领导下,按照工作要求开展巡场检查工作。
第五条市场巡场管理员做到每天巡查,并对当天巡查情况如实填写《日常巡查检查登记薄》;对巡查中发现存在有问题应及时解决,不能解决的应当立即向市场负责人汇报,并将事态控制在萌发状态。
第六条市场巡场管理员必须每天完成以下巡场检查项目:
(一)对猪肉经营者经营猪肉的检验、检疫证(两证)进行检查;
(二)对家禽经营者经营的家禽肉品动物检疫证进行检查;
(三)对市场内是否出售违禁商品进行检查;
(四)对市场的摆卖秩序和环境卫生进行检查。
第七条市场巡场管理员必须每周完成以下巡场检查项目:
(一)指导场内经营者建立或配合做好进货台账,落实食品索票索证等查验制度,审查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商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
(二)督促食品销售者对销售环境和条件是否符合法定要求进行检查,督促销售者召回不符合规定食品;
(三)对市场的配套设备、设施进行检查,保证市场安全卫生;
(四)督促场内经营者持照及亮照经营;
(五)配合工商等职能部门对市场的各项专项检查。
第八条经营者不能按要求出示销售商品的相关检验、检疫证明的,严禁进场销售;摆卖秩序或环境卫生不符合市场规定的,应予以立即纠正;发现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制止,并向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东平市场消费纠纷调解制度
第一条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场内经营者秩序,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消费纠纷,是指市场内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服务时,消费者认为其合法权利受到损害并与经营者产生的消费纠纷。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市场内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纠纷处理。
第四条本市场设立消费纠纷调解办公室(以下简称调解办),专职负责消费纠纷的受理和处理工作,调解办工作人员由1名市场主管和1名调解员组成,并设置投诉举报箱,公开市场消费投诉电话。
第五条消费纠纷发生时,消费者或经营者可以通过市场投诉举报箱和消费投诉举报电话进行投诉,或者直接向调解办工作人员投诉。
第六条消费投诉时,可以向任何1名市场管理人员投诉反映,接获投诉的市场管理人员必须及时通知调解办工作人员到达现场处理。
争议双方同意的,可指引双方到市场管理办公室开展调解工作,以减少对市场经营秩的影响。
第七条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权益纠纷时,双方可在调解办的协助下自愿协商和解。
调解办工作人员要发挥调解的积极性,防止矛盾激化。
调解不成的,应告知并协助双方当事人向消委会或其他行政部门寻求帮助,并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解。
第八条消费纠纷发调解时,调解办工作人员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投诉事项进行公平、公正的调查和了解,积极促使双方在友好气氛下协商解决纠纷,并如实填写《消费者纠纷调解登记薄》。
第九条调解办工作人员有责任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向场内经营者宣传消费者保护法律法规,倡导诚信经营理念,营造良好的市场消费环境。
第十条本市场定期组织调解办工作人员开展学习活动,组织经验交流、分析、研究和掌握民事纠纷调解的方法措施,不断提高调解工作水平。
东平市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市场内严重灾害、食品安全等突发事件的危害,加强本市场应急管理工作,保障消费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突发事件包括,本市场内爆发的严重灾害、重大社会卫生安全等突发事件引发的市场波动,食物中毒、火灾、爆炸、环境污染等重大事故所引起的市场波动,涉及本市场的罢工罢市、群体上访等事件。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市场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第四条市场管理人员要加强对容易引起严重灾害、重大社会卫生安全事件等环节的检查,发现情况及时报告相关责任人,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
第五条本市场是场内突发事件应急第一责任人,负责成立相应的应急管理小组,确定应急管理人员及职责,构建"集中领导、统一指挥、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突发性市场波动应急体系,强化市场管理人员对突发性市场波动的综合处置能力,及时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第六条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小组(见附件)设应急处置组长1名,组员若干名,具体负责严重灾害、重大社会卫生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的现场控制、人员抢救、善后工作、后勤供应和事故调查等工作。
第七条发生严重灾害、重大社会卫生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时,市场应急管理小组成员立刻赴现场,迅速控制现场,防止事态进一步扩散,并立即调查事件原因,掌握事件发生的主要情况。
第八条市场管理人员要在严重灾害、重大社会卫生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不得缓报、瞒报、漏报,并配合有关政府部门认真开展市场安全排查,督促引导市场经营者守法经营,积极配合政府部门依法采取责令商品下架、停止交易、隔离有关人员、疏散市场经营者及群众、关闭市场等措施。
第九条对出现涉及本市场的罢工罢市、群体上访等突发事件,市场管理人员要亲自赴现场,进行指挥和处理,做好有关解释、宣传、调解、劝导工作,务求及时稳定群众情绪、控制事态发展。
并认真调查事发原因,积极与群众进行沟通,解决群众的实际问题,防止事态扩大。
第十条市场发生严重灾害、重大社会卫生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后,市场管理人员要分析查找工作中存在的不足,认真进行总结,采取有效的整改措施,杜绝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
(附件:
东平市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小组)
东平市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小组
组长:
组员: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东平 市场 13 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