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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9
第九章电子商务职业规范与法律法规
电子商务职业规范是从提高从业人员职业素质入手,通过降低人为因素造成的损害促进电子商务的顺利发展;电子商务法律规范是在依法治国的前提下,通过建立健全电子商务法律法规,用法律的强制性保证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
本章重点内容:
●电子商务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规范
●电子商务立法原则
●《电子签名法》及《合同法》中有关电子商务的内容
【案例】中国首例网上拍卖案
一.案情及判决
原告张岩参加了金贸网拍公司与国安五龙公司于1999年10月1日至5日联合举行的网上拍卖活动,购得3台电脑,并已将货款汇出,但金贸网拍公司却以拍卖系统出现故障为由,对拍卖结果不予认可。
故原告起诉要求二公司实际交付其所购电脑,并赔偿因电脑市价贬值而造成的损失人民币12103元。
被告北京金贸网拍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辩称,其按法定期限通过计算机系统在网上发布拍卖公告,写明拍卖期为1999年10月6日至10日。
因计算机系统出现故障,导致拍卖程序在拍卖活动正式开始之前自行启动,但公告内容并未发生变化,考虑到确系网站系统故障导致上网浏览的用户可以报价,被告决定接受10月5日之前的所有报价。
但张岩之报价低于委托方的保留价,故其报价不具备法律效力。
另外,被告称其并没有对原告出具任何有效的确认手续,故不同意张岩之诉讼请求。
二零零零年三月二十二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做出(1999)海民初字第11096号民事判决书。
认为,被告的系统出现故障,张岩的应价虽然经过拍卖系统确认,但低于委托人的保留价,其应价无效。
原告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案件发生的时代背景
中国首次全功能接入国际互联网的时间是1994年4月20日。
案件事实发生在199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生效的第一天,起诉时间是当年的10月底,判决于2000年3月22日。
当时,互联网在中国还是新鲜事物,多数人对互联网都不了解,中国规范互联网的法律规范屈指可数,电子商务刚刚起步,网站经营很不规范,基本处于无法可依的局面。
本案的原告也是出于规范电子商务的公益目的进行的这场诉讼。
三.案情分析
这是中国第一个与电子合同有关的电子商务案件,是BtoC的电子商务纠纷。
这个案件涉及电子合同双方当事人身份的确认,拍卖合同这个电子合同是否成立,电子拍卖成交的标志即电子合同何时成立,电子合同的成立是否以必须签订书面确认书为前提,提供交易系统的一方程序设计的错误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系统故障承担的法律责任、电子证据的效力等等法律问题。
1.被告的确定
确定谁来做被告,在本案中是颇费了一番周折的。
该拍卖会在中国商品交易拍卖市场网进行,该网站当时在页面上写明了:
拍卖会的主办单位为中国电子商会、中国商品交易中心、国安五龙国际拍卖有限责任公司、承办单位为北京金贸网拍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因为中国商品交易拍卖市场及中国商品交易中心均是网站,而该网站没有在工商登记管理部门注册,不是实际单位,因此不能作为民事案件中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诉讼主体。
而中国商品交易中心网站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主办,故原告立案时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中国电子商会、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被告国安五龙国际拍卖有限公司及被告北京金贸网拍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履行法定义务。
后来在正式开庭前,经过审判人员的劝说,原告自行撤销了针对中国电子商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的起诉,只剩下两个被告。
2.电子合同的成立
被告中国商品拍卖市场网站上公布的拍卖公告、拍卖规则,详细规定了拍卖程序、参与拍卖的办法、拍卖的方法、付款提货办法、佣金手续费如何计算及双方的违约责任等内容,网站上公布的内容视为向参与拍卖的人士发出的要约邀请,张岩作为该网站的注册用户,交纳了保证金,取得拍卖号,按拍卖公告规定的时间,参加该网站的拍卖活动,其出价即为要约。
网站对其在拍卖周期中所出的最高应价,在该网站的拍卖结果中予以公开确认,即为对张岩要约的承诺,这时双方对拍卖物达成的拍卖合同已经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关于“用数据电文的形式形成的合同,是书面合同”的有关规定,网上拍卖交易本身就是以书面形式进行的,因此没有必要共同签署成交确认书,不签署成交确认书不影响拍卖合同的成立。
3.系统故障及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案被告辩称其拍卖系统在10月1日—10月5日存在故障,即先于预定的时间启动拍卖程序,且启动的内容是测试时的内容,否认拍卖效力,这是不合法的。
电子商务本身就是依赖网站经营者的系统进行的,网站的经营者对网站系统的稳定性、安全性负有责任:
提供电子商务服务的经营者,如果因为系统故障导致其允诺的服务无法正常进行,应赔偿消费者由此产生的损失;经营者为从事特定的电子交易而特殊设计的交易程序出现设计错误或缺陷,经营者无权主张免责,应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刘春的《与中国首例网上拍卖案件有关的法律问题》改编)
9.1电子商务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规范
网络世界是虚拟的,也是难以控制的;或者虽然可以控制,但由于成本太高而无法实施。
这就为开展电子商务带来了潜在的安全隐患。
据公安部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局调查,计算机病毒仍然是危害我国信息网络安全的主要问题。
因此,提高电子商务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规范其业务行为,是营造电子商务良好业务环境的必要基础。
9.1.1职业与职业道德
1.职业的含义
职业是人们维持生计,承担社会分工角色,发挥个性才能的一种持续进行的社会活动。
职业也可以理解为人们参与社会分工,利用专门知识、技能为社会创造物质财富或精神财富,获取合理报酬,作为物质生活来源,并满足精神需求的工作。
电子商务的发展已经使其从业人员在承担社会分工的基础上,获得了合理的报酬,并发挥了个性才能,是一个新兴的职业。
据劳动部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统计,目前国内电子商务从业人员仅仅有几十万人。
但是根据有关专家的预测,在未来的10年里,我国的电子商务人才缺口将达到200多万。
据了解,作为新兴的职业,国内发达地区的电子商务师的收入水平大致为:
电子商务员,1200-1500元/月;助理电子商务师,1500-2500元/月;电子商务师,3000-4000元/月,而高级电子商务师收入更高。
2.职业道德的含义
狭义上,职业道德是指在一定职业活动中应遵循的,体现一定职业特征的、调整一定职业关系的职业行为准则和规范。
职业道德的主要作用是通过调节职业关系,维护正常的职业活动秩序。
作为道德在职业实践活动中的具体体现,企业员工职业道德的基本内容有
(1)爱岗敬业;
(2)诚实守信;(3)遵纪守法;(4)奉献社会。
9.1.2电子商务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规范
电子商务从业人员在工作中应遵循以下基本规范:
1.立足本职,精通业务
干一行爱一行是做好本职工作的前提条件,因此敬业爱岗,踏踏实实做好本职工作,既对社会有所贡献,创造业绩,同时也实现自我价值。
电子商务是多学科的综合应用,涉及的知识面广,技术复杂,只有精通业务才能干好这一行。
2.按章办事,不谋私利
规章制度是企业员工的行为准则,无章可依、有章不依,都会阻碍企业的发展;电子商务企业建立并执行严密的规章制度,才能减少制度风险,杜绝因私废公现象。
3.文明礼貌,优质服务
虚拟的网络世界形成时间比较短,参与各方也可能从未谋面,但基本的网络礼仪是必须具备的,尤其是电子商务从业人员,通过文明待客,提供优质服务,形成良好的客户关系,才能顺利开展业务活动。
4.诚实守信,用户至上
对网络交易安全的担心,始终困扰着电子商务的发展,尤其在商业信用欠缺的我国,注重信誉、诚实经营是吸引网络用户、推动电子商务发展的根本保证。
用户至上是诚信经营的具体体现,用户的需要得不到满足,企业的利益也就无法实现。
9.2电子商务所涉及的法律问题
电子商务法律规范,是指调整因以电子交易和电子服务为核心的电子商务活动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在实践的基础上,人们发现电子商务发展的主要障碍不是来自于技术和经济活动方式,而是来自于政策和法律。
由于电子商务的技术基础是计算机及互联网络,因此电子商务的管理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网络服务商(包括ISP和ICP),而网络服务商本身是一个非政府机构,而且数量众多。
因此,网络上的交易活动受政府监管的可能性大大降低了,传统的法律框架已不适应电子商务发展的需要。
9.2.1电子商务带来的法律新问题
1.电子交易的基本规则
电子商务的参与者主体之间必须建立起一套共同遵守的商业规则,且这种规则要为各国法律所确认。
这些规则包括:
电子商务合同订立和生效的时间、地点,电子商务文件的证据效力,争端的解决方式及电子商务纠纷的司法管辖权问题等内容。
2.电子商务中的知识产权保护
电子商务不可避免地涉及到知识产权问题,如域名、计算机软件、版权、商标等诸多问题。
这些问题单纯地依靠技术手段是无法进行充分有效地保护的,必须建立起全面的法律框架,为权利人提供实体和程序上的双重法律保护依据。
3.电子商务税收
电子商务的虚拟性和无国界等特征,使得各国基于属地或属人原则建立起来的税收管辖权面临挑战,而且,电子商务时代的纳税主体、客体、纳税环节等概念发生了很大变化,因此,电子商务税收法律必须修改。
4.保护隐私权
电子商务既要实现信息共享,又要防止滥用个人信息。
所以要对商品及服务供应商、网络服务商收集、加工、储存和使用个人信息的行为进行规范,防止因隐私权问题而影响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
5.确保交易安全
现有的加解密技术、防火墙、安全协议等对保证电子商务交易安全是远远不够的,还要通过立法保障通讯网络顺畅、信息系统的安全、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保密性以及防止非法修改等,增强用户对网络交易的信心。
6.电子结算的规范
结算系统的规范涉及资金转移的安全、结算结果的法律效力、结算工具的形式及法律效力和反洗钱等内容。
安全、规范的结算体系需要强大的法律后盾作为支持,才能有效运行。
7.争议与纠纷的解决
因电子商务活动而产生的纠纷仍然无法用传统法律解决。
证据的法律效力、证据的采信、证据的保存等是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其次是法律救济,在电子商务活动中利益受到侵害的一方采用什么样的形式和内容去实现法律救济,维护自身权益。
在此基础上,再规范解决争议和纠纷的途径、机构及解决争议和纠纷的方式等。
除上述法律问题外,电子商务中还涉及的法律问题有:
CA认证机构的规范,网络广告行为规范,网络信息发布的审查与管理,网络经营者的法律责任等。
9.2.2电子商务的立法原则
为不断完善中国电子商务发展的法律环境,电子商务立法应遵循以下原则:
1.促进性原则
促进性原则是指法律对电子商务的干预应是最低限度的,以免由于过度干预而阻碍电子商务的发展。
电子商务法的首要任务是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
电子商务法不仅要具有一般法律的强制性,更应具有激励性;通过建立各种激励法律机制,如鼓励与电子商务相关的技术发展和技术标准、税收、市场准入等,创造一种比较可靠的法律环境,平等对待基于书面文件的用户和基于数据电文的用户,促进电子商务和信息产业的发展。
2.超前性原则
超前性原则是指电子商务立法对电子商务活动可能出现的新领域、新问题、新主体都要做出原则性、概括性、前瞻性的规定,以适应电子商务的技术发展,保持法律的连续和稳定。
电子商务的运行基础是信息技术,如信息通信技术、网络技术、加密技术等。
随着技术的发展,电子商务也会不断升级。
如果立法将电子商务活动依附于某一特定技术(如加密技术),而相关技术的不断发展将使得建立在先前某一特定技术基础之上的电子商务法律制度(如电子签名)不能适应新技术条件下电子商务对安全的需求。
电子商务的技术性特征要求电子商务立法必须采取超前性原则。
3.国际性和统一性原则
国际性和统一性原则是指电子商务立法能够将国内的法律法规与国际通行的惯例和法律协调一致,避免因立法的国家权利性和国情而阻碍电子商务的发展。
目前世界各国采用的法律体系尽管不同,但都是以国家的强制力为后盾的,有明确的地域管辖权,电子商务在地域上的无国界性,要求在立法时应充分借鉴国外先进的经验,同时与国际立法相互协调,使立法最大限度地与国际接轨,得到国际间的认可与遵守。
在WTO协议下,国际间的经济往来会更加频繁,电子商务的作用也会更强大,参照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制定的《电子商务示范法》,统一协调我国和其他国家的电子商务立法是非常有必要的。
4.可扩展性原则
可扩展性原则是指电子商务立法要能够兼顾以不同的技术为基础的电子商务活动,从本国实际情况出发,为电子商务的规范发展留有一定的空间。
我国的企业性质多样,开展电子商务的基础各不相同,而且电子商务涉及的领域也越来越广泛,从促进电子商务角度看,电子商务立法要有一定的中国特色,为各类机构开展电子商务保驾护航。
9.2.3我国电子商务法律简介
1.电子签名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4年8月28日通过,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该法主要解决三大难题:
一是确定交易者的身份;二是保证商业信息在传输过程中不被第三方所截取和篡改;三是防止交易者否认某一商务行为是其所为。
这也是世界各国电子签名法的设计原则。
首先,确定电子签名与纸面文件上的笔迹签名具有同等的效力。
由于电子签名是电子商务中用于鉴别交易各方身份最可靠的方法,因此只有承认其效力,才能使电子商务得以正常开展。
我国《电子签名法》第三条规定,在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单证等文书中,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
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
其次,规范技术标准。
加密技术是保证信息传输安全的根本手段,是电子签名的技术基础,而法律不能对技术本身进行干涉。
因此,《电子签名法》通过规定统一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使得电子商务交易各方可以用同样的技术手段发出和接受电子签名,避免不必要的技术障碍。
我国《电子签名法》第十三条规定,电子签名同时符合规定条件的,视为可靠的电子签名;第十七条规定,提供电子认证服务,应当具备法定条件;第十九条规定,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应当制订、公布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电子认证业务规则,并向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规范电子商务认证中心。
电子商务认证中心可由政府机构或商业证书机构建立。
它的主要职责就是接受用户的申请,验证用户的身份,并对用户提交的公钥颁布数字证书。
经过数字证书验证的电子签名具备了可查实性。
因此,电子商务认证中心肩负着通过对公开密钥颁发数字证书鉴别交易者身份的重要职责。
我国《电子签名法》规定认证中心负有身份查验义务、审慎义务和通告、报告的义务。
总之,《电子签名法》生效后,确认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将不再是司法实践中的问题。
2.合同法
1999年3月我国颁布了新的《合同法》,其中,涉及电子商务合同的内容有:
第一,法定的合同形式从书面扩大到数据电文形式。
《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以及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也就是说,不管合同采用什么载体,只要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即视为符合法律对“书面”的要求。
第二,确定电子商务合同的到达时间。
《合同法》第十六条规定: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这样,系统对于合同的成立起了很重要的作用。
第三,明确电子商务合同的成立地点。
《合同法》第三十四条规定: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这一规定适应了传统和现代的需要。
3.我国涉及网络安全的行政法规
为保障国际计算机信息交流的健康发展,1996年2月1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提出了对国际联网实行统筹规划、统一标准、分级管理、促进发展的基本原则。
1997年5月20日,国务院对这一规定进行了修改,设立了国际联网的主管部门,增加了经营许可证制度,并重新发布。
1997年6月3日,国务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在北京宣布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成立,并发布了《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和《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实施细则》。
1997年12月8日,国务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详细规定国际互联网管理的具体办法。
与此同时,信息产业部也出台了《国际互联网出入信道管理办法》。
1997年10月1日起我国实行的新刑法,第一次增加了计算机犯罪的罪名,包括非法侵入计算机系统罪,破坏计算机系统功能罪,破坏计算机系统数据、程序罪,制作、传播计算机破坏程序罪等。
9.3电子商务交易参与各方的法律关系及消费者权益保护
9.3.1电子商务交易中买卖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1.买卖双方在电子商务活动中享有如下权利:
第一,自愿订立电子合同的权利;
第二,按合同约定接受所要求的商品(服务)或款项的权利;
第三,因他方违约造成的损失请求赔偿的权利;
第四,支配自己所拥有的财、物等的权利。
2.买方承担的义务
第一,按约定支付价款的义务;
第二,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接受标的物的义务;
第三,按期验收标的物的义务。
3.卖方承担的义务
第一,按电子合同约定提供标的物及相应单据的义务;
第二,对交易的标的物的权利承担担保义务;
第三,对标的物的质量承担担保义务。
9.3.2网络交易中心的法律地位
网络交易中心在电子商务交易中扮演介绍、促成和组织者的角色,从事居间业务。
它的设立,按照我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第八条的规定,必须具备四个条件,即
(1)是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或者事业法人;
(2)具有相应的计算机信息网络、装备以及相应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3)具有健全的安全保密管理制度和技术保护措施;(4)符合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网络交易中心必须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并坚持诚实、公正和守信用的原则。
网络交易中心只对由于自身原因给买卖双方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
9.3.3网络交易客户与虚拟银行的法律关系
在电子商务活动中,网络客户与虚拟银行之间的关系是以他们订立的合同为基础的,因而是一种合同法律关系。
其中,虚拟银行的基本义务是按客户的要求,准确及时地提供电子资金划拨服务;具有按所提供的服务收取费用的权利。
网络客户在接受服务的同时应认真履行自己的义务。
9.3.4认证机构在电子商务中的法律地位
电子商务的认证机构就是电子认证中心(CA)。
CA是一个或多个用户信任的、具有权威性的组织实体,负责数字证书的申请、制作、签发和管理,为交易双方提供网上身份认证、数字签名、证书目录查询等服务。
它监督管理买卖双方的签约、履约过程,买卖双方有义务接受认证中心的监督管理。
它不仅要对买卖双方负责,还要对整个电子商务的交易秩序负责。
因此,认证机构有着不可替代的地位和作用。
9.3.5电子商务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
切实保护好消费者权益是电子商务发展的根本。
首先,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应采取措施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承诺广告内容的真实、具体、明确及适当。
其次,保证消费者个人资料、银行卡资料的安全。
第三,建立安全的支付体系。
第四,完善救济制度,并使消费者易于了解和使用。
本章小结:
本章从提高电子商务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入手,分析了电子商务职业道德规范,强调从业人员的自我约束。
在此基础上,通过分析电子商务带来的法律上的新问题,提出了电子商务立法的原则及消费者保护措施,明确了电子商务各参与方的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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