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贸易限制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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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贸易限制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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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贸易限制类
加工贸易限制类
宣讲资料
东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编
一、44号公告差不多情形
44号公告出台的背景与目的是什么……………………………………………………………1
44号公告对加工贸易调整的要紧内容……………………………………………………………1
44号公告对东莞外源型经济进展的要紧阻碍是什么……………………………………………2
东莞哪些企业能够从事限制类商品的加工贸易…………………………………………………2
国家是否会通过政策调整的方式取消加工贸易…………………………………………………3
来料加工企业转为三资企业能不能规避44号公告的阻碍……………………………………3
加工贸易政策调整是否意味着不再承诺新办来料加工企业……………………………………4
二、加工贸易企业缴纳台账保证金操作方法
企业是否能够通过保付保函的形式缴纳台账保证金……………………………………………4
什么企业需要开立加工贸易企业台账保证金保付保函…………………………………………4
首次申请开立加工贸易企业台账保证金保付保函须提交什么数据…………………………5
企业申请开立保函时应提供适当的反担保,中行同意的反担保方式有几种………………6
中行同意哪些金融机构开立的备用信用证作为加工贸易企业台账保证金保付保函的反担保…………………………………………………………………………………………………6
以金融机构出具的备用信用证(后称L/C)为反担保,对L/C应注意什么咨询题……………7
中行开立加工贸易企业台账保证金保付保函如何计费………………………………………7
企业开立保函后须变更合同,应如何相应办理台账变更业务………………………………7
保函注销应注意什么咨询题………………………………………………………………………8
对A类(包括AA类)、B类企业应缴纳台账保证金计征方法如何……………………………8
从国内B型保税仓转进的限制类料件,是否也列入缴纳保证金……………………………9
部分料件涉及限制类,成品都属于限制类的,按哪种方式征缴保证金……………………9
如果料件为深加工结转,但成品有部分为深加工结转,也有一部分为直截了当出口,请咨询此种情形要交台账保证金吗?
如何运算……………………………………………………………9
一个合同有一部分是深加工结转,一部分是进出口,是否需分开签两项…………………9
出口商品属于限制类,进口料件也涉及限制类,其中,进口料件为深加工结转,可否签订合同时不注明深加工结转,提交进口料件保证金,不交出口保证金………………………9
合同备案时标明是深加工结转的商品不能再直截了当进口/出口,但没标明是深加工结转的商品可否以结转方式进/出口………………………………………………………………………10
既是联网监管企业,又是B类企业,是否按联网监管企业治理,有新增限制类料件或成品时才需交保证金………………………………………………………………………………10
进出口差不多上限制类商品,进口料件是国内转厂,产品直截了当出口,或在国内转厂出口,是否要交保证金……………………………………………………………………………………10
在8月23日往常签订的合同有属于加工贸易限制类名目的进口料件,差不多按规定缴纳了保证金。
该合同可否申请延期………………………………………………………………10
在申请新合同时,限制进口的料件一部分是深加工结转,另一部分是直截了当进口,请咨询在申请新合同如何样注明……………………………………………………………………………10
以深加工结转方式在国内转入限制进口类商品和转出限制出口类商品的加工贸易业务是否要实行银行台账保证金实转…………………………………………………………………11
三、加工贸易企业转型升级
来料加工企业转为三资企业,机器设备、厂房是否可作为资本金直截了当投资………………11
来料加工企业转为三资企业,有政策上的强制性要求吗?
经营限制类商品的来料加工企业是否一定要转三资企业,若不转,有何阻碍…………………………………………………12
来料加工企业经营期限到期后,是否能够延期连续从事来料加工…………………………12
如何明白得加工贸易企业转型升级,来料加工企业转为三资企业确实是转型升级吗…………13
来料加工企业转为三资企业要办哪些手续?
要注意哪些咨询题……………………………13
加工贸易企业如何应对当前国家加工贸易政策调整………………………………………13
东莞政府如何为加工贸易企业转型升级提供协助…………………………………………14
〔编者按〕去年以来,国家有关部委相继出台和调整了一系列加工贸易政策法规,给加工贸易企业的生产经营带来了一定程度的阻碍。
为使宽敞加工贸易企业和外商了解有关政策背景,熟悉和把握有关操作细则,增强应对加工贸易政策调整的能力,推动加工贸易企业转型升级,现将有关热点、难点咨询题整理如下,供参考学习。
一、44号公告差不多情形
咨询:
44号公告出台的背景与目的是什么?
答:
此次加工贸易限制类商品政策调整,要紧目的是为了优化我国出口商品结构,严格操纵“两高一资”产品出口,抑制低附加值、低技术含量产品出口,减少贸易摩擦,促进贸易平稳,缓解外贸顺差过大带来的突出矛盾,推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实现外贸增长方式的转变和社会经济的可连续进展。
咨询:
44号公告对加工贸易调整的要紧内容?
答:
此次公布的限制类商品名目共2247个十位海关商品编码,其中394个是2007年之前公布的,1853个是新增的。
新增商品类不要紧涉及塑料原料及制品、纺织纱线、布匹、家具、金属粗加工产品等劳动密集型行业。
具体包括三方面的内容:
(一)实行银行保证金台账实转治理。
东部地区海关分类为A类和B类的企业开展限制类商品加工贸易需缴纳50%的保证金,海关分类为C类的企业需缴纳100%的保证金。
中西部地区海关分类为A类和B类加工贸易企业开展限制类商品加工贸易实行银行保证金台账空转治理。
然而,海关专门监管区域内的企业以及海关专门监管区域外企业开展的深加工结转业务除外。
(二)对加工贸易合同设置了1个月的缓冲期。
2007年8月23日前差不多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规定持齐全的材料向海关申请备案的加工贸易业务,仍按原规定治理。
(三)新项目不能开展限制类商品加工贸易业务。
对2007年7月23日前未获得外贸权的东部地区企业,不予受理其开展限制类商品加工贸易业务申请。
但此前已承接过加工贸易托付加工业务、且不具有外贸权的东部地区生产企业,在2007年10月23日前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申报备案,并在规定的时刻内转型为具有外贸权的企业能够连续从事限制类商品加工贸易业务。
咨询:
44号公告对东莞外源型经济进展的要紧阻碍是什么?
答:
总体上看,此次限制类商品政策调整对促使企业向更高技术含量、更大增值环节进展,推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实现加工贸易连续健康进展将发挥主动作用。
此次政策调整重点在于商品结构和区域结构调整,涉及企业的要紧是银行保证金台账实转咨询题。
由于企业物资出口后,海关会将这笔流淌资金和利息还给企业,因此44号公告出台只是增加了企业的融资成本,即企业要额外承担银行贷款利息与海关清还利息的差额。
此外,按照最新的商务部、海关总署、银监会公告2007年第71号《台账保证金缴纳方式公告》,加工贸易企业能够现金、保付保函等多种形式缴纳台账保证金,即企业只要承担银行办理保付保函的有关费用就能够解决保证金台账实转的咨询题。
能够讲,44号公告对企业生产经营的阻碍是比较小的。
咨询:
东莞哪些企业能够从事限制类商品的加工贸易?
答:
按照商务部产业司对44号公告的解读:
(一)在公告公布之日(2007年7月23日)后新设置企业,不能从事限制类商品的加工贸易,能够从事非限制类商品的加工贸易。
(二)2007年7月23日前已承接过托付加工、且不具有外贸权的加工企业,在公告公布之后三个月内向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备案,并在公告公布之后规定时刻内取得了本企业外贸权的,能够开展限制类和非限制类商品的加工贸易。
(三)在出口加工区、保税区等海关专门监管区域新设置的企业不受此政策限制,但目前东莞仍没有此类海关专门监管区域。
咨询:
国家是否会通过政策调整的方式取消加工贸易?
答:
可不能。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对加工贸易进展提出了“连续进展加工贸易,着力吸引跨国公司把更高技术水平、更大增值含量的加工制造环节和研发机构转移到我国,引导加工贸易转型升级”五十六字方针,第一是确信了要连续进展加工贸易,包括了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
政策调整不是要取消加工贸易,而恰恰是为了更好地进展加工贸易。
禁止和限制“两高一资”产品及加工水平低的产品加工贸易,完善准入治理,是国家落实可连续进展战略的重要举措。
咨询:
来料加工企业转为三资企业能不能规避44号公告的阻碍?
答:
不能。
国家加工贸易政策调整以及有关配套政策制定的对象是所有加工贸易企业。
44号公告对加工贸易限制类商品名目进行调整,包括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两种方式,涉及到从事限制类商品加工贸易的来料加工企业和三资企业。
因此,对加工贸易限制类商品征收台账保证金不分进料加工和来料加工,都须按规定的计征方法缴纳保证金。
因此,来料加工企业转为三资企业不能规避44号公告的阻碍。
咨询:
加工贸易政策调整是否意味着不再承诺新办来料加工企业?
答:
不是。
国家加工贸易政策的调整以及有关政策的制定是针对所有加工贸易企业,只要是加工贸易企业,不管是三资企业依旧来料加工企业差不多上一样的。
就44号公告具体内容来讲,在公告公布之日后获得外贸权的新设置企业,不能从事限制类商品的加工贸易,但能够从事非限制类商品的加工贸易。
那个地点所指的新设置企业,既包括来料加工企业,也包括三资企业,因此,只要是新办的加工贸易企业,不管来料加工企业依旧三资企业都不能从事限制类商品的加工贸易,但能够从事非限制类商品的加工贸易。
二、加工贸易企业缴纳台账保证金操作方法
咨询:
企业是否能够通过保付保函的形式缴纳台账保证金?
答:
能够。
9月5日,商务部、海关总署、银监会公布了《台账保证金缴纳方式公告》(2007年第71号公告),明确了加工贸易企业能够现金、保付保函等多种形式缴纳台账保证金,具体操作仍按现有规定办理。
咨询:
什么企业需要开立加工贸易企业台账保证金保付保函?
答:
中国银行加工贸易企业台账保证金保付保函业务是专门针对需要向海关缴纳关税及其它税费保证金的加工贸易企业(包括来料加工企业和三资企业)而开办的一项手续便利、费用低廉的特色业务。
该项业务为企业提供了除缴纳足额保证金以外的另一种缴费形式选择,即企业可选择以加工贸易企业台账保证金保付保函方式缴纳税费保证金,从而达到减少资金占用、加速资金周转的目的。
目前,中国银行是由海关总署会同中国人民银行确认的唯独可为加工贸易企业提供担保的金融机构。
咨询:
首次申请开立加工贸易企业台账保证金保付保函须提交什么数据?
答:
1、经年审的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复印件)
2、台账卡复印件(东莞/太平海关台账点)
3、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4、企业印模授权书及授权人签样、业务适用印章及被授权人员签样
5、企业的贷款卡复印件
6、《银行保证金台账开设/变更联系单》第三、四联
7、《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企业出具的英文名称确认函
8、外汇登记证复印件(三资企业)
9、在中行辖内任一分支机构开立的人民币一样存款账户账号及经常项目外汇账户账号
专门提醒:
①企业应及时核销到期合同,如果在中行台账点有逾期未核销、停账待销台账、台账账户关闭等情形,中行将不能为企业开立加工贸易企业台账保证金保付保函;
②如果企业未开设海关加工贸易企业台账保证金账户,请持人民币差不多账户开户许可证正本及复印件、营业执照正本及复印件、企业公章、法人代表私章到东莞/太平海关中行台账业务经办点开设;
③在中行开立人民币一样存款账户须持以下开户资料办理:
营业执照正本及复印件、差不多账户开户许可证正本及复印件、企业公章、法人代表私章、财务章、企业机构代码证正本及复印件、企业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开户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咨询:
企业申请开立保函时应提供适当的反担保,中行同意的反担保方式有几种?
答:
中行同意的反担保要紧有三种,即①经中行认可的金融机构(详见下述第四点)出具的备用信用证;②定期存单质押;③以物业抵押或其它方式(以镇的商务代理公司或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提供担保)作担保,授信开立加工贸易企业台账保证金保付保函。
选择②或③的企业,请与分行公司业务部卢先生或唐小姐联系(22819888-601,241);
选择①的企业,请与分行结算业务部施小姐或叶先生联系(22819888-217)。
咨询:
中行同意哪些金融机构开立的备用信用证作为加工贸易企业台账保证金保付保函的反担保?
答:
1、中行的港澳联行:
中国银行香港分行、南洋商业银行、集友银行、中国银行澳门分行
2、中行的代理行:
包括中国大陆、中国香港、中国台湾、美国、日本、英国、德国、法国等59个国家地区的4000多家代理行,如汇丰银行、恒生银行、渣打银行、玉山商业银行、建华商业银行、中国国际商业银行、台湾交通银行、第一商业银行、上海商业储蓄银行、世华联合商业银行、土地银行、台北银行等,具体可向中行查询。
3、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
咨询:
以金融机构出具的备用信用证(后称L/C)为反担保,对L/C应注意什么咨询题?
答:
1、格式:
L/C的格式应与中行的参考格式一致
2、效期:
L/C的效期应至少为《银行保证金台账开设\变更联系单》上台账核销期限后110天
3、金额:
L/C的金额应至少为中行保函金额的1.3倍,若用美元或港元标价,其运算公式为:
《银行保证金台账开设联系单》上人民币台账保证金金额×130%÷开出L/C当日中行对外公布的汇买价
4、L/C上所提及的加工贸易企业的名称应与营业执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企业出具的英文名称确认函一致
5、L/C上的联系单号应与企业提交的《银行保证金台账开设\变更联系单》号码一致
咨询:
中行开立加工贸易企业台账保证金保付保函如何计费?
答:
1、担保费:
台账保证金金额×0.3%/季×收费季度数,每季最低为750元。
(如果选择②定期存单质押方式,担保费为0.2%/季,每季最低为500元)。
保函效期不足一季的按一季收取;一个季度后超过10天但不足41天按一季零一个月收取;以此类推。
2、变更费:
每笔300元,若变更金额则按开立保函计收担保费(至少100元)。
咨询:
企业开立保函后需变更合同,应如何相应办理台账变更业务?
答:
企业应凭《银行保证金台账变更联系单》到中行申请办理加工贸易企业台账保证金保付保函修改,并相应提供适当的反担保。
如果起初开立保函是以中行同意的金融机构出具的备用信用证为反担保的,则应要求开证行相应修改原备用信用证的金额、期限等条款;如果起初是授信开立保函的,分两种情形:
1、如果需要增加保函担保金额,只要增额的1.3倍在授信额度范畴内即可;2、如果需要展期,则直截了当申请即可。
咨询:
保函注销应注意什么咨询题?
答:
企业从海关领取《银行保证金台账核销联系单》时,应同时向海关取回中行开出的保函正本,企业凭《银行保证金台账核销联系单》三、四联和保函正本前往中行台账业务经办点办理有关台账核销手续。
中行将凭台账业务经办点提供的有关数据办理保函撤销手续,并相应解除企业的反担保(即起初以中行同意的金融机构出具的备用信用证为反担保的,中行将解除开证行的担保责任;起初是授信开立保函的,中行将复原其占用的授信额度)。
企业应保证在撤销保函时已结清中行的有关费用。
咨询:
对A类(包括AA类)、B类企业应缴纳台账保证金计征方法如何?
答:
按照44号公告以及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46号规定,对限制类商品加工贸易业务,企业在办理纸质手册、电子账册、电子手册、电子化手册备案(变更)时,缴纳台账保证金。
具体运算方法如下:
(一)限制进口类商品应缴纳台账保证金=全部限制类进口商品应缴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之和×50%,以深加工结转方式转入的限制类料件不计入“全部限制类进口商品”。
(二)限制出口类商品应缴纳台账保证金=保税进口料件备案总金额×(限制类商品出口备案金额/加工贸易出口商品备案总金额)×综合税率×50%,以深加工结转方式转出的限制类制成品的备案金额不计入“限制类商品出口备案金额”,“加工贸易出口商品备案总金额”是指全部制成品的备案金额,综合税率暂定为22%。
(三)当进口料件为限制进口类商品,且加工制造成品为限制出口类商品时,只按限制进口类商品计征台账保证金。
咨询:
从国内B型保税仓转进的限制类料件,是否也列入缴纳保证金?
答:
从国内B型保税物流中心转进的限制类料件,视作直截了当进口,应缴纳保证金。
咨询:
部分料件涉及限制类,成品都属于限制类的,按哪种方式征缴保证金?
答:
如成品对应的料件同属限制类的,按料件征缴保证金;如成品属于限制类,而对应的料件为非限制类,按成品征缴保证金。
咨询:
如果料件为深加工结转,但成品有部分为深加工结转,也有一部分为直截了当出口,请咨询此种情形要交台账保证金吗?
如何运算?
答:
成品有部分为直截了当出口,如此部分为限制类商品的,需征缴保证金(按成品征,料件不征)。
计征方法见44号公告第
(二)项限制出口类商品。
咨询:
一个合同有一部分是深加工结转,一部分是进出口,是否需分开签两项?
答:
不管是料件或成品,深加工结转部分应单独报备。
咨询:
出口商品属于限制类,进口料件也涉及限制类,其中,进口料件为深加工结转,可否签订合同时不注明深加工结转,提交进口料件保证金,不交出口保证金?
答:
不行,签订合同时进口料件应注明深加工结转,并按出口成品计征台账保证金。
咨询:
合同备案时标明是深加工结转的商品不能再直截了当进口/出口,但没标明是深加工结转的商品可否以结转方式进/出口?
答:
没标明深加工结转的商品能够结转方式进出口,但如属于限制类商品,备案时已交保证金,开出合同后,再以结转的方式进出口,是不能免除保证金的,因此,需结转的商品应于合同备案时单独报备。
咨询:
既是联网监管企业,又是B类企业,是否按联网监管企业治理,有新增限制类料件或成品时才需交保证金?
答:
8月23日起,关于联网监管企业(目前即电子手册、电子账册企业),建议一次性报备限制类商品(料件及成品),幸免重复征收保证金。
咨询:
进出口差不多上限制类商品,进口料件是国内转厂,产品直截了当出口,或在国内转厂出口,是否要交保证金?
答:
此种情形,产品直截了当出口要交保证金;如在国内转厂出口,则不用交保证金。
咨询:
在8月23日往常签订的合同有属于加工贸易限制类名目的进口料件,差不多按规定缴纳了保证金。
该合同可否申请延期?
答:
该合同不能够申请延期。
咨询:
在申请新合同时,限制进口的料件一部分是深加工结转,另一部分是直截了当进口,请咨询在申请新合同如何样注明?
咨询:
以深加工结转方式在国内转入限制进口类商品和转出限制出口类商品的加工贸易业务是否要实行银行台账保证金实转?
答:
不用。
按照44号公告第八条规定,以深加工结转方式在国内转入限制进口类商品和转出限制出口类商品的加工贸易业务不属于44号公告政策调整范畴。
三、加工贸易企业转型升级
咨询:
来料加工企业转为三资企业,机器设备、厂房是否可作为资本金直截了当投资?
答:
来料加工企业转为三资企业,机器设备、厂房不可作为资本直截了当投资,缘故在于来料加工企业转为三资企业只是一种通俗的讲法,事实上质是:
重新设置一家三资企业,而将原先的来料加工企业终止。
新成立的三资企业的注册资本缴付方式必须符合国家法律的有关规定。
咨询:
来料加工企业转为三资企业,有政策上的强制性要求吗?
经营限制类商品的来料加工企业是否一定要转三资企业,若不转,有何阻碍?
答:
以来料加工或三资形式投资,是否由来料加工企业转办为三资企业,完全以外商自愿为原则,在政策上并无强制性要求,也确实是讲来料加工企业并非一定要转三资企业。
来料加工企业从事来料加工业务和三资企业从事进料加工业务,同属加工贸易,按国家加工贸易政策治理,经营限制类商品的来料加工企业转为三资企业,如果连续从事限制类商品的进出口业务,仍旧要按规定缴纳台账保证金。
咨询:
来料加工企业经营期限到期后,是否能够延期连续从事来料加工?
答:
能够。
咨询:
如何明白得加工贸易企业转型升级,来料加工企业转为三资企业确实是转型升级吗?
答: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对加工贸易进展提出的“连续进展加工贸易,着力吸引跨国公司把更高技术水平、更大增值含量的加工制造环节和研发机构转移到我国,引导加工贸易转型升级”五十六字方针,这是指导我国加工贸易进展的重要指导方针,第一是确信了要连续进展加工贸易,就包括了要进展来料加工。
其次提出了引导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的方向。
当前,部分商人将转型升级简单看作是来料加工企业转三资企业,实际上这是一个认识上的误区。
加工贸易转型升级至少有以下两方面的含义:
一是要实现加工贸易产业和产品结构升级,提升加工贸易产品技术含量,提升关键零部件的加工制造能力;二是要引导加工贸易向产业链高端进展,由单纯加工向设计、研发、品牌、营销、服务等内容延伸。
来料加工企业与三资企业是东莞利用外资的两种方式,对东莞外源型经济进展都作出了重大奉献,东莞政府一直都专门欢迎外商以这两种方式连续在东莞投资、进展,持续提升产业水平,提升产业效益。
来料加工与三资企业在投资政策、贸易政策、税收治理、销售市场空间等方面各有优势,执行不同的国家政策,企业以何种方式投资或是否由来料加工企业转办为三资企业,是以外商自愿为原则,由外商决定,政策上是无障碍的。
咨询:
来料加工企业转为三资企业要办哪些手续?
要注意哪些咨询题?
需要注意的一些咨询题:
1、原有来料加工企业免税进口的设备是否差不多在海关办理了解除监管手续。
按照有关规定,若设备从进口到办理终止时已超过5年,可报海关解除监管,提早解除监管的,需补征设备关税。
2、新设置三资企业项目属于国家鼓舞类前十二类项目的,能够享受设备进口免税优待。
3、新设置的三资企业项目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即《外商投资企业产业指导名目》),投资规模应符合我市对外资项目的准入门槛等。
咨询:
加工贸易企业如何应对当前国家加工贸易政策调整?
答:
从长远来讲,国家对加工贸易政策调整的目的是严格操纵“两高一资”产品出口,抑制低附加值、低技术含量产品出口,推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
因此,加工贸易企业要主动适应国家加工贸易政策调整,一是要实现加工贸易产业和产品结构升级,提升加工贸易产品技术含量,提升关键零部件的加工制造能力;二是加工贸易要向产业链高端进展,由单纯生产加工向设计、研发、品牌、营销、服务等内容延伸,增强企业的竞争力。
咨询:
东莞政府如何为加工贸易企业转型升级提供协助?
答:
今年初,市委、市政府对东莞目前进展状况作了一个详细分析,确立了“推进经济社会双转型建设富强和谐新东莞”的进展战略。
为此,我们提出了从全然上转变外经贸工作思路,推动外源型经济从量的扩张转向质的提升,实现外经贸制造财宝方式的战略转变,并主动实施“三大核心工程”,一是以现有企业资源为基础,实施“加工贸易转型工程”;二是以引进重大项目为目标,实施“关键项目引进工程”;三是以电子信息化为手段,实施“监管模式再造工程”。
同时,我们构筑了促进企业转型升级的“三大促进平台”,即政策研讨和辅导平台、品牌培养和推动内销平台、生产力促进和提升平台,在政策辅导、职业培训、品牌培养、技术引进等方面为在莞企业转型升级提供服务和保证。
目前我市差不多采取了促进在莞外资企业转型升级的措施:
(一)成立了跨部门专责小组。
要紧职责有两个:
一是通过调研和咨询等方式,将我市加工贸易企业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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