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河区特种设备应急救援预案0721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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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河区特种设备应急救援预案0721修订
凌河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015年7月21日起执行)
目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分类分级
1.4适用范围
1.5工作原则
1.6应急预案属性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组织机构
2.1.1指挥机构
2.1.2办事机构
2.1.3救援机构
2.2机构职责
2.2.1指挥机构职责
2.2.2办事机构职责
2.2.3救援机构职责
3.运行机制
3.1事故预防
3.1.1相关部门事故预防管理职责
3.1.2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职责
3.1.3事故防控重点
3.2事故预警
3.2.1预警等级
3.2.2预警准备
3.2.3级别响应
3.2.4预警发布
3.3应急响应
3.3.1预警报告
3.3.2应急处置
3.3.3信息发布
4.应急保障
4.1救援装备保障
4.2监测设备保障
4.3防护装备保障
4.4重型吊车保障
4.5应急联络保障
5.监督管理
5.1预案演练
5.2宣传和培训
5.3责任与奖惩
6.附则
凌河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迅速有效地处置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下简称“特种设备”)的突发事故,及时控制和消除事故发展,最大限度地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生产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全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为构建和谐稳定新凌河创造安全环境。
1.2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辽宁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凌河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锦州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制定本预案。
1.3分类分级
1.3.1特种设备事故定义。
本预案所称特种设备事故,是指因特种设备的不安全状态或者相关人员的不安全行为,在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含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检验检测活动中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特种设备严重损坏或者中断运行、人员滞留、人员转移等突发事件。
下列情形不属于特种设备事故:
⑴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引发的;
⑵通过人为破坏或者利用特种设备等方式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自杀的;
⑶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检验检测人员因劳动保护措施缺失或者保护不当而发生坠落、中毒、窒息等情形的。
下列事故列入特种设备相关事故:
⑴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因非本体原因导致的撞击、倾覆及其引发爆炸、泄漏等特征的事故;
⑵火灾引发特种设备爆炸、爆燃、泄漏、倾覆、变形、断裂、损伤、坠落等的事故;
⑶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非作业转移过程中发生的交通事故;
⑷非承压锅炉、非压力容器等因其使用参数达到《条例》规定范围而引发的事故;
⑸因市政、建筑等土建施工或者交通运输导致压力管道破损而发生的事故;
⑹因起重机械索具原因而引发被起吊物品坠落的事故。
1.3.2特种设备事故分为以下几类:
⑴电梯困人故障或由于剪切、坠落等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事故;
⑵大型游乐设施困人故障或人身伤亡事故;
⑶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等起重设备造成的人身伤亡事故;
⑷锅炉爆炸事故;
⑸压力容器(含固定、移动式)泄漏、爆炸事故;
⑹压力管道泄漏、爆炸事故;
⑺客运索道困人故障或人身伤亡事故。
1.3.3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分级:
1.3.3.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
⑴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⑵600兆瓦以上锅炉爆炸的;
⑶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5万人以上转移的;
⑷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48小时以上的。
1.3.3.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故:
⑴特种设备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⑵600兆瓦以上锅炉因安全故障中断运行240小时以上的;
⑶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转移的;
⑷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24小时以上48小时以下的。
1.3.3.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事故:
⑴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⑵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的;
⑶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转移的;
⑷起重机械整体倾覆的;
⑸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2小时以上的。
1.3.3.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事故:
⑴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⑵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00人以上1万人以下转移的;
⑶电梯轿厢滞留人员2小时以上的;
⑷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折断或者起升机构坠落的;
⑸客运索道高空滞留人员3.5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⑹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⑺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做出补充的其他情形规定。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凌河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含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检验检测活动中突然发生的,造成或可能造成人身安全和财物损失的上述四级事故。
下列事故本不适用本预案:
⑴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以及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民用机场专用设备所发生的事故;
⑵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装、使用所发生的事故;
⑶特种设备相关事故。
本预案指导全区适用范围内的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1.5工作原则
1.5.1以人为本的原则。
应急救援工作要把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首要任务,采取有效措施,积极预防和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事故对人民群众的危害。
1.5.2预防为主的原则。
区政府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应当认真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各项规范、制度,承担主体责任,力争实现对事故隐患早发现、早报告、早解决,将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
1.5.3资源整合的原则。
特种设备应急救援要充分利用全区现有应急资源,各职能部门协调配合,建立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备、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特种设备应急救援管理机制。
1.5.4单位自救与社会救援相结合的原则。
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利用全区现有应急管理体制,发挥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作用,统一指挥,分级负责。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要在指挥机构的指挥下,承担起单位自救责任,与社会救援共同做好救援工作。
1.5.5坚持科技先导的原则。
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人才库的作用,采用先进的应急处置技术及设施,实行科学应急指挥,科学应急救援,避免次生、衍生事件。
1.6应急预案属性
本预案是全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体系中的一部分,属专项应急预案。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组织机构
2.1.1指挥机构
凌河区应急指挥部下设的分指挥部增设凌河区突发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简称区特设应急指挥部)。
指挥由分管副区长担任,副指挥由区政府办主任、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安监局局长、公安凌河分局局长、特邀市特检所所长担任,成员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安监局、公安凌河分局、消防大队、卫计局、环保局、检察院、总工会、市特检所分管领导组成。
2.1.2办事机构
区突发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简称区特设应急办)。
区特设应急办是全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管理的协调机构,设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兼任。
2.1.3救援机构
区突发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下设现场救援机构,负责现场救援具体工作。
现场救援机构分为:
现场封控组、伤员抢救组、险情排除组、污染监控组、事故调查组。
2.1.3.1现场封控组:
由公安凌河分局牵头,出警人数、警力部署,要根据区突发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要求和现场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2.1.3.2伤员抢救组:
由区卫计局牵头,协调、调动120急救中心和医疗机构的医护人员组成。
调动医务人员数量、人员分工,要根据区突发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要求和现场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必要时请求市卫计局支援。
2.1.3.3险情排除组:
由凌河消防大队牵头,人员由消防官兵、事故单位或维保单位相关技术人员组成。
消防官兵出警人数、警力部署,要根据区突发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要求和现场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必要时请求市消防局支援。
2.1.3.4污染监控组:
由区环保局牵头,人员由区环保局、市环境科学研究院、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相关专家、事故单位相关技术人员组成。
2.1.3.5事故调查组:
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安监局、公安凌河分局、消防大队、环保局、监察局、检察院、工会人员和市特检所相关专家组成。
特种设备的一般事故调查,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
2.2机构职责
2.2.1指挥机构职责
区特设应急指挥部职责如下:
⑴区特设应急指挥部在凌河区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负责全区应对突发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统一指挥,协调解决应急救援工作中发生的重大问题;
⑵负责向区应急指挥部主要领导和市主管部门领导报告事故和应急救援情况;
⑶决定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和预警级别;
⑷必要时决定依法动员、调动、征用有关人员、物资、设备、器材及占用场地;
⑸依据应急救援实际情况,在报市有关部门同意后宣布应急救援结束。
2.2.2办事机构职责
区特设应急办职责如下:
⑴负责特种设备事故接处警应急值班;
⑵负责向区特设应急指挥部领导和市主管部门报告事故相关情况(初报和续报),提出是否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的建议;
⑶负责传达区特设应急指挥部应急救援各项指令,随时上报事故救援进展情况;
⑷负责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特种设备专家库;
⑸负责建立与救援机构、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特种设备单位(或维保单位)之间的联络协调机制,协调各有关单位积极开展救援工作;
⑹提出一般事故调查处理牵头单位的建议,负责向区特设应急指挥部领导和市主管部门上报特种设备事故调查报告;
⑺根据事故隐患或事故发生情况,提出在全区范围内发布特种设备安全预警的建议。
2.2.3救援机构职责
2.2.3.1现场封控组职责如下:
⑴执行区特设应急指挥部各项指令;
⑵负责事故区域的警戒和交通管制,确保参与救援的120救护车、消防车和专业救援车辆进出畅通,限制非救援人员进入;
⑶维护事故现场秩序,防止和处理事故现场可能出现的骚乱,负责事故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非救援人员疏散和撤离;
⑷配合事故调查组保护好现场,直至现场调查取证结束;
⑸因疏通交通,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负责移动的相关人员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有条件的,应当现场制作视听资料;
⑹根据伤员抢救组死亡结论,确定死亡人员姓名、身份,通知死亡人员家属。
2.2.3.2伤员抢救组职责如下:
⑴执行区特设应急指挥部各项指令;
⑵负责调动医疗卫生应急救援队伍,制定医疗应急抢救方案,实施现场即时救治和危重伤员转移医疗急救工作;
⑶因抢救人员,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负责移动的相关人员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有条件的,应当现场制作视听资料。
⑷对现场死亡人员下达确定死亡结论;
⑸即时向区特设应急办及有关领导报告事故伤亡人数和伤员救治情况。
2.2.3.3险情排除组职责如下:
⑴执行区特设应急指挥部各项指令;
⑵采取科学、专业救护措施,将保护人民生命作为重中之重,迅速开展解救被困人员;
⑶如有火情,立即实施现场救火,尽可能地保护事故现场;
⑷排除可能危及人民生命财产和可能引发次生、衍生事件的险情;
⑸因解救被困人员、紧急灭火,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负责移动的相关人员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有条件的,应当现场制作视听资料。
⑹即时向区特设应急办及有关领导报告火情、险情、人员被困情况。
2.2.3.4污染监控组职责:
⑴执行区特设应急指挥部各项指令;
⑵负责事故现场污染的应急监测、环境污染范围和污染程度的评估及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
⑶负责制定污染物质和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污染处置方案,并立即组织实施;
⑷负责提出因污染物质和环境污染需要人员疏散和人员防护预警的建议。
2.2.3.5事故调查组职责:
执行区特设应急指挥部各项指令,按照《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开展一般事故调查处理。
具体职责如下:
⑴查清事故发生前的特种设备状况;
⑵查明事故经过、人员伤亡、特种设备损坏、经济损失情况以及其他后果;
⑶分析事故原因;
⑷认定事故性质和事故责任;
⑸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⑹提出防范事故发生和整改措施的建议;
⑺向区特设应急办和市相关部门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发生Ⅲ级事故(较大事故)以上时,要协助国家、省、市相关部门对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调查处理。
3.运行机制
3.1事故预防
区政府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力争实现对事故隐患早发现、早报告、早解决,将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
3.1.1相关部门事故预防管理职责
3.1.1.1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责:
⑴负责对特种设备(特种设备目录内,但不包括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生产、使用、检验检测单位,依法开展日常安全监察,落实特种设备检查督查清单式管理;
⑵负责牵头组建一般事故调查组,建立专家库,提供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持;
⑶根据本预案负责制定本部门特种设备应急救援预案,以区特设应急办名义组织的本预案应急演练;
⑷督促检查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制定专项应急救援预案,落实各项防范措施。
3.1.1.2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职责:
⑴根据本预案负责制定本部门特种设备应急救援预案,参加区特设应急办组织的本预案应急演练;
⑵督促落实特种设备检查督查清单式管理。
3.1.1.3驻区公安部门职责:
⑴负责组建现场封控组;
⑵根据本预案负责制定本部门特种设备应急救援预案,参加区特设应急办组织的本预案应急演练。
3.1.1.4驻区消防部门职责:
⑴负责牵头组建险情排除组;
⑵根据本预案负责制定本部门特种设备应急救援预案,参加区特设应急办组织的本预案应急演练。
3.1.1.5区卫计部门职责:
⑴负责牵头组建伤员抢救组;
⑵根据本预案负责制定本部门特种设备应急救援预案,参加区特设应急办组织的本预案应急演练。
3.1.1.6区环保部门职责:
⑴负责牵头组建污染监控组;
⑵根据本预案负责制定本部门特种设备应急救援预案,参加区特设应急办组织的本预案应急演练。
3.1.1.7街道办事处职责:
⑴负责协调确定住宅小区电梯使用单位;
⑵负责协调拆除住宅小区电梯机房内外非法建筑。
疏散、安抚、劝导
3.1.2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职责: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对特种设备安全全面负责,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主体,对特种设备管理必须履行以下职责:
⑴建立完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并认真实施;
⑵设立专门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负责特种设备安全工作;
⑶适时分析特种设备安全状况,制定、完善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⑷依法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领取特种设备使用证;
⑸落实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定期检验,保证设备在检验合格条件下运行;
⑹特种设备管理人员、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⑺特种设备隐患治理或监控使用率达到100%。
3.1.3事故防控重点
特种设备监督管理相关部门、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应当将以下重大危险源纳入安全防控重点:
(1)发生事故易造成群死群伤的特种设备;
(2)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
(3)人员密集区使用的特种设备;
(4)关系重大经济安全的特种设备;
(5)发生事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特种设备。
3.2事故预警
3.2.1预警等级
凌河区特种设备特别重大事故预警等级为Ⅰ级,重大事故预警等级为Ⅱ级,较大事故预警等级为Ⅲ级,一般事故预警等级为Ⅳ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适用区突发公共事件预测预警体系。
3.2.2预警准备
3.2.2.1预警报告渠道:
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负责人、事故现场有关人员或其他知情者可以通过下列电话报警:
区特设应急办值班电话:
(0416)3858858
公安局110指挥中心电话:
110
上述电话值守人员接警后,可以通过《凌河区突发特种设备事故应急联系电话表》(随时更新)向各级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3.2.2.2预警报告内容:
⑴事故发生的时间(年、月、日、时、分);
⑵事故发生地点;
⑶事故发生单位(或业主)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单位概况;
⑷特种设备种类、名称;
⑸事故发生初步情况,包括事故简要经过、现场破坏情况、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和涉险人数、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初步确定的事故等级、初步判断的事故原因;
⑹已经采取的措施;
⑺报告人姓名、联系电话;
⑻其他有必要报告的情况。
3.2.3级别响应
3.2.3.1一般事故(Ⅳ级),由区特设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本预案,并实施应急救援指挥。
要求各救援机构接到应急救援各项指令后1个小时内到达事故现场。
3.2.3.2较大事故(Ⅲ级)、重大事故(Ⅱ级)、特别重大事故(Ⅰ级),先期由区特设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本预案,并实施先期应急处置指挥。
各救援机构接到应急救援各项指令后,要求现场封控组、伤员抢救组、险情排除组30分钟内到达事故现场;污染监控组、事故调查组1个小时内到达事故现场。
3.2.4预警发布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电话、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张贴通告、入户通知等有针对性的方式进行。
区政府有关部门要及时、准确地向区政府报告突发特种设备事故的预测预警信息,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危害性和紧急程度,发布、调整和解除预警信息。
跨行政区划的预警信息的发布和解除,须经市政府或者市政府授权的部门批准。
3.3应急响应
3.3.1预警报告
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或其他知情者应立即报告事故单位负责人。
事故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要在1小时内,通过“3.2.2.1预警报告渠道”报警。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或其他知情者也可以直接预警报告渠道报警。
区特设应急办、公安局110指挥中心值守人员或相关部门接警后,要依照“3.2.2.2预警报告内容”进行详细记录,并按照《凌河区突发特种设备事故应急联系电话表》,立即依序如实报告,接警到报告最迟不得超过20分钟。
报告程序如下:
区特设应急办接警→报告区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同时报告区特设应急指挥部指挥、副指挥。
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警→报告区特设应急办→同时报告区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
区特设应急办还要在2小时内,按照《凌河区突发特种设备事故应急联系电话表》,向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和市质监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报告。
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对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不在凌河区的,区特设应急办应当及时通知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
3.3.2应急处置
3.3.2.1事故单位
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的负责人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事故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自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保护好现场。
如果事故引起火灾,要及时拨打119报警;如果有人员伤亡,还要及时拨打120急救。
3.3.2.2指挥机构
区特设应急指挥部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下达先期应急救援指令,并根据事故等级和发展事态,决定或报请上级启动应急救援预案。
一般事故(Ⅳ级),由区特设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本预案,并实施应急救援指挥。
较大事故(Ⅲ级)、重大事故(Ⅱ级)、特别重大事故(Ⅰ级),在上级未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前,由区特设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本预案,实施先期应急处置指挥,同时报请上级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实施应急救援指挥,配合执行上级应急救援预案。
3.3.2.3协调机构
区特设应急办立即向各救援机构传达区特设应急指挥部启动应急救援各项指令。
随时收集有关事故发生、发展、救援、困难等情况,及时向区特设应急指挥部和上级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报告。
报告事故后出现新情况的,以及对事故情况尚未报告清楚的,应当及时逐级续报。
续报内容应当包括:
事故发生单位详细情况、事故详细经过、设备失效形式和损坏程度、事故伤亡或者涉险人数变化情况、直接经济损失、防止发生次生灾害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有必要报告的情况等。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有关单位应当在发生变化的当日及时补报或者续报。
3.3.2.3救援机构
各救援机构接到先期应急救援指令后,按照本预案规定的时限,立即赶赴现场,实施现场封控、伤员救护、控制火情、排除险情等必要的先期应急处置,并随时报告情况。
各救援机构接到启动本预案指令后,按照响应级别和各自职责,实施应急救援工作。
其中,较大事故(Ⅲ级)、重大事故(Ⅱ级)、特别重大事故(Ⅰ级),在实施先期应急处置基础上,配合上级实施应急救援。
3.3.3信息发布
区政府办公室会同区委宣传部、牵头处置的区政府主管部门,负责突发特种设备事故的信息发布。
突发事故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事故发生的第一时间要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4.应急保障
4.1救援装备保障
专业救援部门的救援装备保障,由本部门自行应急保障。
4.2监测设备保障
检验、检测、监测等专业部门和科研部门的技术及设备保障,由本部门自行做好应急保障准备。
4.3防护装备保障
区特设应急办负责采购、储备、补足非专业救援部门涉险人员、应急救援人员必需的防护装备,确保涉险人员和救援人员的安全。
4.4重型吊车保障
区特设应急办负责建立移动式吊车资源库,事故救援需要时,就近借用。
4.5应急联络保障
本预案相关部门要指定1名部门中层以上干部作为本预案应急联络员。
应急联络员要保持预留手机号码24小时畅通。
5.监督管理
5.1预案演练
区特设应急办要根据辖区特种设备安全隐患,每年有重点地组织1次本预案演练,并负责督促相关部门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开展本部门、本单位的预案演练。
通过预案演练,不断补充、完善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提高对突发事故的应急处置能力。
5.2宣传和培训
特种设备监督管理相关部门要通过宣传册、宣传单、录制宣传光盘等形式,广泛宣传应急法律和法规,宣传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增强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有计划地对应急救援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专业技能。
5.3责任与奖惩
突发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对参加突发特种设备事故处置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特种设备事故重要情况或者在处置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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