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法规与合同管理各单元任务案例参考答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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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法规与合同管理各单元任务案例参考答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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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法规与合同管理各单元任务案例参考答案
模块一建设法规
单元1建筑法关于施工许可、建筑工程发承包及建筑工程监理的主要内容
问题1:
(1)为赶工期,在未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先行施工不妥。
理由:
《建筑法》第七条规
定,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2)施工总包单位发现深基坑支护工程的设计有误,于是上报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要求设计单位整改不妥。
理由:
《建筑法》第32条第3款规定,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3)施工总承包单位自行决定将主体工程分包给了一家分包单位施工不妥。
理由:
《建筑
法》第29条规定,除总承包合同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过建设单位认可。
施工总承包的,
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4)该分包单位无相应资质不妥。
理由:
《建筑法》第29条规定,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
程分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5)业主要求总包单位赔偿事故损失80万元,总包单位拒赔,理由是该事故是由分包单
位的责任造成的,应要求分包单位赔偿事故损失80万元不妥。
理由:
《建筑法》第29条规
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
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
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故总包
单位不应拒赔。
问题2:
监理工程师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根据《建筑法》第35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承
包单位串通,为承包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单元2安全生产法与工程建设相关的主要内容
问题1:
(1)整个公司的安全工作仅仅由两名负责工会工作的人兼任不妥。
理由:
《安全生产法》第19条规定,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
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法》第20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
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2)建筑公司又将工程转包给其他建筑公司不妥。
理由:
根据《建筑法》第28条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
(3)从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直接上岗作业不妥。
理由:
《安全生产法》第21条规
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
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4)公司未为从业人员交纳工伤社会保险不妥。
理由:
《安全生产法》第44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担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
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
因此,生产经营单位应依法为
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
(5)柳某要求有“恐高症”的工人高空作业,该工人拒绝,柳某以不履行合同要将其辞退不妥。
理由:
《安全生产法》第46条规定,从业人员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问题2:
本事故属于较大事故。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条规定,较大事
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本题中,死亡人数是3人,故为较大事故。
李某的做法不正确。
根据《安全生产法》第51条规定,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
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应
当及时处理。
危险报告属于从业人员的义务。
单元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主要内容
问题1:
(1)勘察单位工作人员疏忽,未将地下水资料递交建设单位不妥。
理由:
《建设工程安
全生产管理条例》第12条规定,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
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
(2)设计单位在抗震设计中,仅凭经验设置了构造筋,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
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未注明不妥。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13条规定,设计单位应当
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的发
生。
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
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3)房产公司为了尽早投入使用,要求施工单位两年内完工不妥。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
管理条例》第7条规定,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4)施工单位为了赶工期,招收了一批新进城务工的人员直接参与施工,并且要求作
业人员服从单位的一切指挥,不得提出异议不妥。
理由: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
37条规定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第32条规定,作业人员有
权对施工现场的作业条件、作业程序和作业方式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在施工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作业人员有权
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5)监理单位对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审查,对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技术措施的缺少未作
出任何意见不妥。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
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6)施工现场的安全工作由资料员刘某负责不妥。
理由: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3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7)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的意外伤害保险由本人进行支付不妥。
理由: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38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
意外伤害保险。
问题2:
(1)建筑业中,特种作业人员主要有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2)此案例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施工许可证不合适,根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
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规定,建设主管部门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对已经确定的建筑施工企业是否有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审查,对没有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3)伤亡事故的处理程序是:
1迅速抢救伤员并保护好事故现场;
2组织调查组;
3现场勘察;
4分析事故原因,明确责任者;
5制定预防措施;
6提出处理意见,写出调查报告;
7事故的审定和结案;
8员工伤亡事故登记记录。
单元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主要内容
问题1:
(1)监理单位与施工单位同属一个集团公司不妥。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35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
(2)某幢楼设计单位采用底层框架(局部为二层框架)上面砌筑九层砖混结构不妥。
根据《建筑抗震设计规范(2008年版)》,底层框架(局部二层框架)上面的砌筑层数最高为七层,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9条,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
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此处违反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的强制
性要求。
(3)建设单位为了赶工期,在设计图纸未经有关部门审查的情况下,交与施工单位进行施工不妥。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1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
的,不得使用。
(4)施工单位为了节约成本,按经验将二层板中受力筋间距由130变为150,板厚由120变为100不妥。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8条规定,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
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5)在隐蔽工程验收记录上按合格签字不妥。
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36条规
定,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
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本案例中,钢筋工程不符
合设计文件要求,监理工程师不应在隐蔽工程验收记录上按合格签字。
(6)施工人员在商品混凝土到场后,即自行进行取样不妥。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31条规定,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
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7)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验收合格。
并于一个月后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不妥。
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9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
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8)第三年建设单位发现屋面出现漏水,于是要求施工单位保修,施工单位以合同中
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间的防渗漏,保修期限为5年。
施工单位
与建设单位签订的保修合同违反该规定,为无效合同,施工单位仍应履行保修义务。
问题2: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行业惯例,就工程质量保修事宜,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遵守如下
基本程序:
(1)建设工程在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发出保修通知。
(2)施工单位接到保修通知后,应当到现场核查情况,在保修书约定的时间内予以保
修。
发生涉及结构安全或严重影响使用功能的紧急抢修事故,施工单位接到保修通知后,应
立即到达现场抢修。
(3)施工单位不按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的,建设单位可另行委托其他单位保修,
由原施工单位承担相应的责任。
(4)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如果质量缺陷是由于施工单位未按照工
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合同要求施工造成的,则施工单位不仅要负责保修,还要承担保修费用。
但是,如果质量缺陷是由于设计单位、勘察单位或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的原因造成的,施工
单位仅负责保修,其有权对由此发生的保修费用向建设单位索赔。
建设单位向施工单位承担
赔偿责任后,有权向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追偿。
模块二建设工程招投标
单元1招标投标法律概述
问题1:
本案例采用公开招标恰当。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11条的规定,
下列施工招标项目应当公开招标:
(1)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
(2)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建设项目;
(3)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
该建设项目是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建设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
问题2:
(1)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自行组织招标的能力有怀疑,要求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不妥。
《招标投标法》第12条规定,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2)招标公告明确了本次招标对象为本省内有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不妥。
《招标投标法》
第6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第18条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
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3)6月30日,建设单位办理招标备案手续不妥。
《招标投标法》第12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建设单位应在办理招标事宜前,向行政监督部门备案,而不是发布招标公告后。
单元2建设工程施工招投标
第一部分:
问题1:
该项目不具备施工招标的条件。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8条进一步规定,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才能进行施工招标:
(1)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2)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已经批准;
(3)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应当履行核准手续的,已经核准;
(4)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5)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该项目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尚未齐全,故不具备施工招标的条件。
问题2:
1成立招标组织之后发布投标邀请书不完善。
成立招标组织之后应该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
2发出投标邀请书不妥。
该项目由政府投资兴建,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11条的规定,属于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
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此处应为发布招标公告。
3对报名参加投标者进行资格预审,并将结果通知合格的申请投标者不妥。
招标人应
当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告知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
和方法,并同时向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
4建立评标组织,制定标底和评标、定标办法在召开开标会议后不妥。
评标委员会应在开标前依法组建。
标底在成立招标组织之后,与招标文件一起编制;评标、定标方法属于招标文件的一部分,而且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载明的评标、定标方法进行评标。
5与合格的投标者进行质疑澄清不妥。
投标文件的澄清、说明和补正是指评标委员会
在评审投标文件过程中,遇到投标文件中不明确或存在细微偏差的内容时,要求投标人作出
书面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故质疑澄清的对象并不一定是合格的投标者。
6召开投标预备会,进行答疑,将解答以书面形式通知给提出问题的潜在投标人不妥。
工程设计、监理、施工和工程总承包和特许经营等项目一般需要组织现场踏勘,在召开投标
预备会前,招标人应组织投标人进行现场踏勘;并答疑应以书面形式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
的潜在投标人,答疑属于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部分:
问题1:
A投标人运用了多方案报价法与突然降价法。
其中,多方案报价法运用不当,因为运用
该报价技巧时,必须对原方案(本案例指业主的工期要求)报价,而该承包商在投标时仅说
明了该工期要求难以实现,去卩并未报出相应的投标价。
突然降价法运用得当,原投标文件的递交时间比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仅提前1天多,这
既是符合常理的,又为竞争对手调整、确定最终报价留有一定的时间,起到了迷惑竞争对手
的作用。
若提前时间太多,会引起竞争对手的怀疑,而在开标前1小时突然递交一份补充文件,这时竞争对手已不可能再调整报价了。
问题2:
E投标人应按二级资质承揽工程。
《招标投标法》第31条规定,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
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部分:
问题1:
110月21日下午进行了公开开标不妥。
《招标投标法》第34条规定,开标应当在招
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
确定的地点,10月18日下午4时是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故应在10月18日下午
4时开标。
2由当地招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主持进行了公开开标不妥。
《招标投标法》第35条规
定,开标由招标人主持。
3评标委员会成员由招标人直接确定不妥。
《招标投标法》第37条规定,评标委员会
专家应当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由招标人从国务院
有关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确定;一般招标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特殊招标项目可以
由招标人直接确定,本项目属于一般项目,评标专家应采用随机抽取方式产生。
问题2:
共有7人组成,其中当地招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1人,公证处1人,招标人1人,技术
经济方面专家4人不妥。
《招标投标法》第37条规定,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
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本项目中技术经济专
家在总人数的4/7,未达到2/3的比例;且当地招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1人、公证处1人不
能参与评标。
问题3:
A无效。
未对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工期进行报价,可认为是未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
为重大偏差;
B无效。
投标报价明显低于其他单位未能说明理由,可认定是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
C无效。
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之后送达,属于招标人可以不予受理的情形;
D有效。
为细微偏差,以大写金额为准;
E无效。
投标文件未附联合体投标协议;
F有效。
属细微偏差;
G有效。
投标人投标文件的投标函盖有企业及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印章。
第四部分:
①希望D投标人能再压缩工期、降低费用。
经谈判后双方达成一致:
不压缩工期,降
价3%不妥。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②于12月12日签订了书面合同不妥。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单元3建设工程监理招投标
1.建设工程监理招标通常采用邀请招标方式。
2.监理招标的标的是“监理服务”,与工程项目建设中其他各类招标的最大区别表现为监理单位不承担物质生产任务,只是受招标人委托对生产建设过程提供监督、管理、协调、咨询等服务。
3.监理单位A编制投标文件的策略不妥。
监理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供的是技术服务,所以
监理单位的核心问题是反映提供的技术服务水平高低的监理大纲,尤其是监理对策。
这也是
建设单位评标时,评定投标书优劣的重要内容,而不是监理费用的高低。
作为监理单位,不
应以降低监理费用为主要竞争手段去承揽监理业务。
模块三合同法律制度
单元1合同法概述
问题1:
无法律效力,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采用
书面形式,设计合同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的一种,因此不能采用口头协议,而必须采用书面形
式。
问题2:
(1)要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承诺必须是承诺人作出完全同意要
约的条款,方为有效。
而B建材公司改变了建设单位要约中的价格,由350元/吨变为380
元/吨,已改变了要约的实质性内容,应视为新要约。
(2)不违约,因为B建材公司的电话内容实质是发出新要约,建设单位不理睬即并未对此要约有承诺的意思表示更谈不上违约。
(3)要约,因为建设单位的要约已过期限且建设单位的要约未向C建材公司发出。
(4)要约,数量变化属于实质性变更,已构成新要约。
(5)承诺。
问题3:
(1)按可撤销合同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
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无效合同,而建筑钢材供应商甲的行为属于欺诈,损害
了建设单位的利益,未损害国家的利益,因此按可撤销合同处理。
(2)李某与建筑钢材供应商乙签订了80吨螺纹钢的供货合同,其中60吨螺纹钢合同有效,另外20吨螺纹钢属于效力待定,若建设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追认,则有效,否则无
效。
(3)建筑钢材供应商乙行使的是先履行抗辨权。
行使得不恰当,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有确切证据证明当事人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才能行使先履
行抗辨权,而建筑钢材供应商乙在没有确切的证据证明情况下行使先履行抗辨权,因此是不
恰当的。
(4)可以解除,这是属于法定解除的情形。
因为建筑钢材供应商乙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建设单位催告后,在建设单位提出的合理期限内仍不能履行。
所以建设单位可以依据法定解除的情形单方面解除合同。
建设单位的要求不合理。
《合同法》第113条规定: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
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
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合同法》也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
万元,可见属于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情形,所以建设单位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
构增加违约金,增加的额度以实际造成的损失为限,也就是说建设单位可以请求法院将合同
中的违约金增加到3万元。
而案例中建设单位要求建筑钢材供应商乙支付3万元的损失赔偿
以及2万元的违约金,总计5万元,已经超过建筑钢材供应商乙违约给建设单位造成的实际损失,所以建设单位的主张不能成立。
《合同法》规定的违约金不仅有违约惩罚功能,也具
有损失补偿的功能,不能将违约金置于损失赔偿之外。
(5)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解决的途径有和解、调解、仲裁、诉讼四种。
本纠纷应由建筑钢材供应商乙承担违约责任,承担的方式应该是赔偿损失3万元。
单元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问题1:
(1)不妥,正确的为:
施工单位按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组
织施工,并不免除承包人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本身的缺陷所应承担的责任。
(2)正确
(3)不妥,正确的为:
隐蔽工程重新检验费用的承担视其检验结果是否合格,若检验
合格,建设单位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
检
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4)不妥,正确的为:
建设单位供应的材料设备进入施工现场后需要重新检验或者试
验的,由施工单位负责,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5)不妥,正确的为:
可调整价格合同,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
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的才允许调整价格。
(6)不妥,正确的为:
施工单位为提高施工质量采取的超出图纸范围的工程量监理工
程师要不予计量。
(7)不妥,正确的为:
施工中发现文物,施工单位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
(8)不妥,正确的为:
施工单位为施工场地内的自有人员办理工伤保险,支付保险费。
或建设单位为建设工程和施工场地内的发包方人员及第三方人员生命财产办理保险,支付保
险费;为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工程的材料及待安装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
问题2:
安装调试阶段发生的火灾属于不可抗力。
建设单位应承担的费用包括工程本身损失150万元;其他单位临时停放在现场的汽车损失25万元;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失100万元;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200万元;工期顺延。
施工单位应承担的费用包括C施工单位人员烧伤所需医疗费及补偿费预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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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 建设 法规 合同 管理 单元 任务 案例 参考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