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工作人员法规及防护知识培训试题修改版.docx
- 文档编号:24977029
- 上传时间:2023-06-03
- 格式:DOCX
- 页数:15
- 大小:22.58KB
放射工作人员法规及防护知识培训试题修改版.docx
《放射工作人员法规及防护知识培训试题修改版.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放射工作人员法规及防护知识培训试题修改版.docx(15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放射工作人员法规及防护知识培训试题修改版
第一篇:
放射工作人员法规及防护知识培训试题
放射工作人员法规及防护知识培训试题
一、名词解释
同位素:
半衰期:
二、填空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自()年()月()日起实施。
2、“职业病防治法”规定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的规定组织()()和()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
3、职业病是指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和其他()()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4、自行释放射线的核素称为()核素,常见的有()射线()射线()射线。
5、辐射防护中常用的辐射量分别是()()()()和(),它们的国际制单位名称及表示符号分别是()();()();()();()()。
6、根据卫生部十六号令规定,放射事故按人体受照剂量或者放射源活度分为:
()()和()。
7、辐射所致的显现在受照者本人身上有害效应称为()效应;辐射所致的影响到受照者后代的有害效应称为()效应。
8、放射工作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对放射工作人员()和()的规定。
9、料位计,密度计,厚度计等安装,在满足工作需要的前提下,应安装在()()()()的地方,并使用线束避开()和()的区域。
10、放射性同位素不得与()()()物品放在一起,其储存场所必须采取有效的()()()的安全防护措施,并指定专人保管。
11、我院与()公司签订放射工作人员个人计量检测,检测内容是()检测方法();如有损坏或丢失个人剂量计应按原价赔偿。
三、问答题
1、放射工作人员必须具备那些基本条件?
2、外照射防护基本方法与措施是什么?
第二篇:
放射工作人员法规及防护知识培训试题
放射工作人员法规及防护知识培训试题
工作单位:
__________岗位_______姓名_______评分_______
一、名词解释(10分
每题5分)
X线检查的正当化原则:
合理应用X射线检查。
X线检查的最优化原则:
任何必要的照射应保持在可以合理达到的尽可能低的水平。
二、填空(60分
每题5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2、“职业病防治法”规定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
3、职业病是指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4、《放射诊疗管理规定》中的放射诊疗工作,是指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进行临床医学诊断、治疗和健康检查的活动。
5、新建、改建、扩建放射工作场所的放射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放射诊疗许可证》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同时校验。
6、医用诊断X射线机房的总体布局遵循合理、安全、卫生的原则。
7、医用诊断X射线机房应有足够的使用面积,单管头200毫安X机房面积不应小于24平方米;双管头面积不应小于36平方米。
8、根据国家《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医用射线诊断卫生防护标准》规定,放射工作人员连续五年内平均年有效剂量20毫希伏特。
9、为了防止受检者非检查部位受到不必要的照射应做到限制照射野、屏蔽防护、体位防护。
10、根据卫生部四十六号令《放射诊疗管理规定》,放射诊疗工作按诊疗风险和技术难易程度分为:
放射治疗、核医学、介入放射学、射线影像诊断四类管理。
11、辐射所致的显现在受照者本人身上有害效应称为躯体效应;辐射所致的影响到受照者后代的有害效应称为遗传效应。
12、放射工作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对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管理和职业健康管理的规定
三、问答题:
(每题10分)
1、外照射防护的基本方法与措施?
时间、距离、屏蔽防护。
2、放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哪些基本条件?
(一)年满18周岁,经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要求;
(二)具备放射卫生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
(三)遵守放射防护法规和规章制度,接受职业健康监护和个人剂量监测管理。
3、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经核准登记的医学影像科诊疗科目;
(二)具有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的放射诊疗场所和配套设施;
(三)具有质量控制与安全防护专(兼)职管理人员和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
(四)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具有确保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者可行的处理方案;
(五)具有放射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第三篇:
放射防护法规
放射防护法律法规
放射防护简介
放射防护是指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产生的各种射线和粒子所采取的防护措施。
其目的是防止发生辐射的非随机性效应;限制随机性效应的发生率;消除各种不必要的照射。
其原则是:
实践的正当性;辐射防护的最优化;限制个人剂量。
其基本措施有内照射防护和外照射防护两个方面。
放射防护剂量监测内容包括:
(一)工作人员内、外照射剂量监测。
(二)工作场所剂量监测:
射线辐射监测;表面污染监测;空气污染监测。
放射防护的现状
随着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医疗照射的应用已成为医院现代化的重要标志,放射线在医学上的应用越来越广泛。
然而,放射线是一把¡°双刃剑¡±,它在给人类带来利益的同时,也对人体造成一定的放射性伤害。
如何应用放射线造福人类,是人们一直关注的课题。
由于放射生物损害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世界卫生组织已把它从预防医学中分离出来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成立了国际辐射防护委员会(ICRP),专门研究它的危害。
随着我国核能利用的飞速发展和辐射技术的广泛应用,放射事故和放射性职业病导致人员伤亡的事件时有发生。
一方面对劳动者和公众健康构成了严重威胁,另一方面也成为社会不稳定因素之一。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强化法律意识、服务意识和责任意识,确保放射卫生监督管理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切实做好新形势下的放射卫生防护监督管理工作。
放射防护法律法规相关文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n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n放射诊疗管理规定n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n放射工作卫生防护管理办法n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
n【名称】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
n第一章
总
则n第二章
许可证登记n第三章
放射防护管理
n第四章
放射事故管理n第五章
放射防护监督n第六章
处
罚
n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n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的监护管理,保障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和公众的健康与安全,保护环境,促进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技术的应用与发展,制订本条例。
n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生产、使用、销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和个人。
n第三条国务院卫生、环境保护和公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能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生产、使用、销售中的放射防护(简称放射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n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
许可证登记
n第五条
国家对放射工作实行许可登记制度,许可登记证由卫生、公安部门办理。
新建、改建、扩建放射工作场所的放射防设施,必须与主体工作同时设
n第六条
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产。
放射防护设施的设计,必须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公安等部门审查同意,竣工后须经卫生、公安、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同意,获得许可登记证后方可启用。
涉及放射性废水、废气、固体废物治理的工程项目,必须在申请审查的同时,提交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竣工后必须经卫生、公安、环境保护等部门验收同意。
n第七条
任何单位在从事生产
使用、销售射线装置前,必须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许可;在从事生产、使用、销售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放射源的射线装置前,必须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许可,并向同级公安部门登记。
涉及到放射性废水、废气、固体废物排放的,还必须先向省、自治直辖市的环境保护部门递交环境影响报告表(书),经批准后方可申请许可登记,领得许可登记证后方可从事许可登记范围内的放射工作。
n
第八条
凡申请许可、登记的放射工作单位,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与所从事的放射工作相适应的场所、设施和装备,并提供相应的资料;
(二)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必须具备相适应的专业及防护知识和健康条件,并提供相应的证明资料;
(三)有专职、兼职放射防护管理机构或者人员以及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并提交人员名单和设备清单;
(四)提交严格的有关安全防护管理规章制度的文件。
n第九条
放射工作许可登记证每一至二年进行一次核查,核查情况由原审批部门记录在许可登记证上。
从事放射工作的单位在需要改变许可登记的内容时,需持许可登记证件到原审批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终止放射工作时必须向原审批部门办理注销许可登记手续。
第三章
放射防护管理
n第十条
从事放射工作单位的上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系统的放射防护工作,并应定期对本系统执行国家放射防护法规和标准进行检查。
从事放射工作单位的负责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使本单位的放射防护工作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
n第十一条
放射性同位素的生产、使用、贮存场所和射线装置的生产、使用场所必须设置防护设施。
其入口处必须设置放射性标志和必要的防护安全联锁、报警装置或者工作信号。
在室外,野外从事放射工作时,必须划出安全防护区域,并设置危险标志,必要时设专人警戒。
在地面水和地下水中进行放射性同位素试验时,必须事先经所在省级环境保护、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n
第十二条
放射性同位素不得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放在一起,其贮存场所必须采取有效的防火、防盗、防泄漏的安全防护措施,并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贮存、领取、使用、归还放射性同位素时必须进行登记、检查,做到帐相符。
n
第十三条
从事放射性同位素的订购、销售、转让、调拨和借用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持有许可登记证并只取于在许可证登记的内从事上述活动,并向同级卫生、公安部门备案。
严禁非经许可或者在许可登记范围之外从事上述活动。
n
第十四条
进口装备有放射性同位素的仪表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向当地卫生、公安、环境保护部门登记备案;进口含有超过放射性豁免水平的矿品、成品、消费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口岸所在地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放射性监测检查。
n
凡从事含有放射性的来料加工工作的单位和个人,涉及到放射性废水、废气、固体废物排放的,必须事先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环境保护部门递交环境影响报告表(书),经批准后,到所在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许可证,并向公安部门登记。
n
第十五条
托运、承运和自行运输放射性同位素或者装过放射性同位素的空容器,必须按国家有关运输规定进行包装和剂量检测,经县以上运输卫生行政部门核查后方可运输。
n第十六条
生产装有放射性同位素的设备、射线装置、放射防护器材,必符合放射防护要求,不合格的产品不得出厂。
n第十七条
生产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消费品、物料和伴有产生X射线的电器产品,必须符合放射防护要求,不合格的产品不得销售。
n
第十八条
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辐照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材和其他应用于人体的制品,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法规和标准的规定。
n第十九条
对受检查和患者使用放射性同位素或者射线进行诊断、治疗、检查时,必须严格控制受照剂量,避免一切不必要的照射。
n第二十条
放射工作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对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和健康管理的规定。
n第二十一条
对已从事和准备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必须接受体格检查,并接受放射防护知识培训和法规教育,合格者方可从事放射工作。
第四章
放射事故管理
n
第二十二条
国家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事故(简称放射事故),实行分级管理和报告、立案制度。
n第二十三条
发生放射事故的单位,必须立即采取防护措施,控制事故影响,保护事故现场,并向县以上卫生、公安部门报告。
对可能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必同时向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报告。
n第二十四条
发生放射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赔偿受害者的经济损失及医学检查治疗费用,并支付处理放射事故的各种费用。
但如果能够证明该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
放射防护监督
n第二十五条
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放射防护监督,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对放射工作监督检查;
(二)组织实施放射防护法规;
(三)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放射事故;
(四)组织放射防护知识的宣传、培训和法规教育;
(五)处理放射防护监督中的纠纷。
n
第二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环境保护部门对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源的射线装置在应用中排放放射性,废气、固体废物实施监督,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批环境影响报告报(书);
(二)对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处理进行审查和验收;
(三)对废水、废气、固体废物排放实施监督监测;
(四)会同有关部门处理放射性环境污染事故。
n第二十七条
县以上公安部门对放射性同位素应用中的安全保卫实施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登记放射性同位素和放射源;
(二)检查放射性同位素及放射源保存、保管的安全性;
(三)参与放射事故处理。
n第二十八条
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设放射防护监督员。
放射防护监督员由从事放射防护工作,并具有一定资格的专业人员担任,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任命。
n第二十九条
放射防护监督员有权按照规定对本辖区内放射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并可以按照规定采样和索到有关资料,有关单位不得拒绝和隐瞒,对涉及保密的资料应当按照国家保密规定执行,并负责有保密责任。
n第三十条
放射防护监督员必须严守法纪、秉公执法,不得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第六章
处
罚
n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本条例的单位和个人,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并限期改正、停工或者停业整顿,或者处以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直至会同公安部门吊销其许可登记证的行政处罚。
在放射性废水、废气、固体废物排放中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单位和个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环境保护部门,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处罚。
n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卫生、环境保护部门给予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向决定处罚的行政部门的上一级行政部门申请复议,但对放射防护控制措施的决定,应当立即执行。
对复议结果不服的,在收到复议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对行政处罚不履行又逾期不起诉的,由决定处罚的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n第三十三条
由于违反本条例而发生放射事故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由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对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利用放射性同位素或者射线装置进行破坏活动或者有意伤害他人,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n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放射性同位素¡ª¡ª指不包括作为核燃料、核原料、核材料的其他放射性物质。
射线装置¡ª¡ª指X线机、加速器及中子发生器。
伴有产生X线的电器产品¡ª¡ª指不以产生X线为目的,但在生产工唯物用过程中产生X线的电器产品。
n第三十五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环境保护、公安部门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n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环境保护、公安部门负责解释。
n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一九七九年在二月二十四日卫生部、公安部、国家科委发布的《放射性同位素工作卫生防护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四篇:
放射科工作人员放射防护培训制度
放射法律法规与防护培训制度
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当接受培训、考核合格方可参加相应的工作。
培训时间不少于4天。
二、放射工作人员需定期参加市卫生监督部门或市环保局组织的放射防护及有关法律知识培训。
两次培训的时间间隔不超过2年。
三、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培训档案。
培训档案包括每次培训的课程名称、培训时间、考试或考核成绩等资料。
四、放射工作人员需参加市卫生监督部门的统一培训及考核,并将
五、每次培训的情况及时记录在《放射人员证》中。
第五篇:
放射防护试题
放射防护知识培训试题
选择题
1、《放射诊疗管理规定》自什么时间施行:
A.2005年10月1日B.2005年12月1日C.2006年3月1日D.2006年5月1日
2、放射工作人员计量检测每年少于几次:
A.2B.3C.4D.5
3、连续X线的辐射方式称为:
A自发辐射B.受激辐射C.韧致辐射D.标识辐射
4、X线的生物效应的最终阶段是
A.物理阶段B.化学阶段C.生物化学阶段D.生物学阶段
5、对X线照射感受性低的组织是
A.肾B生殖腺C毛细血管D神经组织
6、我国规定,连续三个月内接受总剂量当量不超得过
A15mSvB20mSvC25mSvD30mSv
7、诊断7用X线机房的主防护应有铅当量的厚度是
A0.5mmB1.0mmC1.5mmD2.0mm
8、X线的主防护是指
A对散射线的防护B对漏射线的防护C对原发射线的防护D对非电离辐射的防护
9、X线物理效应的叙述,错误的是
A穿透作用B电离作用C荧光作用D着色作用
10、X线辐射损伤的影响因素,错误的是
A辐射线的性质B线的剂量C与照射部位和范围无关D剂量率
11、放射线照射急性障碍在早期反复出现的症状是
A白细胞减少B皮肤灼伤C肺纤维化D口腔炎
12、X线的本质不同与
A无线电波B可见光C红外线D阴极射线
13、与x线量无关的因素有
A管电流B管电压Cx线管阴极与阳极间的距离D靶物质的原子序数
14、公众个人单个气管所受年龄剂量应低于
A5mSvB10mSvC25mSvD50mSv
15表征x线微粒性的物理现象
A干涉B衍射C光电效应D感光效应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放射 工作人员 法规 防护 知识 培训 试题 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