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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案例
破产法案例题库
(2003年06月05日)
一、破产综合。
案情简介
2008年12月10日债权人某银行分行向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雅光葡萄酒厂破产。
经查:
雅光葡萄酒厂仅有资产73.7万元,债务为159.7万元,亏损额达86万元,资产负债率为46.1%。
法院立案,在规定时间内通知债权人,并与2009年1月5日在报上公告要求债权人申报债权,规定2月10日召开第1次债权人会议。
有些债权人担心自己的债权得不到全额清偿,通过各种途径抢先清偿。
例如从仓库提走产品抵债。
2月10日主持召开第1次债权人会议,确认:
24家债权人,各种债务累计159.7万元。
银行的部分债务是有抵押权的。
2月11日法院裁定破产。
3月9日成立破产清算组。
清算组提出财产分配方案,债权人会议通过:
所有财产集体拍卖,全体债权人按比例受偿。
清算组委托拍卖公司公开拍卖。
最终,包括手续费以59.7万元成交。
银行提出异议,不同意含有抵押债权的财产加入整体拍卖,要求优先受偿。
法院裁定异议不成立,扣除破产费,按原方案分配后,裁定终止破产程序。
试分析:
1、银行有部分无财产担保债权,申请破产合法吗?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破产还债程序包括什么?
3、作为债权人某银行分行申请破产应向法院提交材料包括什么?
4、国有企业破产原因是什么?
5、如果是作为债务人雅光葡萄酒厂提出破产申请,应向法院提交材料包括什么?
6、债务人申请破产是否要得到他人同意?
7、债权人会议召开和清算组成立时间有无不妥?
8、进入破产程序后,个别清偿是否有效?
9、银行有部分抵押债权,以上处理合法吗,你认为应该如何处理?
本案参考结论
参考理论分析:
1、银行有部分无财产担保债权,申请破产合法。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破产还债程序是:
A债权人或债务人的书面申请;
B法院审查,决定是否进入破产还债程序;
C进入破产还债程序后,在10日内通知债权人和债务人,并发布公告;
D通知后30日内,公告3个月内,申报债权;
E3个月加15天内,由法院召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F企业可以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法院认可,并发公告,中止破产程序;
G法院裁定宣告企业破产,15日内成立清算组,管理、处理有关事务,并分配;
H分配完毕,法院终结破产程序;
I清算组向登记机关注销登记。
3、债权人某银行分行申请破产应向法院提交材料:
债权发生的证据;
债权的性质、数量;
有无财产担保,和提供证据;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证据,如停止支付,并呈连续性。
4、国有企业破产原因是:
其一,企业经营不善;
其二,严重亏损;
其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要符合三个要件:
第一,债务的清偿期限已经届满;
第二,债权人已要求清偿;
第三,债务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该条还规定,债务人停止支付到期债务并呈连续状态,如无相反证据,可推定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5、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应向法院提交材料:
亏损情况;
会计报表;
财产状况;
债权债务清册;
全民企业上级意见;
其他。
6、债务人申请破产是否要得到他人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8条第1款规定:
”债务人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申请宣告破产。
”这是就国有企业债务人申请破产以上级主管部门同意为条件,因为,国有企业的所有权人是国家,而上级主管部门享有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的权力。
这与非国有企业作为债务人申请破产时需要其所有权人同意是相类似的。
例如,我国《公司法》第38条和第103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行使对公司解散、清算事项做出决议的职权。
公司自愿申请破产,与公司解散一样,是关系公司存亡和股东权益得失的重大事项,也应照此办理。
7、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应于4月5日后的15天内召开,2月10日召开不妥。
清算组应于2月11日后15天内成立,3月9日成立不妥。
8、进入破产程序后,个别清偿是否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12条规定: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务人对部分债权人的清偿无效,但是债务人正常生产经营所必需的除外。
”这是关于禁止个别清偿的现行规定。
要构成”债务人正常生产经营所必需”这一例外,须同时具备四项条件:
第一,债务人仍在从事生产经营;
第二,这种生产经营是正常的,即有利于企业财产保值和债权人的清偿利益;
第三,所为的个别清偿是必需的,即若不实施这一清偿,将有损于企业财产和债权人利益;
第四,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的批准。
所以,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12条规定的期间实施的个别清偿,凡不具备这四项条件的,应认定为无效。
9、银行有部分抵押债权,有权优先受偿,理论上属于别除权。
或把抵押财产单独拍卖优先尝受银行债务,如果拍卖会是整体财产价值减少,也可以整体拍卖,但是保证抵押债权优先充分受偿。
相关情况介绍
二、破产破产财产。
案情简介
蓝天啤酒公司拥有固定资产原值900万元。
该公司隶属于该市轻工业局,属占有国家资产的集体所有制企业。
有原价70万美元的原西德进口设备,是该市范围内唯一啤酒生产线。
公司占地百亩,其中大部分职工具有一定的生产技能。
由于多方面的原因,该公司自建公司以来连年亏损,亏损额高达600万元。
及主管部门曾想方设法采取过一系列措施,未果。
已累计负债1500万元,仅银行利息每年即需付120万元以上。
企业生存无望,职工生活更无着落。
该公司向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
法院受理后,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的规定,在规定的期限内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
经核定,实际债权人23个,金额1300元,其中有抵押的债权额为97万元,普通债权额为1203万元。
劳动保险费8.1万元。
该企业的债权为:
应收回债权为81万元,其中不能收回的25万元,实际债权额为56万元。
破产企业的资产评估结果:
依照法律规定,由清算组委托某会计师事务所,于1994年10月22日至11月10日,对该公司全部实物清理评估,固定资产净值620万元,存货120万元,土地使用值170万元。
总计910万元。
企业欠职工医药费6.3万元;应该支付的税款为6.1元。
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1条之规定,法院组织有关机关和有关人员成立了该企业的清算组。
该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99条、第200条,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37条的规定,分别于1993年9月1日和1993年12月29日作出裁定。
问:
1、是否可以宣告申请人蓝天啤酒公司破产还债?
法律规定的国有企业破产原因是什么?
2、破产财产总额为多少?
3、破产财产分配的顺序是什么?
4、本案如何清偿?
清偿率为多少?
本案参考结论
参考理论分析:
1、可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3条的规定,国有企业法人的破产原因由三项事实构成:
其一,企业经营不善;
其二,严重亏损;
其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要符合三个要件:
第一,债务的清偿期限已经届满;
第二,债权人已要求清偿;
第三,债务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该条还规定,债务人停止支付到期债务并呈连续状态,如无相反证据,可推定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2、破产财产总额为966万元。
其中该企业的债权为56万元。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如下顺序清偿:
(1)破产企业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第一顺位);
(2)破产企业所欠税款(第二顺位);
(3)破产债权(第三顺位)。
其中,第一、二顺位的请求权,称为优先请求权。
破产法规定分配顺序的意义在于,依据一定的法律政策确定不同类别的请求权人的受偿顺序,使顺序在先的请求权人能够优先于顺序在后的请求权人获得清偿。
4、本案情况具体如下:
破产费用为20万元;
优先支付的押抵债权为97万元;
支付的劳动保险费8.1万元;
职工医药费6.3万元;
支付的税款为6.1元;
供普通债权分配的金额为828.5元,普通债权额为1203万元,清偿率约为69%。
相关情况介绍
三、破产破产债权。
案情简介
某企业是全民所有制,因资不抵债,拟向法院申请破产。
聘请你为律师,代理破产中的法律事务。
经过一段时间工作后,掌握了以下情况:
1、该企业系在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的工业企业;
2、该企业欠当地工商银行货款2200万元,贷款时曾提供该企业一套进口成套设备作抵押,该套设备现值1500万元;
3、该企业的债权人之一甲公司因追索250万元货款而在一个月前起诉该企业,此案尚在审理中;
4、该企业曾为乙公司向当地建设银行一笔500万元的贷款作为保证人,现乙公司对该笔贷款未予偿还;
5、该企业资不抵债已达4500万元。
根据以上情况,回答下列问题:
1、该企业如申请破产,应由谁受理?
2、工商银行的2200万元贷款应如何处理?
3、甲公司与该企业之间尚未审结的追索货款之诉应如何处理?
4、建设银行能否参加破产程序、申报破产债权?
理由是什么?
5、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时,需要向法院提交哪些材料?
6、应从企业财产中优先拨付的破产费用包括哪些?
本案参考结论
参考理论分析:
1、应由企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破产案件管辖分为:
(一)地域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5条规定,企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所谓债务人所在地,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指企业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因此,当企业的注册地与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一致时,应当以后者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没有对破产案件的管辖作出规定。
(二)级别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贯彻意见》第2条的规定,破产案件的级别管辖,按如下原则确定:
(1)县、县级市或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2)地区、地级市(含本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3)个别案件的级别管辖,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39条的规定办理:
第一,上级法院有权审理下级法院的案件,也可以把本院审理的案件交下级法院审理。
第二,下级法院对它所管辖的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法院审理。
所以,在本案中,应由企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2、有抵押的债权与没有抵押的债权分别登记债权。
2200万元中的1500万元从抵押财产中优先拨付,剩余的700万元可申报破产债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条规定: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应当在十日内通知债务人并且发布公告。
人民法院在收到债务人提交的债务清册后十日内,应当通知已知的债权人。
公告和通知中应当规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日期。
债权人应当在收到通知后一个月内,未收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且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逾期未申报债权的,视为自动放弃债权。
人民法院对有财产担保债权和无财产担保债权的申报,应当分别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八条规定:
”破产财产由下列财产构成:
(一)宣告破产时企业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
(二)破产企业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所取得的财产;
(三)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
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担保物的价款超过其所担保的债务数额的,超过部分属于破产财产。
”
这里还涉及到别除权之概念。
别除权是指债权人不依破产程序,而由破产财产中的特定财产单独优先受偿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债权人享有就该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
”
这里所说的”财产担保”,包括三种形式:
抵押、质押、留置。
因此,在我国,依据《民法通则》和《担保法》成立的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是别除权的基础权利。
3、应终结诉讼,由债权人甲公司向法院申报债权。
向债务人请求给付的经济纠纷案件,尚未审结而无连带责任人的,应当终结诉讼,由债权人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尚未审结而另有连带责任人的,应当中止诉讼,由债权人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待破产程序终结后恢复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以破产企业为债务人的其他经济纠纷案件,根据下列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1)已经审结但未执行的,应当中止执行,由债权人凭生效的法律文书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
(2)尚未审结且另无连带责任人的,应当终结诉讼,由债权人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
(3)尚未审结且另有连带责任人的,应当中止诉讼,由债权人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
待破产程序终结后,恢复审理。
”
4、能。
破产案件中债务人作为保证人的,债权人享有是否将其债权作为破产债权的选择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条规定:
”依照企业破产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债务人为其他单位担任保证人的,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破产立案通知后五日内转告有关当事人。
债权人得知保证人(债务人)破产的情事后,享有是否将其债权作为破产债权的选择权。
债权人既不参加破产程序又不告知保证人的,保证人(债务人)的保证义务即自此终止;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的,债权人在破产宣告时所享有的债权额即为破产债权,参加分配后仍然可就其未受清偿的债权向被保证人求偿。
”
5、根据破产法第八条规定,债务人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申请宣告破产。
作为债务人的律师,在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时,应当向人民法院说明企业亏损的情况,提交有关的会计报表、债务清册和债权清册。
上级主管部门同意申请破产的意见。
6、破产财产的管理和分配费用,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支付的其它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三十四条规定:
”下列破产费用,应当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拨付:
(一)破产财产的管理、变卖和分配所需要的费用,包括聘任工作人员的费用;
(二)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三)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在破产程序中支付的其他费用。
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宣告破产程序终结。
”
相关情况介绍
四、破产破产债权
案情简介
倒淌河大酒店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于2001年3月2日申请宣告破产,在破产程序中债权人纷纷申报债权。
提出如下给付请求:
1、某女士于2000年5月被该酒店保安人员殴打致伤,住院治疗8个月,要求赔偿医疗费8730元。
2、因该酒店歌舞厅从事色情营业被查处,市公安局于2001年2月26日对其做出处罚决定:
罚款1万元,限7日内缴纳。
3、某旅行社与该酒店签订的合同,因酒店被宣告破产而终止,旅行社要求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18000元。
4、该酒店经理以酒店名义借用某公司小轿车一辆供其亲属使用,现该公司要求返还。
问:
如果你是清算组成员,你认为哪些能够成为破产债权?
本案参考结论
这两项是破产债权:
1、某女士于2000年5月被该酒店保安人员殴打致伤,住院治疗8个月,要求赔偿医疗费8730元;
2、某旅行社与该酒店签订的合同,因酒店被宣告破产而终止,旅行社要求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18000元。
参考理论分析:
破产债权是基于破产宣告前的原因而发生的,能够通过破产分配由破产财产公平受偿的财产请求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30条的规定,破产债权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两项条件:
(1)须为基于破产宣告前的原因而发生的请求权。
是指债权成立的原因,在破产宣告前已经有效存在,不论其是否已经发生效力,所以,不论债权是否附有条件、是否附有期限、是否实际生效于破产宣告后,均构成破产债权。
(2)须为不享受优先受偿权的请求权。
例如,破产债权必须是无财产担保的债权。
有财产担保的债权,有优先权。
如果放弃优先权,可以转化为破产债权。
1、某女士于2000年5月被该酒店保安人员殴打致伤,住院治疗8个月,要求赔偿医疗费8730元。
这是一般之侵权之债,属于破产债权。
2、因该酒店歌舞厅从事色情营业被查处,市公安局于2001年2月26日对其做出处罚决定:
罚款1万元,限7日内缴纳。
对破产人科处的罚金、罚款和没收财产。
破产宣告前,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对破产人作出的罚金、罚款和没收财产等处罚决定,如果没有执行,在破产宣告后即不得再执行。
因为,破产宣告后,破产财产即成为供全体债权人公平清偿的财产。
此时如果继续执行这些处罚决定,则无异于让债权人代破产人受过。
3、某旅行社与该酒店签订的合同,因酒店被宣告破产而终止,旅行社要求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18000元。
这是一般之合同之债,属于破产债权。
4、该酒店经理以酒店名义借用某公司小轿车一辆供其亲属使用,酒店应该返还。
这涉及到取回权,取回权是指从清算人接管的财产中取回不属于破产人的财产的请求权。
包括一般取回权与特殊取回权:
(1)一般取回权。
一般取回权是指财产权利人基于破产法以外的原因行使的取回权。
取回权制度的法理依据是”只有债务人自己的财产能够纳入清算分配”的原则。
《企业破产法》第29条规定,破产企业内属于他人的财产,由该财产的权利人通过清算人取回。
实践中,作为取回权标的物的”属于他人的财产”包括:
A
合法占有的他人财产。
即有合法根据而占有的属于他人的财产,例如共有财产,委托管理的财产,租赁财产,借用财产,加工承揽财产,寄存财产,寄售财产以及基于其他法律关系交破产人占有、但未转移所有权的他人财产。
B
不法占有的他人财产。
即无合法根据而占有的属于他人的财产。
例如,非法侵占的财产;受领他人基于错误所为之给付而取得的财产;破产人据为己有的他人遗失财产。
(2)特殊取回权。
特殊取回权是指财产权利人基于破产法规定的原因行使的取回权。
我国对此没有规定。
在国外,特殊取回权有3种形式:
A
出卖人取回权。
是指在异地买卖中,当出卖人已经将买卖标的物发出,而买受人尚未收到货物,也未付清全价时,受到破产宣告,出卖人可以解除合同,取回该财产的权利。
B
行纪人取回权。
是指行纪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购入物品,当物品已经发运,委托人尚未收到货物,也未付清全价款时,被宣告破产,行纪人可以取回该货物的权利。
C
代偿取回权。
是指财产权利人,在取回权标的物,被破产人在破产宣告前或破产清算人于破产宣告后,转让与他人时,所享有的请求受让人对待给付或反还原物的权利。
如果破产人在破产宣告前,已将取回权标的物转让给他人,或因债务人的故意或过失,致使标的物毁损灭失,取回权人不能行使取回权时,可以向破产人请求损害赔偿,该损害赔偿请求权构成赔偿债权。
在破产宣告后,如果破产清算人将取回权标的物转让给他人,或由于破产清算人的故意或过失,致使标的物毁损灭失,取回权人依法享有的取回权也可以转化为损害赔偿请求权。
该权利不是作为赔偿债权,而是作为公议债务,由破产财产优先受偿。
酒店应该从经理亲属处取回借用某公司的小轿车,返还原主。
相关情况介绍
五、破产驳回申请宣告破产还债
案情简介
育华大酒家1992年9月开业,注册资金人民币20万元。
1992年l0月,育华大酒家与鑫兴公司签订承包经营协议。
协议规定育华大酒家由鑫兴公司承包经营至2002年10月31日。
鑫兴公司则书面全权委托邱天成全面负责经营管理。
在邱天成负责经营期间,经营不善,管理混乱,财务收支严重不平衡。
1995年7月,育华大酒家停业,l0月向本院申请破产还债。
根据育华大酒家向法院提供的1995年6月的资产负债表表明,育华大酒家的应收款为人民币194万元,但育华大酒家提供的应收款明细表中,应收款仅为人民币62万元,其余人民币132万元应收款无明细记载。
而在已知的应收款人民币62万元中,除去7.4万元是一些企业或个人就餐签单的餐费外,其余人民币54.6万元全部是个人白条借款。
其中邱天成一人白条借款就达人民币20万元,另一叫安睦旺的人竟达人民币26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
育华大酒家虽因管理混乱、经营不善而致亏损和资不抵债直至停业,由于资不抵债并未考虑企业的信用因素,资不抵债并不必然导致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而育华大酒家提供的材料数据不一致,尚不足以证明其已经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另外,育华大酒家的应收款中,有54.6万元之巨的个人白条借款。
这些白条挂帐的个人借款,既未作销账处理,育华大酒家也未行使催款权利。
这些个人占用的巨额资金,是什么性质尚未查明,不足以证明是一种正常的经营亏损。
综上所述,育华大酒家破产还债的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破产条件。
因此,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驳回育华大酒家破产还债的申请。
育华大酒家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认为一审驳回其破产还债申请之裁定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
根据上诉人目前状况及提供的材料,尚不能成为其申请破产还债的依据。
原审对本案的处理并无不当,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据此,二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驳回育华大酒家的上诉,维持原审裁决。
本案参考结论
驳回育华大酒家破产还债的申请。
参考理论分析:
本案法院驳回育华大酒家破产还债的申请,主要是基于以下两点考虑。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破产还债程序的规定,企业法人因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是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宣告破产案件的唯一依据。
本案育华大酒家未对其经营状况及财务状况进行审计,而其提供的资产负债表和应收款明细表数据不一致。
也就是说,育华大酒家提供的现有材料不足以证明其确属无力清偿到期债务。
另外,育华大酒家确是到了资不抵债的地步。
但由于资不抵债并不是企业破产的要件,仅仅是无力清偿的原因之一。
再说资不抵债未考虑企业的信用因素。
因此,资不抵债并不必然带来无力清偿。
也就是说,育华大酒家即使资不抵债,也不一定是无力清偿。
故人民法院依法驳回育华大酒家破产还债的申请是正确的。
2、破产制度建立的一个重要功能就是保障债权在最大限度内得到公平的清偿。
破产企业在破产宣告后享有豁免剩余债务的权利,同时也就负有保管、追偿破产财产的义务。
本案育华大酒家的资产负债表的应收款和应付款明细表数字之间有一个132万元的差额,而在已知的应收款中,竟有54.6万元之巨额是个人白条借款挂帐,既未销帐,也不去追索。
这笔款是什么性质未能查明。
如是经营性借款,应报帐冲销计入费用;如是个人借款,则应积极主动追索。
这是破产企业应负的保护债权人的利益,防止资产流失的不可推卸的义务。
本案育华大酒家在交由鑫兴公司承包经营和邱天成受委托负责期间,对邱天成对外大肆举债以及个人大量白条提取现金或支票划款不闻不问,甚至在向检察部门举报尚无结论情况下,就急于申请破产还债,其必然造成两个严重结果:
1、让可能存在的侵吞国家、集体财产的犯罪分子在破产的掩护下逍遥法外,免受惩处。
2、无法做到”最大限度”地清偿债务放任债权人不应有损失的发生和扩大。
这种意义的破产,违背了破产法的立法宗旨,应予驳回。
联系到当前社会上存在的假破产、真逃债,损害国家、集体利益,甚至掩盖犯罪分子的情况的出现,人民法院在破产案件立案审查时,应认真审查,严格把关,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防止损害债权人合法权益的事件发生,更应防止可能存在的犯罪分子逃匿。
六、破产申请
案情简介
G市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是国有企业。
2003年,因为经营不善,不能偿还到期债务,向法院申请破产。
企业尚存:
1、流动资金70万元。
2、自有设备,折价120万元。
3、租借的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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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破产 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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