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基本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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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基本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体系建设的意见》(浙政发〔2008〕72号)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湖政发〔2006〕88号)精神,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建设,是应对人口老龄化、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和全面建设小康的社会客观要求,是新形势下老年福利事业的发展方向。
第三条 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建设,要整合现有各类社会养老服务资源,按照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社会参与、市场推动的原则,建立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机构养老为补充的养老服务体系,提高现有养老服务资源的社会效益。
第二章 机构设置
第四条 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由县(区)、乡镇(街道)、城乡社区三级工作机构和服务网络组成。
县(区)建立居家养老服务指导中心;乡镇(街道)建立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城乡社区建立居家养老服务站。
第五条 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建设,须有一定的规模,能基本满足当地老年人,重点是高龄、孤寡、空巢、失能等困难老人的生活照料、医疗保健等服务需要;要选择在老年人口相对集中、交通便利的社区(集镇村),以保证养老服务有一定的覆盖面。
第三章 机构职能
第六条 县(区)居家养老服务指导中心主要职责:
贯彻执行有关居家养老服务工作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制定政策、确定实施方案、专项资金调配发放、审核结算;指导、规划、协调、检查督促;按项目要求组织开展培训指导、经验推广等各项服务。
第七条 乡镇(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主要职责:
负责整个辖区内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日常管理、服务网点规划建设、服务对象审核、服务质量监督评估等工作;设立居家养老服务热线监督电话,听取老年人意见与建议,解答提出的问题;指导各服务站点及时有效的开展生活照料、医疗护理、精神慰藉等各项服务;协调做好志愿者等社会为老服务组织开展的居家养老服务活动;搞好对服务站点工作的检查监督;
第八条 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主要职责:
负责组织居家养老服务具体实施工作。
服务对象初审上报、登记造册、服务券发放、资金结算;为辖区需要服务的居家老人和高龄、孤寡、空巢、失能等生活困难老人,提供无偿、有偿的日托、洗衣、理发、送餐、医疗护理、文化娱乐、精神慰藉等服务。
第四章 建设标准
第九条 县(区)居家养老服务指导中心,主要依托县(区)老年活动中心、福利中心的设施和人员,实行一套班子,两块牌子,内挂“XX县(区)居家养老服务指导中心”牌匾。
有专门的办公服务用房,总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具有组织指导、服务管理、综合培训等职能,有条件的可以单设。
第十条 乡镇(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
主要依托乡镇(街道)老年活动中心或敬老院、福利院的设施和人员,实行一套班子,两块牌子,内挂“XX乡镇(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牌匾。
有专门的办公服务用房,总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具有生活照料、医疗护理、志愿者服务等功能,有条件的可以单设。
第十一条 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
主要以城市社区、农村社区“星光老年之家”或老年活动室为依托,就近开展为老服务。
内挂“XX社区(村)居家养老服务站”牌匾。
有专门的服务用房,总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设有老年人求助电话、日托室、洗衣室、理发室、聊天室等服务设施。
第五章 人员配置
第十二条 县(区)居家养老服务指导中心主任,应从民政、老龄干部中选派或兼任,也可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要求能掌握和贯彻上级有关社会化养老方针政策,热心公益事业,有爱心,善管理,身体健康,年龄在60周岁以下。
第十三条 街道(乡镇)居家养老服务中心主任,应从乡镇(街道)干部中选派或兼任,也可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要求热心公益事业,有爱心,善管理,熟练并掌握居家养老服务运作方法,身体健康,年龄在60周岁以下。
第十四条 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站长,应从社区(村)干部或工作人员中选派或兼任,也可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要求热心公益事业,有爱心,善管理,具备一定的服务技能,身体健康,年龄在60周岁以下。
第十五条 县(区)、乡镇(街道)、城乡社区三级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工作人员,要有一定比例的专业技术和女性服务人员,每个站至少有2名以上专业服务人员和若干名志愿者服务人员。
工作人员的平均年龄应控制在55周岁以下。
对新上岗工作人员应进行岗位培训,使其能熟练掌握所从事工作的基本知识和专业技能;已在岗人员应分期分批组织培训。
工作人员按工作规范履行职责。
第六章 经费来源
第十六条 县(区)、乡镇(街道)、城乡社区三级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按年度目标任务建设并运作,经市老龄办验收合格,由福利彩票公益金给予一次性建设经费补助,补助方式:
各县自行解决,各区按市下拨经费1:
1配套解决。
第十七条 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日常运作经费及政府购买服务对象和标准由各县(区)自定,经费保障:
各县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给予解决;各区按市财政预算1:
1配套解决。
第七章 管理服务
第十八条 各功能区分布合理,有醒目标记。
第十九条 建立饮食管理、消防管理、安全管理等基本管理制度,高效、安全地为居家老人服务。
第二十条 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工作岗位,明确相应的岗位职责。
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建立相应的服务规范,实现服务的规范化。
第二十一条 建立服务对象个人信息情况档案,各项服务资料完整。
有条件的建立电脑数据库,实行三级联网。
第二十二条 服务项目、服务承诺、收费标准要公示上墙。
第二十三条 无偿服务对象、服务内容应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四条 新确认政府购买服务对象应公示7天,无异议后开始服务。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各县(区)可根据本基本规范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 《市居家养老服务工作规范化建设考评办法及标准(试行)》(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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