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行政执法委托工作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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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行政执法委托工作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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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行政执法委托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完善各街镇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落实责任,强化预防,整治隐患,夯实基础,提升基层火灾防控能力。
根据**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根据《**省消防条例》相关规定,以提升各街镇消防安全监管水平为着力点,按照合理合法、权责一致、高效便民的原则,通过明确法定职责、规范委托执法职权等形式,切实加强基层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夯实街镇火灾防控基础,为服务全区社会经济发展创造优良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委托执法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条规定:
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
军事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消防救援机构协助;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海上石油天然气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
(二)《**省消防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三款规定:
“消防救援机构可以委托乡镇、街道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对有关违反消防安全管理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规定: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书面委托符合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三、委托执法内容
(一)监督执法范围
各街镇可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用于居住的出租房屋和个人等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消防监督执法。
(二)委托执法
1.受委托执法主体。
各街镇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以消防救援机构名义在委托范围内行使行政执法职权。
接受委托的各街镇应当健全消防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工作制度,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兼)职人员,其中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不得少于2名。
2.委托执法权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
(一)、
(二)、(三)、(四)、(七)项、第六十七条规定的应当由消防救援机构承担的行政处罚事项,《**省消防条例》第六十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应当由消防救援机构承担的行政处罚事项,《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2020年12月28日应急管理部第39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
3.委托执法方式。
区消防救援大队与各街镇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签订《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见附件2),明确委托执法的具体范围和权限,并自签订之日起1个月内将《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报送温州市消防救援支队和区司法局备案。
各街镇应当按照日常管理职责分工和落实“一岗双责”责任制要求,明确相关领导负责实施委托执法,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4.委托执法程序。
各街镇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在发现消防违法行为线索后认为需予以行政处罚的,应依法予以受理立案,并开展调查取证,拟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文书,报各街镇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的分管负责人审核,再报区消防救援大队签发,并送达当事人。
在执法过程中收取的行政罚款收入,严格执行“罚缴分离”“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按照现行财政体制统一上缴国库。
5.委托执法责任。
区消防救援大队对受托各街镇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并对其受托行政执法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受托各街镇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消防行政执法行为存在过错,情节严重的,区消防救援大队可以解除行政执法委托协议,并对相关人员予以追责。
受托各街镇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超越委托权限和范围行使行政执法职权,或将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再委托给其他组织或个人行使而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三)信息通报
各街镇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发现违法行为不属于其受托职权范围的,应当依法通报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查处。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街镇及时成立消防行政委托执法领导小组,对此项工作全面负责。
各街镇也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结合现行的管理体制和行政执法现状,认真做好辖区范围内消防监督执法工作,切实推动落实政府职能的管理创新。
(二)加强培训指导。
各街镇要切实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选配素质好、能力强的干部到行政执法岗位,并建立执法公开和案件报告制度。
区消防救援大队要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由区消防救援大队执法人员对所联系街镇执法人员定期开展业务指导,切实提高执法人员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能力和水平,确保其遵纪守法、秉公执法。
(三)加强执法监督。
各街镇要建立行政执法检查、违法投诉举报、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等制度,开展形式多样的行政执法监督活动,对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情况进行量化考核,及时发现并纠正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出现的过错。
区消防救援大队要加强对执法人员执法资格、执法程序的合法性、处罚依据的正确性、行政执法文书应用的正确性等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
行政执法工作纳入政府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和平安建设考核体系。
附件:
1.委托执法权限.docx
2.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docx
消防行政执法委托执法权限
委托项目
委托行政机关
受委托组织
行政执法法定事项及权限
委托权限
行政处罚
区消防救援机构
街镇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七)对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六十七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罚。
第六十条第一款第
(一)、
(二)、(三)、(四)、(七)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应当由消防救援机构承担的行政处罚事项
行政处罚
区消防救援机构
街镇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
《浙江省消防条例》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用于居住的出租房屋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出租人是单位的,对单位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出租人是个人的,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承租人改变房屋使用功能和结构,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等影响消防通道畅通的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或者私拉电线和插座给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充电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自动消防系统未定期检测、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未按规定保存检测报告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六条应当由消防救援机构承担的行政处罚事项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在高层民用建筑内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未履行动火审批手续、进行公告,或者未落实消防现场监护措施的;
(三)未设置外墙外保温材料提示性和警示性标识,或者未及时修复破损、开裂和脱落的外墙外保温系统的;
(四)未按照规定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或者安排不具备相应条件的人员值班的;
(五)未按照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的;
(六)因维修等需要停用建筑消防设施未进行公告、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落实防范措施的;
(七)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
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不包含在城市道路上私拉电线和插座给电动车充电的行政处罚)
附件2
消防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
委托单位:
XX消防救援大队
法定代表人:
受委托单位:
法定代表人: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规范消防行政执法工作,依法确立行政执法委托机关与受委托机关的权利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省消防条例》的规定,XX区消防救援大队委托街镇按下列要求行使消防行政处罚权。
一、执法权限
根据《**省消防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权行使监督检查权(按照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用于居住的出租房屋和个人等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行使监督检查权)和责令改正权(对消防安全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单位、个体工商户或者个人有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有权要求违法行为人立即改正或限期改正)。
根据《**省消防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委托单位可以委托受委托单位对有关违反消防安全管理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即在下列委托权限范围内以XX区消防救援大队的名义行使部分行政处罚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七项、第六十七条规定的应当由消防救援机构承担的行政处罚事项,《**省消防条例》第六十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应当由消防救援机构承担的行政处罚事项,《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2020年12月28日应急管理部第39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
二、委托执法责任
(一)委托单位责任
1.指导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对受委托单位因违法导致案件错误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委托单位承担,委托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后,可以根据受委托人的过错责任大小,依法予以追偿;
3.对受委托单位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受委托单位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委托单位可以解除委托执法协议;
4.委托单位应组织受委托单位执法人员参加执法资格培训及相关业务学习,并为其申办行政执法证件;
5.委托单位为受委托单位提供相关资料及规范的行政执法文书、表格;
(二)受委托单位责任
1.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受委托单位在履行行政执法行为时,必须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并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3.受委托单位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委托单位委托的行政执法行为;
4.主动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和监督,参与和配合委托单位的行政执法工作;
5.严格按照委托执法的有关规定,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制作行政执法文书;
6.严格执行委托单位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不得随意降低或者提高处罚标准;
7.建立相关的监督检查实施办法和行政执法相关制度;
8.每月底前按要求准确地向委托单位报送委托行政执法报表,定期汇报执法情况,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
9.及时向委托单位书面报告在委托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0.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者超越委托权限,乱施行政处罚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三、委托期限
从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本委托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签字或者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
之后,每一年由委托单位进行一次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委托书;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委托。
委托期间法律、法规、条例发生修订变更的从其规定。
本委托书一式四份,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各执一份,另两份分送温州市消防救援支队和鹿城区行政复议局备案。
委托单位(盖章)受委托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法定代表人(签名):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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