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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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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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院前医疗急救管理,规范院前医疗急救行为,提升院前医疗急救服务能力,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院前医疗急救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院前医疗急救,是指由院前急救站或承担院前医疗急救任务的网络医院(以下简称急救网络医院)按照统一指挥调度,在患者送达医疗机构救治前,在医疗机构外开展的以现场抢救、转运途中紧急救治以及监护为主的医疗活动。
第三条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院前医疗急救事业。
社会力量参与院前医疗急救的,应当依申请同意后,经县120指挥中心审核验收通过并签订政府购买服务协议,同时服从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统一组织、管理。
第二章机构设置
第四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将院前医疗急救网络纳入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根据区域人口、医疗资源、现有院前急救机构的分布状况,按照就近、安全、迅速、有效的原则设立,统一规划、统一设置、统一管理。
第五条院前急救站或急救网络医院,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设置、审批、登记和注销。
第六条院前急救站或急救网络医院的设置应当符合院前急救站规定的标准,并有独立的法人代表,须按规定时间参加医疗机构年度校验。
第七条院前急救站或急救网络医院按照院前医疗急救需求配备通讯系统、救护车和医务人员,开展现场抢救和转运途中救治、监护。
救护车的装备要严格按《浙江省院前医疗急救救护车装备基本标准的通知》(浙卫发〔2018〕44号)标准进行配备并组织实施。
第八条院前急救站或急救网络医院救护车及院前医疗急救人员的着装应当统一标识,统一标注院前急救站名称和院前医疗急救呼叫号码“120”。
第三章执业管理
第九条院前急救站或急救网络医院开展院前医疗急救工作,须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操作规范、诊疗指南。
第十条执行院前医疗急救任务的救护车应配备至少配置医师1名,驾驶员1名,护士1名,担架员1名。
医师和护士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取得相应执业资格证书,并注册在相应的院前急救站或急救网络医院内。
医疗救护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培训考试合格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上岗前,应当经急救中心培训考核合格。
驾驶员须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具有准驾车型三年以上驾龄,具备相应的急救知识和技能,并通过岗前培训和考核。
第十一条院前急救站或急救网络医院不得将救护车用于非院前医疗急救服务。
除院前急救站或急救网络医院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救护车开展院前医疗急救工作。
第十二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院前医疗急救专业人员的培训,定期组织院前急救站或急救网络医院开展演练,推广新知识和先进技术,提高院前医疗急救和突发事件紧急医疗救援能力与水平。
第四章运营管理
第十三条院前急救站或急救网络医院正式纳网后,必须服从县120急救指挥中心的统一指挥、调度,并严格执行院前医疗急救操作规范。
第十四条院前医疗急救人员和急救车辆24小时处于待命状态,确保2分钟内出车执行急救任务,不得因指挥调度原因拒绝、推诿或者延误院前医疗急救服务。
第十五条院前急救站或急救网络医院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向县120急救指挥中心报告急救信息,并做好急救医疗资料的登记、汇总等台账保管工作。
第十六条急救人员要认真做好院前医疗急救的各项准备工作,急救箱及常用急救器械完好率必须保证达到100%,并经常保持救护车箱内的卫生。
救护车驾驶员要熟悉本行政区域交通情况,保持救护车车况良好,做好救护车的维护、保养和年审工作。
第十七条纳入县120急救指挥中心调度指挥系统的院前急救站或急救网络医院,根据院前急救规范流程完成的有效急救任务次数,补助标准:
达到县120急救指挥中心质控标准考核要求的,送至县内医院补助200元/次、温州市区市级及以上医院补助300元/次,每半年结算一次,补助经费由县财政保障。
第十八条院前急救站或急救网络医院的急救车辆,报废时限为行驶里程达50万公里或使用年限达8年,必须办理报废手续并更新急救车辆。
第十九条急救车辆更新内容包括救护车、车载设备、医疗器械、急救药品、通信设施等。
急救车辆更新所需经费根据“谁举办谁负责”的原则进行分类处置,其中政府办院前急救站或急救网络医院由财政部门保障统筹解决,社会办院前急救站或急救网络医院自筹资金、自行解决。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加强院前急救站或急救网络医院的设置管理工作,对其执业活动进行检查指导。
第二十一条县120急救指挥中心应当组织相关人员应当对拟纳入统一调度指挥的院前急救站或急救网络医院,现场进行纳网前验收检查,主要内容包括救护车的设施设备、人员资质、场地设置等情况。
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开展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由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三条院前急救站或急救网络医院使用非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从事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由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执业医师法》和《护士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四条院前医疗急救的出车、出诊、抢救、治疗等收费,要严格执行浙江省院前急救收费标准,不得超标准和超范围收费,违反有关规定的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五条院前急救站或急救网络医院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关的行政处罚,并取消院前急救站或急救网络医院资格;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执行首诊负责制和24小时值班制度的;
(二)未按规定配置、保养、维修、更新和使用院前急救医疗器械、通讯设备的;
(三)不服从县120急救指挥中心统一指挥、调度的;
(四)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派出救护车或拒绝出车出诊的;
(五)不执行院前医疗急救操作规范的;
(六)其他延误急、危、重伤病员的抢救治疗,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六条院前急救站或急救网络医院在急救过程中,发生的医疗纠纷、投诉、信访等由该机构自行解决;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操作规范、诊疗指南等出现医疗事故的,或者医疗救护车行驶中发生交通事故的,由该机构承担事故相应的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23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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