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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向性问题浅谈以胡塞尔为例
意向性问题浅谈
——以胡塞尔为例
摘要:
意向性可以说是现象学的核心学说,胡塞尔的现象学是一种意识哲学,
如果用一个词汇来概括其哲学思想,这就是“意向性”。
意向性是纯粹意识的本质特性。
胡塞尔提出意向性构成理论,作为解决现象与本质的关系即认识如何可能这一问题的全新思路。
本文以胡塞尔为例,主要阐明了三个问题,即:
一,何谓意向性问题?
二,意向性问题为何重要?
三,胡塞尔的意向性理论。
力图对意向性所涉及的问题做出扼要准确的说明。
关键词:
胡塞尔、意向性、现象学、认识论
一.什么是意向性问题?
与现象学的联系最为密切的词项是“意向性”。
这里准备讨论的意向性,首先应当是作为哲学问题的意向性。
我们应当注意,在这种意义上的“意向”不应该与“意图”即我们行动的时候心存的“目的”相混淆,现象学中的“意向”是指意识构造,或指向对象的活动或能力。
现象学的意向性概念只适用于意识理论,而不是适用于有关人的活动的理论。
意向性一词来源于拉丁文intendere,意思是“指向”。
最早将“意向的”一词引入哲学并赋予它特殊蕴涵的是布伦塔诺,他在《从经验的观点看心理学》一书中指出:
“中世纪经院哲学用关于某个对象的意向(或精神)中存在这个概念来指示任何心理现象,而我们则把它称为———尽管如下说法不无含糊之处———对于某内容的关联性,对于某对象的指向性(在这里,它不应被理解为某种实在物),或一种内在的对象性。
每个心理现象都以不尽相同的方式包含着作为其自身内部对象的某物:
在一个表象中某物被呈现着,在一个判断中某物被肯定或否定着,在爱
中某物被爱着,在恨中某物被恨着,在欲望中某物被渴望着,诸如此类”。
[1]即他认为,意识参照对象的方式(意向体验)中有三种最重要,它们是:
表象、判断、情感。
“意向的”一词,在他那里代表着心理现象的一个基本特征:
所有心理现象都“在自身中意向地含有一个对象”。
他认为意向性是心理现象的重要标识,是区别物理现象和心理现象的根本。
“意向性”之所以对胡塞尔具有重要意义,是因为他在这一概念中看到了解决传统哲学问题[2]的契机。
胡塞尔的整个哲学工作都可以称为语言哲学的“意向分析”。
法国哲学家保罗?
利科在《纯粹现象学和现象学哲学的观念》第一卷法译本译者导言中曾正确地评价说:
“意向性可以在现象学还原之前和之后被描述:
在还原之前时,它是一种交遇,在还原之后时,它是一种构成。
他始终是前现象学心理学和先验现象学的共同主题。
”[3]“就交遇而言,意向性所体现的自然观点中的心物二元的原则,是自我与他人、内心与外界、主体与客体、心理与物理的关系问题;就构成而言,意向性所体现的,是哲学观点中的超越论的主体性原
1
则,是意向活动与意向相关项、显现活动与显现者、构造与被构造的关系。
”[4]具体地说,胡塞尔在布伦塔诺对心理现象三分(表象、判断和情感活动)的基础上,用“客体化行为”和“非客体化行为”的区分来开始自己的意识体验分析。
这样,不论塔诺关于“心理现象或者本身是表象,或者以表现为基础”的命题被胡塞尔改造为“任何一个意向体验或者是一个客体化行为,或者以这样一个行为为基础”[5]的表述。
在这个意义上,胡塞尔提出一个著名的命题:
“意识总是关于某物的意识。
”意识在本质上是“关于”某事物或者其他事物的意识,这是现象学的核心内容。
那么,到底什么是“意向性”呢?
简单地说,在经过了本质还原和先验还原之后所剩余的纯粹意识所具有的一个本质特性便是意向性。
胡塞尔就此写道:
“意向性是一般本质体验领域的一个本质特性,?
?
意向性是在严格意义上说明意识特性的东西”。
[6]“意识之流中充满着的事实就是意识总是和它一定的对象联系着的,而这样的一种联系正是每一意识行为的本质特征.”[7]意向性表明意识具有一种指向性和构造性的功能,它表示意识活动与意向对象之间的必然的结构性关系。
倪梁康教授将胡塞尔的“意向性”概念清晰地分为“较窄意义上的‘意向性’总是意味着意识在‘构造’对象,因而是客体化行为的特征;宽泛意义上的‘意向性’则被定义为意识总在‘指向’或‘含有’对象,因而成为包括非客体化行为在内的所有意识行为的特征”[8]。
在胡塞尔那里,意向性作为哲学问题是指意识构造或指向对象的活动或能力。
这也就意味着,意识就是意向体验;意向性标志着所有意识的本己特性,也就是说意向性既意味着意识的构造能动性,也意味着意识指向的针对性和意识的能与性。
因此非客体化行为必须依赖于或建立在客体化行为之上。
意向性作为现象学的核心学说,它认为我们实际的每一个意识行为,我们拥有的每一个经验,都是意向性的:
它在本质上是“关于某事物或别的事物的意识”,或者说是“关于某事物或别的事物的经验”。
它总是意指着某物“以不同方式与被设想的对象发生联系”,也即是说,我们所有的意识都指向对象。
例如:
爱是一个爱是一个非客体化的行为,但它仍然有自己的对象;被爱者作为对象,首先是通过表象的客体化行为被构造出来,而后才有可能被爱,即成为爱的行为的所指。
诸如错误、遮蔽和伪装在它们自己的方式上都是实在的;它们都是存在的诸多可能性,需要得到与它们自己相应的分析。
甚至错觉也有一种完全属于他们自己的实在性。
通俗的来说,也即是:
对现象学来说,不存在任何“单纯的”显现,没有任何东西“仅仅”是现象。
显像都是实在的;它们属于存在。
意向性理论是胡塞尔现象学的核心理论,有人做过这样的评价:
“胡塞尔是有体系的思想家,他把认识论、本体论、逻辑和现象学联系起来,并作为一种方法论,发展了这些学说。
几乎所有这些工作的基础,是他的意向性理论”。
[9]胡塞尔自己也说过,现象学,不论作为意识的哲学理论,还是作为对人类意识提供描述的特殊
形式,简单说就是意向性的理论。
“意向性这个概念涵盖了现象学的全部问题”。
[10]
我们可能会感到一些失望。
意向性这个观念有如此重要么?
为什么现象学竟然对意向性小题大做呢?
意识就是关于某事物的意识,经验就是关于某种对象的经验,这对于每一个人来说难到不是非常明显的吗?
其实不然,把意向性置于前台并使之成为哲学反思的中心,宣布意识是“关于对象的意识”,这是具有突破性的事情。
因为这个声明违背了许多常见的信念——即它突破了自我中心的困境,击败了笛卡尔主义的教条。
为解决认识论上的两难提供了新的思路。
接着来
看,为何意向性问题如此重要?
二.意向性问题为何重要?
自近代以降,主导着我们文化的笛卡尔传统、霍布斯传统和洛克传统都告诉我们,当我们有所意识的时候,我们首先察觉到我们自己或者我们自己观念。
基于主体与客体的二元对立,意识被理解成一个保护罩或者一个封闭的幽室,我们所有的印象和概念发生在这个封闭的心灵空间内,我们的意识指向它们,而不是指向心灵以外的事物。
我们不能够直接论证或者说直接的接触心灵之外的东西。
甚至对于心灵之外的客观世界是否存在都有着巨大的怀疑。
我们的意识不是“关于”某事物的意识,我们陷在“自我中心的困境”里面,我们唯一能确信的,就是我们自己的有意识的实存以及这种意识的诸多状态。
胡塞尔宣布,意识是“关于对象的意识”,实际上突破了自我中心的困境。
它表明心灵是公开的事物,而不是局限于它自己的范围之内。
心灵和世界彼此联系。
“事物的确向我们显现,事物确实被揭示,而我们呢,也的确向自己和他人展现事物的存在方式。
通过探讨意向性,现象学帮助我们重申思维、推理和知觉的公开含义。
”[11]
如果没有意向性,没有心灵之外的共同的世界,那么我们也就无法参与理性、明见性和真理的生活。
每个人都只能面对自己的私人世界,而且在生活实践上我们只做自己的事情:
因为再也没有一个统一性的真理能对我们提出规范。
进而陷入绝对的“相对主义”,认识论上两难困境。
意向性学说,不仅使得我们的意识与外界有了联系,它还进一步揭示和描述意向性之中的不同结构。
意向性问题使得我们认识到意识是高度差异化的。
这是对认识问题的突破性发展,在此之前,“意识”通常被认为是纯粹单向的,在意识范围内没有任何结构上的差异,只有纯粹的察觉。
所以,“意向性”之所以具有重要意义,是因为它提供了解决传统哲学问题的契机。
故而,从这一层面理解,胡塞尔的整个哲学工作都可以称为语言哲学的“意向分析”。
胡塞尔自己也说过,现象学,不论作为意识的哲学理论,还是作为对人类意识提供描述的特殊形式,简单说就是意向性的理论。
“意向性这个概念涵盖了现象学的全部问题”。
[10]
胡塞尔的现象学是一种意识哲学,如果用一个词来概括其哲学思想,这就是“意向性”。
接着,对胡塞尔的意向性理论做出阐述。
三.意向性理论评述
(一)意向性的结构分析
(1)意识作用和意识对象
意识作用和意识对象是胡塞尔用来解释意向性问题的一对独创的概念,概括而论,胡塞尔的“意识作用——意识对象”意在表示在认识过程中发生在意识范围之内的一种互相作用的结构。
胡塞尔其实是通过对意识结构的分析来解释概念性认识问题的。
总的来看,意识对象有两层的含义:
(1)意识对象表示意识都有所指这一原有的性能、结构,每一意识都有所指,都有一定的“含义”,这就是意识对象。
(2)意识对象还表示意向行为中“意识的相关物”,也可以说是对象的意义。
在这里我们看到胡塞尔引进了意识对象这一概念解决了一般意识的所指问题,这正是解决了他的老师布伦塔诺所遇到的困难之一。
胡塞尔说:
“……例如每一知觉都有它的意识对象,最基本地说就是知觉的含义,也就是被知觉的东西本身,同样,回忆也有被回忆的东西本身。
……等等”。
[12]胡塞尔接着认为这一连串的举例只是表示了意识的这种意识对象相关(noematiccorrelate)的模式,意识对象在这种情况下指:
意义(meaning),我们回忆中必定有个意识对象,但这个意识对象却不是一个真实的对象,我们的感官感觉不到它,它只是一种观念上存在的意义或含义,所以虽然意识对象是意向行为的承受者,即含义,胡塞尔把它称为“客观性含义”。
但意识对象只是一种“纯碎的”、观念上的东西,而不是任何实在的对象或经验的表象。
那么如何理解意识作用呢?
在胡塞尔看来意识作用和意识对象是纯粹意识本质结构的不可分的两方面。
相应于意识对象的两层含义,意识作用也具有两层含义。
(1)意识作用表征了意识本质结构中意识作用的方面,这也就是胡塞尔《逻辑研究》中所说的性质方面。
显然,“性质”是胡塞尔在没有提出意识对象和意识作用之前用来规定意识本质结构的一方面的概念,它受启于亚里士多德的“质料学说”,既然有“性质”,即相应就必然有“材料”存在,所以
(2)
意识作用的第二方面的意思正属于“材料”方面,具体地讲,意识作用是每一意向行为中具体的意识对象,也就是胡塞尔所说的“实在的内容”。
“质料是意向活动的现象学内容,它不仅确定把握对象,而且规定如何把握对象的性质、关系、范畴形式?
?
正是意向活动的质料使它的对象成为这个而不是那个对象,它是客观的,解释的意义,是意向活动质量的基础。
?
?
意向活动的质量无疑是意向活动的抽象方面,不能与质料分开?
?
同样,不被表象、判断的质料也不可想象”[13](P589)。
胡塞尔是把质料作为意向对象,建立起一种与意向活动密不可分的关系的。
虽然在分析过程中我们分别地分析了意识作用和意识对象。
但应注意在每一意识行为中它们是密不可分的,正如胡塞尔说的那样:
“意识对象与意识作用(noema和noosis)的本质是不可分离的。
”[14]
通过上面的具体分析我们看到,“意识作用——意识对象”是对意识本质结构的一种分析性的抽象概括,在胡塞尔看来它们是哲学认识论的范畴,这样在胡塞尔那里,意识即意向性的活动就变成了一种客观可分析的结构,而且正是由于“意识作用——意识对象”这一本质结构,一切认识才得以进行和建立,意向性理论也是基于此逐步建立的。
(2)意向行为的多层结构
本着哲学是严密科学的思想,胡塞尔还对意向行为作了具体的分析,他主要区分了两种意向行为,即对象化行为(objeetivatingaet)和意义行为(meaningaet)。
他并且认为对象化行为是一种更为基本的意向活动,它意指并构成认识对象,对象化行为是所有其他意识行为的基础,换句话说就是其他意向行为都是它与某些成分的“迭加”。
虽然胡塞尔承认存在非对象化的意识活动,但他强调,一切意识活动都是以对象化的意识活动为基础的。
不仅如此,胡塞尔还认为像所有的意向行为那样,对象化行为也分为“质”(quality)和“料”(material)两方面,行为
的质的方面使一类行为区别于另一类行为,而“料”的方面则保证这一行为的指向对象成为可能。
行为的“质”和行为的“料”是互为依存的,“质”要以“料”来补充,“料”要以“质”来补充,它们虽有差别,但不可分离,“质”和“料”两方面共同构成了意向行为的本质。
并且胡塞尔把“质”和“料”的关系视为意识的一种深层结构,它是超稳定的、共时的,不受外在对象变化的影响。
认识的目的是为了获得意义,所以不仅有建构对象的对象化行为,而且认识也必然有导致意义的意义行为。
在讨论了对象化行为和意义行为后,胡塞尔区分了意义和意义行为,认为意义是由意义行为所导致的,意义一旦形成就具有了永恒的价值,而意义行为则是多种多样的和变化的,不同的意义行为导致不同的意义。
但是对象化行为和意义行为在每一意识活动中同样是不可分离的,一个完整的认识是由这两种行为共同作用下形成,只有在对象化行为和意义行为的共同作用下才能形成认识的意义。
(二)构成理论
从某种角度来讲,现象学的构成理论也就是它的意向性理论,现象学学者R.索可罗斯基(R·Sokolowiski)在其专著《胡塞尔构成概念的形成》中持此观点。
下面我们将对构成理论所包括的内容作具体分析。
(1)意向性建构认识对象
胡塞尔同以往的哲学家一样,也承认世界万物的存在,但不同的是他认为在进行哲学研究之前要把它们搁在一边不管,这就是现象学的“悬搁”。
胡塞尔认为认识对象并不是简单地存在于外界的事物,而是由意识的意向性所建立的,即意向对象是由各种形式的对象化行为所构成的。
因此,现象学的认识对象并不是原形的外物,而是受到了意识的意向性作用的一种“观念”之物。
正是基于这样的观点,胡塞尔认为自在的外界是毫无意义的,只有那些被意识的意向性作用到的外物及外界才能成为人们认识的对象,也才有意义。
意识是自己建构其对象的,而这个对象只是依赖于意识的建构行为的“意向客体”、“意向对象”、“意向的充分相关物”。
胡塞尔说:
“……以这种方式,我们就不断地为自己建构了对象的新的形貌,……”[15]胡塞尔将意识由于意向性这一本质结构,为自己建构认识对象的活动称为先验自我的构成活动。
因此,在现象学看来,认识首先就是先验自我(纯粹意识)构造认识对象的过程。
胡塞尔指出:
“自我自身也是一种存在,而且它的存在是为自身的存在。
……这一为自身而存在的自我是处于一种不断地自我构造(self—constituton)的状态。
……。
”[16]
(2)意义理论
首先,应讲清楚的是把构成理论分为构成对象和构成意义这两点来讲只是为了把构成问题讲得更加清楚,而不是把认识看成是分成这两步进行。
其实在胡塞尔看来认识是一个本质的直观过程,在构成对象的同时也就赋予对象意义了。
其次,意义问题是个十分棘手的问题,各个哲学流派以及同一流派的不同分支对此都有自己的坚持。
在意义问题上,胡塞尔倾向于认同弗雷格的主张,即应区别意义和指称,意义与指称对象的区别是显而易见的,不可混淆。
构成这意义区分的理由有二:
其一,指向同一对象的表达式可能具有不同的意义,譬如“耶纳的胜利者”和“滑铁卢的失败者”虽然都指称“拿破仑”,但其意义却判然有别;其二,意义相同指向的对象不同,如张三的父亲和李四的父亲是二个不同的人,但“父亲”的意义在此是相同的;更重要的是,胡塞尔注意到,我们通常作出一个表达的时候,我们的意向行为是通过意义(意向内容)指向对象的。
从语言
学的角度来看;表达借助于意义与对象相关联:
表达—意义—对象;从意识的角度看,意向行为通过意向内容指向对象:
意向行为—意向内容—对象。
但胡塞尔的意义理论又具有自己的特色。
胡塞尔并不把意义局限在语言上面,他赋予意义更为丰富的内容。
即他把意义问题和纯粹意识联系起来,认为只有被意识的意向性建构的对象才是有意义的。
第三,胡塞尔还认为一个表达式是否有意义,并不决定于这一表达式所指称的对象是否存在,也就是说意义不取决于指称。
可以说现象学的意义理论解释了意义并非指称的问题,因为胡塞尔认为每一个意识都是有所指的,也就是前面所讲的都有一个“意识对象”,即有一定的意义。
尽管有时我们的意向所指在外界中找不到它对应的原物,但并不等于说我们有关的意识或意识行为就是没有意义的,比如我们关于“金山”的想法,虽然不存在,但我们还是可以想像它,而且这一想法并非就是完全没有意义的。
这里所说的意识对象含有待定的项,而具体的意义是什么则取决于意识行为所指的对象是什么和这一对象是怎样被指的。
因此意向的现象学更为关心意识的本质结构。
第四,由于现象学更加关心语句背后的意识活动的本质结构,也就是意向活动的方向和方式,因此现象学的意义理论同样可以解释不同的语句(即意义不同的表达式),但它们的指称则是同一的问题。
例如这两个表达式:
“第二次世界大战的元凶”和“德国最大的纳碎分子”。
这两个表达式所指的对象是同一个人,即希特勒,即指称相同,但这两个表达式的意义都是不同的。
如何解释这种现象呢?
胡塞尔认为要追溯到语言行为的本源,即纯粹意识的本质结构。
这是因为意识行为的具体方式不同而导致了不同的意义,从“意识作用——意识对象”:
的观点来讲则可以解释为在特定的意识行为中,意识作用和意识对象结合的具体方式不同,因而指称相同但意义却不同。
(三)评价
胡塞尔对近代传统哲学的认识论进行了一种决定性的改造,表现出一种不同于以往哲学史上任何哲学研究的操作方式,它提供了一种全新的哲学方法,建立了一个崭新的知识论。
胡塞尔的意向性构成思想为克服欧洲近代哲学的主客分离、彻底解决认识如何可能的问题提供了全新的思路,它几乎贯穿胡塞尔现象学发展的始终,而它的实质则是一种方法论上的突破。
然而胡塞尔的意向性构成理论偏重于结构的分析与描述,也存在着它自身无法摆脱的困境。
首先,意向性构成理论中的主体是预先给予的。
现象学方法的一个基本原则就是不以任何假设为前提来达到必真的真理,为此胡塞尔进行了中止判断——即现象学的悬置的方法。
但是,胡塞尔只是悬置了认识的对象,并没有把意识本身的存在悬置起来。
因为对于本质的把握是在意识活动中进行的,如果把意识本身的存在悬置起来后,本质直观便无法进行。
其次,胡塞尔虽然在意向性构成认识对象这一点上体现了一种能动的认识论观点。
但是,意向性理论,仅仅局限在意识的范围内来讨论认识问题,必然会陷入唯我论的境地,是不可能真正的解决认识论问题的,唯我论也正是胡塞尔后期所遇到的困难之一。
再次,从社会环境来看,胡塞尔在怀疑主义和非理性主义充斥哲学理论领域和腐败充斥社会生活各领域的“欧洲人的危机和欧洲科学的危机”的背景下提出
现象学意向性理论,重提重视理性,并试图通过从纯粹意识出发建立高度理性化的哲学——现象学,唤醒人的理性,从而解决“欧洲人的危机和欧洲科学的危机”。
但是正如马克思指出的那样:
“因此,对于世俗基础本身首先应当从它的矛盾中去理解,然后用排除这种矛盾的方法在实践中使之革命化。
”要真正解决人的意义问题和社会的危机也应从最实际的东西开始,必须回到现实的社会生活当中来。
现象学要获得进一步的发展也必须从纯粹意识的天国回到现实世界的人间来,这正是后来的海德格尔和萨特所进行的工作。
参考资料:
[1]转引自泰奥多·德布尔《胡塞尔思想的发展》,第5、7、431—432页,
三联书店,1995年。
[2]笔者按:
传统哲学问题,简单的说即是心物二元原则导致的认识论上的两难
问题
[3]保罗?
利科《纯粹现象学和现象学哲学的观念》第一卷法译本译者导言
[4]倪梁康,2006年:
《现象学背景中的意向性概念》,载《学术月刊》第6期。
[5]胡塞尔《逻辑研究》P494倪梁康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98
[6]《纯粹现象学通论》,P210,商务印书馆,1992
[7]E.胡塞尔著,P.考斯坦巴姆译.《巴黎讲演》,第18页,1975年海牙英文
版。
[8]倪梁康.现象学的始基——对胡塞尔《逻辑研究》的理解与思考
[9]/[10]《胡塞尔选集》下,第795、798页,上海三联书店,1997年。
[11]《现象学导论》
[12]E.胡塞尔:
《纯粹现象学与现象学哲学的理念》,第一卷,第2油页,1960
年英文版。
[13]逻辑研究:
第二卷[M].1970.
[14]同[12]P296
[15]同[7]P30
[16]同[7]P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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