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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法教程
第一章金融法综述
第一部分学习内容
学习目的与要求。
通过学习该章的内容,学员应当从总体上掌握金融法的基本原理和基本知识。
具体包括金融的概念与特征,金融市场及其分类,金融工具,金融法的调整对象、体系,金融法的基本原则,外汇管理制度的基本内容,金融犯罪的构成及其法律责任等基本内容。
第二部分学习回顾
本章教学的重点问题:
1、金融的概念与特征
2、我国金融市场的构成
3、金融工具的概念及主要种类
4、金融法的基本原则及我国金融法的体系
5、外汇管理制度的基本内容
6、金融犯罪的构成及金融犯罪的法律责任
本章教学难点:
1、ﻩ金融的法律特征
2、ﻩ金融与普通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的关系
3、ﻩ金融市场的法律特征
4、金融法律关系的构成
5、金融工具的法律特征
本章思考题:
1、ﻩ试述金融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
2、ﻩ我国的金融市场包括那些具体种类?
3、金融工具如何在市场中实现支付、流通、融资和投资的作用?
4、如何认识我国金融法律体系的构成及调整范围
5、 如何理解我国金融法的基本原则
6、我国的外汇管理制度的内容由哪些?
7、ﻩ经常项目的外汇收支制度有哪些内容?
8、如何防范金融欺诈?
第一节 金融概述
一、金融与货币
金融 即资金的借贷和流通,是指在中央银行控制和影响下的货币流通和信用活动的总称。
它是以银行信用为枢纽,各经济主体通过具体的信用形式和中介机构融通货币资金的一种特殊的商事活动。
金融活动包括:
货币的发行、流通与回笼,货币的借贷,外汇、金银的买卖,各种有价证券的发行与买卖,票据贴现,信托,保险等。
金融活动的基本特点是有偿性。
金融与货币金融以货币为工具,没有货币就不可能产生金融活动。
金融活动与货币紧密联系在一起。
货币形式经历实物货币、金属货币、代用货币、信用货币、电子货币的历史发展,货币形式的每一次变革,都不同程度的引起金融方式和金融关系的变革与发展;当今电子货币时代的到来,将引起金融方式、金融关系的巨大变革。
二、金融与信用
信用,也称信贷,它是货币资金借贷活动的总称。
信用是资金融通的基础,资金融通是通过信用方式来调剂和分配资金的。
按照参与资金融通的主体性质的不同,可以将信用形式分为:
国家信用、银行信用、国际信用、商业信用、消费信用和民间个人信用。
国家信用,是指国家的借贷活动,国家借助于举债的办法向有关组织和个人筹集资金的一种信用形式。
其主要手段是通过发行政府债券筹措资金。
银行信用,是指银行以及各种非银行的金融机构以存款、放款等业务方式所组织的货币形式的信用。
国际信用,是指国家间相互提供的信用,包括多国政府、银行及金融机构提供的信用。
国际信用的基本形式有出口信贷、项目贷款、国际债券发行、补偿贸易、国际租赁等。
商业信用,是企业之间发生的与商品交易直接相联系的信用关系。
参与资金融通的双方都是企业。
商业票据是商业信用的主要工具。
消费信用,是企业、银行等机构向消费者个人提供的用于生活消费方面的信用。
如消费贷款、信用卡、赊销、分期付款等。
民间信用,亦称“民间借贷”。
在西方国家指相对于国家之外的一切信用,包括商业信用、银行信用和消费信用等。
在我国则是指居民个人之间为解决生活或生产等方面的临时需要而进行的直接借贷。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民间信用的范围和规模正日益扩大。
我国《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明确规定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三、金融市场
(一)金融市场的概念是指反映货币资金供求关系及其买卖交易活动与场所的总称。
它既包括直接融资,也包括间接融资;既包括有形市场,也包括无形市场。
无形金融市场是以现代通讯网络为基础构成的各经济主体进行资金融通、自由交易的无形市场。
(二)金融市场的产生与发展
金融市场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它是伴随着信用制度和银行制度的发展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
金融市场的真正形成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发展的结果。
商品交换发展到一定阶段后,产生了信用,部分资金盈余者为追求社会平均利润,而将资金有条件地让渡给资金短缺者使用,在商品交换的同时形成货币拆借、资金调剂、票据买卖、黄金外汇买卖等资金融通场所,这些场所通过中央银行、商业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营业网络,与各交易主体相联结,便形成了金融市场。
金融交易者在一般商业信用的基础上不断创造出新的金融工具,如汇票、本票、支票、各种债券、各种具有支付功能的票据等,促使了金融市场进一步自由化和资本的证券化,使商品交换和经济活动变得更易进行。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尤其是进入八十年代以来,随着经济的发展,西方国家金融市场发生了深刻的变化。
这表现在:
1.金融市场的全球化。
金融市场的发展从空间范围来看,经历了一个地区性――全国
性--国际性的过程。
特别是现代西方国家的金融市场,由于商品经济的高度发达,各国之间的经济联系日益加强,已经超出国界的限制。
各国之间的金融交易相互交叉,许多国家允许国外的投资者和筹资者可以自由参与本国的金融市场,金融市场有日益国际化的趋势。
2.金融工具的多样化。
由于二战后通货膨胀的加剧,汇率和利率波动,金融工具的激
烈的竞争等原因,导致了金融市场经营方式的巨大变化,新的金融工具层出不穷。
如多种利率形式的债券,信托证券、双重货币债券,货币市场基金等。
3.金融交易的证券化。
从世界范围来看,现代社会的金融市场正朝着证券化的方向发
展,在西方金融市场的交易中,证券融资的比例不断扩大,而传统的贷款融资方式所占的比例则逐渐缩小,这是一种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发展趋势。
4.技术手段的现代化。
现代西方金融市场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成果,运用计算机手段,
极大的提高了信息传递速度和金融交易效率。
5.市场管理的自由化。
各国以金融市场的管理都经历过或正在经历由严格管理向放松管理的转变。
从五十年代开始,一些国家的政府和金融当局开始放松对金融市场的管理,减少行政干预。
推进金融的自由化。
但是,由于1997年发生的东南亚金融危机,1998年相继发生的俄罗斯金融危机和拉美国家巴西金融危机等,各国政府逐渐形成了必须加强国际金融合作和金融监管的共识,即政府对金融市场的管理出现了强化的新趋势。
当代金融市场的发展与变化,将对金融立法以致整个金融法律制度的变革,产生不可估量的影响。
(三)金融市场的分类
金融市场是一个复合大系统,包含许多相互独立又相互关联的市场,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分为许多不同的类型。
最常见的金融市场分类有以下几种:
1.按照融资的期限,分为短期金融市场和长期金融市场。
短期金融市场也称货币市场,是指1年以内的资金融通市场。
包括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1年以内的存贷款业务,金融机构之间的同业拆借业务,通过票据贴现实际形成的短期贷款业务,1年期以内的各种债券发行和交易的市场,以及大额可转让定期存款单交易市场。
长期金融市场是指融资期限在1年以上的金融交易市场,也称为资本市场,包括以商业银行为核心的长期存贷市场,股票、债券发行和交易的证券交易市场。
2.按照融资的工具,分为票据贴现市场、股票市场、债券市场、大额存单市场等。
3.按照商品的不同,分为本币市场、外汇市场、黄金市场、证券市场、保险市场、金融租赁市场、现货市场以及期货市场等。
4.按照融资方式,分为直接融资市场和间接融资市场。
直接融资市场是指不通过金融机构借贷,而由资金供求双方直接融资的市场,如证券市场。
间接融资市场是指通过以银行为主的金融机构中介的借贷而进行融资的市场。
5.按照融资的地域,分为国内金融市场与国际金融市场。
国内金融市场是一国本土内各经济主体进行资金融通的金融交易市场,国际金融市场是指跨国界的不同国家间的各经济主体之间融通资金的金融交易市场。
(四)金融市场的功能和作用
1.金融市场的功能
(1)融资功能。
是金融市场最基本的功能。
金融市场集合了资金供应者和资金需求者,并提供了多种金融工具和选择机会,使融资双方能够自由灵活地调度资金。
(2)导向功能。
金融市场在融资活动中,可以合理引导资金流向,优化资金的配置结构,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3)转换功能。
金融市场为各种期限、内容不同的金融资产互相转换提供了必要的条件。
在市场上,各交易主体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需要,通过交易媒介,转换金融资产的期限和内容,或使短期资金长期化,或使长期资金短期化,或是从一种金融资产转换为另一种金融资产。
(4)调节功能。
由于金融市场在市场体系中的枢纽地位,使它成为国家对经济间接调控的主要途径。
(5)信息功能。
金融市场的市场行情-资金价格是经常变化的,金融市场具有为参与者传递信息的功能。
2.金融市场的作用
(1)为互通资金有无提供了更广阔的活动场所。
金融市场的建立,打破了单一银行信用的状况,形成了多种金融机构、多种信用形式并存的局面,为资金供求者提供更多的选择途径,节省融资时间,加快资金周转。
(2)能加速资本的集中和积累。
在金融市场上,可以在短时间内通过有价证券的买卖,将大量分散的零星的小额资金积聚起来,转化成巨额资本。
(3)有利于中央银行改善宏观调控。
中央银行进行宏观调控主要运用存款准备金、再贴现率和公开市场业务等手段,而这些宏观调控手段的运用离不开金融市场。
(4)有利于对外开放。
我国的企业可在金融市场上通过发行股票、债券等方式筹建所需外资,外国金融机构也可通过金融市场掌握信息,作出投资决策。
金融市场有利于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和吸引外资。
四、金融工具
(一)金融工具的概念与特征
1.金融工具的概念 金融工具亦称信用工具,是在信用基础上产生的代替金属货币流通的凭证,是货币流通关系和信用关系存在的客体。
金融工具不仅是证明金融交易的金额、期限、利率及价格的书面文件,也是金融交易活动中各主体交易的对象,或称之为金融法律关系的客体,同时也是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金融契约。
它是各种金融机构开展业务的必要载体。
2.金融工具的特征 金融工具一般具有价格性、期限性、流动性、收益性、风险性等特征。
(1)价格性。
金融工具的价格由票面价格加利率乘期限加市场收益率组成,这是投资者进行金融交易需要考虑的主要因素。
金融工具的市场价格与其票面价值或价格往往是不一致的。
这是因为金融工具的票面价格是市场所尚未承认的,市场是根据金融工具的现有价值和潜在价值而定的,并且受供求规律影响较大,因此,金融工具的价格与金融工具本身的价值是不一致的。
金融工具的价格,除受平均利润和边际成本的制约外,主要决定于金融市场的资金量和金融工具的供求关系。
(2)期限性。
金融工具一般具有一定的偿还期,不同的金融工具的偿还期是不同的。
定期存款及定期债券的偿还期即票面所规定的期限;而活期存款的期限可以看作是零,即存款人可随时提取存款,收回投资。
股票作为金融工具,其期限则可视为永久性的,投资者购买股票后,无权要求股票发行人退回股票价款,股票没有偿还期,非因公司清算,发行人可以永远占有股票发行的价款。
(3) 流动性与变现性。
绝大多数金融工具可以在金融市场依法转让,具有流动性,但不同的金融工具因自身的特性,其流动性亦有很大差异。
现代创新的金融工具则十分重视其流动性,流动性是金融工具创新的活力所在或基本属性,因为流动性具有转移风险的功能。
变现性指金融工具在较短的时间里转变成现金的特性,是金融工具流动性的体现。
金融活动的一个重要原则就是追求金融工具在较短的时间里变卖为现金而不致亏损的功能,即金融流动性原则。
金融工具的信用越高,其流动性越强,越为投资者和金融机构所欢迎。
(4)收益性。
金融工具可能给持有人带来定期或不定期的收益。
金融工具的收益率是指金融工具在一定的期限里所取得的收益与本金的比率,包括名义收益率、即期收益率和平均收益率三种形式。
收益率是金融工具交易时必须考虑的因素,如果预计收益率达不到可行性研究确定的收益率时,一般应放弃该交易。
(5)风险性。
任何金融工具都有程度不同的风险,风险往往与收益成正比,收益高的金融工具,其风险也较高,而风险低的金融工具其收益也较低。
风险包括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两种,信用风险指金融工具的债务人不履行义务,不按时偿还本息的风险;市场风险是指金融工具随市场的供求关系变化而导致价格下跌的风险。
投资者在作金融工具交易时首先必须考虑风险因素。
(二)金融工具的法律效力
金融工具是当事人权利义务的书面记载,其义务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持有金融工具人可以要求发行该金融工具者按记载的内容履行义务,即作出约定的给付,发行该金融工具者必须按书面约定的内容履行给付的义务;同时,最终持有金融工具人如果遗失证明其义务的书面文件时,一般无权直接要求发行该金融工具人对自己进行给付,少数情况下可通过公示催告或诉讼来证实自己的权利。
(三)金融工具的种类
1.金融机构负债业务所发行的金融工具。
金融机构负债业务所发行的金融工具主要有:
各种定期存款单,零存整取存款单,活期存款单,定活两便存款单,大额可转让存款单。
存款单是金融机构发行的债据,存款人可以凭此进行变现及质押担保等金融行为。
2.金融机构资产业务中的金融工具。
金融机构资产业务中的金融工具包括:
可在商业银行贴现的银行承兑汇票,以及可在中央银行进行再贴现的商业银行已贴现的票据。
3.金融机构的中间业务中的金融工具。
中间业务指金融机构不需运用自己的资金,仅通过代理客户承办支付和其他委托事项并收取手续费的金融活动,中间业务中的金融工具包括支票、汇票、信汇、电汇,以及信用卡等金融工具,此外,商业银行开出的商业信用证和备用信用证等也可作为金融工具。
4.金融债券。
作为金融工具的债券是指商业银行和非商业银行的金融机构按债券法规规定的程序发行的并约定在一定的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称之为金融债券。
5.股票。
股份有限公司将公司的资本划分为等额的股份,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股票是股份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
股票具有市场价值,持有者可以凭票进行转让变现及质押担保等金融行为。
6.金融期货。
金融期货作为金融工具是一种合同承诺,签定金融期货合同的双方约定在规定的日期按合同确定的价格买进或卖出若干标准单位数量的金融资产,包括外汇期货,利率期货和股票指数期货。
在国外还出现了外汇期权交易、股票指数期权交易、利率期权交易、利率互换交易、货币互换交易和交叉货币利率互换交易等新的金融工具。
(四)金融工具创新
1.金融创新的概念金融工具的创新是指金融机构在金融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本着安全性、流动性和盈利性的原则,灵活运用金融交易中固有的票面价格、利率、期限、偿还方式、交易方式和风险系数等条件创造新的金融工具,以满足不同层次和不同目的的投资者的需求,通过在融资条件方面的周到服务以赢得投资者的垂顾。
金融创新的结果,一方面使许多原来只作为债权债务文件的(广义上的)票据成为极具流动性并可实现支付功能的金融工具。
另一方面使传统意义上的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分工界线逐渐淡化,商业银行可以使自己的负债证券化,而其他金融机构亦可使自己的负债具有支付功能,以不断地提高资金的利用效率。
2.金融创新的原因 金融创新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技术的进步而产生和发展的,并不断推陈出新,是金融革命的重要内容。
社会经济发展的速度越快,资金需求量越大,对资金的流转速度要求越高,同时也使金融风险概率增大,金融创新正是在市场风险、同业竞争风险以及新技术革命淘汰旧事物的风险等日渐增加的情况下出现的,金融机构创造新的金融工具的首要目的就是为了避免风险或减少风险,其次是为了适应新技术革命的需要,以免自己的业务因技术上落后的原因而被同业抢占。
所以,在当今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的时代,不断进行金融创新是金融机构的一项不可停滞的重要任务。
3.金融创新的类型金融机构根据自己业务的特点及市场形势的需要,可以分别从风险转移的角度、增加流动性的角度、创造或增加信用的角度以及将债权永久化的角度出发,设立新的金融工具。
其中风险转移的金融工具包括期货交易,期权交易,利率互换交易和货币互换交易等标准合约型承诺交易;增加流动性金融工具主要指使原有的金融工具提高其变现性或可转让性,例如将贷款证券化等;创造或增加信用的情形主要是指融资租赁以及回租等形式的租赁等;债权永久化的情形主要是指通过不同的方式将发行在外的债券转变为股票,发行人对原债券还本付息的风险即可一次性消失,例如我国证券法规定的“可转换债券”,投资者在债券期满时可选择将其转为股票,即是金融债权的永久化。
五、金融体系与金融目标
(一)金融体系
金融体系又称金融体制,指从事金融活动的各当事人的法律地位、职责、业务范围、内部构成及各当事人之间的相互关系。
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金融体制由四大体系组成:
1.金融宏观调控体系。
独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的中央银行调控体系,中央银行应成为货币发行银行、银行的银行、政府的银行。
2.金融机构组织体系。
建立政策金融与商业金融相分离,国有商业银行为主体、多种金融机构并存的金融组织体系。
3.金融市场体系。
金融市场主要包括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外汇市场和黄金市场。
4.金融管理体系。
一是金融机构对其业务活动的自我管理;二是金融管理部门对有关金融活动的外部管理。
(二)金融目标
金融目标是资金融通预期要达到的结果。
从宏观经济领域看,就是确保货币流通与币值稳定。
从微观经济领域看,资金的供应者通过资金获得利息、增加收入;提高增加使用的效益。
而资金的需求者融入资金则是为了补充资金的短缺与不足,扩大生产规模,摆脱资金的限制。
六、金融业
(一)金融业的概念与特征
1.金融业的概念
金融业是以资金融通为主要业务活动的产业,金融机构通过发行各种金融工具筹集资金,并通过贷款、投资和租赁等形式运用资金,是现代经济的一个极为重要的产业部门,是为制造业、商业及消费领域服务的一个必不可少的中介部门,属于第三产业。
由于金融业对各个行业和产业之间的资金融通和连接作用,使之成为现代经济中最重要的核心产业,是社会经济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
2.金融业的特征
(1) 以货币为经营内容。
金融业与制造业、商业以及其他产业相比,最主要的特征是其所经营的对象为货币,即金融产业链条中进来的是货币,出去的也是货币,以货币运动表达各个主体的基本权利义务关系,除此之外没有实物运作内容。
(2)以信用为业务形式。
信用是指以有偿和偿还为条件的货币有期借贷形式。
现代经济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基本的交换活动脱离了物物交易形式,而采取信用交易形式,货币资金的融通反映了信用关系,金融活动直接表现金融机构和其他主体之间发生的各种授信行为和受信行为,其中至少有一方当事人是金融机构,金融机构与其他经济主体的交易方式主要以信用为基础。
(3)主体广泛。
除了金融机构作为中介机构外,参加资金融通活动的主体为两类,一类是资金盈余主体,一类是资金短缺主体,但一般来说主体都有盈余的时候,也有短缺的时候,他们往往以不同的身份同时出现在资金融通关系中。
(4)金融活动场所相对固定。
信用活动一般在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租赁公司等金融机构的账户上进行,所以其活动场所相对比较集中,中央政府和中央银行容易对各种金融活动进行调控和监控。
(二)金融业的作用
1.中介作用。
在市场经济中,各种交易活动都以货币(结算、汇兑)作为交换的中介,通过货币的中介使无数个商品联结成有机的整体,互相作用,促进经济的发展。
金融业还可吸收社会闲散资金,将消费性资金变为生产性资金,将短期作用的资金变为长期资金,然后通过贷款及投资的形式将这些资金分配给资金的需求者,除了是资金使用的中介外,还是社会资源重新配置的中介。
2.服务作用。
金融机构利用自己的网络及专业知识为社会公众及企业法人和事业法人提供多方面的服务,例如票据服务、代收代缴和代付款项服务、保管箱、以及利用金融网络提供客户需要的其他服务等,以便节省顾客的时间,减少顾客因缺乏专业知识而导致在金融活动中的差错,可以不断地保持社会交换及生产的高效率。
3.调节作用。
现代国家经济管理两个重要的特点是善于运用财政手段和金融信用手段对市场进行宏观调控,财政手段主要是指利用税收手段和财政政策进行社会收入再分配及经济资源的重新配置;金融手段则主要是指中央银行运用金融政策工具,通过调节货币供应量来调节社会总需求,促进社会的总需求和总供给的平衡,以及运用货币政策工具对社会各界的信贷资金的投向和结构进行引导,使货币资金的流向对经济结构和产业结构的调整产生积极的意义。
第二节 金融法概述
一、金融法概念与调整对象
金融法是调整货币资金融通和信用活动中所发生的金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金融法的调整对象是金融业务和金融管理活动中形成的各种经济关系。
包括:
1.国家对金融活动的宏观调控关系。
如再贴现、存款准备金、公开市场业务。
2.中央银行与各金融机构的关系。
如再贴现、再贷款及监督管理。
3.银行与财政的关系。
如代理国库、代发行、买卖政府债券。
4.金融机构与客户之间的关系。
如存、贷款。
5.金融机构之间的关系。
同业拆借、分业经营、公平竞争。
有学者将金融关系分为三类:
1.金融交易关系。
即社会经济成分之间因存款、贷款、同业拆借、票据贴现、银行结算、证券买卖、金融信托、金融租赁、外汇买卖、保险等而发生的关系。
此类关系具有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性质。
2.金融监管关系。
即国家以及有关的国家机关对金融市场主体以及金融市场主体之间的交易活动实施机关而产生的关系。
这种关系的特点是监管主体与被监管主体之间的地位不平等,前者对后者实行强制,后者必须服从前者。
3.金融调控关系。
即国家以及有关的国家机关,以稳定金融市场、引导资金流向、控制信用规模为目的,对有关的金融变量实行调节和控制而产生的关系。
持此种观点的学者认为:
调整对象的非单一性,决定了调整方法的多样性,也决定了调整规范的多样性,既有民法规范,经济法规范,也有行政法规范,刑法规范,还有其他性质的法律规范。
二、我国金融法的基本原则
我国金融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串在金融立法指导思想之中,调整金融关系,管理和监督金融活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
1.稳定币值,促进经济发展的原则
《中国人民银行法》第3条规定:
“货币政策目标是保持货币币值的稳定,并以此促进经济增长。
”这一规定说明了币值稳定一经济发展的关系。
在此货币稳定不仅被规定为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目标,而且被阐释为经济增长的前提条件。
保持货币的稳定是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协调发展的必要条件,必须由制度来保证。
这里以我国经济建设中曾经出现的失误为鉴,同时吸取了外国成功的立法经验。
可见,法律原则不是凭空产生的,而是从实践中总结概括出来的,立法者不是创造法律,而是将经济的规律和要求以法律的形式反映出来。
2.维护金融业稳定发展的原则
促进金融机构的审慎经营,化解金融风险,防范金融危机,维护金融业的稳定发展,是各国金融立法刻意追求的核心目标,也是当今国际金融监管合作的中心议题。
因为金融业是高风险产业,由于竞争的加剧,投机的升温和市场的波动,金融业的脆弱性更显突出。
金融业具有系统性风险,由于货币信用经济的高度发展,在强化金融体系内外部联系的同时,也使金融危机具有了超强的传染能力,加大了局部金融危机诱发大面积金融风潮的可能。
随着国际经济一体化程度的提高,爆发系统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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