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保护及自动装置投入或退出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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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保护及自动装置投入或退出规定
重要保护及自动装置投入或退出规定
1 总则
1.1 本制度规定了中电投某风电场风电运行生产中各项重要保护及自动装置退出或投入的管理职责、管理内容与要求、检查与考核。
1.2 本制度适用于中电投某风电场各部门(专业)风电运行生产中各项重要保护及自动装置退出或投入的管理工作。
2 职责
2.1 为及时发现并消除缺陷,各重要保护及自动装置的归属部门(专业)负责填写需要退出或投入的相关“重要保护及自动装置退出或投入申请单”,并按规定程序负责执行申请单的全部执行程序。
2.2 当值值长根据风电设备的运行方式和安全状态代表风电场负责各项“重要保护及自动装置退出或投入申请单”的审核签字。
2.3 生产负责人负责各项“重要保护及自动装置退出或投入申请单”的审定签字。
2.4 生产副总经理(总工)负责各项“重要保护及自动装置退出或投入申请单”的批准签字。
2.5 本制度中所列的各项重要保护及自动装置非紧急情况下必须在执行完毕所有“重要保护及自动装置退出或投入申请单”(附录A、B、C)的执行程序后方可进行其退出或投入操作。
3 管理内容与要求
3.1 在对运行风电的重要保护或二次回路进行工作时,须经当值值长同意方可实施。
保护装置的投入、退出操作由运行人员负责(无保护压板、保护开关者,由电气人员负责操作)。
3.2 在保护装置或二次回路上进行工作,必须填写工作票,并落实安全措施。
3.3 运行人员要认真按工作票、安全措施要求并根据实际情况作好安全措施,确认无误后方可允许工作。
3.4 更改保护定值和变更接线须严格按照经生产副总经理(总工)批准的设备变更通知单执行(上级调度下达的变更定值除外)并记入交待本。
3.5 事故抢修时,需要在保护及自动装置上改变接线或采取临时措施时,须经设备维护人员、发电运行部电气主管批准,由值长下达命令,并做好记录。
3.6 发现可能使保护装置误运的异常情况时,应及时汇报值长,并联系处理。
3.7 重要保护的退出
3.7.1 重要保护不得随意退出。
确需退出时要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停用部分保护,但要保证该项保护运作条件的报警提示正确,并且要尽快消除缺陷重新投入。
3.7.1 两套主保护不准同时停用。
3.7.2 停用一类保护须经生产副总经理(总工)批准。
3.7.3 停用二类保护须经发电运行部主任(运行副总工程师)批准。
3.7.4 停用重要保护要履行文字批准手续。
紧急情况下经口头批准停用的重要保护,在事后必须补办批准手续。
3.7.1 消除了缺陷和异常现象的重要保护,重新投入时要履行批准手续,并在投入前尽可能进行实际的整组试验。
3.8 调度管辖的保护和自动装置需要停用或投入,由当班值长向调度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3.9 退出、投入重要保护申请单,由运行部门统一制定。
3.10 生效的申请单由运行人员、设备维护人员存档。
附录:
重要保护退出、投入申请单
NO.
申请部门
申请人
保护类型
保护名称
值号
退出时间
操作人
监护人
投入时间
原因:
发电运行部
设备维护人员
批准
一联 发运行人员存
重要保护退出、投入申请单
NO.
申请部门
申请人
保护类型
保护名称
值号
退出时间
操作人
监护人
投入时间
原因:
发电运行部
设备维护人员
批准
二联 设备维护人员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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