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牟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技术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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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牟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技术方案
1、技术方案
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
中牟县2012年度农村集体土地调查、确权登记发证及数据库建设项目及监理。
实施地点
中牟县行政范围内。
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发包范围:
中牟县位于河南省中部,隶属郑州市,东接古都开封,西邻省会郑州。
土地总面积平方公里,总人口68万人,辖11镇6乡,431行政村。
本次投标范围:
第一标段:
万滩镇、狼城岗镇、雁鸣湖镇3乡镇所辖平方公里集体土地所有权地籍调查、界址点实地测量及确权登记发证标段。
主要工作内容
1、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是以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为基础,按照村民小组集体所有、村集体所有、乡(镇)集体所有的形式进行地籍调查,将集体土地所有权确认在每一个具有所有权的集体组织名下。
权属拐点实地进行选取,现场采集坐标,根据实际情况调绘上图,编制地籍图,并完成相应土地权属调查和地籍堪丈成果,成果要求达到土地登记的要求。
2、土地登记和发证
按照申请、审核、批准、注册的原则,为符合土地登记发证条件的宗地办理土地登记,建立土地登记卡,土地证书缮证、土地证书发放、土地证书保管等。
采用的数学基础
1、测绘比例尺
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采用1:
10000比例尺,权属状况复杂的区域可按照1:
500比例尺进行调查。
2、测量基准
平面坐标系统采用“1980西安坐标系”,高程系统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投影类型采用“高斯-克吕格投影”,3o分带。
3、计量单位
长度单位采用米(m),面积计算单位采用平方米(m2),面积统计汇总单位采用公顷(hm2)和亩。
土地利用分类
执行《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采用一级分类。
地籍图分幅、编号、名称
集体土地所有权地籍图采用标准分幅,其图幅编号、图名与第二次全省土地调查1:
10000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保持一致。
工作目标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的主要任务是:
以县(市、区)为基本单位,按照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实际归属,查清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界址位置、界线走向、面积等状况。
调查成果经公示确认后,作为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的依据,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农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土地所有权。
根据地籍调查成果和土地登记结果,建立集体土地所有权数据库和管理系统。
项目工期
年12月20日前,全面完成县内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并完成资料归档、图件制作、文字报告、地籍调查数据的入库等工作。
年2月28日前,按照地形测绘的要求,完成县内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底图测绘工作,形成一套完整的1:
500的工作底图。
2014年6月之前,按照城镇地籍调查的要求,全面完成县内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并完成资料归档、图件制作、文字报告、地籍调查数据的入库等工作。
年10月31日之前,县内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成果提交河南省国土资源厅验收。
编制依据与原则
编制依据
1、本项目《招标文件》及其中引用的技术标准、依据和各种技术资料;
2、国家和行业现行的有关施工技术规范规程、安全生产技术规程、质量管理及质量验收评定标准等;
3、通过现场实地考察和调查所掌握的资料和信息;
4、我公司的综合施工能力、技术实力、现有的仪器设备以及近年来参加类似工程所积累的施工经验。
编制原则
1、仔细审阅本项目《招标文件》中的所有事项、格式、条款及要求,严格遵循《招标文件》中的各项规定,使技术方案充分满足业主和标准的要求。
2、在认真研究招标文件和有关规定的基础上,充分地考虑了本工程的工作特点,工作难度及当地的气候情况,合理组织人员、设备、物资进场,科学组织施工。
3、在满足本项目技术要求的基础上,充分考虑该项目成果作为叶县土地信息基础数据,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范和技术标准,使其能够满足其他行业对数据基准和要素的要求,表现出优秀的共享性和前瞻性。
4、积极采用当前先进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
5、严格按照ISO9001国际质量认证体系要求进行作业管理和质量控制。
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强化作业安全管理,使各项工作落到实处,确保本工程优质、高效、顺利进行,创造良好的社会信誉。
6、严格遵守国家及地方的法律法规,确保依法施工,文明施工、安全施工,充分体现测绘为国民经济建设和地方政府服务的宗旨。
7、成立精干、高效的组织机构,全力以赴搞好本项目建设。
引用的技术标准
本工程执行技术标准
《河南省城镇地籍更新调查技术规程》
《城镇地籍调查规程》
《河南省城镇地籍调查补充规定》
《土地登记规则》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
《土地权属争议暂行办法》
《全国土地分类》
《城镇地籍数据库标准》TD/T1015-2007
其他技术要求
《数字测绘产品质量要求》第一部分GB/T
《全球定位系统(GPS)测量规范》(GB/T18314-2001)
《数字测绘产品检查验收规定和质量评定》GB/T18316-2001
《国家三、四等水准测量规范》GB12898—91
《城市测量规范》(CJJ8-99)
《地籍测量规范》(CH5002-94)
《地籍图图式》(CH5003-94)
《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2007年,第40号令)
《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数据库建设技术规范》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2007年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1995年国家土地管理局)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国土资源部,2003年)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登记表格》(试行)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46号)
包含但不限于以上规范和标准。
以上规范和标准如有变化,以最新发布的为准。
工作步骤
准备工作
主要包括组织准备、方案制定、宣传培训、通告发布、资料收集、表格仪器准备、工作底图制作等。
地籍调查
本次地籍调查采用实测法,在查清集体土地所有权归属状况的基础上,依据相关规程规范规定的测绘方法野外采集界址点坐标,精度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现场绘制宗地草图,填写地籍调查表,最终借助计算机及相关软件系统,通过数据处理和图形编辑为数据库建设提供依据。
公示与确认
在乡(镇)政府所在地、行政村内公示地籍调查结果。
公示期间无异议的,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确认。
有异议的,且异议被采纳的,重新进行地籍调查;异议未被采纳的,只调查统计。
土地登记发证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的确认文件,按照《土地登记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土地登记,向集体土地所有权人颁发证书。
成果整理
在全面完成地籍调查、土地登记发证和数据库建设的基础上,统计、汇总形成省、市、县三级各类数据成果,编制图件、撰写报告。
检查验收
主要包括成果的自检、复查、核查、预检和验收等。
成果资料归档和汇交
准备工作
组织准备
成立组织:
成立中牟县2012年度农村集体土地调查、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项目(1标段)项目部,负责本项目组织、管理、生产、安全、质检、后勤等工作的实施。
方案制定
按照《河南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标段农村集体土地调查及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实施方案和技术方案,报相关部门备案。
宣传培训
制定《中牟县2012年度农村集体土地调查、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宣传方案》,与各级乡(镇)政府、村(居)委会做好沟通工作,使工作的目的、意义、主要任务和工作程序及各种要求,达到家喻户晓、深入人心,以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资料收集
(一)收集、整理基础资料。
包括依据第二次全省土地调查和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成果制作的1:
10000比例尺的正射影像图。
(二)收集、整理有关测绘资料。
包括控制点资料,已有的影像图、地形图、地籍图、数字高程模型等。
(三)以往调查签订的《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土地权属界线争议原由书》。
(四)政府最新划定、调整、处理权属界线的图件、说明及有关文件资料;以往调查未处理或者历史遗留的土地权属争议资料;其他有关权属资料。
(五)以行政村为单位整理土地开发整理、土地储备、土地定级估价、建设用地审批等资料。
(六)收集、整理已确权登记发证的集体土地所有权成果。
(七)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调解书等。
(八)其他资料。
相关政策法规文件、技术规程及行政区域代码、标准地名、自然地理、社会经济资料等。
工作底图制作
依据第二次全省土地调查和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成果的正射影像图与已有的权属界线套合制作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底图。
其质量应符合《河南省第二次土地调查技术细则》的要求。
表格仪器准备
准备有关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的各种表格。
准备全站仪、GPS接收机、测距仪、钢尺等仪器工具,配备相应的计算机、外设及软件系统等。
权属调查
基本要求
(一)基本单元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的基本单元是宗地。
凡被权属界线封闭的地块或者空间称为宗地。
国有土地、有争议的或归属状况不清的地块应单独设宗。
(一)内容
主要包括集体土地所有权归属调查和集体土地所有权实地调查。
集体土地所有权归属调查是指以行政村为单位,对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村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小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或其他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归属状况进行调查。
集体土地所有权实地调查是指按照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归属状况,实地调查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界址位置、界线走向等状况。
(三)权属界线
1.确定方法
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行政村、村民小组之间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界线,根据集体土地所有权归属状况,由集体土地所有者实地指认确定。
国有土地与集体土地所有权界线,根据协议、批准文件、确权文件、土地登记结果等资料确定;无权属界线资料的,可由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与国有土地使用者共同指界确定。
2.表示方法
权属界线由界址点和界址线组成。
3.界址点选取
根据集体土地所有者指认的权属界线,按照实地点位明显,便于找寻、便于文字描述其位置的原则选取,下列地物点可选为界址点:
a.权属界线与沟、渠、路、河流、田坎等线状地物的交叉点。
b.权属界线的转折点。
c.权属界线经过固定的房角、墙角、地角点等。
d.权属界线经过的山顶。
e.能够至少用两个(最好为三个)不同方向的其他明显固定地物点交会出来的点位。
f.其他明显点位。
4.界桩设置
对于确定的界址点应埋设界桩。
界桩类型、埋设数量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界桩埋设应符合《河南省城镇地籍更新调查技术规程》的要求。
5.界址点上图
界址点选定后,其点位在工作底图相应位置用直径的点表示,并用半径为的圆圈圈定标注。
界址点间距一般以大于图上10mm为宜。
当界址点过密时,应适当取舍;当界址点过疏时,应适当增加界址点,以控制界线走向。
对于特殊情况,界址点间距也可小于10mm。
6.界址点实测
采用野外实测界址点坐标的,其施测方法应符合相关测绘标准规范的要求,点位精度应符合表1中的界址点精度指标要求。
表1-1界址点精度指标及适用范围
类
别
界址点点位误差(cm)
界址点间距允许误差(cm)
界址点与邻近地物点关系距离允许误差(cm)
适用范围
中误差
允许误差
一
≤±
≤±
≤±
≤±
城镇村及工矿用地外的界址点
二
≤±
≤±
≤±
≤±
城镇村及工矿用地内的界址点
注:
界址点测量精度与地籍图比例尺无关,不论采用何种测量方法,均须达到表1-1要求。
7.界址点编号
宗地(宗地图、宗地草图)界址点号按顺时针由J1开始顺序编号。
地籍图界址点号,位于县(市、区)之间权属界线上的界址点按顺时针由Q1开始全县统一顺序编号;位于乡(镇)之间权属界线上的界址点按照由西向东,由北向南的顺序由X1开始全县统一顺序编号;位于行政村界线上的界址点按照由西向东,由北向南的顺序由C1开始以乡(镇)为单位统一顺序编号;行政村内的界址点按照由西向东,由北向南的顺序由Z1开始以行政村为单位统一顺序编号。
新增加的界址点编号应在同类最大界址点编号后续编。
灭失的界址点编号不再使用。
地籍图界址点号和宗地界址点号应建立相应的对应关系。
宗地代码编制
(一)地籍区、地籍子区划分
按照第二次全省土地调查确定的乡(镇)界线、行政村界线的范围预划分地籍区、地籍子区,确定地籍区、地籍子区编号。
本次地籍调查完成后,按照调查结果确定地籍区、地籍子区界线。
(二)宗地代码编制
在预划分地籍区、地籍子区的基础上,按照《宗地代码编制规则(试行)》和《河南省宗地代码统一编制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以县(市、区)为单位统一编制宗地代码。
归属调查
(一)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或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向调查人员出具集体土地所有权归属状况证明,村民委员会出具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归属状况证明应加盖乡(镇)人民政府公章。
(二)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行政村内公示集体土地所有权归属状况,公示期为七天。
(三)公示期间无异议的,公示结果作为集体土地所有权实地调查的依据。
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应根据异议情况,按有关规定处理。
处理结果作为集体土地所有权实地调查的依据。
实地调查
(一)按调查工作计划,发送指界通知书,通知相关集体土地所有者或国有土地使用者到场指界。
(二)实地调查时,调查人员核实指界人身份后会同指界人共同到现场指界。
经双方认定的界线,双方指界人应在地籍调查表上签字盖章。
实地调查以宗地为单位进行并填写地籍调查表。
(三)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村民小组组织机构完整的,由村民小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出席权属界线的指认并签字盖章(村民小组公章);村民小组组织机构不完整的,由村民小组的三位村民代表与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人共同出席指界并签字盖章(村民委员会公章)。
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人出席指界并签字盖章(村民委员会公章)。
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所有者出席指界并签字盖章,无所有者或者所有者不明确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人出席指界并签字盖章(乡、镇人民政府公章)。
法定代表人出席指界的,应出具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和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他人指界的,还应出具指界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一方违约缺席指界的,根据土地权属来源材料,结合另一方指界结果确定;双方违约缺席指界的,其权属界线由调查人员依据现状及地方习惯确定。
调查人员应将违约缺席指界通知书和指界结果以书面形式送达违约缺席者。
如有异议,应在15日内提出重新划界的申请,并由申请人负责重新划界的全部费用,逾期不申请,视同对确定的界线无异议。
指界人若无正当理由不在地籍调查表上签字盖章,则视同缺席指界。
(五)工作底图上权属界线不明确或与实地不一致的,应进行补充调查,补办必要的指界、签字等手续。
(六)因依法征收、土地整治等引起权属界线结果发生调整的,应根据调整结果实地指界,并在地籍调查表上签字盖章。
(七)以往调查时形成的权属界线协议书等资料,经实地复核无误,资料完整、齐全、有效,符合本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的,可不再重新指界签字,按相关资料确认权属界线,权属界线协议书等资料复印件加盖“经核对与原件无误”印章后,作为地籍调查表的附件。
(八)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与国有土地之间的权属界线,双方有权属界线协议的,或国有土地使用者有批准文件的,或国有土地使用者已办结土地登记手续的,可直接引用权属界线协议、批准文件、登记文件确定的界线和界址点,不再指界签字,应将有关资料复印件加盖“经核对与原件无误”印章,作为地籍调查表的附件。
(九)引用以往调查资料、批准文件、登记文件确定的界址点,应在地籍调查表中注明“×号至×号界址点资料见附件”。
(十)以往调查时在山岭、河流等地方,错划所有权界线的,应当依法予以纠正。
(十一)双方对以往调查签订的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有异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按协商结果指界签字盖章,签订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进行地籍调查,填写地籍调查表。
双方协商不成的或一方提出异议的,不予支持。
(十二)存在土地权属争议的,应及时予以处理,按照处理结果确认权属界线。
无法及时处理的,若界线有争议,可采取划定工作界线,在地籍调查表中注明“工作界线不作为确定土地权属的依据”的方式处理,也可采取单独划分争议宗方式处理,以争议界线所围成的范围单独设宗;若界线无争议,归属有争议的,应将争议土地单独设宗。
以宗地为单位填写土地权属争议基本情况表(见附录I)。
(十三)分属不同县级行政辖区之间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权属界线,按照接边结果确认权属界线,并签字盖章。
填写地籍调查表
(一)地籍调查表主要内容包括:
本宗地代码及所在图幅号;土地所有者名称、法定代表人及其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所属行政村、宗地四至、地类;界址调查记录;宗地草图;权属调查记事及调查员意见、地籍勘丈记事、地籍调查承担单位意见、地籍调查结果审核意见等。
(二)调查人员应现场将界址点号、界标类型、界址间距、界址线类别、界线位置等指界结果填写在地籍调查表中,并由指界人签字盖章。
(三)填写要求:
a.地籍调查表必须做到表、图、实地三者一致,各项目填写齐全,内容准确无误;使用蓝黑墨水或碳素墨水填写表格,字迹清楚整洁。
b.填写的各项内容只可划改、不得涂改,也不允许连环划改;同一项内容划改不得超过两次,全表划改不得超过两处。
划改处应加盖划改人员印章。
c.每一宗地填写一份地籍调查表。
项目栏的内容填写不完的可加附页。
d.界线位置。
以路、沟、渠、墙栅、脊沟等为界或参照其划界的,按照界线与线状地物的关系,以内、外、中分别注记界线位置。
线状地物属于本宗地的,按照“外”或“外××米”注记;线状地物不属于本宗地的,按照“内”或“内××米”注记;线状地物分别属于相邻两宗地,按照“中××米”注记。
路、沟、渠、脊沟单独划宗的,本宗地按照“外××米”注记;相邻宗地按照线状地物“内××米”注记。
线状地物宽度应实地丈量,并作记录。
绘制宗地草图
宗地草图是描述宗地位置、界址点、界址线和相邻宗地关系的实地记录,是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和检核地籍图精度的原始资料,应实地绘制。
(一)宗地草图的内容
宗地草图的内容包括:
本宗地预编宗地号、宗地所有者名称;本宗地界址点、界址点号及界址线;确定界址点位置、界址边方位所需要的地物;界址边长、界址点与邻近地物点的关系距离和条件距离、地物点间的关系距离和条件距离;相邻宗地土地所有者名称及相关地物;指北方向、图框、比例尺、勘丈者、勘丈日期等。
(二)宗地草图绘制要求
a.宗地草图幅面规格为A3、A4,比例尺为概略比例尺,但必须是100的整数倍。
b.宗地草图上所有数据应实地勘丈并现场记录,做到字迹工整、线划规则,不得涂改。
c.勘丈数据均须在图上标注,界址点间距标注在界址线外,其余数据注记在界址线内。
d.用2H、3H铅笔绘制草图并注记,数字注记字头朝北或朝西,斜线排列的数字,注记字身应垂直于斜线。
e.宗地过小时,可放大绘出;过大时可分幅绘制或适当缩小比例尺。
f.每个宗地均须绘制宗地草图。
特殊情况的处理
(一)村庄用地单独划宗时,按照实地权属界线和年度土地变更调查确定的村庄用地地类界线划定宗地范围。
(二)村庄用地归村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按所有权实际归属状况查清权属界线。
(三)村庄用地归村内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内部权属界线明确的,按所有权实际归属状况调查,村庄用地内外权属界线应相互衔接,保证宗地权属界线闭合。
(四)村庄用地归村内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内部权属界线不明确的,应单独划宗,由村和村内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确定所有权归属。
所有权归村内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共有的,按照共有宗地调查登记;所有权归属不能确定的,该宗地只调查,不登记。
(五)小于最小宗地上图面积的区域、权属界线复杂且无法在工作底图上表示的区域,应采用1:
500比例尺进行实地调查,查清该区域内宗地的权属界线,填写地籍调查表,界址点点位进行详细说明。
该区域上的起止界址点应与工作底图上的界址点衔接。
(六)宗地最小上图面积为实地600m2。
宗地面积小于600m2或者宗地面积大于600m2但实地长度小于50m的,在工作底图上相应位置用直径2mm的红色实心圆表示,注记宗地代码后七位,字头向北。
(七)城镇地籍更新调查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应按照本次调查要求补充完善资料。
(八)县级以上公路两侧土地,原则上以路堤两侧排水沟外边缘(无排水沟时为路堤或者护坡道坡角)为界确定宗地界线,由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签字盖章。
集体土地所有权地籍图编制
地籍图内容主要包括数学基础、地籍要素、地物要素和有关土地利用要素等。
数学基础
数学基础包括:
平面坐标系统、高程系统、内外图廓线、坐标格网及注记、比例尺、图幅编号及有关注记等。
地籍要素
(一)行政界线和权属界线。
不同等级的行政界线重合时应遵循高级覆盖低级原则,只表示高级行政界线,从高到低依次为:
省级行政界线、市级行政界线、县级行政界线、乡(镇、街道)级行政界线。
权属界线包含界址点、界址点号、界址线等。
(二)地籍区、地籍子区界线及代码。
地籍区、地籍子区界线分别用2mm、1mm的半透明紫色线性区域覆盖,可压盖乡(镇、街道)级行政界线、权属界线,不压盖县级行政界线、市级行政界线、省级行政界线。
(三)宗地代码。
按照《宗地代码编制规则(试行)》进行宗地统一编码。
(四)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
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应注记权属单位名称,国有土地宗地注记“G”。
(五)宗地面积。
在相应的宗地内注记宗地面积。
若宗地跨分幅图时,则每幅图均要注记宗地面积。
(六)宗地注记表示形式。
如:
,其中,A为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名称,可填为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名称,或“××村××组农民集体”、“××村农民集体”、“××乡(镇)农民集体”,b为宗地代码后七位,c为宗地面积。
(七)飞地界线用宗地权属界线表示,但宗地注记应注明所有权人所在的县、乡(镇)名称。
(八)应注记乡(镇)、行政村名称。
地物要素
作为权属界线的农村道路、田坎等线状地物应按照《河南省第二次土地调查技术细则》的上图要求进行标绘,注记地物名称。
地籍图的制作
采用调绘法的,将标绘有界址点、界址线等地籍调查成果的工作底图,通过计算机扫描、矢量化等内业处理,编辑制作地籍图。
采用实测法的,将实测界址点成果等地籍调查资料入库,编辑制作地籍图。
采用调绘法和实测法相结合的,将标绘有界址点、界址线等地籍调查成果的工作底图,通过计算机扫描、矢量化等内业处理,编辑制作地籍图;实测的界址点成果单独保存。
图件整饰
各类要素符号、规格和图例按《河南省第二次土地调查技术细则》规定的图式图例进行整饰。
宗地图编制
宗地图幅面为A3、A4。
宗地图比例尺可根据宗地大小适当选择,但比例尺分母必须为100的整数倍。
宗地图的内容包括:
土地所有者全称、本宗地代码、宗地面积;界址点及界址点号、界址边长;邻宗地土地所有者及宗地代码、邻宗地间的界址示意线;地类界线和地类符号,相邻道路、河流等及其名称;所在图幅号、图廓线、比例尺、指北方向、绘图员、审核员、绘图时间等。
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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