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市区中小学布局规划》文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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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市区中小学布局规划》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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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郑州市教育事业优先发展,优化教育资源配置,使中小学校的发展建设与社会经济发展、城市发展相适应,合理规划和保护市区中小学校用地,确保学校的标准化建设,为郑州市中小学校建设规划管理提供依据,特编制本规划。
第二条规划编制依据
1、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2001年);
2、国家教委提出的“实行义务教育实施办法”;
3、国务院批转教育部制定的《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
4、《郑州市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
5、《郑州市城市发展战略》(2006~2020年);
6、《郑州市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规划管理条例》;
7、郑州市“十一五”教育事业发展规划;
8、《中小学建筑设计规范》(GBJ99—86);
9、《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筑标准》(GBJ99—86);
10、国家及地方其他有关法规及规定。
第三条规划范围
本规划适用于郑州市市区范围内中小学校发展规划,建设管理。
规划范围由中心组团和近郊组团共五个组团组成,占地面积为492.5平方公里,规划人口规模为500万人。
第四条规划期限
规划期限:
2006年~2020年
近期:
2006年~2010年
远期:
2011年~2020年
第五条本规划成果包括文本、说明书、图册三部分,规划文本与规划图册是不可分割的整体,必须同时使用。
第六条本规划是总体规划层面的教育专项规划,该规划图纸中所表示的现状中小学扩建位置和规划的中小学位置均是根据教育服务半径提出需配置学校的示意性位置,其具体的位置需要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具体落实。
规划范围内各中小学校的新建、改建、扩建、拆迁、合并等均依据本规划执行。
本规划对规划范围内的中小学校的用地规模、校舍建筑规模、建设层数,以及中小学校的班数、班额等相关指标进行指导性控制。
第七条本规划一经郑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即具有地方法规效力。
解释权归郑州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郑州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所有。
第二章规划指导思想、规划目标及规划原则
第八条规划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认真落实“科教兴国”战略以及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若干意见》,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因地制宜,平衡布局,标本兼治,分期实施,持续发展的原则,使中小学布局规划成为基础教育建设的基石,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的保障,教育用地法制化的基础,政府进行建设决策的依据。
通过规划,进一步优化教育资源配置,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扩大办学规模,实现“布局基本合理,建设全面达标,发展相对平衡”的目标,为郑州市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提供人才保证和知识基础。
第九条规划目标
1、高标准、高质量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努力实现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为每一位学生提供相对公平的受教育机会。
到2020年,全市小学班额控制在45人,初中班额控制在50人,达到国家规定的班额标准。
2、普及高中段教育,到2020年,继续保持市区高中教育普及发展的势头,保证初中毕业生100%的升学率,建成一批市级以上的示范性普通高中,满足人民群众对优质教育资源的要求。
优化整合现有的中等职业教育资源,建成一批大规模,高水平的中等职业学校。
3、办学条件明显改善,各级各类学校的校舍、图书、教学仪器设备、文化卫生设施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
第十条规划原则
1、均衡性原则。
为各阶段的适龄人口提供均等的用地空间,确保其受教育的权利和机会;规划以教育片区为单元进行中小学校的平衡配置;通过空间布局满足不同阶段的学龄人口对学校服务半径的要求,即将小学的服务范围控制在500米左右,初级中学的服务范围控制在2000米左右,高级中学在城区范围内平衡分布。
2、规范性原则。
根据人口密度及人口分布的实际状况确定学校的班级规模,依据本次规划确定的三层次用地标准确定每所学校的用地规模。
3、可操作性原则。
采取拆除、搬迁、合并、改造、保留、新建等措施进行调整,对建成区的学校,尽可能保留建校历史较长、规模较大、教学管理水平较高、教学质量较好、社会声誉较好的学校;对位置不合适、规模小、办学质量低、办学效益差的学校可采取拆并措施或选择合适区位易地重建;新建学校的布点,应充分考虑学生就近走读的情况。
根据学校规模、交通及学生住宿条件,以方便学生就学为原则确定学校服务半径
第三章生均用地与学校建设规模标准
第十一条生均用地标准
1、本规定中所指的“老城区”,是指市区三环路以内区域;本规定中所指的城市新区,是指市区三环路以外区域,包括郑东新区、郑州高新技术开发区、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须水组团、惠济新行政区、北部组团、南部组团等。
2、城市新区新建学校建设规模依据国家相关标准执行。
老城区需扩建的中小学校,原则上初中生均用地标准不低于15㎡,小学生均用地标准不低于9㎡。
确因周边用地限制而无法扩建的中小学校,报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生均用地指标可酌情降低。
第十二条学校建设规模标准
1、新建小学规模控制在24班以上,初中规模控制在36班以上,高中规模控制在36班以上;
2、小学在校学生数控制在1080人以上,初中在校学生数控制在1500人以上,高中在校学生数控制在1800人以上;
3、小学占地规模最大不超过25000㎡,初中占地规模最大不超过50000㎡,高中占地规模最大不超过66000㎡。
第四章中小学生数量预测
第十三条根据郑州市中小学发展规划,至2020年,初中、高中普及率达到100%。
规划确定郑州市中小学生千人指标为:
小学生72人/千人,初中生42人/千人,普通高中生25人/千人。
第十四条至2020年郑州市老城区规划人口为500万人,预计小学生人数为36万人,初中生人数为21万人,普通高中生人数为12.6万人。
2020年郑州市老城区中小学数量预测表:
分区
城市人口规模
(万人)
中小学生数量(人)
小学生
初中生
高中生
市区
500
360000
210000
126000
金水区
105
75600
44100
26460
二七区
45
32400
18900
11340
中原区
50
36000
21000
12600
管城区
40
28800
16800
10080
惠济区
50
36000
21000
12600
郑东新区
115
82800
48300
28980
经济技术开发区
27
19440
11340
6804
高新技术开发区
50
36000
21000
12600
须水组团
18
12960
7560
4536
第五章中小学校布局调整
第十五条到2020年,郑州市老城区小学共有276所,拥有8106个教学班,36.5万个学位,学校总用地637.5公顷,平均班额为45人,生均用地为17.5㎡。
到2020年,郑州市老城区共有初中129所,完中4所,初中段教育共有4416个教学班,22.1万个学位,学校总用地为450.6公顷,平均班额为50人,生均用地为20.4㎡。
到2020年,郑州市老城区有普通高中50所(完中3所),2520个教学班,12.6万个学位,学校总用地为330.7公顷,平均班额为50人,生均用地为26.2㎡。
第十六条分区布局调整要求
一、中原区
1、至2020年,有小学31所,可容纳学生36990人,小学用地55.9公顷,生均用地15.1㎡。
2、至2020年,有初中18所,可容纳学生23700人,初中总用地40.4公顷,生均用地17.1㎡。
3、至2020年,有高中4所,可容纳学生7500人,高中总用地12.6公顷,生均用地16.7㎡。
二、金水区
1、至2020年,有小学63所,可容纳学生76410人,小学用地130.2公顷,生均用地17.1㎡。
2、至2020年,有初中28所,可容纳学生44700人,初中总用地87.6公顷,生均用地19.6㎡。
3、至2020年,有普通高中10所,可容纳学生26700人,高中总用地82.0公顷,生均用地30.7㎡。
三、管城区
1、至2020年,有小学25所,可容纳学生28350人,小学用地45.1公顷,生均用地15.9㎡。
2、至2020年,有初中13所,可容纳学生19200人,初中总用地37.5公顷,生均用地19.7㎡。
3、至2020年,有普通高中3所,可容纳学生5400人,高中总用地11.5公顷,生均用地21.3㎡。
四、二七区
1、至2020年,有小学31所,可容纳学生32670人,小学用地57.2公顷,生均用地17.5㎡。
2、至2020年,有初中11所,可容纳学生16800人,初中总用地31.3公顷,生均用地18.7㎡。
3、至2020年,有普通高中5所,可容纳学生11700人,高中总用地24.4公顷,生均用地20.9㎡。
五、惠济区
1、至2020年,有小学25所,可容纳学生36720人,小学用地65.2公顷,生均用地17.8㎡。
2、至2020年,有初中10所,可容纳学生21000人,初中总用地44.3公顷,生均用地21.1㎡。
3、至2020年,有普通高中3所,可容纳学生8400人,高中总用地20.8公顷,生均用地24.8㎡。
六、高新技术开发区与须水组团
1、至2020年,高新区有小学30所,可容纳学生39420人,总用地为74.0公顷,生均用地为18.8㎡。
须水组团有小学8所,可容纳学生12690人,总用地为21.5公顷,生均用地16.9㎡。
2、至2020年,高新区有初中12所,可容纳学生22500人,初中总用地51.5公顷,生均用地22.9㎡。
须水组团有初中5所,可容纳学生8400人,初中总用地18.6公顷,生均用地22.2㎡。
3、至2020年,高新区有普通高中7所,可容纳学生18000人,高中总用地53.9公顷,生均用地30㎡。
须水组团有普通高中3所,可容纳学生7500人,高中总用地28.4公顷,生均用地37.9㎡。
七、郑东新区
1、至2020年,有小学52所,可容纳学生82890人,小学用地151.5公顷,生均用地18.3㎡。
2、至2020年,有初中25所,可容纳学生48300人,初中总用地102.5公顷,生均用地21.2㎡。
3、至2020年,有普通高中13所,可容纳学生31200人,高中总用地76.0公顷,生均用地24.4㎡。
八、经济技术开发区
1、至2020年,有小学13所,可容纳学生18900人,小学用地36.8公顷,生均用地19.4㎡。
2、至2020年,有初中7所,可容纳学生11400人,初中总用地25.0公顷,生均用地21.9㎡。
3、至2020年,有普通高中3所,可容纳学生7800人,高中总用地21.0公顷,生均用地26.9㎡。
第六章学校建设用地规划控制要求
一、学校选址要求
第十七条新建中小学校选址应便于学生就近入学,应处于就学区适中位置,就学路线便捷,有合理的就学距离。
第十八条新建中小学校校址应选择在交通方便,地势平坦开阔,空气清新,阳光充足,排水通畅,环境适宜,公用设施较为完善,远离污染源的地段。
第十九条校区应避开高层建筑的阴影区和地震断裂带。
校内不应有架空的高压输电线、高压电缆等线路穿过。
二、校园外部环境要求
第二十条中小学上学路线不应跨越铁路干线,高速公路及车流量大,无立交设施的城市干道。
第二十一条学校选址应与易燃、易爆等危险品或有害的研制、生产、贮运场所等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第二十二条学校不宜与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公安看守所等不利于学生学习和身心健康的场所相毗邻。
第二十三条学校应尽量避开工厂的空气污染源,也不应邻近医院的传染病房区、太平间、精神病医院、餐馆的厨房、公厕等。
第二十四条学校选址是应注意噪声源与学校校园的距离,以保证教学用房区内有安静的环境。
周边噪声到达学校围墙处应低于70dB(A),到达教学用房窗外一米处的噪声应低于55dB(A)。
第二十五条市区交通道路干线快车道同侧边沿与校园间距不应小于80米;学校应尽可能远离铁路线,铁路沿线靠近学校一侧的外侧轨道中心与校园间距不应小于300米;校园与列车编组站间距不应小于380米。
第二十六条露天市场边沿与中小学校园间距不宜小于200米;商业闹市与新建校园间距不应小于150米;露天体育场边沿与新建校园间距不宜小于200米;火车站、长途客运站边缘与新建校园间距不应小于300米。
三、中小学校园设计要点
第二十七条校园总平面设计宜按教学区、体育运动区、生活区、勤工俭学区、绿化区等不同功能进行分区,合理布局。
各区之间联系方便,互不干扰。
教职工住宅用地应纳入城市建设规划统筹安排,不应在校园内。
第二十八条教学、图书、实验楼应布置在校园中安静的部位,并保证有良好的建筑朝向。
办公部分应安排在对外联系便捷,对内管理方便的部位。
第二十九条校园内建筑之间,校内建筑与校外相邻建筑之间的间距应符合城市规划、卫生防护、日照和防火等有关规定。
第三十条生活服务和勤工俭学用房,为保障其对外联系方便及不干扰校内的正常活动,应设有独立的出入口,能自成一区,与教学用房有一定距离。
第三十一条校园内的主要交通道路应根据学校人流、车流、消防要求布置,道路系统应简明、直接,在正常情况下人流通行顺畅,在紧急情况下应保证人流疏散安全。
四、校内体育运动场设计原则
第三十二条体育活动场地与教学楼应有合理的间距,并应联系便利。
运动场地长轴宜为南北朝向,内设有环形跑道的田径场地,球类场地,有条件的可设游泳池。
运动场地应符合如下规定:
每六个班应有一个篮球场或排球场地。
小学18班以下规模的学校宜设200米环形跑道(含60米直跑道);24班规模的中小学校宜设250米环形跑道和100米直跑道;30班规模以上的中小学校宜设400米环形跑道(含100米直跑道)。
位于老城区的中小学校,若用地发展确有困难,田径场设置面积可适当减少,但小学必须有60米直跑道,中学必须有100米直跑道。
规模大于36班的中学,规模大于24班的小学宜预留游泳池用地,其他中小学如有条件宜设游泳池。
五、校内公共绿地的生均要求
第三十三条校园公共绿地包括成片绿地、花园、景点、生物种植园等,可采用分散、垂直、屋面等多种形式,以改善校园环境。
绿化用地指标控制为中学生不小于1㎡/生,小学生不小于0.5㎡/生。
六、校内建筑层数、层高控制要求
第三十四条中小学的教学、办公用房宜设计成多层建筑。
小学普通教室宜在四层以下,不宜超过四层;中学的普通教室宜在五层以下,不宜超过五层;其他教学、办公用房根据使用要求设计。
第三十五条普通教室的层高,小学不宜低于3.6m;中学不宜低于3.8m;专业教室,公共教学用房,进深若大于7.2米,层高不宜低于3.9米;行政办公用房层高不宜低于3.0米;多功能教室、合班教室、体育活动室等公共教学用房的层高,可根据使用要求确定;阶梯教室最后一排的地面到棚顶的净高不应小于2.2m。
七、学校出入口的设置原则
第三十六条学校出入口应面向其所服务的居住区或大量人流来校的位置,尽量设于交通方便、上下学安全、车流量小的街道上,不宜紧靠城市干道。
第三十七条确定学校出入口应考虑学校内部的总平面布局,其位置应有利于教学用房和体育活动场地,有利于学校的功能分区及道路组织。
第三十八条学生入校后应能直接到达教学楼,不应有横跨体育活动场地及绿化区的可能;学生进入校门口也应能直接、顺畅地到达体育活动场地。
第三十九条学校主要出入口应充分考虑上下学时大量的人流迅速疏散,校门外侧应有安全缓冲地带和警示标志。
小学主要出入口宜设置方便家长接送学生的接待区或等候设施。
八、校园自行车停放要求
第四十条在学生活动范围内,应禁止各种车辆入内,避免人车交叉。
自行车停放场所应设于校门两侧或临近校门建筑的半地下室。
总之,应将自行车停放的活动范围限制在离校门较近的地带,以保障学生步行的通畅和安全。
自行车的存放面积应按1㎡/辆计,可设简易自行车棚,也可在建筑物内设半地下停车场。
第七章近期建设规划
第四十一条近期建设规划期限为2006年~2010年。
期末郑州市城市人口达到400万人,城市占地规模为350k㎡。
第四十二条至2010年末,郑州市市区拥有小学204所,可容纳学生27.9万人,学校用地为425.1公顷,平均班额为49.0人,生均用地为15.3㎡。
至2010年末,郑州市区共有初中95所,完中4所,可容纳学生16.8万人,学校总用地为324.7公顷,平均班额为53.0人,生均用地为19.4㎡。
到2010年末,郑州市区有高中36所,完中4所,可容纳学生96180人,学校总用地为250.7公顷,平均班额为53.6人,生均用地为26.1㎡。
第八章规划实施步骤及实施措施
第四十三条规划实施步骤
第一阶段2006年~2010年近期规划实施阶段
结合市区近期人口变化及城市近期重点建设项目,相应调整总的学校容量,实施规划方案。
坚持规模化、效益化办学原则,对现有的中小学位置和规模不恰当的情况进行调整、撤并、置换或补建,还清旧城区中小学校的历史欠帐;新发展区域,按照规划配置的中小学校布点,分批、分期实施。
第二阶段2011年~2015年调整完善阶段
在第一阶段的基础上,依据本阶段城市人口规模的预测,结合城市的实际发展状况,逐步实施本阶段的中小学规划方案。
同时坚持优质化的原则,继续调整和完善原有中小学校的布局,形成各具特色的标准化学校,使郑州市的教育事业上一个新台阶。
第三阶段2016年~2020年巩固发展阶段
远期规划实施基本完成,教育事业达到一个比较高的水平。
同时依据市区人口变化及时调整学校规模和用地布局,维持动态平衡的发展调整过程。
第四十四条加强规划宣传,提高人们对中小学布局规划重要性的认识。
做到全民关注中小学规划,重视中小学布局,完善中小学建设。
第四十五条加强政策研究,形成完善的中小学配套建设体系。
统一中小学建设主体,保证中小学建设资金渠道,明确中小学建设资费标准,加强中小学建设资金管理。
第四十六条拟定年度实施计划,落实中小学校建设。
对拆、并的学校,应按照先增后减、先建后拆的原则,由教育部门拟定拆、并年度计划,保证学校建设按规定落实到位;对需占用农用地的学校,由教育部门拟定新建计划,再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将新建计划纳入到全市农用地转用计划中。
分阶段、按步骤建设实施,并纳入到社会经济发展计划中。
第四十七条建立联席审查制度,加强建设和管理的透明度。
受规划控制的中小学用地是为居住服务的配套设施用地,不得随意减少数量、降低规模或改变性质挪为他用。
若确需调整或修改的,应建立以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和市规划局等单位为主体的联席审查制度,必要时可采取听证会,并社会公示。
第四十八条因国家重点工程建设或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需要征用学校土地或规划预留地时,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征得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做相应的调整。
应当在保持校园完整性的前提下,优先就地、就近按原面积调整用地;无法就地、就近按原面积归还的,应当异地归还。
调整后的方案应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九条中小学用地周围不得兴建妨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危害师生身心健康的各种设施。
在其周围建房屋时,要保证校舍的通风、采光要求,小学教学楼应满足冬至日不小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中学教学楼应满足冬至日不小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
不得将噪音源、污染源布置在中小学附近。
第五十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中小学规划用地范围内兴建与教育无关的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因市政建设需要临时占用中小学规划用地的,必须征得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临时用地范围,并到市土地管理部门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市政工程建设结束后,所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应当无条件拆除,不得要求给予补偿。
第五十一条中小学校勤工俭学、校办企业和教职工宿舍,不得占用教学用房和学生活动场地。
现已占用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归还。
中小学教职工住宅建设用地,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由市人民政府统一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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