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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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实施办法
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和救助保护工作,根据X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实施方案》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省、市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决策部署,以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依法保护,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牵头、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不断完善法律法规和制度机制,坚持问题导向,强化家庭主题责任,加大关爱保护力度,逐步减少儿童留守现象,确保农村留守儿童安全、健康、受教育等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家庭尽责。
落实家庭监护主题责任,监护人要依法尽责,在家庭中首先考虑儿童利益,加强对家庭监护和委托监护的督导指导,确保农村留守儿童得到妥善监护照料、亲情关爱和家庭温暖。
2、坚持政府主导。
把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作为各级政府重要工作内容,落实乡镇(街道办)属地管理责任,强化民政等有关部门监督指导责任,建立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救助保护机制,切实保障农村留守儿童合法权益。
3、坚持全民关爱。
充分发挥村(居)民委员会、群团组织、专业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各方面的积极作用,着力解决农村留守儿童在生活、监护、成长过程中的困难问题,形成全社会关爱农村留守儿童的良好氛围。
4、坚持标本兼治。
既立足当先,完善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机制,着力解决农村留守儿童监护缺失等突出问题,又着眼长远,统筹城乡发展,从根本上解决儿童留守问题。
(三)工作目标
建立家庭、政府、学校尽职尽责,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体系;坚持问题导向,突出重点,健全强制报告、应急处置、评估帮扶、监护干预等农村留守儿童救助保护机制,遏制侵害农村留守儿童权益行为,使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得到有力保障,全社会关爱保护儿童的意识普遍增强,儿童成长环境更为改善、人身安全得到有效保障、留守现象明显减少。
二、主要任务
(一)完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
1、强化家庭监护主题责任。
依照《民法通则》、《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规定,父母必须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
外出务工人员要尽量携带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或父母一方留家照料,暂不具备条件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亲属或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不得让不满十六周岁的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
外出务工人员要经常回家探望留守未成年子女,经常与留守未成年子女和受委托监护人沟通联系,及时掌握孩子的生活、学习、心里状况,给予更多亲情关爱和教育指导。
父母或委托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的,村(居)民委员会、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要及时予以劝诫、制止;情节严重并造成后果的,公安等有关机关要依法追究其责任。
2、落实乡镇(街道办)、村(居)民委员会属地职责。
乡镇(街道办)要切实履行留守儿童情况排查、台账建立、发现报告、救助保护等职责,实行台账式动态管理,做到一人一档、一户一策、动态管理;健全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责任制和监督检查问责机制。
村(居)民委员会要协助乡镇(街道办)做好相关工作,落实专人对委托监护的留守儿童等重点对象定期进行家庭监护走访,及时掌握农村留守儿童基本信息和动态,指导帮助监护人妥善照料留守儿童,并向所在乡镇府(街道办)报告。
3、强化民政部门牵头协调作用和部门联动机制。
民政部门要推动建立政府领导,民政牵头、部门参加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领导机制,各职能部门要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把此工作纳入本部门、本系统,总体安排部署和落实,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指导各乡镇(街道办)建立农村留守儿童信息台账;指导村(居)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树立强制报告意识,开展强制报告工作;对乡镇(街道办)、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的监护监督等工作提供政策指导和技术支持;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农村留守儿童及其家庭纳入有关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政策保障范围;指导各地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发挥兜底作用,及时接受安置公安机关护送的农村留守儿童,县民政部门要以第一次农村留守儿童摸底排查工作为基础建立农村留守儿童信息库,教育、公安部门要积极配合,每季度更新上报,实现一人一档和动态管理。
各乡镇(街道办)负责对辖区内所有农村留守儿童开展集中排查、信息采集、录入与更新,并报县民政部门;教育部门负责梳理、汇总、更新中小学校、幼儿园农村留守儿童信息和数据,并报县民政部门;公安部门负责核实更新相关信息和数据,并报县民政部门。
各乡镇(街道办)将辖区内所有农村留守儿童排查汇总完毕后,报送县民政部门。
4、强化教育部门和学校关爱保护责任。
教育行政部门要落实免费义务教育和教育资助政策,确保农村留守儿童不因贫困而失学;支持和指导中小学加强心理健康教育,促进学生心理、人格积极健康发展,及早发现并纠正心理问题和不良行为;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相对集中学校教职工的专题培训,不断提高班主任和宿舍管理人员关爱照料农村留守儿童的认识和能力;会同公安机关指导和协助中小学校完善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做好法制宣传和安全教育,帮助儿童增强防范不法侵害的意识、掌握预防意外伤害的安全意识,中小学校要对农村留守儿童受教育情况实施全程管理,及时了解无故旷课农村留守儿童情况,落实辍学学生登记、劝返复学和书面报告制度,劝返无效的,应书面报告教育部门和所属乡镇人民政府,依法采取措施劝返复学。
5、发挥群团、社会组织关爱服务优势。
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关工委等群团组织要发挥自身优势,积极为农村留守儿童提供假期日间照料、课后辅导、心理疏导等关爱服务,工会、共青团要广泛动员广大职工、团员青年、少先队员等开展多种形式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和互助活动。
6、推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
加快孵化培育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机构、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支援服务组织。
民政等部门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其深入城乡社区、学校和家庭,开展农村留守儿童监护指导、心理疏导、行为矫治、社会融入和家庭关系调适等专业服务。
(二)健全救助保护机制
1、建立强制报告机制。
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村(居)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切实履行强制报告义务,在工作中发现农村留守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和失踪、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不履行监护责任、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疑似遭受意外伤害或不法侵害等情况,应当在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告。
负有强制报告责任的单位和人员未履行报告义务,其上级机关和有关部门要严肃追责。
要动员社会公众通过110指挥中心、微博微信公众号、新闻热线、救助电话等多种渠道,主动报告处于困境或遭受侵害的农村留守儿童有关信息。
其他公民、社会组织等积极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应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扬和鼓励。
2、完善应急处置机制。
公安机关要及时受理有关报告,第一时间出警调查,有针对性地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强制报告责任人和有关单位要协助公安机关做好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
属于农村留守儿童单独居住生活的,要责令其父母立即返回或确定受委托监护人,并对父母进行告诫;属于监护人丧失能力的或不履行监护责任的,要联系农村留守儿童父母立即返回或委托其他亲属监护照料,上述两种情况联系不上的农村留守儿童父母的,要就近护送至其他近亲属、村(居)民委员会或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临时监护照料,并协助通知农村留守儿童父母立即返乡或重新确定受委托监护人。
属于失踪的,要按照儿童失踪快速查找机制及时开展调查;属于遭受家庭暴力的,要依法制止,必要时通知并协助民政部门将其安置到临时庇护场所、救助管理机构或者福利机构实施保护;属于遭受其他不法侵害的,要依法制止侵害行为,实施保护,对于上述情形,要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其就医、鉴定伤情,为进一步采取干预措施、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打下基础,公安机关要将相关情况及时通报所属乡镇(街道办)。
3、健全评估帮扶机制。
乡镇(街道办)接到公安机关通报后,要会同民政、公安部门在村(民)委员会、中小学、医疗机构以及亲属、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机构的协助下,对农村留守儿童的安全处境、监护情况、身心健康状况等进行调查评估,有针对性的安排监护指导,医疗救治、心理疏导、行为矫治、法律援助等专业服务。
对于监护人家庭经济困难且符合有关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政策的,民政及其他社会救助部门要及时纳入保障范围。
4、强化监护干预机制。
对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农村留守儿童的父母或受委托监护人,公安机关应当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的,依法立案侦查;对于监护人将留守儿童置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状态导致其面临危险且经教育不改的,或者拒不履行监护职责6个月以上导致农村留守儿童生活无着,或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农村留守儿童导致其身心健康严重受损的,其近亲属、村(居)民委员会、民政部门等有关人员或者单位要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
5、从源头上逐步减少儿童留守现象。
积极推进农民工市民化和子女就地入学,支持和帮助农民工带着子女举家进城定居,为其监护照料未成年子女创造更好的条件;要深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对符合落户条件的要有序推进其本人及家庭落户,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要纳入保障范围,通过实物配租公共租赁住房或发放租赁补贴等方式,满足农民工家庭基本居住需求;教育行政部门要督促指导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普遍对农民工未成年子女开放,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农民工未成年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完善和落实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子女在输入地参加中考、高考政策;其他有关部门、群团组织以及用工单位、社会组织、专业社会工作者、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要为农民工照料未成年子女提供便利条件;大力发展县域经济,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的实施意见》(X政办发〔2015〕112号)的政策措施,促进农民工就地就近就业;加快发展地方优势特色产业,借力“互联网+”发展农村电商经济,开辟返乡创业新空间;加强农村劳动力就业技能培训,有针对性地对有意愿就业创业的农民工推荐用工岗位信息或创业项目信息。
加大返乡创业资金扶持力度,加强基本公共服务,制定和落实财政、金融等优惠扶持政策,落实定向减税和普遍性降费政策,为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提供便利条件。
三、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保障。
县政府建立X县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见附件1),负责统筹协调全县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推进部门沟通与协作,健全救助保护机制,督促指导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落实。
各乡镇(街道)、村(社区)要明确一名工作人员,负责本区域内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
民政部门要牵头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并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场地和设备,依托救助管理站成立未成年人(留守儿童)救助保护中心,对救助管理机构和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从事未成年人生活照料、教育辅导、心理矫治、医疗康复等救助保护工作的人员参照相关规定执行特殊教育补贴政策。
教育部门要实施乡村教师支持计划,选派好农村留守儿童相对集中学校的班主任和生活老师。
参照集中连片特困地区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政策,建立乡村教师生活补助制度,推进城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
其他相关部门也要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队伍建设,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
(二)发挥阵地作用,强化能力建设。
县政府要加强救助管理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儿童福利机构、社区儿童服务场所、儿童之家、寄宿制学校等关爱保护阵地建设,改善关爱保护设施条件,满足农村留守儿童日常生活、接受教育和临时性监护等需求。
民政部门应整合现有社会福利机构资源,明确承担临时监护职责的实体机构或报请市级民政部门指定具备条件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承担临时监护职责。
教育部门要结合全面改善贫困地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农村学生营养改善、学校标准化建设等工程项目,加强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促进寄宿制学校合理分布,满足农村留守儿童入学需求,提升管理服务水平;支持社会组织、爱心企业帮助援建爱心家园和留守儿童服务中心等农村留守儿童托管服务机构,并按规定落实税费减免优惠政策。
(三)建立考核问责和激励机制。
县人民政府要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成效纳入有关工作考核指标体系,建立健全工作考核和责任追究机制。
各有关部门要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任务落实到具体人员,采取明察暗访、跟踪问效等方式进行严格督查。
对认真履责、工作落实到位、成效明显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扬和奖励;对贡献突出的社会组织和个人,要适当给予奖励;对措施不落实、执行不到位的,督促限期进行整改;对因工作不力、措施不实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负责人和人员责任。
(四)营造关爱保护氛围。
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等传统媒体和短信、微信、微博、网络等新兴媒体的优势,利用公益广告、微电影、爱心捐赠等形式,积极宣传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营造浓厚社会氛围,吸引更多企业、公益组织和爱心人士等参与到关爱保护农村留守儿童行动中来。
建立健全监测预警和应对机制,理性引导社会舆论,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加强网络管理,避免对农村留守儿童产生不良影响。
总结交流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经验,宣传推广先进典型,全面提高我县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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