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卷补偿器合同条款.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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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卷补偿器合同条款.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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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卷补偿器合同条款
***地区供热综合改造工程
补偿器(直埋套筒型)采购项目
招标文件
招标编号:
HNZB2015-04-4023/01
(第二卷合同条款)
招标人
:
*************发电厂
招标代理
:
华能招标有限公司
二○一五年六月
***地区供热综合改造工程补偿器(直埋套筒型)采购项目
合同编号:
签订日期及地点:
2015年月日,于XXXXXX
合同双方:
****发电厂(以下简称买方)为一方;
(以下简称卖方)为另一方;
以上双方同意由卖方出售,买方购买本合同列明的***地区供热综合改造工程补偿器(直埋套筒型)采购项目及其辅助设备的制造、供货、调试、培训等,并签订合同如下:
合同目录
定义4
第一章合同标的6
第二章价格8
第三章支付与支付条件9
第四章交货与交货条件10
第五章包装与标记12
第六章设计服务、技术指导和联络13
第七章标准与检验14
第八章施工、安装、调试、试运行、性能考核试验和验收16
第九章保证、索赔与承担违约责任18
第十章保险20
第十一章不可抗力20
第十二章税费21
第十三章仲裁22
第十四章合同生效、变更、暂停、终止及其它23
第十五章履行保证函25
第十六章法定地址26
合同附件目录
附件一技术协议(技术规范书)
附件二供货范围及分项价格表
附件三卖方银行不可撤消的履约保证函(格式)
定义
为本合同双方共同理解之目的,双方同意下列定义适用于本合同。
1.合同:
指买方与卖方签订的关于供应合同设备、施工、安装及技术服务的协议,协议包括所有有关的技术资料,如附件及设计联络会纪要,此纪要可能做出一些修正,以便确定双方在本协议下的权利和义务;
2.买方:
****发电厂,包括其法人,该法人继任人和该法人允许的受让人;
3.卖方:
指及其法人、法人继任人和该法人允许的受让人;
4.合同设备:
本合同项下由卖方供应的包括附件一、二所规定的设计、制造和全部设备、材料、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及技术资料;
5.技术资料:
附件一中所规定的全部的技术文件;
6.技术服务:
指按合同规定所列的由卖方提供的全部设备在设计、施工、安装、调试、试运行、性能保证考核试验和验收等,直到合同期满的各个阶段中的指导和服务、技术培训及合同期满后卖方的售后服务;
7.现场:
合同设备的安装地点;
8.分包商:
指由本合同的卖方将本合同任何部分转包给的任何法人及该法人的继任人和该法人允许的受让人;
9.安装:
指按照合同设备的所有设备的设计图纸对设备进行联接就位的安装工作,其中包括现场加工工作;
10.末批货物:
指合同设备的已交付的货物其总价格已达到第二章第2.2条款合同总价中第
(1)项和第
(2)项的98%,并且不影响系统的安装、调试和试运行,余下设备则应在不影响项目进度下,于机组临时验收前交齐;
11.试运行:
指对合同设备安装调试后进入商业运行前的运行;
12.性能保证考核试验:
指按本合同附件一规定而进行的合同设备的性能保证值的考核试验。
13.临时验收:
合同设备的性能保证考核试验结果达到本合同附件规定的所有保证值后进行的验收;
14.最终验收:
按合同规定的质保期满后对合同设备进行的验收;
15.质保期:
该机组改造工程的质量保证期自投运并进行全面性能测试合格后起计算,为期12个月;
16.大件:
重量超二十公吨/或尺寸超过9×3×3米的货物;
17.交货地点:
****发电厂现场买方指定地点。
第一章合同标的
1.1本合同是买方为***地区供热综合改造工程补偿器(直埋套筒型)采购项目制造、供货、调试、培训等。
该设备应是全新的,技术先进的、成熟的、完整的,设计性能应符合附件一规定的性能保证值要求,并包括为保证合同设备安全、可靠、经济、高效和稳定运行所需的设计服务、安装、调试、试运行、商业运行、维修所需要的技术服务、技术培训及售后服务。
卖方提供的供货范围、技术资料和技术服务按本合同有关附件执行。
本合同货物为:
***地区供热综合改造工程补偿器(直埋套筒型)采购。
具体货物范围见技术协议,设备的交货顺序要满足工程安装进度的要求,全部设备到货日期为:
序号
设备/部件名称、型号
到货地点
设备交货时间
1
本合同范围内涉及的所有设备
***地区供热综合改造工程补偿器(直埋套筒型)采购项目施工现场买方指定地点
根据买方需要
1.2合同设备的技术规范、指标、性能和有关技术条件见本合同附件一。
1.3卖方将负责本合同设备相应的设计及技术资料,其费用包括在合同第二章第2.2条总价第
(1)项设备价格内。
1.4卖方应自费派遣负责设计服务的代表和开箱检验人员到合同设备的安装现场,其派遣人员的要求、职责范围和有关规定见附件。
卖方还应派遣有经验的、身体健康的、适合现场工作,有10年以上工作经验的称职技术人员作为技术指导人员(包括卖方分包商的技术指导人员)赴本“合同设备”现场对施工、安装、调试、试运行和性能保证考核试验进行正确的技术服务,具体按本合同附件的规定执行。
卖方派遣的技术人员的要求、专业、人日数、责任范围等按本合同附件的有关规定。
1.5卖方应负责对买方派遣的技术人员进行培训,具体规定按本合同附件的有关规定。
1.6自本合同生效日起十年内,卖方有义务向买方免费提供与本“合同设备”有关的最新或经改进的运行经验及技术和安全方面的改进资料,提供这些资料不构成任何专利转让和技术转让。
1.7对管道进行检查和修理时,则卖方有义务根据买方需要随时派出技术人员参加这项工作。
1.8在本“合同设备”最终验收后的十年内,卖方有义务随时继续以优惠的价格和条件,供应买方为维护本“合同设备”正常运行所需的备品备件,如在此期间卖方欲停止或不能制造某些备品备件,卖方应提前通知买方以便买方有足够的时间可以最后选购一批备品备件或从卖方免费取得制造该项主要设备的备品备件的图纸、样板、工具、模具及技术资料,但买方应在用毕后,适当的时候以其收到时的类似状况归还以上各项物品。
如买方需要,卖方有义务提供卖方自己加工制造的备品备件制造图纸。
1.9双方确认的本合同设备的供货商及分包商,未经买方同意不得改变。
1.10对卖方选择的设备分包商,必须事先经买方确认。
卖方应对分包设备的设计、质量、交货进度、接口、技术服务等技术和商务方面的问题负全责。
1.11卖方应负责提供设备商业运行前所需的所有备品备件(包括消耗品)及专用工具。
1.12为了满足工期进度要求,合同签字(而不是合同生效)后,卖方应按合同附件的要求及时向买方提供所需技术资料和图纸。
1.13卖方保证根据技术协议所交付的技术资料完整统一、内容准确,并能满足合同设备的设计、施工、安装、调试、运行和维修的要求。
1.14卖方保证合同设备在机组改造后年连续运行小时数不小于7500小时。
可用率大于99.5%,年强迫停用率小于0.3%。
(非改造范围和非制造质量造成的停机事故除外)。
1.15卖方保证合同设备的其他性能指标符合技术协议的要求。
第二章价格
2.1本合同第一章中规定的由卖方供应的合同设备、施工、安装和技术服务的总价为元人民币,(大写:
圆整),上述合同总价为固定价格,合同总价不因任何费用、工程周期、市场因素、政策等因素变动而变动。
本合同价格还包括税费、运杂费、保险费等与本合同有关的所有费用。
2.2其分项价格如下:
(1)设备价格(包括相应的设计服务及技术资料):
元人民币(大写圆整)
(2)备品备件(包括专用工具)价格:
元人民币(大写:
圆整)
(3)技术(包括培训)服务费:
元人民币(大写:
圆整)
2.3上述合同总价中第2.2条第
(1)项的设备价格,第
(2)项的备品备件价格是合同设备买方施工现场买方指定地点车板交货价格。
包括适于长途内陆运输和多次装卸搬运的坚固包装,以及货物堆放和装到车辆,运输保险和将货物运到指定地点的一切费用。
在保证交货期的前提下,无论采用何种运输方式保持总价不变。
卖方需详细注明货物的单价,买方有权根据最终设计图纸中的数量进行调整,并保持原合同单价不变。
2.4上述合同总价中第2.2条第
(1)项的设备价格包括技术资料的费用和合同设备相应的设计服务费用。
2.5合同设备的“技术资料”应由卖方负责交付给买方,卖方应负担所有的相关的费用。
2.6上述合同总价中第2.2条第(4)项技术服务费应包括卖方服务范围和卖方技术服务人员的费用,卖方为买方技术人员技术培训的费用,但不包括买方人员赴生产制造厂(包括国外厂家)的交通、食宿费用。
2.7合同总价的详细分项价格表见本合同附件二。
2.8虽然本合同附件包括了所有设备、资料、备品备件、设计服务及技术服务,但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发现有任何漏项、短缺、在合同附件中并未列入和未提供而且确实是卖方供货范围中应该有的,并且是需要来满足本合同附件对“合同设备”的性能保证值要求的,均应由卖方负责免费将漏缺的设备及备品备件和技术资料补上。
第三章支付与支付条件
3.1本合同项下的一切支付,买方均以人民币用电汇方式汇入卖方的账户。
卖方应支付给买方的任何费用,将由卖方通过电汇方式汇入买方的账户。
3.2买方在本合同生效并且收到第十五章规定的履约保证函(保函格式见本合同附件三)后,将对本合同项下2.1条中规定的合同总价按下列办法及比例支付给卖方。
3.3合同款支付
合同生效日起一个月内,承包方提供银行出具的履约保函,发包方核实无误后,支付给承包方合同总价10%的预付款。
付款说明:
每次付款,除支付预付款时承包方不需提供该款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外,支付其他款项时承包方必须提供其相对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3.1合同设备价格的支付(付款比例为1:
4:
4:
0.5:
0.5)
承包方提供由银行出具合同总价10%的履约保函原件一份后,发包方支付给承包方合同设备总价10%预付款。
由承包方根据实际生产进度及合同执行情况提交支付生产进度款申请,并附有主要设备采购合同和为满足本合同设备交货要求已达到的生产投料及制造进度关键环节的证明文件,经发包方确认无误后支付给承包方合同设备总价40%的生产进度款。
合同设备全部移交发包方后,发包方支付给承包方合同设备总价40%的到货设备款。
全部设备安装完毕并初步验收合格颁发临时验收证书后,发包方支付给承包方合同设备总价的5%。
合同设备总价的5%作为设备质量保证金,全部设备保质期满无质量问题,发包方签发了最终验收证书后,发包方支付给承包方合同设备总价的5%。
如有质量问题,先从质量保证金中扣除,如质量保证金不足以赔偿的承包方应继续履行赔偿责任。
(质保期为两年)
3.3.2技术服务费的支付
承包方提交“初步验收”证书并经发包方审定确认后,即支付给承包方本合同价格的100%。
3.4付款时间以买方银行承付日期为实际支付日期。
3.5根据本合同第六章到第九章的规定,如果卖方向买方支付损坏赔偿费、现场加工及代采购费、违约赔偿金时,卖方应在接到买方的书面索赔通知后一个月内,用电汇方式将款项由卖方银行汇入买方银行的买方账户。
如逾期不交,买方有权在本合同项下的下一期应支付给卖方的款项中将这部分索赔金额及其利息(按年利率8%计算)扣除。
3.6卖方出具的用于支付保证函等方面的银行费用均由卖方自己承担。
3.7卖方增值税发票、服务业发票价值应与相应设备、施工、安装、技术服务的实际价值相符,如有不符,买方有权拒付货款、施工款、安装款、技术服务款。
第四章交货与交货条件
4.1卖方应按本合同所规定的供货范围、交货进度及交货条件等将本合同附件一规定的全部货物按期运至安装现场并交于买方。
4.2卖方应在合同生效后,按本合同的规定向买方提交一份清楚的分期交货一览表,包括每批货物名称、粗略的总重量、交货日期等。
4.3货物运抵安装现场并由买方现场代表签发收货证明的日期为实际交付日期。
此日期即本合同9.11条计算清偿迟交货物损失的根据。
4.4在每批货物启运前10天内,卖方应以传真通知买方:
货物备妥待运日期,货物清单、货物重量、货物体积、包装数量和预期运抵现场的时间。
4.5在没有满足本合同第七章规定的检查和试验前,卖方不得发出任何货物;在没有取得买方同意前,卖方不得超前发货计划进行发货。
4.6合同规定的发货计划中没有列明的货物应经双方同意,按照安装进度交货。
4.7不论是按照本合同或在以后由卖方供应的备品备件均应与原来相应的部件完全相同或可互相调换,在技术规格上也应完全符合。
4.8在质保期内由于卖方过失或疏忽造成的其供应的设备缺陷或在质保期满后三年内由于卖方供应的设备的潜在缺陷,而动用了买方库存中的备品备件以调换损坏的部件或设备,则卖方应负责将动用的备品备件补齐,并运到电厂。
其一切相关费用均由卖方承担。
4.9全部技术资料由卖方负责交给买方施工现场的代表,其一切相关费用均由卖方承担。
资料内容和交付计划按本合同的规定办理。
4.10技术资料交给买方的日期即为技术资料的实际交付日期。
此日期将为按合同第九章计算任何延期交付资料延期承担违约责任的依据。
4.11为实现对设备及材料的计算机管理。
卖方应在每批货物交运时随货提供装箱单明细,并附有对应的电子版。
第五章包装与标记
5.1卖方交付的合同设备应具有适合长途内陆运输多次搬运/装卸/存储的坚固包装,并应加上防潮、防霉、防腐蚀的保护措施,以保证货物在没有任何损坏和腐蚀的情况下,安全无损地运抵合同设备的施工现场,包装的标准与形式见合同附件一。
5.2卖方对包装箱内的各散装部件均应系加标签,注明设备名称,本部件名称以及该部件在装配图中的位号、零件号。
5.3备品备件及专用工具应分别包装并按上述5.2条注明内容。
5.4卖方应在每件包装箱的侧面上,用不褪色的油漆注明以下标记:
(1)合同号;
(2)目的地;
(3)收货人名称;
(4)设备名称及合同设备统一的箱号。
凡重量为二吨或超过二吨的货物,应在包装箱的侧面注以常用的标记,标明重量及挂绳位置,以便装卸搬运。
5.5每件包装箱内应附有详细装箱单一份。
5.6备品备件及专用工具、消耗品均应分别包装并作出标记。
5.7各种材料及散部件应采用合格的包装方式进行包装。
5.8卖方不得用同一箱号标明任何两个箱件。
5.9卖方所有合同设备(包含分包设备)的箱件上必须使用统一的箱号标记。
5.10包装箱的重心位置应明确标示。
5.11卖方交付的技术资料内应附有技术资料的详细清单一份。
5.12由于卖方包装不善,货运中保管不良致使货物遭到损坏或丢失时,卖方均应按本合同第九章的规定负责修理,更换或赔偿。
5.13买方有权派遣人员到卖方制造厂、主要分包商对设备包装进行检验。
但该检验均不能减轻或解除卖方对包装质量应负的责任。
第六章设计服务、技术指导和联络
6.1卖方负责合同设备的施工、安装,配合买方进行合同设备的调试、试运行和性能保证考核试验,并提供技术服务(包括对买方技术人员的培训)。
6.2卖方应在合同生效后向买方提交执行6.1条款中规定的技术服务工作的详细组织计划。
6.3如遇有重大问题,需要双方立即研究协商时,任何一方均可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方案及开会的日期、地点。
在没有非常情况下,另一方应同意参加。
6.4各次联络会议及其正式会议双方均须签订会议纪要,各个纪要均成为本合同的一部分,双方均应执行。
当纪要内容与合同条款有矛盾时,则以合同条款为准。
6.5卖方提出的并经双方在联络会上确定的内容在未经买方书面同意前不得改变或修改,但买方有权随时提出变更或修改,以适应现场条件的要求,并向卖方作相应的通知,双方将就要求变更的请求共同进行研究。
6.6买方有权将卖方的概念设计、施工设计、技术服务方案以及卖方所提供的一切有关合同设备的资料、图纸等复印分发给买方为本工程而签订的其它合同的供货商。
6.7合同双方应指派授权人员负责各项联络以及在施工工程中商议有关安装、调试、试运行、检验、验收等事项。
6.8卖方应派遣称职的、合格的、有经验的人员到现场进行技术服务。
6.9如果在合同规定派遣技术人员范围之外的卖方的分包商人员希望参加合同设备的技术服务,他们应事前通过卖方征得买方的批准,并自负一切费用。
6.10卖方应对其分包供货商的一切有关供货范围、技术接口和技术服务等负责。
6.11卖方应保证其技术服务的人员皆全力为合同设备服务,并保证不会发生任何违背这一原则的行为,卖方及买方都将为此提供各种条件以便双方密切协作,顺利开展工作。
6.12在协调合作过程中如发生不可解决的分歧问题,应提交合同各方指定的高级负责人来讨论解决,在分歧解决前仍应按照原来的内容进行。
6.13如果由于卖方服务的疏忽,在执行合同上造成双方一致承认的延误,每延误工期一周卖方将支付合同总价1%的违约赔偿金,这部分赔偿金最高将不超过合同总价的10%。
第七章标准与检验
7.1卖方应提供经买方确认的合同设备所用的材料、制造和检验标准、设计和制造标准的文本。
7.2由卖方供应的所有货物,应有制造厂出具的并经卖方签署的产品质量合格证和检验记录、试验报告,以作为交货的质量证明文件。
如果买方认为必要,某些主要设备的检验记录还应由买方代表见证并会签。
7.3卖方应向买方提供制造和质量检验报告。
7.4卖方应在合同设备组装和检验前一个月,将检验和组装的初步计划通知买方。
买方有权派员到制造厂了解设备组装、检验、试验和设备包装情况,在检验中如发现设备和任何部件有缺陷或不符合本合同规定的标准或包装要求时,买方代表有权提出意见,卖方应予以充分考虑,并采取相应措施以保证交货质量。
7.5如买方未派出人员参加上述检验工作,卖方可自行检验并作出报告,不论买方人员是否参与了出厂检验或会签了检验报告,均不能被视为卖方按合同第九章规定应承担的质量保证责任的解除,也不能免除或减轻卖方对合同设备在现场进行设备检验应负的责任。
7.6货物运到现场交付买方后,买方应尽快安排开箱检验,检验货物的数量、规格和外观,如发现有任何短缺、损坏或变质情况应立即通知卖方。
7.7现场检验时,如发现设备由于卖方原因有任何损坏、缺陷、短少或不符合合同中规定的质量标准和规范时,应做好记录,并由双方或买方单方面(如果卖方代表未能参加)的代表签字,作为买方向卖方提出修理或更换索赔的有效证据。
7.8如双方在会同检验中对检验结果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任何一方均可提请中国商品检验局/中国质量技术监督局复检。
如果需要,商检局/质检局出具的商检证书应作为买方向卖方索赔时的证据且是双方必须遵循的最终检验结果。
7.9卖方接到买方提出的索赔通知书后,应按尽快自费修理、换货或补发短缺部分。
由此产生的制造、修理和运保费以及支付的商检费用均由卖方负担。
7.10卖方对索赔如有异议,应在接到买方索赔通知后一个星期内提出复议,否则索赔即告成立。
如有异议,双方需进行商议。
如果买方认为必要,可同意卖方在接到索赔通知后一个星期内,自费派代表赴检验现场同买方代表共同复检。
7.11卖方修理或换货的时间,以不影响工程建设进度为原则,但不迟于卖方责任得到证实后一周。
7.12买方对现场检验的货物提出索赔的时间,不迟于货物到达合同设备的现场之日后的六个月。
7.13买方在现场进行的到货检查,不论有否卖方人员参加或买方的索赔或商检局的决定所产生的责任均不能被视为卖方按合同第九章及附件一的规定应承担的质量保证责任的解除。
7.14买方有权在供货期间向卖方派遣代表,负责联系设备、图纸的催交以及设备检验等事宜。
买方有权检查买方支付给卖方的合同款项的使用情况,卖方应负责接待,并配合工作。
第八章施工、安装、调试、试运行、性能考核试验和验收
8.1卖方负责合同设备的施工、安装并提供所有的技术资料,对合同设备的调试、试运、性能试验和验收进行技术指导,双方应充分合作,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使合同设备尽快投产。
8.2合同设备安装完毕后即由买方负责、卖方协助制定调试计划并实施。
8.3性能保证考核试验应在合同设备全部安装、调试完毕后进行。
性能考核试验应由买、卖双方参加。
该考核试验的目的是为了验证本合同设备是否达到合同附件一所规定的各项技术指标。
当合同设备运行稳定,达到本合同附件一所规定的各项技术指标后,则考核认为合格。
此后十天内,买方应签署合同设备的临时验收证书交给卖方。
8.4在不影响合同设备安全、可靠运行的条件下,如有个别微小缺陷,买方可同意在卖方保证自费并在双方同意的时间内修复上述微小缺陷的条件下签署临时验收证书。
如因买方原因不能进行性能保证考核试验,则合同设备全部到货之日后18个月即被认为买方已临时验收,并不迟于十天签署临时验收证书。
无论如何,性能考核试验应在适当的时间由卖方参加进行。
8.5如在第一次性能保证考核试验时达不到本合同附件一所规定的一项或多项保证值或技术性能时,则双方应共同分析原因,澄清责任并由责任一方采取措施。
(1)如属卖方原因,双方可视情况,再确定第二次性能保证考核试验,但第二次考核试验开始时间不得迟于第一次考核试验结束后一个月,或在特殊情况下,在双方同意的时间内进行,第二次考核试验所发生的费用(人工材料费、备品备件、消耗品、各种材料机具费等)应由卖方负担;
(2)如属买方原因,也应进行第二次性能保证考核试验,但第二次考核试验开始时间不得迟于第一次考核试验结束后一个月内进行,或在特殊情况下,在双方同意的时间内进行,买方将负担第二次考核试验所发生的费用。
8.6在第二次性能保证考核试验后,如仍有一项或多项指标未能达到本合同附件一所规定的保证值或技术性能,双方应共同研究,分析原因,澄清责任,并以下述方式解决责任问题:
(1)如属卖方原因,则应按本合同第九章执行;
(2)如属买方原因,合同设备即被认为验收,由买方代表签署合同设备的临时验收证书交给卖方。
8.7不管性能保证考核试验进行一次或两次,买方将在签发临时验收证书后运行一年出具最终验收证明,卖方银行出具的履约保函有效期至合同设备最终验收时证书发出之后三十天。
8.8临时验收证书只是证明卖方所提供的设备性能和参数截至出具临时验收证书时可以按合同要求予以接受,但并不能被视为卖方对合同设备在质保期内损坏所应负责任解除的证据,同样,即使卖方的履约保函业已终止,最终验收证书也不能被视为卖方对合同设备在质保期终止后三年内因潜在缺陷造成的损失所应负责任解除的证据。
“潜在缺陷”是指由于卖方在设计,材料采购和检验,制造、施工、安装和技术服务上的疏忽而造成的在质保期后不能被发现的设备的缺陷。
卖方对纠正潜在缺陷所应负的责任,其时间应保证到质保期终止后三年。
当发现这类潜在缺陷时,卖方应按照本合同第9.5条的规定进行修理或调换。
8.9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的任何时候,对由于卖方责任需要对合同设备进行的检查、试验、修理或调换,在卖方提出请求时,买方应将有关设备作好安排以便于上述工作,卖方应负担一切相关的费用。
第九章保证、索赔与承担违约责任
9.1卖方保证其供应的合同设备是全新的,技术水平是先进的、成熟的,质量是优良的,设备的造型均符合安全可靠,有效运行和易于维护的要求。
卖方保证根据本合同规定所交付的技术资料,是清晰、完整和内容正确的并能满足合同设备的安装、调试、运行、维护和设备保管及管理方面的要求。
合同设备的质保期应为自买方出具临时验收证书起两年止。
9.2在本合同签字后,卖方将提供由开户银行出具的履约保函,面值第2.1条款中合同总价的10%,其格式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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