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公共汽车客运服务综合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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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公共汽车客运服务综合规范
成都市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成都市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行为,提高客运服务质量,依照《成都市都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是我市公共汽车经营公司和公共汽车驾驶员、乘务员、调度员(如下简称从业人员)从事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行为规范和质量规定,是行业监管和考核重要根据。
第三条市、县两级公共汽车行业管理部门及其行业管理机构按各自责权范畴负责公共汽车客运服务监管和考核工作。
第二章从业人员
第四条公共汽车经营公司应按照行业管理部门颁发《教学大纲》对从业人员进行岗前培训、考试,并对考试合格者颁发行业管理部门监制服务证。
行业管理机构应对公司培训、考试、发证进行监督和指引。
公司应将培训、考试、发证状况报行业管理机构备案。
第五条公共汽车从业人员应获得与岗位相符合服务证。
第六条公共汽车从业人员上岗服务时应佩戴服务证,统一着装,用语规范,热情服务,礼貌待客。
第七条驾驶员应遵守下列服务规范:
(一)遵守交通法规,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安全行车;
(二)勤检查车辆,保持车辆性能良好,不驾驶带有故障车辆上线路运营;
(三)准点发车,做到起步稳、拐弯稳、行车稳、停车稳,停稳开门、关门走车;
(四)按核准线路、走向、站点、班次运营;
(五)到站停车,前车门对准站牌,在规定车道内靠边停直;
(六)三辆车以上(含三辆)同步进站时,第三辆及后来车辆应二次停站,开门上客;
(七)上下乘客后即驶离站点,不滞站揽客;
(八)对的使用车辆空调及换气设施;
(九)车辆因故不能继续行驶时,应向乘客阐明状况,并安排免费转乘同线同向车辆,同线同向车辆驾驶员不得回绝;
(十)雨雾天行车,能见度低于30m时,车辆应启动防雾灯、示宽灯和尾灯安全靠边,就近安全停放,能见度达到30m以上后恢复运营;
(十一)发生行车、客伤事故时,应积极急救伤者。
发生漏电、漏油、漏气起火时,应及时关闭电源、油阀、气阀,采用灭火办法。
同步,组织乘客安全有序离车并报警;
(十二)不得将车辆交给不符合规定人员驾驶;
(十三)服从行业管理人员、执法人员监督、检查;
(十四)驾驶无人售票车还应遵守关于乘务员服务规范。
第八条乘务员应遵守下列服务规范:
(一)用普通话(或报站器、电子显示屏)和英语对的预报前方停靠站,大型集散站应报清衔接线路;
(二)尊重乘客,耐心解答乘客询问,做到有问必答;
(三)动员其她乘客为老、幼、病、残、孕和怀抱婴儿乘客让座;
(四)维护车厢秩序,车厢满员时,劝导乘客等待下一班车;
(五)对携带危险品、易燃品、易爆品、易碎品和家禽家畜、宠物等不准乘车乘客,应耐心劝阻;
(六)安全开、关车门,禁止用车门催促、挤夹乘客;
(七)提示乘客注意乘车安全;
(八)保持车厢清洁,制止车内吸烟;
(九)早晚时间行车,在不影响安全前提下,应启动车厢灯;
(十)按规定收取车费(无人售票应验看投币、刷卡),收钱应唱收唱付,并提供票据;
(十一)执行关于免费乘车规定,对符合免费乘车规定乘客不得回绝;
(十二)捡拾乘客遗失物品,及时移送线路调度员解决;
(十三)服从行业管理人员、执法人员监督、检查;
(十四)配合驾驶员做好关于工作。
第九条调度员应遵守下列服务规范:
(一)认真执行行车作业筹划,如实填写调度日报表、记录运营状况;
(二)调度好运营间隔,保持车距平衡;
(三)加强现场调度,防止乘客滞站久候;
(四)遇影响行车恶劣天气,提示驾驶员注意行车安全;
(五)登记、保管好乘客遗失物品,做好招领、上交工作;
(六)按规定及时上报运营中发生重大事件。
第三章线路运营
第十条禁止以带车挂靠、承包等非公司化方式从事线路运营。
第十一条首末班车应按核准时间准点发车。
车辆在始发站应提迈进入站位开门候客。
第十二条高峰期间车辆运营间隔,迅速线路不应超过3分钟,干线线路不应超过5分钟,支线线路不应超过8分钟,观光线路不应超过20分钟。
第十三条平峰期间车辆运营间隔,迅速线路不应超过5分钟,干线线路不应超过8分钟,支线线路不应超过15分钟,观光线路不应超过30分钟。
第十四条依照客流变化,车辆运营间隔应合理缩短,保证客流疏运,缓和乘车拥挤。
第十五条购物直通车等为特定对象服务线路,车辆运营间隔依照服务对象需求,经行业管理部门审定后拟定。
第四章车辆
第十六条公司购买运营车辆前,应将拟购买车辆数量、车型、技术性能指标、拟投放线路,报行业管理部门核准;车辆投入运营前,按有关规定经行业管理机构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营;车辆运营时,应随车携带行业管理部门核发车辆运营证。
第十七条运营车辆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技术性能符合国家关于客车技术原则和环保规定,制动性能符合GB7258《机动车运营安全技术条件》对制动系规定;
(二)车辆长度≥8.5m,设立先后乘客车门。
确需选用车辆长度<8.5m和单乘客车门,应阐明理由;
(三)车门开闭灵活、安全可靠,设有防止夹伤乘客胶条或缓冲装置;
(四)扶手柱、拉手杆、吊环齐全、牢固;
(五)车内通道平整,通道内不得设立加座;
(六)车窗玻璃完好,闭合后不漏水,推拉或升降灵活;
(七)顶窗开闭灵活,闭合后不漏水;
(八)铰接式车辆伸缩篷完好,不漏水,铰接处防护装置牢固、安全;
(九)车厢地板、盖板、内侧围护板、顶盖护板完整牢固;
(十)按规定配备灭火器、安全锤;
(十一)合理设立车内扬声器,不得设立车外扬声器;
(十二)按车辆长度设立2~6个桔红色老、弱、病、残、孕专座;
(十三)在车厢侧窗上方设立乘车规则、线路图、票价、安全提示语、乘客监督电话;
(十四)车门上设立小朋友免费标志线;
(十五)车辆按行业管理规定喷涂辨认色彩;
(十六)驾驶门或相应两侧车身应喷印经营公司名称和车辆自编号,车尾右下方也应喷印车辆自编号,其字体颜色应与车身颜色明显区别。
第十八条双层车除应符合第十七条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上层车厢前挡风玻璃处设立防护栏;
(二)上层车厢内标注“上层车厢请勿站立”、“请勿打开车窗以防挂伤”提示语;
(三)上下楼梯乘客头部易碰触部位安装防护设施;
(四)楼梯口标注“上下楼梯注意安全”提示语;
第十九条无人售票车除应符合第十七条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安装投币箱、刷卡机、后车门安全监视器;
(二)设立具备中英文播报功能和音量控制功能报站器,并逐渐增设站名显示屏;
(三)车头标注“无人售票车”、车门相应位置标注“无人售票、自备零钞、恕不找零”、“上客门”、“下客门”,车厢内上下车门分别标注“此门不下客”、“请从此门下车”等提示语。
第二十条运营车辆车容车貌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车头灯、尾灯、方向灯、侧灯、顶灯齐全有效,面罩完好;
(二)车身外表光洁,无污迹、灰尘和泥土;
(三)车身外蒙皮无面积为40cm2以上破损或底色暴露;
(四)车身漆膜无面积为40cm2以上剥落;
(五)装饰条翘头不超过2cm;
(六)车门无油污;
(七)轮胎、挡板无油垢、泥土;
(八)玻璃干净无污迹;
(九)座椅无灰尘、积水、油污;
(十)车厢内壁无污迹;
(十一)地板、踏板无积尘、杂物;
(十二)驾驶区无积尘、油污、杂物。
第二十一条运营车辆车内扶手柱、拉手杆、吊环、座椅等应每周消毒1~2次;浮现流行性传染疾病时,应按卫生部门规定消毒。
第五章空调
第二十二条空调车车头应有“空调”标示,应具备调节车厢内空气温度、湿度功能,有独立新风换气装置。
第二十三条空调车应配备活动通风窗、抽排气电扇。
第二十四条空调车车厢内应设立温度显示装置。
第二十五条使用空调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空调车运营时,应保证车厢内有新鲜空气流动,避免空气混浊、憋闷;
(二)每年5月~9月,车内气温高于28℃时,启动冷气功能;每年11月~次年2月,车内气温低于12℃时,启动暖气功能。
第二十六条空调车维护和保养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定期对空调装置进行维护和工作性能技术检测,保证正常使用,不能正常使用不得投入运营;
(二)空调制冷系统回风滤网每7天至少清洗一次,蒸发器滤网每30天至少清洗一次;
(三)车辆运营途中空调系统浮现故障应修复后方可继续运营。
第六章路牌
第二十七条公共汽车应设立与线路相一致前路牌、后路牌、侧路牌。
路牌应采用发光显示,保证夜间能清晰辨认。
第二十八条电子式、灯箱式路牌应设立在车辆先后挡风玻璃上方和前乘客门后侧窗上方。
普通式路牌分别设立在前右侧挡风玻璃和后左侧挡风玻璃下方以及前乘客门后侧窗下方。
侧路牌应标明线路起讫站名并用双向箭头连接,其净尺寸不不大于1180mm×130mm。
第二十九条遇线路调节更换车辆时,应按规定更换路牌,不得采用暂时路牌代替。
第三十条保持路牌完整、清洁、清晰、醒目。
第七章站牌与候车亭
第三十一条站牌与候车亭实行资源共享、有偿使用,由行业管理部门统一规划、组织建设和规范改造。
第三十二条站牌与候车亭设计方案由行业管理机构拟定,制作、安装由公交专业站务公司负责,其她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计、制作、安装。
第三十三条站牌与候车亭设施设计、制作和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满足线路服务信息显示;
(二)美观大方、构造牢固、与周边景观协调;
(三)牌杆垂直、站牌端正,外表光滑、无毛刺、尖角,安装牢固;
(四)城区统一设立灯箱式站牌;
(五)候车亭应能遮阳避雨,有空间条件宜设立座椅、条凳;
(六)候车亭长度应依照道路条件、停靠线路和车辆数量、乘客人数等详细状况拟定,最长不适当超过100m,最短不适当不大于3m。
第三十四条站牌应标明线路编号、首末班车时间、本站站名、沿途站名、行驶方向等服务信息。
牌亭一体式,还应制作线路示意图。
第三十五条候车亭满足服务功能后剩余牌面可依法发布商业广告,但应保证牌面总数10%用于发布公益广告。
第三十六条站牌设计、制作、安装和迁移、撤销,应经行业管理机构核准。
第三十七条站牌安装竣工后,应告知行业管理机构参加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第三十八条因都市规划、建设、管理和公交线路调节,需要对站牌进行重新设计、制作、安装、迁移或者撤销时,应按行业管理机构规定变更。
暂时迁移站牌,迁移时间在3个月以内应设立暂时站牌,关于影响因素消除后,应及时恢复原固定站牌;迁移时间在3个月以上,应设立固定站牌。
在站牌迁移、撤销、恢复5日前,公司应在站点公示有关信息。
第三十九条站牌由所有经停线路共用,不得独占使用。
站务公司应合理收取站牌使用、维护费。
第四十条未经行业管理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变化站牌和候车亭设立地点、式样和站牌内容。
第四十一条站牌和候车亭应加强维护,保持清洁、完好,发现被污损、覆盖、毁坏或歪斜、笔迹模糊、色彩脱落、照明失效,应及时恢复。
第四十二条电子站牌设计、制作、安装和使用、维护另行规定。
第八章站名
第四十三条站名应注重形象性、标志性,有利辨认、以便群众。
第四十四条站名应符合如下规定:
(一)普通应使用地名管理部门命名原则地名;
(二)尽量保存市民熟知、长期使用、商定俗成站名;
(三)尽量避免“某某路某某段”类站名,已有宜逐渐调节或加注公益性副站名;
(四)主站名不得标注商业性站名,严格控制商业性副站名,标注商业性副站名应经行业管理机构核准;
(五)多条线路同站应标注同一站名,不得一站多名;
(六)临近交叉路口站名应尽量标注地片名;
(七)站名用中、英文标注。
第九章运营场站
第四十五条运营场站应体现“当代化、标志性、多功能”特点,在提供良好公交服务同步,成为都市景观新亮点。
运营场站实行业主建设、统一管理、资源共享、有偿使用。
第四十六条按规划建设运营场站投入使用前,应具备下列设施条件:
(一)有相应调度房、办公用房、公共厕所;
(二)有候车廊(亭)和无障碍设施;
(三)设立统一公交站牌和服务导向标志;
(四)设立线路图、乘车规则、票价、服务承诺、乘客监督电话;
(五)枢纽站配备智能调度系统,设立营运信息电子显示屏;
(六)有车辆清洗设施。
第四十七条既有运营场站应依照条件,按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进行相应改造。
第四十八条运营场站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站内客运秩序良好,保证乘客候乘安全;
(二)运营车辆进出站有序,在规定位置上下乘客;
(三)场站设施工作正常、环境整洁、物业完好;
(四)搞好场站安全、消防、保卫、卫生工作。
第十章检查与考核
第四十九条公共汽车经营公司应建立服务规范检查与考核制度,将执行规范状况纳入公司内部考核,与经济责任挂钩。
第五十条行业管理机构、交通行政执法机构按职责分工负责对公司执行规范状况实行检查与考核,对违背本规范,责令整治;对违背有关法规规定,依法予以行政惩罚。
第五十一条行业管理机构应建立社会监督机制,并及时调查解决关于投诉、批评。
第五十二条行业管理部门将公共汽车经营公司执行本规范状况纳入服务质量考核体系,作为延长、减少经营期限和授予、收回线路经营权以及其她奖惩根据。
第十一章附则
第五十三条本规范由成都市交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本规范自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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