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第八章 讲义.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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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第八章讲义
第八章 国际贸易术语与价格
教学目的与要求
通过本章内容的学习,考生应理解贸易术语的含义及性质:
掌握《2010通则》中11种贸易术语的基本含义;能够熟练使用FOB、CFR、CIF三种主要术语;在使用贸易术语的过程中具备有关的风险防范能力,并制定好买卖合同的价格条款。
第一节 贸易术语概述
一、贸易术语的重要性
贸易术语是在长期的国际贸易实践中产生和发展起来的,是用来表示商品的价格构成以及买卖双方所承担的风险、费用和责任的专门术语。
因此,贸易术语有两项基本的作用,一是表示商品价格的构成;二是说明货物在交接过程中有关的风险、责任和费用的划分,主要表现在确定交货地点、确定风险转移点、确定费用划分点、明确进出口通关手续及费用的负担和明确提供有关单据的责任。
1.确定交货点
贸易术语的一个明显作用就是确定交货点。
2.确定风险转移点
3.确定费用划分点和办理有关手续的责任
4.确定商品的价格构成因素
二、有关国际贸易术语的国际惯例
(一)《1932年华沙一牛津规则》
国际法协会于l928年在波兰华沙制定了CIF买卖合同的统一规则,此后,又在1932年牛津会议上,将此规则修订为21条,并更名为《1932年华沙一牛津规则》。
(二)《1990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
1941年7月,美国商会、美国进口商协会和全国对外贸易协会所组成的联合委员会正式通过并采用了《美国对外贸易定义》。
至l990年,美国商业团体又对该文本加以修订,改称《1990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
(三)《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是国际商会为了统一对各种贸易术语的解释而制定的,也是目前在国际贸易中最流行的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惯例。
最早的版本于l936年颁布,随后为了适应新的贸易形势的发展以及国际货物运输方式的新发展,又分别于1953年、l967年、l976年、l980年、l990年和2000年进行过多次修订和补充。
最新版本于2010年9月面世,并于2011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
但《2010通则》实施之后,《2000通则》并非就自动作废。
国际贸易惯例在适用的时间效力上并不存在“新法取代旧法”的说法,因此,当事人在订立贸易合同时仍然可以选择适用《2000通则》。
《2010通则》中的11种贸易术语分类
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的术语
适用于水上运输的术语
EXW(ExWorks):
工厂交货
FCA(FreeCareer):
货交承运人
CPT(CarriagePaidTo):
运费付至
CIP(CarriageandInsurancePaidTo):
运费、保险费付至
DAT(DeliveredAtTerminal):
运输终端交货
DAP(DeliveredAtPlace):
目的地交货
DDP(DeliveredDutyPaid):
完税后交货
FAS(FreeAlongsideShip):
船边交货
FOB(FreeOnBroad):
船上交货
CFR(CostandFreight):
成本加运费
CIF(Cost,InsuranceandFreight):
成本、保险费加运费
必须指出,上述各项国际贸易惯例并不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可以采用,也可以不采用,完全由当事人决定。
如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采用了某种贸易惯例,它对当事人就具有约束力。
第二节 适用于水上运输方式的术语
一、FOB术语
(一)基本含义
FOB的全称是FreeonBoard(…namedportofshipment),即装运港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
在使用时,术语后应注明“INCOTERMS2010”。
FOB是国际贸易中常用的贸易术语之一。
按该术语成交,卖方要在合同中约定的日期或期限内,将货物运到合同规定的装运港口,并交到买方指派的船只上,即完成其交货义务。
根据《2010通则》的解释,在FOB条件下,卖方要负担风险和费用,领取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证件,并负责办理出口手续。
同时,卖方还要自费提供证明其已按规定完成交货义务的证件,如果该证件并非运输单据,在买方要求下,并由买方承担风险和费用的情况下,卖方可给予协助取得提单或其他运输单据。
根据《2010通则》的规定,FOB术语只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
(二)买卖双方的基本义务
1.卖方义务
(1)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港、日期或期间内,将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交至买方指派的船上,并及时通知买方。
(2)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的证件,并负责办理货物出口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
(3)负担货物在装运港交到买方所派船只上之前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4)负责提供商业发票和证明卖方已按规定交货的清洁单据,如果买卖双方约定采用电子通信,则所有单据均可被具有同等效力的电子数据交换信息代替。
2.买方义务
(1)根据买卖合同的规定受领货物并支付货款。
(2)负责租船或订舱、支付运费,并将船名、装船地点和交货时间及时通知卖方。
(3)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的证件,并负责办理货物进口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
(4)负担货物在装运港交到买方所派船只上之后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三)应注意的问题
1.关于风险划分点变更的问题
在《2000通则》中,FOB术语的风险划分点以货物在指定的装运港指定的船只“越过船舷”为界。
以“船舷”为界表明货物在装上船之前的风险,均由卖方承担;货物装上船之后,货物发生的损坏或灭失,则由买方承担。
但在《2010通则》中,对FOB条件下风险划分的界限作了实质性的变更,即不再规定以船舷为界,而是规定以货物装到船上为界限,这时风险才由卖方转移给买方。
在此应注意,关于FOB术语风险划分点的变更问题,根据规则,同样适用于CFR和CIF术语。
案例思考
案情:
买卖双方签订FOB合同,卖方向买方出口一级大米200公吨。
装船时货物经公证人检验,符合合同规定的品质条件,卖方在装船后及时发出装船通知。
货物运输途中,由于海上风浪过大,大米被海水浸泡,品质受到影响。
当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只能按三级大米的价格出售,因而买方要求卖方赔偿市面差价损失。
分析:
上述案例系属风险承担问题。
显然,卖方在交付货物时,经公证人检验货物品质是符合规定的,而货物最终抵达目的港时的品质降级,是由于运输途中的海浪过大造成的。
根据《2010通则》,FOB术语风险以货物装上船为界,因此卖方不承担该项损失,而应由买方来承担。
2.正确理解派船与装运的关系
按照FOB条件达成交易,买方有租船订舱、安排船只到装运港接运货物的义务;卖方则要将合同规定的货物备妥,并在装运期内将货物装上买方所派的船只。
派船义务和装运义务之间存在着依存关系,应该说,买方的派船义务对于卖方的装运义务而言,是其先决条件,或者说前提条件。
这是因为FOB条件下,卖方不是将货物交到码头上,而是要交到买方所派的船上。
如果买方不能履行其派船的义务,卖方自然无法履行其装运的义务。
为了避免在实际操作上的脱节,导致货等船或者船等货,就需要交易双方对有关派船和装运的细节问题进行认真协商,并且在合同中加以明确规定。
3.出口通关的办理与美国贸易惯例的差异
《2010通则》规定,卖方必须自行承担风险和费用,取得任何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核准证件,并办理货物出口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
而根据《美国对外贸易定义》的解释,申领许可证和办理出口通关手续则由买方负责办理,其费用和风险也都由买方承担。
因此,为了避免由于贸易惯例的不同而产生误解,双方最好在合同中作出明确规定。
4.FOB的变形
(1)FOBLinerTerms(FOB班轮条件)
(2)FOBUnderTackle(FOB吊钩下交货)
(3)FOBStowed(FOB理舱费在内)
(4)FOBTrimmed(FOB平舱费在内)
(5)FOBStowedandTrimmed(卖方承担包括理舱费和平舱费在内的各项装船费用)
二、CFR术语
(一)基本含义
CFR的全称是CostandFreight,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在使用时,术语后应注明“INCOTERMS2010”。
CFR术语是国际贸易中常用的贸易术语之一。
按照《2010通则》的解释,卖方应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港和规定的期限内,将货物装上船,并及时通知买方。
货物装上船后发生的灭失或损害的风险,以及因货物交付后发生的事件所引起的任何额外费用,自交付之日起由卖方转移给买方。
卖方要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证件,并负责办理货物出口手续。
以上,与FOB条件下卖方承担的义务是相同的。
不同的是,在CFR术语下,与船方订立运输契约的责任和费用由卖方承担。
但是,从装运港至目的港的货运保险,仍由买方根据需要办理,保险费由买方承担。
CFR术语只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
(二)买卖双方的基本义务
1.卖方义务
(1)负责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装运港,将约定的货物装上船,运往指定目的港,并及时通知买方。
(2)负责办理货物出口手续,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的证件。
(3)负责租船或订舱,并支付至目的港的正常运费。
(4)负担货物在装运港交到自己安排的船只上之前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5)负责提供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和商业发票,或具有同等效力的电子数据交换信息,以及合同规定的运输单据和其他相关凭证。
2.买方义务
(1)负责按合同规定支付价款。
(2)自负风险和费用,办理货物进口手续,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的证件。
(3)负担货物在装运港交到自己安排的船只上之后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4)按合同规定接收货物,接收运输单据。
(三)应注意的问题
1.关于装船通知的特殊重要性
在采用CFR术语成交时,由于运输合同和保险合同分别由卖方和买方负责订立,为了使买方能及时办理海运货物保险,卖方在装运港装船后要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
根据惯例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如果由于卖方漏发通知,导致买方漏保,对由此产生的后果,卖方不能摆脱责任。
2.CFR术语的变形
(1)CFRLinerTerms(CFR班轮条件)
(2)CFRLanded(CFR卸到岸上)
(3)CFRUnderShip’sTackle(CFR吊钩下交货)
(4)CFRExShip’sHold(CFR舱底交货)
三、CIF术语
(一)基本含义
Cost,InsuranceandFreight,成本加运费加保险费付至指定目的港,在使用时,术语后应注明“INCOTERMS2010”。
(二)买卖双方的基本义务
1.卖方义务
(1)负责在合同规定的期间内和装运港,将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交至运往指定目的港的船上,并及时通知买方。
(2)负责办理货物出口手续,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的证件。
(3)负责租船或订舱,并支付至目的港的运费。
(4)负责办理货物运输保险,并支付保险费。
(5)负担货物在装运港交到自己安排的船只上之前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6)负责提供货物运往指定目的港的通常运输单据、商业发票和保险单,或具有同等效力的电子信息。
2.买方义务
(1)负责办理货物进口手续,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核准书。
(2)收取卖方按合同规定交付的货物,接收与合同相符的单据,并按合同规定支付价款。
(3)负担货物在装运港交到自己安排的船只上之后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三)应注意的问题
1.租船订舱问题
由于从装运港到目的港的运输合同由卖方负责签订,一般情况下,卖方根据货物的具体情况,选择适当的船舶,或者租用整船,或者班轮订舱。
2.装运港、目的港及航线问题
装运港和目的港在海洋运输中即运输的起点和终点。
在合同中规定装运港和目的港时,可以是各规定一个,也可以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甚至是选择港,这要由交易双方根据需要协商确定。
从实际做法来看,较多的还是各规定一个装运港和目的港。
3.CIF合同下的保险
根据国际贸易惯例,CIF条件达成交易,卖方的基本义务之一是自付费用办理自装运港至目的港的海运货物保险。
由于在CIF合同下,卖方是在装运港交货,运输途中的风险由买方承担,所以,可以说卖方办理保险属于替买方代办的性质。
为了保证买方的切身利益,双方在订立买卖合同时,对于保险问题通常都要作出较为明确、具体的规定。
4.CIF条件下的交货方式
CIF是一种典型的象征性交货方式。
所谓象征性交货,是针对实际交货而言。
前者指卖方只要按期在约定地点完成装运,并向买方提交合同规定的包括物权凭证在内的有关单证,就算完成了交货义务,而无需保证到货。
后者则是指卖方要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将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提交给买方或其指定的人,不能以交单代替交货。
在象征性交货方式下,卖方是凭单交货,买方是凭单付款,只要卖方如期向买方提交了合同规定的全套合格单据,即使货物在运输途中损坏或灭失,买方也必须接受有关单据并履行付款义务。
反之,如果卖方提交的单据不符合要求,即使货物完好无损地运达目的地,买方仍有权拒收单据、拒付货款。
但是,必须指出,按CIF术语成交,卖方履行其交单义务只是得到买方付款的前提条件,除此之外,他还必须履行交货义务。
如果卖方提交的货物不符合要求,买方即使已经付款,仍然可以根据合同的规定向卖方提出索赔。
案情:
我国某出口公司按CIF条件,凭不可撤销议付信用证支付方式向某外商出售一批货物。
该商按合同规定开来的信用证经我方审核无误。
我出口公司在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期限内在装运港将货物装上开往目的港的海轮,并在装运前向保险公司办理了货物运输保险。
但装船不久,海轮起火爆炸沉没,该批货全部灭失。
外商闻讯后来电表示拒绝付款。
你认为我出口公司应如何处理?
并说明理由。
分析:
本案涉及CIF合同的性质,即CIF术语达成的合同对买卖双方承担风险的划分。
按《2010年通则》的规定,采用CIF术语,凡货物在装船后发生的风险,应当由买方负责。
CIF合同是一种象征交货合同,特点是“凭单交货,凭单付款”,只要卖方按照合同要求将货物装船并提交了合格的单据,即使货物已在运输途中损坏或丢失,买方也必须履行付款义务。
因此在本案中,我方不应同意对方的要求,应由对方持我方转让的保险单据向保险公司索赔。
四、FAS术语
(一)基本含义
FAS的全称是FreeAlongsideShip(…namedportofshipment),即船边交货(……指定装运港),通常称作装运港船边交货。
在使用时,术语后应注明“INCOTERMS2010”。
根据《2010通则》的解释,按FAS术语成交,卖方要在约定的时间内将合同规定的货物交到指定的装运港买方指定的船边,在船边完成交货义务。
买卖双方负担的风险和费用均以船边为界。
如果买方所派的船只不能靠岸,卖方则要负责用驳船把货物运至船边,仍在船边交货。
装船的责任和费用由买方承担。
按该术语成交时,卖方要提供商业发票或电子信息,并自负费用和风险,提供通常的证明其完成交货义务的单据,如码头收据。
在买方要求下,并由买方承担费用和风险的情况下,卖方可协助买方取得运输单据。
货物通关过境所需要的出口许可证及其他官方证件,均由卖方负责办理。
该术语只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
在大宗货物的贸易中,特别是小麦、棉花、大豆、矿石等初级产品贸易中,出口商通常采用该术语。
(二)买卖双方的基本义务
1.卖方义务
(1)负责将货物按规定的期限交到指定的装运港买方所指派的船边。
(2)负责办理货物的出口手续,承担出口清关的费用。
(3)承担自货物在指定地点交由买方船边为止的风险和费用。
2.买方义务
(1)接收卖方提供的有关单据,收领货物,并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
(2)承担货物在指定地点交由船边为止的风险和费用。
(3)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的证件,并且办理货物进口所需海关手续,支付关税及其他有关费用。
(三)应注意的问题
1.FAS术语项下,船边通常是指船舶装卸设备的吊货机或岸上装卸索具可触及的范围。
2.当装货港口拥挤或大船无法靠近时,卖方征得买方同意可将交货条件改为“驳船上交货”(FreeonLighter),此时,卖方的责任仅在货物越过驳船船舷时为止,驳船费用及其风险可由买方承担。
3.在FAS术语项下,当买方没有及时向卖方发出关于装运船舶、装运地以及交货时间等通知,或所指定的船舶没有按时抵达装运港时,或船舶按时抵达却无法完成装货工作或提前停止装货时,在货物完成特定化后,风险和费用可提前转移。
4.《2010通则》中的FAS术语与《l990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中的FAS术语的规定有较大的差别。
按照美国术语的解释,FAS的全称是FreeAlongSide,是指货交各种运输工具的旁边,包括陆运在内均适用。
因此,对美国出口时则需要在FAS之后加上“Vessel”字样才表示《2010通则》中FAS的含义。
第三节 适用于各式运输方式的术语
一、EXW术语
EXW的全称是ExWorks(…namedplace),即工厂交货(……指定地点)。
在使用时,术语后应注明“INCOTERMS2010”。
EXW术语代表了在商品的产地或所在地交货的条件。
产地可以是工厂、农场、矿山或其他生产地点,所在地一般指仓库。
当买卖双方按照EXW条件谈判成交时,在EXW术语后面要具体注明产地名称,如EXW××工厂;或所在地名称,如EXW××仓库。
签约后,卖方要在规定的交货期内将合同规定的货物准备好,并与买方联系,由买方安排运输工具到交货地点接运货物。
当卖方将货物交给买方或其代理人控制时起,风险即由卖方转移给买方。
就是说,如果此后再发生货物损坏或者灭失的情况,其后果即由买方自己承担。
随着风险的转移,其他相关的责任和费用也相应转移给买方。
卖方不必过问货物出境、入境、运输及保险等事项。
由此可见,按EXW术语成交时,卖方承担的风险、责任及费用都是最小的。
在交单方面,卖方只需提供商业发票或电子数据,如合同有要求,才需提供证明所交货物与合同规定相符的证件。
至于货物出境所需的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证件,卖方本无义务提供。
但如果买方自己取得上述证件有一定困难,卖方应买方的要求,并由买方承担风险和费用的情况下,也可协助取得上述证件。
由于该术语下卖方不负责出口通关,如果买方不能直接或间接办理出口手续,则不应使用EXW术语,而应使用FCA术语。
EXW术语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
目前,EXW术语受到业界人士的欢迎,主要有两个原因:
其一,大部分的跨国公司通过在我国境内的分支机构直接在我国内地采购,经常主动采用EXW术语与内地企业签订购货合同;其二,在高科技产品贸易中也经常采用EXW术语作为交易条件。
此外,拍卖、寄售、展卖等贸易方式也经常采用EXW术语交易。
二、FCA术语
FCA的全称是FreeCarrier(…namedplace),即货交承运人(……指定地点)。
在使用时,术语后应注明“INCOTERMS2010”。
FCA术语是指卖方在指定地点将已经出口海关的货物,交付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完成交货。
所谓承运人,是指在运输合同中,通过铁路、公路、海上、航空、内河运输或这些方式的联合运输,承担履行运输或承担办理运输业务的任务人。
它既包括拥有运输工具、实际完成运输任务的运输公司,也包括不掌握运输工具的运输代理人。
如果买方指定了除承运人之外的其他人接收货物,卖方将货物交付给该人起,即完成交货义务,风险也自此时起转移给买方。
FCA术语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包括公路、铁路、江河、海洋、航空运输以及多式联运。
运用FCA术语订立贸易合同时,卖方义务主要有:
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将合同规定的货物置于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控制下,并及时通知买方;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的证件,并办理货物出口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承担将货物交给承运人控制之前的一切费用和风险;提交商业发票或具有同等效力的电子信息,并自负费用提供通常的交货凭证。
买方义务主要有:
签订从指定地点承运货物的合同,支付有关的运费,并将承运人名称及有关情况及时通知卖方;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的证件,并且办理货物进口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根据买卖合同的规定受领货物并支付货款;承担受领货物之后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此外,按照《2010通则》的规定,卖方的交货地点适用“管装不管运,管运不管卸”的原则。
也就是说,如果交货地点在卖方所在地,卖方负责将货物装上买方派来的运输工具,不必负责货物的运输工作;如果交货地点在卖方所在地之外,则卖方需要将货物运到指定的交货地点,但无须负担将货物从运输工具上卸下的责任。
如果双方没有在合同中约定具体的交货地点,且有几个具体交货地点可以选择,则选择权归卖方所有。
三、CPT术语
CPT的全称是CarriagePaidTo(…namedplaceofdestination),即运费付至(……指定目的地)。
在使用时,术语后应注明“INCOTERMS2010”。
CPT术语是卖方将货物交给其指定的承运人,此外须支付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地的运费,买方则承担交货后的一切风险和其他费用。
该术语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包括多式联运。
运用CPT术语订立贸易合同时,卖方的基本义务有:
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将合同规定的货物置于卖方指定的承运人控制下,并及时通知买方;必须提供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商业发票或具有同等效力的电子数据;必须自负费用按通常条件订立运输合同,经惯常路线、按习惯方式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地的约定地点或其他合适的具体地点;必须承担将货物交给承运人控制之前的风险;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的证件,并办理出口清关手续,支付关税及其他有关费用。
买方的基本义务有:
接受卖方提供的有关单据,受领货物,并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承担自货物在约定交货地点交给承运人控制之后的风险;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的证件,并且办理货物进口所需海关手续,支付关税及其他有关费用。
在使用CPT时应注意与CFR术语的区别。
两者都由卖方安排货物运输,支付有关运费;并办理出口手续,提交有关单据;都是货交承运人,风险即转移,货物在运输途中的风险由买方承担;都属于装运合同。
但是,两者也有一些区别。
首先,适用的运输方式不同,CFR仅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属港口到港口的运输;CPT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包括集装箱运输、多式联运、海陆空等),属于门至门的运输。
其次,交货和风险转移的地点不同。
CFR风险划分以装运港货物上船为界,CPT以货交承运人为界限。
第三,提交的单据不同。
CFR提供的是海运提单,属于物权凭证,可以转让,可以出售;CPT通常提供的是联运单据,只是交接货物的凭证,不能转让,不能出售。
从发展趋势来看,CPT有取代CFR的趋势。
四、CIP术语
CIP的全称是CarriageandInsurancePaidto(…namedplaceofdestination),即运费、保险费付至(……指定目的地)。
在使用时,术语后应注明“INCOTERMS2010”。
CIP术语是卖方将货物交给其指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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