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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文书样本
吉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昌邑分局
现场笔录
时间:
年月日时分至年月日时分
地点:
检查人员:
执法证件号码:
检查人员:
执法证件号码:
当事人:
(个人)姓名: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单位)名称:
住所(住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见证人: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单位或者住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通知当事人到场情况:
出示执法身份证件情况:
告知情况:
如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情况:
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年月日
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年月日
检查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年月日
年月日
第页共页
(续页)
检查情况:
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年月日
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年月日
检查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年月日
年月日
第页共页
吉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昌邑分局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
工商字〔〕号
:
为调查你(单位)涉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决定对有关证据(详见《(场所、设施、财物)清单》第号)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
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存放在
,由负责保管。
在此期间,不得损毁、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本局将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的,先行登记保存措施自动解除。
附件:
《(场所、设施、财物)清单》第号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印章)
年月日
送达回证
送达地点
送达方式
收件人
(签名或者盖章)
年月日
见证人
(签名或者盖章)
年月日
送达人
(签名或者盖章)
年月日
备注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承办机构留存。
吉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昌邑分局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工商字〔〕号
当事人:
(个人)姓名: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住所(住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经查,你(单位)涉嫌,本局根据的规定,决定对有关场所、设施、财物,(详见《(场所、设施、财物)清单》第号),实施(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情况复杂,需要延长期限的,本局将另行书面告知。
如对本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日(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附件:
《(场所、设施、财物)清单》第号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吉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昌邑分局
(印章)
年月日
送达回证
送达地点
送达方式
收件人
(签名或者盖章)
年月日
见证人
(签名或者盖章)
年月日
送达人
(签名或者盖章)
年月日
备注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承办机构留存。
吉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昌邑分局
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工商字〔〕号
当事人:
(个人)姓名: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住所(住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本局于年月日根据《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工商字〔〕号)对你(单位)有关(场所、设施、财物)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现决定自年月日起(全部;部分,详见《(场所、设施、财物)清单》第号)予以解除。
其中需退还你(单位)的财物,请你(单位)于三个月内领取。
逾期不领取的,本局将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理。
附件:
《(场所、设施、财物)清单》第号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承办机构留存。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印章)
年月日
送达回证
送达地点
送达方式
收件人
(签名或者盖章)
年月日
见证人
(签名或者盖章)
年月日
送达人
(签名或者盖章)
年月日
备注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承办机构留存。
吉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昌邑分局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场所、设施、财物)
委托保管书
工商字〔〕号
:
现委托你(单位)代为保管本局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有关(场所、设施、财物),(详见《(场所、设施、财物)清单》第号)。
在保管期间,未经本局同意,你(单位)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
因你(单位)原因造成的损失,本局有权予以追偿。
附件:
《(场所、设施、财物)清单》第号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印章)
年月日
送达地点
送达方式
收件人
(签名或者盖章)
年月日
见证人
(签名或者盖章)
年月日
送达人
(签名或者盖章)
年月日
备注
送达回证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承办机构留存。
吉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昌邑分局
先行处理物品通知书
工商字〔〕号
:
本局于年月日根据《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工商字〔〕号)(查封、扣押)了你(单位)的物品。
为防止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其中容易腐烂、变质的物品(详见《(场所、设施、财物)清单》第号),(
规定可以直接先行处理;经你(单位)同意),本局决定先行处理。
处理方式:
。
附件:
《(场所、设施、财物)清单》第号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印章)
年月日
送达地点
送达方式
收件人
(签名或者盖章)
年月日
见证人
(签名或者盖章)
年月日
送达人
(签名或者盖章)
年月日
备注
送达回证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承办机构留存。
吉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昌邑分局
(场所、设施、财物)清单
第号
编号
名称
规格(型号)或者地址
单位
数量或者面积
备注
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年月日
办案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年月日
年月日
保管人(签名或者盖章):
年月日
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年月日
第页共页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承办机构留存。
(续页)
编号
名称
规格(型号)或者地址
单位
数量或者面积
备注
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年月日
办案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年月日
年月日
保管人(签名或者盖章):
年月日
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年月日
第页共页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承办机构留存。
吉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昌邑分局
物品处理记录
处理物品:
见《(场所、设施、财物)清单》第号
物品来源:
处理依据:
处理时间:
处理地点:
执行人:
、
记录人:
见证人:
处理情况:
执行人(签名或者盖章):
年月日
年月日
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年月日
第页共页
(续页)
附件:
《(场所、设施、财物)清单》第号
执行人(签名或者盖章):
年月日
年月日
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年月日
第页共页
吉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昌邑分局
(查封、扣押)财物移送通知书
工商字〔〕号
:
年月日,本局根据《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工商字〔〕号)对你(单位)实施了(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因违法行为涉嫌犯罪,本局依法已将案件移送,相关涉案财物(详见《(场所、设施、财物)清单》第号)已于年月日按照有关规定一并移送。
附件:
《(场所、设施、财物)清单》第号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印章)
年月日
送达地点
送达方式
收件人
(签名或者盖章)
年月日
见证人
(签名或者盖章)
年月日
送达人
(签名或者盖章)
年月日
备注
送达回证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承办机构留存。
吉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昌邑分局
延长(查封、扣押)期限决定书
工商字〔〕号
当事人:
(个人)姓名: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住所(住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本局于年月日根据《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工商字〔〕号)对你(单位)有关(场所、设施、财物)(详见《(场所、设施、财物)清单》第号)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因情况复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经本局负责人批准,决定将行政强制措施的期限延长至年月日。
附件:
《(场所、设施、财物)清单》第号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印章)
年月日
送达地点
送达方式
收件人
(签名或者盖章)
年月日
见证人
(签名或者盖章)
年月日
送达人
(签名或者盖章)
年月日
备注
送达回证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承办机构留存。
吉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昌邑分局
(检测、检验、检疫、技术鉴定)期间告知书
工商字〔〕号
:
本局于年月日根据《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工商字〔〕号),对你(单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涉及的有关物品(详见《(场所、设施、财物)清单》第号),现已依法委托相关机构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技术鉴定)。
(检测、检验、检疫、技术鉴定)期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
附件:
《(场所、设施、财物)清单》第号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印章)
年月日
送达回证
送达地点
送达方式
收件人
(签名或者盖章)
年月日
见证人
(签名或者盖章)
年月日
送达人
(签名或者盖章)
年月日
备注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承办机构留存。
吉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昌邑分局
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
工商字〔〕号
:
本局于年月日作出(工商字〔〕号),决定对你(单位)。
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对该行政决定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该行政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局现催告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
。
收到本催告书后,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
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印章)
年 月日
送达回证
送达地点
送达方式
收件人
(签名或者盖章)
年月日
见证人
(签名或者盖章)
年月日
送达人
(签名或者盖章)
年月日
备注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承办机构留存。
吉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昌邑分局
强制执行申请书
工商字〔〕号
:
本局于年月日对被申请执行人
作出《》(工商字〔〕号),被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对该行政决定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该行政决定。
本局于年月日向被申请执行人送达了《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工商字〔〕号),但被申请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仍未履行行政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特依法申请你院强制执行。
附:
申请人:
(印章)
负责人:
年月日
送达回证
送达地点
送达方式
收件人
(签名或者盖章)
年月日
见证人
(签名或者盖章)
年月日
送达人
(签名或者盖章)
年月日
备注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承办机构留存。
行政处罚案件结案报告
案由
案件来源
当事人
名称/姓名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工作单位
职务或者
职业
住所或者
住址
案源发现时间
年月日
案发地
立案时间
年月日
行政处罚
决定书文号
办案人员及执法证编号
简要案情及
查处经过
行政处罚
内容
处罚执行方式及罚没财物的处置情况
办案人员
意见
办案机构
负责人意见
机关负责人
意见
填表人员: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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