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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价师5合同与索赔
第8章电力工程合同与索赔
第一节 电力工程施工合同
一、电力工程施工合同类型及选择
(一)电力工程施工合同的类型
可选择的合同类型根据计价方式的不同可分为:
总价合同、单价合同以及成本加酬金合同。
三者最大区别是风险分担不同。
1.总价合同。
总价合同是指在合同中确定一个完成项目的总价,承包人据此完成项目全部内容的合同。
这种合同类型能够使发包人在评标时易于确定报价最低的承包人、易于进行支付计算。
但这类合同仅适用于工程量不太大且能精确计算、工期较短、技术不太复杂、风险不大的项目。
因而采用这种合同类型要求发包人必须准备详细而全面的设计图纸(一般要求施工详图)和各项说明,使承包人能准确计算工程量。
总价合同又可以分为固定总价合同和可调总价合同。
⑴固定总价合同。
这是建设工程施工经常使用的一种合同形式。
总价被承包人接受以后,一般不得变动。
所以在招标签约前,必须已基本完成设计工作(达80%-100%),工程量和工程范围已十分明确。
但工程范围不宜过大,以减少双方风险。
也可阐明分期完成和分期付款办法。
这种形式适合于工期较短(一般不超过一年),对工程要求十分明确的项目。
⑵可调总价合同。
报价及签订合同时,以招标文件的要求及当时的物价计算总价合同。
但在合同条款中双方商定:
如果在执行合同中由于通货膨胀引起工料成本增加达到某一限度时,合同总价应相应调整。
这种合同方式,发包人承担了通货膨胀这一不可预见的费用因素的主要风险,承包人承担通货膨胀因素的次要风险以及通货膨胀因素外的其他风险。
工期较长(如一年以上)的工程,适合采用这种合同形式。
2.单价合同。
单价合同是承包人在投标时,按招标文件就分部分项工程所列出的工程量表确定各分部分项工程费用的合同类型。
这类合同的适用范围比较宽,其风险可以得到合理的分摊,并且能鼓励承包人通过提高工效等手段从成本节约中提高利润。
这类合同能够成立的关键在于双方对单价和工程量计算方法的确认。
在合同履行中需要注意的问题则是双方对实际工程量计量的确认。
单价合同也可以分为固定单价合同和可调单价合同。
(1)固定单价合同。
这也是经常采用的合同形式。
特别是在设计或其他建设条件(如地质条件)还不太明确的情况下(但技术条件应明确),而以后又需增加工程内容或工程量时,可以按单价适当追加合同内容。
在每月(或每阶段)工程结算时,根据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结算,在工程全部完成时以竣工图的工程量最终结算工程总价款。
(2)可调单价合同。
合同单价可调,一般在工程招标文件中规定。
在合同中签订的单价,根据合同约定的条款,如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物价发生变化等,可作调整。
有的工程在招标或签约时,因某些不确定性因素而在合同中暂定某些分部分项工程的单价,在工程结算时,再根据实际情况和合同约定对合同单价进行调整,确定实际结算单价。
3.成本加酬金合同。
成本加酬金合同,是由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工程项目的实际成本,并按事先约定的某一种方式支付酬金的合同类型。
在这类合同中,发包人需承担项目实际发生的一切费用,因此也就承担了项目的全部风险。
而承包人由于无风险,其报酬往往也较低。
这类合同的缺点是发包人对工程总造价不易控制,承包人也往往不注意降低项目成本。
成本加酬金合同有多种形式,但目前流行的主要有如下几种:
成本加固定费用合同;成本加定比费用合同;成本加奖金合同;成本加保证最大酬金合同;工时及材料补偿合同。
(二)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类型的选择
各种不同类型的合同有着各自的应用条件,合同各方的权利和责任的划分是不同的,合同各方承担的风险也不同,在实践中应根据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进行选择。
选择合同类型应考虑以下因素:
1.项目规模和工期长短。
如果项目的规模较小、工期较短,则合同类型的选择余地较大,总价合同、单价合同及成本加酬金合同都可选择。
由于选择总价合同发包人可以不承担风险,发包人较愿选用;对这类项目,承包人同意采用总价合同的可能性也较大,因为这类项目风险小,不可预测因素少。
如果项目规模大、工期长,则项目的风险也大,合同履行中的不可预测因素也多。
这类项目不宜采用总价合同。
2.项目的竞争情况。
如果在某一时期和某一地点,愿意承包某一项目的承包人较多,则发包人拥有较多的主动权,可按照总价合同、单价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的顺序进行选择。
如果愿意承包项目的承包人较少,则承包人拥有的主动权较多,可以尽量选择承包人愿意采用的合同类型。
3.项目的复杂程度。
如果项目的复杂程度较高,则意味着对承包人的技术水平要求高,项目的风险较大。
因此,承包人对合同的选择有较大的主动权,总价合同被选用的可能性较小。
如果项目的复杂程度低,则发包人对合同类型的选择握有较大的主动权。
4.项目的单项工程的明确程度。
如果单项工程的类别和工程量都已十分明确,则可选用的合同类型较多,总价合同、单价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都可以选择。
如果单项工程的分类已详细而明确,但实际工程量与预计的工程量可能有较大出入时,则应优先选择单价合同,此时单价合同为最合理的合同类型。
如果单项工程的分类和工程量都不甚明确,则无法采用单价合同。
5.项目准备时间的长短。
项目的准备包括发包人的准备工作和承包人的准备工作。
不同的合同类型需要不同的准备时间和准备费用。
总价合同需要的准备时间和准备费用最高,成本加酬金合同需要的准备时间和准备费用最低。
对于一些非常紧急的项目如抢险救灾等项目,给予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准备时间都非常短,因此,只能采用成本加酬金的合同形式。
反之,则可采用单价或总价合同形式。
6.项目的外部环境因素。
项目的外部环境因素包括:
项目所在地区的政治局势是否稳定、经济局势因素(如通货膨胀、经济发展速度等)、劳动力素质(当地)、交通、生活条件等。
如果项目的外部环境恶劣则意味着项目的成本高、风险大、不可预测的因素多,承包人很难接受总价合同方式,而较适合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
表8-1合同类型的选择
选择标准
总价合同
单价合同
成本加酬金合同
项目规模和工期长短
规模小,工期短
规模和工期适中
规模大,工期长
项目的竞争情况
激烈
正常
不激烈
项目的复杂程度
低
中
高
单项工程的明确程度
类别和工程量都很清楚
类别清楚,工程量有出入
分类与工程量都不甚清楚
项目准备时间的长短
高
中
低
项目的外部环境因素
良好
一般
恶劣
在选择合同类型时,一般情况下是发包人占有主动权。
但发包人不能单纯考虑己方利益,应当综合考虑项目的各种因素、考虑承包人的承受能力,确定双方都能认可的合同类型。
例题:
对于单价合同,下列叙述中正确的是()。
A.采用单价合同,要求工程量清单数量与实际工程数量偏差很小
B.可调单价合同只适用于地质条件不太落实的情况
C.单价合同的特点之一是风险由合同双方合理分担
D.固定单价合同对发包人有利,而对承包人不利
答案:
C。
二、我国现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组成
根据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工程建设施工的实际情况,并借鉴国际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l999年12月24日颁布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适用于各类公用建筑、民用住宅、工业厂房、交通设施及线路管道的施工和设备安装。
该合同文本与2003年颁布实施的《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示范文本)》及《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示范文本)》配套使用,同时与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等合同示范文本一起,形成一个完整的建设工程合同体系。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由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三部分组成,并附有三个附件:
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和工程质量保修书。
协议书是施工合同文本中总纲性的文件,规定了合同当事人双方最主要的权利义务,规定了组成合同的文件及合同当事人对履行合同义务的承诺,并且合同当事人在这份文件上签字盖章,因此具有很高的法律效力。
通用条款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承发包双方的权利义务作出的规定,除双方协商一致对其中的某些条款作了修改、补充或取消,双方都必须履行。
通用条款是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共性的一些内容抽象出来编写的一份完整的合同文件,具有很强的通用性,基本适用于各类建设工程。
通用条款由十一部分47条组成,主要内容包括:
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质量与检验;安全施工;合同价款与支付;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变更;竣工验收与结算;违约、索赔和争议;其他。
专用条款是对通用条款所作的必要的修改和补充,专用条款的条款号与通用条款相一致,但主要是空格,由当事人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予以明确或者对通用条款进行修改、补充。
附件是对施工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的进一步明确,并且使得施工合同当事人的有关工作一目了然,便于执行和管理。
三、《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的合同条款
(一)概述
2008年05月01日开始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施工招标文件》。
《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主要适用于具有一定规模的政府投资项目,且设计和施工不是由同一承包商承担的工程施工招标。
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可根据《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并结合本行业施工招标特点和管理需要,编制行业标准施工招标文件。
行业标准施工招标文件重点对“专用合同条款”、“工程量清单”、“图纸”、“技术标准和要求”作出具体规定。
1.《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的合同条款简介
《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的合同条款由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两部分构成,且附有合同协议书、履约担保和预付款担保等三个格式文件。
通用合同条款是以发包人委托监理人管理工程合同的模式设定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区别于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直接进行约定和操作的合同管理模式。
通用合同条款同时适用于单价合同和总价合同,合同条款中涉及单价合同和总价合同的,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应根据各行业和具体工程的不同特点和要求,进行修改和补充。
通用合同条款参考FIDIC有关内容,对发包人、承包人的责任进行恰当的划分,在材料和设备、工程质量、计量、变更、违约责任等方面,对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责任作了相对具体、集中和具有操作性的规定,为明确责任、减少合同纠纷提供了条件。
具体条款共分24个方面的问题:
一般约定,发包人义务,监理人,承包人,材料和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交通运输,测量放线,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进度计划,开工和竣工,暂停施工,工程质量,试验和检验,变更,价格调整,计量与支付,竣工验收,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保险,不可抗力,违约,索赔,争端的解决。
通用条款的主要内容将在下文中作进一步介绍。
考虑到建设工程施工的行业特点,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在编制行业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的“专用合同条款”时,可对“通用合同条款”进行补充、细化,除“通用合同条款”明确“专用合同条款”可作出不同约定外,补充和细化的内容不得与“通用合同条款”强制性规定相抵触,否则抵触内容无效。
2.合同文件的组成及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相互说明。
但是这些文件有时会产生冲突或含义不清。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⑴合同协议书。
⑵中标通知书。
⑶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注:
没有“招标文件”,因为投标函是响应招标文件的)。
⑷专用合同条款。
⑸通用合同条款。
⑹技术标准和要求。
⑺图纸。
⑻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⑼其他合同文件。
(约定越笼统解释力越强,约定越具体解释力越弱;越后约定解释力越强)
(二)施工合同双方的一般权利和义务
1.发包人义务。
发包人是指专用条款中指明并与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当承担的义务一般包括:
⑴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⑵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
⑶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以及施工场地内地下管线和地下设施等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⑷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
⑸发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
⑹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⑺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⑻发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承包人义务。
承包人是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负责工程的建造施工。
⑴遵守法律。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⑵依法纳税。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包括在合同价格内。
⑶完成各项承包工作。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的指示,实施、完成全部工程,并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提供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建造、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
⑷对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负责。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⑸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⑹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⑺避免施工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承包人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
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⑻为他人提供方便。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为他人在施工场地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各项工作提供可能的条件。
⑼工程的维护和照管。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竣工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竣工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竣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
⑽承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监理人★。
监理人是指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⑴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监理人受发包人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
监理人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但监理人无权免除或变更合同约定的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文件的审查或批准,对工程、材料和设备的检查和检验,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
监理人接受发包人委托的工程监理任务后,应组建现场监理机构,并在发布开工通知前进驻工地,及时开展监理工作。
监理机构由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人员组成。
⑵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监理人委派常驻施工场地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全权负责人。
监理人员在总监理工程师的授权范围内行使某项权力。
①总监理工程师的产生。
总监理工程师由监理人任命。
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将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
监理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须经发包人同意,并在调离14天前通知承包人。
总监理工程师短期离开施工场地的,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承包人。
②总监理工程师委托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监理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监理工作,但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合同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应将被授权监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
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总监理工程师的同意,与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
总监理工程师撤销某项授权时,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承包人。
监理人员没有在约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内,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提出否定意见的,视为已得到监理人的批准,但监理人员仍可在事后检查并拒绝该项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承包人对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可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异议,总监理工程师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
⑶监理人的指示。
监理人的指示应盖有监理人授权的施工场地机构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
在紧急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或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
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临时书面指示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书面确认函。
监理人在收到书面确认函后24小时内未予答复的,该书面确认函应被视为监理人的正式指示。
⑷商定或确定。
按照合同约定应当对有关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与合同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
不能达成一致的,总监理工程师应认真研究后审慎确定。
总监理工程师应将商定或确定的事项通知合同当事人,并附详细依据。
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有异议,构成争议的,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条款处理。
4.项目经理
⑴项目经理的产生和更换。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指派项目经理,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
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应在更换l4天前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
承包人项目经理短期离开施工场地,应事先征得监理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
监理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的,承包人应予以撤换。
⑵项目经理的职责。
承包人项目经理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的指示,负责组织合同工程的实施。
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监理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提交书面报告。
(三)施工进度和工期
(以下1.属于进度控制目标,开工、施工、竣工属于进度控制手段)
1.进度计划。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期限,编制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报送监理人。
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该进度计划视为已得到批准。
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称为合同进度计划。
不论何种原因造成工程的实际进度与批准的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也可以直接向承包人作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指示,承包人应按该指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批。
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
监理人在批复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
2.开工。
监理人应在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
监理人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
工期自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计算。
承包人应在开工日期后尽快施工。
承包人应按批准的合同进度计划,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监理人审批后执行。
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合同进度计划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道路、临时设施、材料设备、施工人员等施工组织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安排。
3.工期延误
(1)发包人的工期延误。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帮助记忆:
下列7条都是发包人主动性原因)①增加合同工作内容。
②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要求或其他特性。
③发包人迟延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变更交货地点的。
④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
⑤提供图纸延误。
⑥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预付款、进度款。
⑦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
应注意的是,上述原因并不一定必然造成工期延误。
例如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要求或其他特性、变更交货地点等一般都会影响费用和利润,但并不一定影响工期。
(2)承包人的工期延误。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完成工作,或监理人认为承包人施工进度不能满足合同工期要求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
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并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4.暂停施工★。
除了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或其他客观原因造成必要的暂停施工外,工程施工过程中,当一方违约使另一方受到严重损失的,受损方有权要求暂停施工,其目的是减少工程损失和保护受损方的利益。
但暂停施工将会影响工程进度,影响合同的正常履行,为此,合同双方都应尽量避免采取暂停施工的手段,而应通过协商,共同采取紧急措施,消除可能发生的暂停施工因素。
(1)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因下列暂停施工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①承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
②由于承包人原因为工程合理施工和安全保障所必需的暂停施工。
③承包人擅自暂停施工。
④承包人其他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⑤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承担的其他暂停施工。
(2)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3)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向承包人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暂停施工。
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保护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
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发生暂停施工的紧急情况,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向监理人提出暂停施工的书面请求。
监理人应在接到书面请求后的24小时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承包人的暂停施工请求。
(4)暂停施工后的复工。
暂停施工后,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工的影响。
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立即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
承包人收到复工通知后,应在监理人指定的期限内复工。
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5)暂停施工持续56天以上的处理办法。
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除了该项停工属于承包人的责任外,承包人可向监理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监理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28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工程或其中一部分工程继续施工。
如监理人逾期不予批准,则承包人可以通知监理人,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按有关变更条款的约定视为可取消工作。
如暂停施工影响整个工程,可视为发包人违约,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由于承包人责任引起的暂停施工,如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不认真采取有效的复工措施,造成工期延误,可视为承包人违约,由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5.竣工验收。
承包人应在其投标函中承诺的工期内完成合同工程。
实际竣工日期应经工程验收后确定,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
(1)工程竣工条件。
当工程具备以下条件时,承包人即可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①除监理人同意列入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单位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试运行以及检验和验收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
②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了符合要求的竣工资料。
③已按监理人的要求编制了在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施工计划。
④监理人要求在竣工验收前应完成的其他工作。
⑤监理人要求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清单。
(2)竣工验收过程。
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应审查申请报告的各项内容,①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28天内通知承包人,指出在颁发接收证书前承包人还需进行的工作内容。
②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28天内提请发包人进行工程验收。
发包人经过验收后同意接收工程的,应在监理人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56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工程接收证书。
③发包人验收后不同意接收工程的,监理人应按照发包人的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认真返工重做或进行补救处理,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
承包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重做或补救工作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经验收合格工程的实际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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