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消防工程师技术实务考点重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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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消防工程师技术实务考点重点
第一篇消防基本知识
第一章燃烧基本知识
1.所谓燃烧,是指可燃物与氧化剂作用发生放热反映,普通伴有火焰、发光和(或)发烟现象。
2.燃烧可分为有焰燃烧和无焰燃烧。
3.大某些燃烧产生和发展需要4个必要条件,即可燃物、助燃物(氧化剂)、引火源(温度)
和链式反映自由基,燃烧条件可以进一步用着火四周体来表达。
(口诀:
可助火势)
4.按照燃烧形成条件和发生瞬间特点,燃烧可分为为着火和爆炸。
5.气体燃烧方式有扩散燃烧和预混燃烧。
6.液体燃烧方式有闪燃、沸溢和喷溅。
7.固体燃烧方式有蒸发燃烧、表面燃烧、分解燃烧、熏烟燃烧(阴燃)和动力燃烧(爆炸)。
(口诀:
刊登意见时发烟才有动力)
第二章火灾基本知识
1.火灾发生常用因素有电气、吸烟、生活用火不慎、生产作业不慎、设备故障、玩火、放火和雷击。
2.灭火办法有冷却、隔离、窒息和化学抑制。
3.火灾分A、B、C、D、E、F六类。
A类固体、B类液体、C类气体。
4.火灾按所导致损失限度分为特别重大火灾、重大火灾、较大火灾和普通火灾四个级别。
(记忆办法:
313,151)
特别重大火灾:
死30人,伤100人,损1亿。
重大火灾:
死10人至30人,伤50人至100人,损5000万至1亿。
较大火灾:
死3人至10人,伤10人至50人,损1000万至5000万。
普通火灾:
死3人,伤10人,损1000万。
5.火灾发生常用因素:
电气、吸烟、生活用火不慎、设备故障、玩火、放火、雷击。
(口诀:
防(放)备吸烟不玩雷电)
6.热量传递有三种基本方式:
热传递、热对流和热辐射(太阳向地球表面热传递过程)。
(口诀:
传对幅)
7.烟气蔓延途径:
孔洞开口、穿越墙壁管线和缝隙、闷顶内、外墙面。
(口诀:
管缝内外开)
8.建筑火灾发展几种阶段:
初期增长阶段、充分发展阶段(轰燃)和衰减阶段。
第三章爆炸基本知识
01.可燃粉尘爆炸应具备三个条件,即粉尘自身具备爆炸性、粉尘必要悬浮在空气中并与空气混合到爆炸浓度、有足以引起粉尘爆炸火源。
02.粉尘爆炸特点,重要有如下几点:
(1)持续性爆炸是粉尘爆炸最大特点,因初始爆炸将沉积粉尘扬起,在新空间中形成更多爆炸性混合物而再次爆炸;
(2)粉尘爆炸所需最小点火能量较高,普通在几十毫焦耳以上,并且热表面点燃较为困难;
(3)与可燃气体爆炸相比,粉尘爆炸压力上升较缓慢,较高压力持续时间长,释放能量大,破坏力强。
03.空气中含水量越高,粉尘最小引爆能量越高;随着含氧量增长,爆炸浓度极限范畴扩大;有粉尘环境中存在可燃气体时,会大大增长粉尘爆炸危险性。
04.不同物质由于其理化性质不同,其爆炸极限也不同;虽然是同一种物质,在不同外界条件下,其爆炸极限也不同。
如在氧气中爆炸极限要比在空气中爆炸极限范畴宽,下限会减少。
05.引燃混气火源能量越大,可燃混气爆炸极限范畴越宽,爆炸危险性越大。
06.混气初始压力增长,爆炸范畴增大,爆炸危险性增长。
值得注意是,干燥一氧化碳和空气混合气体,压力上升,其爆炸极限范畴缩小。
07.混气初温越高,混气爆炸极限范畴越宽,爆炸危险性越大。
08.可燃混气中加入惰性气体,会使爆炸极限范畴变窄,普通上限减少,下限变化比较复杂。
当加入惰性气体超过一定量后来,任何比例混气均不能发送爆炸。
09.随着爆炸性混合物中可燃气体或液体蒸气浓度增长,爆炸产生热量增多,压力增大。
当混合物中可燃物质浓度增长到稍高于化学计量浓度时,可燃物质与空气中氧发生充分反映,因此爆炸放出热量最多,产生压力最大。
当混合物中可燃物质浓度超过化学计量浓度时,爆炸放出热量和爆炸压力随可燃物质浓度增长而减少。
10、常用引起爆炸点火源重要有机械火源、热火源、电火源及化学火源,见表。
常用引起爆炸点火源
火源类别
火源举例
机械火源
撞击、摩擦
热火源
高温热表面、日光照射并聚焦
电火源
电火花、静电火花、雷电
化学火源
明火、化学反映热、发热自燃
第四章易燃易爆危险品消防安全知识
01.某一炸药所需最小起爆能,即为该炸药敏感度。
02.易燃气体是指温度在20℃、原则大气压101.3kPa时,爆炸下限≤13%(体积),或燃烧范畴不不大于12个百分点(爆炸浓度极限上、下限之差)气体。
03.易燃气体分为二级。
I级:
爆炸下限<10%;或无论爆炸下限如何,爆炸极限范畴≥12个百分点;II级:
10%≤爆炸下限<13%,且爆炸极限范畴<12个百分点。
实际应用中,普通将爆炸下限<10%气体归为甲类火险物质,爆炸下限≥10%气体归为乙类火险物质。
04.普通来说,由简朴成分构成气体,如氢气(H2)比甲烷(CH4)、一氧化碳(CO)等,比复杂成分构成气体易燃,燃速快,火焰温度高,着火爆炸危险性大。
05.价键不饱和易燃气体比相相应价键饱和易燃气体火灾危险性大。
06.易燃气体当压力不变时,气体温度与体积成正比;当温度不变时,气体体积与压力成反比,即压力越大,体积越小;在体积不变时,气体温度与压力成正比,即温度越高,压力越大。
07.气体中所含液体或固体杂质越多,多数状况下产生静电荷也越多;气体流速越快,产生静电荷也越多。
08.用高压合金钢并含铬、钼等一定量稀有金属制造材料,定期检查其耐压强度等。
09.易燃液体分为三级。
(1)I级。
初沸点≤35℃;
(2)II类。
闪点<23℃,并初沸点不不大于35℃;(3)III类。
23℃≤闪点≤35℃,并初沸点不不大于35℃;或闪点不不大于35℃并≤60℃初沸点不不大于35℃且持续燃烧。
实际应用中,普通将闪点<28℃液体归为甲类火险物质,将闪点≥28℃且<60℃液体归为乙类火险物质,将闪点≥60℃液体归为丙类火险物质。
10.燃点低于300℃为易燃固体,如大某些化工原料及其制品,但合成橡胶、合成树脂、合成纤维属可燃固体。
11.氧化性物质系指处在高氧化态,具备强氧化性,易分解并放出氧和热量氧化剂,涉及具有过氧基无机物;有机过氧化物是一种具有两价—O—O—构造有机物质,也也许是过氧化氢衍生物。
第二篇建筑防火
第一章概述
01.建筑起火因素归纳起来重要有电气火灾、生产作业类火灾、生活用火不慎、吸烟、玩火、放火和自燃、雷击、静电等其他因素。
02.建筑防火技术办法重要有:
总平面布置、建筑构造防火、建筑材料防火、防火分区别隔、安全疏散、防烟排烟、建筑防爆和电气防火。
第二章生产和储存物品火灾危险性分类
01.评估气体火灾危险性重要指标:
爆炸极限和自燃点是评估气体火灾危险性重要指标。
可燃气体爆炸浓度极限范畴越大,爆炸下限越低,越容易与空气或其他助燃气体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其火灾爆炸危险性越大。
可燃气体自燃点越低,遇有高温表面等热源引燃也许性越大,火灾爆炸危险性越大。
02.闪点是评估液体火灾危险性重要指标(评估可燃液体火灾危险性最直接指标是蒸气压,蒸气压越高,越易挥发,闪点也越低,由于蒸气压很难测量,因此世界各国都是依照液体闪点来拟定其危险性)。
闪点越低液体,越易挥发而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引燃也越容易。
对于可燃液体,普通还用自燃点作为评估火灾危险性标志,自燃点越低液体,越易发生自燃。
03.对于绝大多数可燃固体来说,熔点和燃点是评估其火灾危险性重要标志参数。
熔点低固体易蒸发或气化,燃点也较低,燃烧速度也较快。
许多低熔点易燃固体尚有闪燃现象。
固体物料由于构成和性质存在差别较大,各有其不同燃烧特点,复杂燃烧现象,增长了评估火灾危险性难度,评估标志不一。
例如,粉状可燃固体是以爆炸浓度下限作为标志;遇水燃烧固体是以与水反映速度快慢和放热量大小为标志;自燃性固体物料是以其自燃点作为标志;受热分解可燃固体是以其分解温度作为评估标志。
04.将甲类火灾危险性液体闪点基准定为不大于28℃,乙类定为不不大于28℃(涉及)并不大于60℃,丙类定为不不大于60℃(涉及),这样划分甲、乙、丙类是以汽油、煤油、柴油闪点为基准。
05.将爆炸下限<10%气体划为甲类,例如,氢气、甲烷、乙烯、乙炔、环氧乙烷、氯乙烯、硫化氢、水煤气和天然气等绝大多数可燃气体。
少数气体爆炸下限不不大于10%,在空气中较难达到爆炸浓度,因此将爆炸下限≥10%气体划为乙类,例如,氨气、一氧化碳和发生炉煤气等少数可燃气体。
06.储存物品火灾危险性分类及举例
类别
火灾危险性特性
举例
甲
1.闪点<28℃液体
2.爆炸下限<10%气体,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气作用能产生爆炸下限<10%气体固体物质
3.常温下能自行分解或在空气中氧化能导致迅速自燃或爆炸物质
4.常温下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汽作用能产生可燃气体并引起燃烧或爆炸物质
5.遇酸、受热、撞击、摩擦以及遇有机物或硫磺等易燃无机物,极易引起燃烧或爆炸强氧化剂
6.受撞击、摩擦或与氧化剂、有机物接触时能引起燃烧或爆炸物质
1.己烷、戊烷,石脑油,环戊烷,二硫化碳,苯,甲苯,甲醇,乙醇,乙醚,蚁酸甲酯、醋酸甲酯、硝酸乙酯,汽油,丙酮,丙烯,乙醚,60度以上白酒
2.乙炔,氢,甲烷,乙烯,丙烯,丁二烯,环氧乙烷,水煤气,硫化氢,氯乙烯,液化石油气,电石,碳化铝
3.硝化棉,消化纤维胶片,喷漆棉,火胶棉,赛璐珞棉,黄磷
4.金属钾、钠、锂、钙、锶,氢化锂,四氢化锂铝,氢化钠
5.氯酸钾,氯酸钠,过氧化钾,过氧化钠,硝酸铵
6.赤磷,五硫化磷,三硫化磷
乙
1.闪点≥28℃至<60℃液体
2.爆炸下限≥10%气体
3.不属于甲类氧化剂
4.不属于甲类易燃固体
5.助燃气体
6.常温下与空气接触能缓慢氧化,积热不散引起自燃物品
1.煤油,松节油,丁烯醇,异戊醇,丁醚,醋酸丁酯,硝酸戊酯,乙酰丙酮,环己胺,溶剂油,冰醋酸,樟脑油,蚁酸
2.氨气,液氯
3.硝酸铜,铬酸,亚硝酸钾,重铬酸钠,铬酸钾,硝酸,硝酸汞,硝酸钴,发烟硫酸,漂白粉
4.硫磺,镁粉,铝粉,赛璐珞板(片),樟脑,萘,生松香,硝化纤维漆布,硝化纤维色片
5.氧气,氟气
6.漆布及其制品,油布及其制品,油纸及其制品,油绸及其制品
丙
1.闪点≥60℃液体
2.可燃固体
1.动物油,植物油,沥青,蜡,润滑油,机油,重油,闪点≥60℃柴油,糖醛,>59度至<60度白酒
2.化学、人造纤维及其织物,纸张,棉、毛、丝、麻及其织物,谷物,面粉,天然橡胶及其制品,竹、木及其制品,中药材,电视机、收录机等电子产品,计算机房已录数据磁盘储存间,冷库中鱼、肉间
丁
难燃烧物品
自熄性塑料及其制品,酚醛泡沫塑料及其制品,水泥刨花板
戊
不燃烧物品
钢材,铝材,玻璃及其制品,搪瓷制品,陶瓷制品,不燃气体,玻璃棉,岩棉,陶瓷棉,硅酸铝纤维,矿棉,石膏及其无纸制品,水泥,石,膨胀珍珠岩
注:
(1)同一座仓库或仓库任一防火分区内储存不同火灾危险性物品时,仓库或防火分区火灾危险性应按火灾危险性最大物品拟定。
(2)丁、戊类储存物品仓库火灾危险性,当可燃包装重量不不大于物品自身重量1/4或可燃包装体积不不大于物品自身体积1/2时,应按丙类拟定。
第三章建筑分类与耐火级别
01.按使用性质分类
(1)民用建筑。
按使用功能和建筑高度,民用建筑分类见表。
民用建筑分类
名称
高层民用建筑
单、多层民用建筑
一类
二类
住宅建筑
建筑高度不不大于54m住宅建筑(涉及设立商业服务网点住宅建筑)
建筑高度不不大于27m,但不大于54m住宅建筑(涉及设立商业服务网点住宅建筑)
建筑高度不不不大于27m住宅建筑(涉及设立商业服务网点住宅建筑)
公共建筑
1.建筑高度不不大于50m公共建筑
2.建筑高度24m以上某些任一楼层建筑面积不不大于1000㎡商店、展览、电信、邮政、财贸金融建筑和其她各种功能组合建筑
3.医疗建筑、重要公共建筑
4.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和防灾指挥调度建筑、网局级和省级电力调度5.藏书超过l00万册图书馆、书库
除一类高层公共建筑外其她高层民用建筑
1.建筑高度不不大于24m单层公共建筑。
2.建筑高度不不不大于24m其她民用建筑。
上表中,住宅建筑是指供单身或家庭成员短期或长期居住使用建筑。
公共建筑指供人们进行各种公共活动建筑,涉及教诲、办公、科研、文化、商业、服务、体育、医疗、交通、纪念、园林、综合类建筑等。
02.按其构造形式和建造材料构成可分为木构造、砖木构造、砖与钢筋混凝土混合构造(砖混构造)、钢筋混凝土构造、钢构造、钢与钢筋混凝土混合构造(钢混构造)等。
03.按建筑高度可分为两类。
(1)单层、多层建筑。
27m如下住宅建筑、建筑高度不超过24m(或已超过24m但为单层)公共建筑和工业建筑。
(2)高层建筑。
建筑高度不不大于27m住宅建筑和其她建筑高度不不大于24m非单层建筑。
国内对建筑高度超过100m高层建筑,称超高层建筑。
04.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级别
燃烧性能级别
名称
A
不燃材料(制品)
B1
难燃材料(制品)
B2
可燃材料(制品)
B3
易燃材料(制品)
05.建筑构件燃烧性能,重要是指构成建筑构件材料燃烧性能。
1.不燃性。
用不燃烧性材料做成构件统称为不燃性构件。
不燃烧材料是指在空气中受到火烧或高温作用时不起火,不微燃,不炭化材料。
如钢材、混凝土、砖、石、砌块、石膏板等。
2.难燃性。
凡用难燃烧性材料做成构件或用燃烧性材料做成而用非燃烧性材料做保护层构件统称为难燃性构件。
难燃烧性材料是指在空气中受到火烧或高温作用时难起火、难微燃、难炭化,当火源移走后燃烧或微燃及时停止材料。
如沥青混凝土、经阻燃解决后木材、塑料、水泥、刨花板、板条抹灰墙等。
3.可燃性。
凡用燃烧性材料做成构件统称为可燃性构件。
燃烧性材料是指在空气中受到火烧或高温作用时及时起火或微燃,且火源移走后仍继续燃烧或微燃材料。
如木材、竹子、刨花板、保丽板、塑料等。
06.耐火极限是指建筑构件准时间-温度原则曲线进行耐火实验,从受到火作用时起,到失去支持能力或完整性或失去隔火作用时止这段时间,用小时(h)表达。
其中,支持能力是指在原则耐火实验条件下,承重或非承重建筑构件在一定期间内抵抗垮塌能力;耐火完整性是指在原则耐火试验条件下,建筑分隔构件当某一面受火时,能在一定期间内防止火焰和热气穿透或在背火面浮现火焰能力;耐火隔热性是指在原则耐火实验条件下,建筑分隔构件当某一面受火时,能在一定期间内其背火面温度不超过规定值能力。
07.影响耐火极限要素:
材料自身属性、建筑构配件构造特性、材料与构造间构造方式、原则所规定实验条件、材料老化性能、火灾种类和使用环境规定。
08.厂房和仓库耐火级别分一、二、三、四级,民用建筑耐火级别也分为一、二、三、四级,民用建筑耐火级别应依照其建筑高度、使用功能、重要性和火灾扑救难度等拟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和一类高层建筑耐火级别不应低于一级;
②单、多层重要公共建筑和二类高层建筑耐火级别不应低于二级。
第四章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01.防火间距拟定原则:
防止火灾蔓延、保障灭火救援场地需要、节约土地资源、防火间距计算(防火间距应按相邻建筑物外墙近来距离计算,如外墙有凸出可燃构建,则应从其凸出某些外缘算起,如为储罐或堆场,则应从储罐外壁或堆场堆垛外缘算起。
)
02.民用建筑之间防火间距(m)
建筑类别
高层民用建筑
裙房和其她民用建筑
一、二级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高层民用建筑
一、二级
13
9
11
14
裙房和其她民用建筑
一、二级
9
6
7
9
三级
11
7
8
10
四级
14
9
10
12
在执行上表规定期,应注意如下几点:
(1)相邻两座单、多层建筑,当相邻外墙为不燃性墙体且无外露可燃性屋檐,每面外墙上无防火保护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且面积之和不不不大于该外墙面积5%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规定减少25%。
(2)两座建筑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高出相邻较低一座一、二级耐火级别建筑屋面15m及如下范畴内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
图2-4-3当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时防火间距示意图
图2-4-4当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时防火间距示意
(3)相邻两座高度相似一、二级耐火级别建筑中相邻任一侧外墙为防火墙、屋顶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
(4)相邻两座建筑中较低一座建筑耐火级别不低于二级,屋面板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屋顶无天窗且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应不大于3.5m;对于高层建筑,不应不大于4m。
(5)耐火级别低于四级既有建筑,其耐火级别可按四级拟定。
(6)建筑高度不不大于100m民用建筑与相邻建筑防火间距,当符合规范容许减小条件时,仍不应减小。
7.防火间距局限性时消防技术办法:
防火间距由于场地等因素,难于满足国家关于消防技术规范规定期,可依照建筑物实际情况,采用如下补救办法:
(1)变化建筑物生产和使用性质,尽量减少建筑物火灾危险性,变化房屋某些构造耐火性能,提高建筑物耐火级别。
(2)调节生产厂房某些工艺流程,限制库房内储存物品数量,提高某些构件耐火极限和燃烧性能。
(3)将建筑物普通外墙改造为防火墙或减少相邻建筑开口面积,如开设门窗,应采用防火门窗或加防火水幕保护。
(4)拆除某些耐火级别低、占地面积小,使用价值低且与新建筑物相邻原有陈旧建筑物。
(5)设立独立室外防火墙。
在设立防火墙时,应兼顾通风排烟和破拆扑救,切忌盲目设立,顾此失彼。
8.锅炉房、变压器室布置
(1)燃油和燃气锅炉房、变压器室应设立在首层或地下一层靠外墙部位,但常(负)压燃油、燃气锅炉可设立在地下二层,当常(负)压燃气锅炉距安全出口距离不不大于6m时,可设立在屋顶上。
燃油锅炉应采用丙类液体作燃料。
采用相对密度(与空气密度比值)不不大于等于0.75可燃气体为燃料锅炉,不得设立在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内。
(2)锅炉房、变压器室门均应直通室外或直通安全出口;外墙开口部位上方应设立宽度不不大于1m不燃烧体防火挑檐或高度不不大于1.2m窗槛墙。
(3)锅炉房、变压器室与其他部位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不燃烧体隔墙和1.50h不燃烧体楼板隔开。
在隔墙和楼板上不应开设洞口,当必要在隔墙上开设门窗时,应设立甲级防火门窗。
(4)当锅炉房内设立储油间时,其总储存量不应不不大于1m³,且储油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防火隔墙与锅炉间隔开,当必要在防火隔墙上开门时,应设立甲级防火门。
(5)变压器室之间、变压器室与配电室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不燃烧体墙隔开。
(6)油浸电力变压器、多油开关室、高压电容器室,应设立防止油品流散设施。
油浸电力变压器下面应设立储存变压器所有油量事故储油设施。
(7)锅炉容量应符合现行国标《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关于规定。
油浸电力变压器总容量不应不不大于1260kV·A,单台容量不应不不大于630kV·A。
(8)应设立火灾报警装置。
(9)应设立与锅炉、油浸变压器容量和建筑规模相适应灭火设施。
(10)燃气锅炉房应设立防爆泄压设施,燃气、燃油锅炉房应设立独立通风系统,并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关于对燃油、燃气锅炉房通风规定关于规定。
9.柴油发电机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不燃烧体隔墙和1.50h不燃烧体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10.消防控制室布置
(1)单独建造消防控制室,其耐火级别不应低于二级。
(2)附设在建筑物内消防控制室,宜设立在建筑物内首层靠外墙部位,亦可设立在建筑物地下一层,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隔墙和1.50h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疏散门应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
(3)禁止与消防控制室无关电气线路和管路穿过。
(4)不应设立在电磁场干扰较强及其他也许影响消防控制设备工作设备用房附近。
11.消防设备用房布置
附设在建筑物内消防设备用房,如固定灭火系统设备室、消防水泵房和通风空气调节机房、防排烟机房等,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隔墙和1.50h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
12.观众厅、会议厅、多功能厅高层建筑内观众厅、会议厅、多功能厅等人员密集场合,应设在首层或二、三层;当必要设在其他楼层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一种厅、室建筑面积不适当超过400㎡。
(2)一种厅、室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
(3)必要设立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4)幕布和窗帘应采用经阻燃解决织物。
13.歌舞厅、卡拉0K厅(含具备卡拉0K功能餐厅)、夜总会、录像厅、放映厅、桑拿浴室(除洗浴某些外)、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合(如下简称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合),应布置在建筑首层或二、三层,宜靠外墙设立,不应布置在袋形走道两侧和尽端,当必要设立在其他楼层时,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应设立在地下二层及二层如下,设立在地下一层时,地下一层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不应不不大于10m。
(2)一种厅、室建筑面积不应超过200㎡。
(3)一种厅、室出口不应少于两个,当一种厅、室建筑面积不大于50㎡,可设立一种出口。
(4)应设立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及防烟、排烟设施等。
第五章防火防烟分区与分隔
01.不同耐火级别民用建筑防火分区最大容许建筑面积
名称
耐火级别
防火分区最大容许建筑面积(㎡)
备注
高层民用建筑
一、二级
1500
对于体育馆、剧场观众厅,防火分区最大容许建筑面积可适当增长。
单、多层民用建筑
一、二级
2500
三级
1200
—
四级
600
—
地下或半地下建筑
(室)
一级
500
设备用房防火分区最大容许建筑面积不应不不大于1000㎡。
当建筑内设立自动灭火系统时,防火分区最大容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表规定增长1.0倍;局部
设立时,防火分区增长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1.0倍计算。
裙房与高层建筑主体之间设立防火墙时,裙房防火分区可按单、多层建筑规定拟定。
一、二级耐火级别建筑内营业厅、展览厅,当设立自动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采用不燃或难燃装修材料时,每个防火分区最大容许建筑面积可恰当增长,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设立在高层建筑内时,不应不不大于4000㎡;
(2)设立在单层建筑内或仅设立在多层建筑首层内时,不应不不大于10000㎡;
(3)设立在地下或半地下时,不应不不大于㎡。
总建筑面积不不大于0㎡地下或半地下商业营业厅,应采用无门、窗、洞口防火墙、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楼板分隔为各种建筑面积不不不大于0㎡区域。
相邻区域确需局部水平或竖向连通时,应采用符合规定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防火隔间、避难走道、防烟楼梯间等方式进行连通。
02.隧道内变电站、管廊、专用疏散通道、通风机房及其她辅助用房等,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防火隔墙和乙级防火门等分隔办法与车行隧道分隔。
03.水平防火分区,即采用一定耐火极限墙、楼板、门窗等防火分隔物按防火分区面积进行分隔空间。
按垂直方向划分防火分区也称竖向防火分区,可把火灾控制在一定楼层范畴内,防止火灾向其她楼层垂直蔓延,重要采用品有一定耐火极限楼板做分隔构件。
04.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合互相分隔独立房间,如卡拉OK每间包房、桑拿浴每间按摩房或休息室等房间应是独立防火分隔单元。
当其布置在地下或四层及以上楼层时,一种厅、室建筑面积不应不不大于200㎡,虽然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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