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除工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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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除工程
建筑行业中流传着这样一句谚语,“造屋步步紧,拆屋步步松”。
这句谚语形象地说明了建筑物在“建”与“拆”的过程中的不同特点。
在建筑物建造过程中,建筑物从开始时的多个单体结构逐步变成平面组合结构和空间立体结构,从开始的不稳定结构逐步变成稳定结构,最终成型的建筑物能够承受来自屋面、楼面等各个角度的各种垂直和水平的压力。
在建造过程中,为防止意外出现,施工方往往需要采取临时支撑或临时加固等技术措施。
拆除旧建筑物与上述情况刚好相反,建筑物从开始的平面组合结构或空间立体结构逐步变成平面的、单体的结构,从开始的稳定结构逐步变成不稳定结构。
因此,在拆除旧建筑物过程中,必须采取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弄清旧建筑物的结构
不同结构的建筑物有不同的受力特性,它们在建造时有不同的施工顺序和施工方法。
例如,框架结构房屋与砖混结构房屋有明显的区别,前者由框架梁、柱构成承重结构体系,砖墙仅仅起到填充和护围作用;后者则以砖墙为主要承重结构。
而拱形结构房屋则既有垂直荷载,又有水平推力,具有独特的受力特性。
在拆除旧建筑物之前,施工人员应找到要拆除建筑物的竣工图纸,了解要拆除旧建筑物的结构、建筑及水电、设备管线的分布情况。
强调要找到竣工图纸,是因为施工过程中可能有变更,原始图纸可能有不准确的地方。
在熟悉图纸的基础上,还应对拆除现场进行实地察看和调查,充分掌握房屋场地、道路等情况的第一手资料,为编制施工组织方案作准备。
编制施工组织方案
在拆除旧建筑物之前,应周密编制施工组织方案,认真做好技术交底工作。
施工组织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包括以下几项内容。
被拆除建筑物的情况。
要列出被拆除建筑物的结构类型、建筑情况及水电、煤气等设备管线的布置情况,必要时应附有简图——平面图及剖面图等。
编制施工准备计划。
主要包括技术、现场、机械设备和器具、劳动力等几个要素。
明确拆除方法和拆除顺序。
从拆除方法来讲,应明确是用人工、机械还是爆破方法拆除。
从拆除顺序来讲,应明确结构构件拆除的先后顺序。
以排架结构厂房为例,建造时,吊装有单件起吊法和综合起吊法两种,在拆除时,顺序刚好相反。
施工人员组织和施工进度计划。
应明确各工种施工人员的组织和分工情况。
如进行拆除操作时施工作业面较大,可将现场分成几个作业区;如果施工作业面较小,可按照二班制或三班制的方法施工,以加快拆除进度。
施工平面布置。
施工平面图是施工现场安排各项工作的依据,也是进行施工准备的依据。
落实安全技术措施
施工现场应有供施工人员安全可靠站立的场所。
进行多层楼房拆除作业前,施工方应搭设牢固的脚手架供施工人员站立,禁止施工人员直接站立在被拆除的砖墙或单梁上作业。
进行高处作业时,施工人员应系好安全带,有关部门还应为其搭建临时护栏。
建筑物拆除过程中,应禁止施工人员将拆除物直接从高处抛掷到地上。
多层楼房拆除过程中,可搭设井架运输拆除物,也可设置溜槽将拆除物运至地面。
尤其需要注意的是,不能将拆除物堆放在楼面上。
夜间施工时,施工方应准备足够的照明设备。
同时,这些照明设备不得使用被拆除建筑物中的配电线,应另行设置配电线路。
在拆除石棉瓦及轻型结构屋面时,施工人员不能直接踩踏在石棉瓦及其他轻型屋面板上作业。
拆除砖墙时不宜采用整体推倒的方法。
楼房砖墙严禁采用整体推倒法,底房砖墙如情况特殊必须采用整体推倒法拆除时,在掏凿前,应在倾倒方向加设临时支撑。
砖墙的掏凿深度不得超过墙面厚度的三分之一。
在旧建筑物拆除过程中,施工方还应注意收听天气预报,尽量避免在大风、雨雪天气条件下施工。
否则应采取临时支护措施,以确保施工安全。
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
前言
根据建设部建标[2003]104号文件的要求,规范编制组在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国内外科研成果和大量实践经验,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内容是:
1.一般规定;
2.施工准备;
3.安全施工管理;
4.安全技术管理;
5.文明施工管理。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主编单位:
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地址:
北京市宣武区广莲路1号;邮政编码:
100055)。
参编单位:
北京中科力爆炸技术工程公司上海市房屋拆除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办公室辽宁省建设厅湖南中人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武汉理工大学土木工程与建筑学院福建省六建集团公司广东省宏大爆破工程公司
主要起草人员:
张立元王钢唐伟陈拥军王强周家汉孙宗辅孙京燕魏铁山王维瑞刘照源阮景云魏鹏李宗亮冯世基李岱胡鹏赵京生李志成蒋公宜王世杰李长凯金雅静杨楠郑炳旭邢右孚赵占英贾云峰徐德荣蔡江勇
目次
1总则
2一般规定
3施工准备
4安全施工管理
4.1人工拆除
4.2机械拆除
4.3爆破拆除
4.4静力破碎
4.5安全防护措施
5安全技术管理
6文明施工管理
本规范用词说明
条文说明
1总则
1.0.1为了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和法规,确保建筑拆除工程施工安全,保障从业人员在拆除作业中的安全和健康及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建筑拆除工程特点,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构筑物、市政基础设施、地下工程、房屋附属设施拆除的施工安全及管理。
1.0.3本规范所称建设单位是指已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或规划部门批文的单位;本规范所称施工单位是指已取得爆破与拆除工程资质,可承担拆除施工任务的单位。
1.0.4建筑拆除工程必须由具备爆破或拆除专业承包资质的单位施工,严禁将工程非法转包。
1.0.5建筑拆除工程安全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要求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一般规定
2.0.1项目经理必须对拆除工程的安全生产负全面领导责任。
项目经理部应按有关规定设专职安全员,检查落实各项安全技术措施。
2.0.2施工单位应全面了解拆除工程的图纸和资料,进行现场勘察,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2.0.3拆除工程施工区域应设置硬质封闭围挡及醒目警示标志,围挡高度不应低于1.8m,非施工人员不得进入施工区。
当临街的被拆除建筑与交通道路的安全跨度不能满足要求时,必须采取相应的安全隔离措施。
2.0.4拆除工程必须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0.5施工单位应从事拆除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2.0.6拆除施工严禁立体交叉作业。
2.0.7作业人员使用手持机具时,严禁超负荷或带故障运转。
2.0.8楼层内的施工垃圾,应采用封闭的垃圾道或垃圾袋运下,不得向下抛掷。
2.0.9根据拆除工程施工现场作业环境,应制定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施工现场应设置消防车通道,保证充足的消防水源,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材。
3施工准备
3.0.1拆除工程的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应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安全管理责任。
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应对拆除工程施工安全负检查督促责任;施工单位应对拆除工程的安全技术管理负直接责任。
3.0.2建设单位应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建设单位应在拆除工程开工前15日,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1施工单位资质登记证明;
2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
3拆除施工组织方案或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4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3.0.3建设单位应向施工单位提供下列资料:
1拆除工程的有关图纸和资料;
2拆除工程涉及区域的地上、地下建筑及设施分布情况资料。
3.0.4建设单位应负责做好影响拆除工程安全施工的各种管线的切断、迁移工作。
当建筑外侧有架空线路或电缆线路时,应与有关部门取得联系,采取防护措施,确认安全后方可施工。
3.0.5当拆除工程对周围相邻建筑安全可能产生危险时,必须采取相应保护措施,对建筑内的人员进行撤离安置。
3.0.6在拆除作业前,施工单位应检查建筑内各类管线情况,确认全部切断后方可施工。
3.0.7在拆除工程作业中,发现不明物体,应停止施工,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保护现场,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4安全施工管理
4.1人工拆除
4.1.1进行人工拆除作业时,楼板上严禁人员聚集或堆放材料,作业人员应站在稳定的结构或脚手架上操作,被拆除的构件应有安全的放置场所。
4.1.2人工拆除施工应从上至下、逐层拆除分段进行,不得垂直交叉作业。
作业面的孔洞应封闭。
4.1.3人工拆除建筑墙体时,严禁采用掏掘或推倒的方法。
4.1.4拆除建筑的栏杆、楼梯、楼板等构件,应与建筑结构整体拆除进度相配合,不得先行拆除。
建筑的承重梁、柱,应在其所承载的全部构件拆除后,再进行拆除。
4.1.5拆除梁或悬挑构件时,应采取有效的下落控制措施,方可切断两端的支撑。
4.1.6拆除柱子时,应沿柱子底部剔凿出钢筋,使用手动倒链定向牵引,再采用气焊切割柱子三面钢筋,保留牵引方向正面的钢筋。
4.1.7拆除管道及容器时,必须在查清残留物的性质,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安全后,方可进行拆除施工。
4.2机械拆除
4.2.1当采用机械拆除建筑时,应从上至下,逐层分段进行;应先拆除非承重结构,再拆除承重结构。
拆除框架结构建筑,必须按楼板、次梁、主梁、柱子的顺序进行施工。
对只进行部分拆除的建筑,必须先将保留部分加固,再进行分离拆除。
4.2.2施工中必须由专人负责监测被拆除建筑的结构状态,做好记录。
当发现有不稳定状态的趋势时,必须停止作业,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隐患。
4.2.3拆除施工时,应按照施工组织设计选定的机械设备及吊装方案进行施工,严禁超载作业或任意扩大使用范围。
供机械设备使用的场地必须保证足够的承载力。
作业中机械不得同时回转、行走。
4.2.4进行高处拆除作业时,以较大尺寸的构件或沉重的材料,必须采用起重机具及时吊下。
拆卸下来的各种材料应及时清理,分类堆放在指定场所,严禁向下抛掷。
4.2.5采用双机抬吊作业时,每台起重机载荷不得超过允许载荷的80%,且应对第一吊进行试吊作业,施工中必须保持两台起重机同步作业。
4.2.6拆除吊装作业的起重机司机,必须严格执行操作规程。
信号指挥人员必须按照现行国家标准《起重吊运指挥信号》GB5082的规定作业。
4.2.7拆除钢屋架时,必须采用绳索将其拴牢,待起重机吊稳后,方可进行气焊切割作业。
吊运过程中,应采用辅助措施使被吊物处于稳定状态。
4.2.8拆除桥梁时应先拆除桥面的附属设施及挂件、护栏等。
4.3爆破拆除
4.3.1爆破拆除工程应根据周围环境作业条件、拆除对象、建筑类别、爆破规模,按照现行国家标准《爆破安全规程》GB6722将工程分为A、B、C三级,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爆破拆除工程应做出安全评估并经当地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4.3.2从事爆破拆除工程的施工单位,必须持有工程所在地法定部门核发的《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承担相应等级的爆破拆除工程。
爆破拆除设计人员应具有承担爆炸拆除作业范围和相应级别的爆破工程技术人员作业证。
从事爆破拆除施工的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
4.3.3爆破器材必须向工程所在地法定部门申请《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到指定的供应点购买,爆破器材严禁赠送、转让、转卖、转借。
4.3.4运输爆破器材时,必须向工程所在地法定部门申请领取《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派专职押运员押送,按照规定路线运输。
4.3.5爆破器材临时保管地点,必须经当地法定部门批准。
严禁同室保管与爆破器材无关的物品。
4.3.6爆破拆除的预拆除施工应确保建筑安全和稳定。
预拆除施工可采用机械和人工方法拆除非承重的墙体或不影响结构稳定的构件。
4.3.7对烟囱,水塔类构筑物采用定向爆破拆除工程时,爆破拆除设计应控制建筑倒塌时的触地振动。
必要时应在倒塌范围铺设缓冲材料或开挖防振沟。
4.3.8为保护临近建筑和设施的安全,爆破振动强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破安全规程》GB6722的有关规定。
建筑基础爆破拆除时,应限制一次同时使用的药量。
4.3.9爆破拆除施工时,应对爆破部位进行覆盖和遮挡,覆盖材料和遮挡设施应牢固可靠。
4.3.10爆破拆除应采用电力起爆网路和非电导爆管起爆网路。
电力起爆网路的电阻和起爆电源功率,应满足设计要求;非电导爆管起爆应采用复式交叉封闭网路。
爆破拆除不得采用导爆索网路或导火索起爆方法。
装药前,应对爆破器材进行性能检测。
试验爆破和起爆网路模拟试验应在安全场所进行。
4.3.11爆破拆除工程的实施应在工程所在地有关部门领导下成立爆破指挥部,应按照施工组织设计确定的安全距离设置警戒。
4.3.12爆破拆除工程的实施除应符合本规范第4.3节的要求外,必须按照现行国家标准《爆破安全规程》GB6722的规定执行。
4.4静力破碎
4.4.1进行建筑基础或局部块体拆除时,宜采用静力破碎的方法。
4.4.2采用具有腐蚀性的静力破碎剂作业时,灌浆人员必须戴防护手套和防护眼镜。
孔内注入破碎剂后,作业人员应保持安全距离,严禁在注孔区域行走。
4.4.3静力破碎剂严禁与其他材料混放。
4.4.4在相邻的两孔之间,严禁钻孔与注入破碎剂同步进行施工。
4.4.5静力破碎时,发生异常情况,必须停止作业。
查清原因并取相应措施确保安全后,方可继续施工。
4.5安全防护措施
4.5.1拆除施工采用的脚手架、安全网、必须由专业人员按设计方案搭设,由有在人员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水平作业时,操作人员应保持安全距离。
4.5.2安全防护设施验收时,应按类别逐项查验,并有验收记录。
4.5.3作业人员必须配备相应的劳动保护用品,并正确使用。
4.5.4施工单位必须依据拆除工程安全施工组织设计或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在拆除施工现场划定危险区域,并设置警戒线和相关的安全标志,应派专人监管。
4.5.5施工单位必须落实防火安全责任制,建立义务消防组织,明确责任人,负责施工现场的日常防火安全管理工作。
5安全技术管理
5.0.1拆除工程开工前,应根据工程特点、构造情况、工程量等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应经技术负责人和总监理工程师签字批准后实施。
施工过程中,如需变更,应经原审批人批准,方可实施。
5.0.2在恶劣的气候条件下,严禁进行拆除作业。
5.0.3当日拆除施工结束后,所有机械设备应远离被拆除建筑。
施工期间的临时设施,应与被拆除建筑保持安全距离。
5.0.4从业人员应办理相关手续,签订劳动合同,进行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5.0.5拆除工程施工前,必须对施工作业人员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
5.0.6拆除工程施工必须建立安全技术档案,并应包括下列内容:
1拆除工程施工合同及安全管理协议书;
2拆除工程安全施工组织设计或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3安全技术交底;
4脚手架及安全防护设施检查验收记录;
5劳务用工合同及安全管理协议书;
6机械租赁合同及安全管理协议书。
5.0.7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必须按照国家现行标准《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的有关规定执行。
5.0.8拆除工程施工过程中,当发生重大险情或生产安全事故时,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排除险情、组织抢救、保护事故现场,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6文明施工管理
6.0.1清运渣土的车辆应封闭或覆盖,出入现场时应有专人指挥。
清运渣土的作业时间应遵守工程所在地的有关规定。
6.0.2对地下的各类管线,施工单位应在地面上设置明显标识。
对水、电、气的检查井、污水井应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6.0.3拆除工程施工时,应有防止扬尘和降低噪声的措施。
6.0.4拆除工程完工后,应及时将渣土清运出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
JGJ147-2004
条文说明
前言
《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147-2004经建设部2005年1月13日以建设部第304号公告批准,业已发布。
为便于广大设计、施工、科研、学校等单位有关人员在使用本规范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编制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的条文说明,供使用者参考。
在使用中如发现本文说明有不妥之处,请将意见函寄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监管部(地址:
北京市宣武区广莲路1号;邮政编码:
100055)
目次
1总则
2一般规定
3施工准备
4安全施工管理
4.1人工拆除
4.2机械拆除
4.3爆破拆除
4.4静力破碎
4.5安全防护措施
5安全技术管理
6文明施工管理
1总则
1.0.1本条规定了制定本规范的目的。
1.0.2本条规定了本规范适用范围。
1.0.3本条规定了建设单位的资格、施工单位的资质、是安全生产的基本条件。
1.0.4本条规定了从事拆除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具备的条件,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应对拆除工程施工负全面责任。
2一般规定
2.0.1本条规定了项目经理及安全员的职责。
安全员的设置人数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章第十九条或有关规定执行。
2.0.2本条规定的施工单位所编写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应有针对性、安全性及可行性。
2.0.3本条规定的安全距离对建筑而言一般为建筑的高度;安全隔离措施是指临时断路、交通管制、搭设防护棚等;硬质围挡是指使用铁板压制成型材料、轻质材料、砌筑材料等,保证围挡的稳固性,防止非施工人员进行入施工现场。
2.0.4本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
2.0.5本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国务院第375号令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制定。
2.0.7本条规定的机具包括风镐、液压锯、水钻、冲击钻等。
2.0.9本条规定的消防车道宽度应不小于3.5m,充足的消防水源是指现场消火栓控制范围不宜大于50m。
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材是指每个设置点的灭火器数量2~5具为宜。
3施工准备
3.0.1本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393号令颁布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制定。
明确了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在拆除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3.0.2本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393号令颁布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制定。
3.0.3本条规定的建设单位应向施工单位提供有关图纸和资料是指地上建筑及各类管线、地下构筑物及各类管线的详细图纸和资料,并对其准确性负责。
3.0.4本条规定了建设单位在拆除施工前需要做好的施工准备工作。
3.0.5本条规定的拆除工程保护周围建筑及人员的措施,应以确保人员安全为前提。
3.0.6本条规定的管线是指各类管道及线路,施工单位应在拆除作业前对进入建筑内的各类管道及线路的切断情况进行复检,确保拆除工程施工安全。
3.0.7本条规定的不明物体指施工单位无法判别该物体的危险性、文物价值,必须经过有关部门鉴定后,按照国家和政府有关法规妥善处理。
4安全施工管理
4.1人工拆除
4.1.1本条规定的人工拆除是指人工采用非动力性工具进行的作业。
4.1.2本条规定了人工拆除的原则,孔洞是指在拆除过程中形成的孔洞,应按照《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91执行。
4.1.3~4.1.6本条规定了人工拆除建筑顺序应按板、非承重墙、梁、承重墙、柱依次进行或依照先非承重结构后承重结构的原则进行拆除。
4.1.7本条规定的管道是指原用于有毒有害、可燃气体的管道,必须依据残留物的化学性能采取相应措施,确保拆除人员的安全。
4.2机械拆除
4.2.1本条规定了机械拆除的原则,机械拆除是指机械为主、人工为辅相配合的施工方法。
4.2.2本条规定的监测是指专人在施工过程中,随时监测被拆建筑状态,消除隐患,确保施工安全。
4.2.3本条规定的机械设备包括液压剪、液压锤等,应具备保证机械设备不发生塌陷、倾覆的工作面。
4.2.4本条规定的较大尺寸构件和沉重材料是指楼板、屋架、梁、柱、混凝土构件等。
4.2.5本条规定的双机抬吊依据《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2001规定应选用起重性能相似的起重机,在吊装过程中,两台起重机的吊钩滑轮组应保持垂直状态。
4.2.6操作规程(十不吊)是指:
被吊物重量超过机械性能允许范围;指挥信号不清;被吊物下方有人;被吊物上站人;埋在地下的被吊物;斜拉、斜牵的被吊物;散物捆绑不牢的被吊物;立式构件不用卡环的被吊物;零碎物无容器的被吊物;重量不明的被吊物。
4.2.7钢屋架与结构分离前要用起重机对屋架固定,在下落过程中要用绳索控制运行方向。
4.3爆破拆除
4.3.1本条规定依据《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03,爆破拆除工程分为A、B、C三级,分级条件为:
1有下列情况这一者,属A级:
1)环境十分复杂,爆破可能危及国家一、二级文物保护对象,极重要的设施,极精密仪器和重要建(构)筑物。
2)拆除的楼房高度超过10层,烟囱的高度超过80m,塔高超过50m。
3)一次爆破的炸药量多于500kg。
2有一列情况之一者,属B级:
1)环境复杂,爆破可能危及国家三级或省级文物保护对象,住宅楼和厂房。
2)拆除的楼房高度5~10层,烟囱的高度50~80m,塔高30~50m。
3)一次爆破的炸药量200~500kg。
3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属C级:
1)环境不复杂,爆破不会危及周围的建(构)筑物。
2)拆除的楼房高度低于5层,烟囱的高度低于50m,塔高低于30m。
3)一次爆破的炸药量少于200kg。
不同级别的爆破拆除工程有相应的设计施工难度,本条规定爆破拆除工程设计必须按级别进行安全评估和审查批准后方能实施。
4.3.6本条规定的爆破拆除的预拆除是指爆破实施前有必要进行部分拆除的施工。
预拆除施工可以减少钻孔和爆破装药量,清除下层障碍物(如非承重的墙体)有利建筑塌落破碎解体,烟囱定向爆破时开凿定向窗口有利于倒塌方向准确。
4.3.7本条规定了烟囱、水塔类结构物定向爆破拆除时,集中质量塌落触地振动大,应采取减振措施,缓冲材料如采用砂土袋垒砌的条埂或煤渣堆。
基础爆破应采用延期雷管分段起爆,减小和控制一次同时起爆的药量。
《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03对应保护的不同类型建筑规定了不同的振动强度控制标准。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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