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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思考题
第一章民事诉讼法概述
概念题
一.民事纠纷p4
民事纠纷,又称为民事冲突、民事争议,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纠纷。
二.民事诉讼p1
民事诉讼是指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诉讼案件的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有这些活动所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
三.民事诉讼法律关系p8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指受民事诉讼法调整的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存在的以诉讼权利义务内容的具体社会关系。
四.诉讼行为p13
诉讼行为是指民事诉讼主体所实施的能够引起一定的诉讼法上效果的行为。
诉讼行为是民事诉讼上的主要法律事实。
五.民事诉讼法p15
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法院和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简述题
一.简述民事纠纷解决机制p1
现代社会创制了各种解决民事纠纷的制度,以解决民事纠纷,保护合法权益,称之为民事纠纷的解决机制。
民事纠纷的解决机制可以分为私力救济、社会救济和公立救济。
(一)私力救济
私力救济又称为自力救济,是指纠纷主体在没有中立的第三者介入的情形下,依靠自身或其他私人力量解决纠纷,实现权利。
私力救济依据解决纠纷的方式可分为自决和和解。
(二)社会救济
社会救济,包括调解(诉讼外调解)和仲裁,是指依靠社会力量解决民事纠纷的一种机制。
(三)公力救济
在当事人无法通过自主性的方式解决纠纷时,必须设立一种强制性解决纠纷、保护权利的制度,这就是公力救济。
公力救济包括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
二.简述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特征p8
1.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由审判民事法律关系和争诉法律关系构成的特殊社会关系。
审判民事关系,是指法院在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形成的,由民事诉讼法律规范所调整的具体的社会关系。
争诉法律关系,是指在当事人之间以及当事人与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形成的由民事诉讼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
2.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体现了法院审判权与当事人诉讼权立与平衡。
如果没有法院审判权与当事人诉权的结合,那么一切民事诉讼法律关系都不可能发生。
现代诉讼程序都重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与法院的审判权相互配合与制衡,强调法院审判权与当事人诉讼权利并重,加强法院的阐明义务,以确保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均衡。
三.简述民事诉讼法的效力p16
民事诉讼法的效力,是指民事诉讼法的效力范围,即民事诉讼法的作用和适用范围,具体说,就是民事诉讼法对什么事、对什么人、在什么空间和时间适用和发生作用。
(一)民事诉讼法的空间效力
民事诉讼法的空间效力是指民事诉讼法适用的地域范围。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四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遵守本法。
(二)民事诉讼法对人的效力
民事诉讼法的对人效力是指民事诉讼法对什么人生效,即适用于哪些人。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民以及依照中国法律设立的法人或者非法人团体,都应当适用于我国民事诉讼法,即使其住所或者营业所在国外也是如此。
(三)民事诉讼法的对事效力
民事诉讼法的对事效力,指的是民事诉讼法主管范围,即哪些民事纠纷和案件由我国法院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来解决。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3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
(四)民事诉讼法的时间效力
民事诉讼法的时间效力,是指民事诉讼法在什么时间范围发生效力,包括何时生效、何时失效以及是否具有溯及力。
民事诉讼法自施行之日生效,自废止之日失去效力。
论述题
一试论民事诉讼目的p6
民事诉讼目的,是指国家设立民事诉讼制度所期望达到的目标或结果。
在德、日等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中,关于民事诉讼目的理论,存在着权利保护说(私权保护说)、维护法律秩序说(维护司法秩序说)、纠纷解决说、程序保障说、权利保障说、多元说、搁置说等不同观点。
其中,保护权利说认为,民事诉讼的目的应当是保护社会成员的私法权利。
维护法律秩序说认为,国家设立民事诉讼制度的目的在于维护实体法所确立的私法秩序以满足社会整体的需要。
纠纷解决说认为,国家运用强制力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才是民事诉讼的目的。
程序保障说认为,民事诉讼的正当性来自其程序的正当,因此,民事诉讼的程序在于“为实现当事人自律性的纷争解决提供程序保障。
”
权利保障说认为,诉讼制度所保障的权利实为实体法上的“实质权”,即法律应予保护的利益、价值,民事诉讼的目的就是保障这种“实质权”。
多元说主张,对于民事诉讼的目的,应站在制度设、运作者的国家和作为制度利用者的国民双重立场下进行,依此,纠纷的解决、法律秩序的维护及权利的保护都应当视为民事诉讼制度的目的。
搁置说认为目的论讨论过抽象,没有多大的实际意义,与其争议不休,不如将其“搁置”起来而将时间和精力用于讨论更现实、更具体的问题上来。
从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条的规定来看,对于民事诉讼的目的,立法上也是倾向于多元说的。
该条款规定,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刑事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
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二.试论民事诉讼程序价值p19
民事诉讼程序价值旨在揭示民事诉讼程序存在的必要性及
其意义,为立法者进行程序设计、为司法者从事审判行为
以及为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提供价值指引,而民事诉讼程序
的独立价值更是民事诉讼程序设计与司法运作的基础性价
值目标。
对于民事诉讼程序价值正确的认识是将其分为目的性价值(
也称内在价值)和工具性价值(也称外在价值)。
内在价值,是指民事诉讼程序自身所具有的满足程序主体需要的独立价值。
外在价值,是指民事诉讼程序作为一种手段或工具以实现实体性目的的价值。
1.民事诉讼程序的内在价值。
主要包括:
●程序自由价值。
程序自由价值主要是指程序价值主体能够合乎目的地支配民事诉讼程序,自由地选择、判断和接受民事诉讼程序。
●程序公正价值。
程序公正的基本要求;
一是法官中立。
二是当事人平等。
三是程序参与。
四是程序公开。
五是程序维持。
●程序效益。
程序效益表现为效率和效益。
2.民事诉讼程序的外在价值。
民事诉讼程序的外在价值是指诉讼程序的工具性价值。
它是人们据已评价和判断民事诉讼程序在保护民事权利、维护法律秩序以及解决纠纷方面是否有用和有效的标准。
它包括实体公正价值和秩序价值等。
3.民事诉讼内在价值与外在价值的冲突。
一般情况下,民事诉讼的内在价值与外在价值是一致的,内在价值体现外在价值,外在价值是内在价值的表现形式。
但民事诉讼的内在价值也可能与外在价值发生冲突,内在价值不是必须绝对带来外来价值。
再者程序公正基本要素的满足也并不一定能达到解决纠纷、维持社会秩序的目的。
解决程序价值间的冲突,应当克服“轻程序”的观念和做法,坚持程序价值的统一,即内在价值与外在价值的统一,并树立程序与实体并重的理念。
第二章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概念题
一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p28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是在民事诉讼的整个过程中或者在重要的诉讼阶段,起指导作用的准则。
简答题
一简述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p30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8条规定:
“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新是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
法律规定的上述原则,可以概括为当事人平等原则,包含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第一,双方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完全平等。
第二,双方当事人拥有同等地行使诉讼权利的手段,同时,人民法院平等地保障双方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第三,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三章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
概念题
一回避制度p41
回避制度是为了保证案件审理而设立的一项审判制度。
其内容是:
人民法院审判某民事、经济案件,执行审判任务的审判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与案件具有一定利害关系,遇有法律规定的一定情形,应当主动退出本案的审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也有权请求更换审判人员。
二公开审判制度p42
公开审判制度要求人民法院审判民事案件,除法律规定的情况外,审理过程应当向群众公开,向社会公开;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也应当公开宣布。
三合议制度p38
合议制度是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理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的制度。
合议制是民主集中制原则在人民法院审判活动中的具体运用,它体现了我国法制的民主原则和我国审判制度中集体负责的精神。
合议制是由审判员或审判员与陪审员组成的审判集体对民事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
简答题
一简述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p38
民事审判制度是民事诉讼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对民事审判工作进行法律调整的各种具体制度规范的总和。
通常所讲的民事审判制度包括管辖制度、当事人制度、证据制度、调解制度等等。
两审终审制度、公开审判制度、合议制度、回避制度是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在民事诉讼法中具有关键的作用。
民事审判制度就其调整的范围和对象不同,有大小之分,但不论大小,都具有重要的、不可缺少的作用。
当然,由于它们调整的对象和范围不同,在功能和具体任务方面也有所不同,但这种差别不应成为我们对某些小制度疏忽的原因。
第四章诉权与诉
概念题
一诉p50
诉,是指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请求特定的法院就特定的法律主张或权利主张(诉讼上的请求)进行裁判的诉讼行为。
二反诉p64
反诉是指在正在进行的诉讼中(诉讼系属中),本诉的被告以本诉的原告为被告提起的诉讼。
三变更之诉p61
诉的变更,通常是指诉讼请求的变更。
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
广义的理解是将诉的变更视为诉讼请求的变化,基于这样的理解,诉讼请求的增加也就被纳入诉的变更的范畴。
狭义的理解仅仅是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的变动。
简答题
一简述如何理解诉权p45
诉权是指当事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求法院对民事争议进行裁判的权利。
关于诉权的理论学说。
1双重诉权说。
在我国民事诉讼理论界,一般认为诉权具有双重含义,即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和实体意义上的诉权。
2司法诉权说。
司法诉权说产生于19世纪中叶,由德国学者萨维尼等提出。
该学说认为,诉权是由私权尤其是请求权衍生而来的,是请求权的变体。
当请求权受到侵害时,就会由请求权衍生一种要求国家裁判机关予以裁判的权利,这种权利就是诉权。
3公法诉权说。
这种学说认为,诉权不再是一种基于私法关系的私权,受害人要求司法机关进行裁判以维护自己权益的权利是一种公法上的权利。
公法诉权说又可以具体分为以下几种学说:
(1)抽象诉权说。
(2)具体诉权说。
(3)司法请求说。
(4)本案请求权说。
4诉权否定说。
诉权否定说主要是基于两个方面主张抛弃诉权理论,其一,学界提出的各种理论均不能够对诉权现象给予科学的说明,因此怀疑诉权概念以及诉权理论的存在价值;其二,在法治社会,私人均有权要求司法机关给予制裁,宪法保障私人的这种权利,而民事诉讼法中特别强调诉权的概念无必要。
论述题
一试论诉讼标的理论p56
诉讼标的的含义。
在民事诉讼中予以审理和判断的对象就是诉讼标的。
从诉讼标的最简单的含义上讲就是诉讼的对象。
是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请求特定法院审理的特定的法律主张或权利主张。
诉讼标的的识别。
诉讼标的理论的核心问题是识别诉讼标的的根据,即以什么为根据区别各种不同的诉讼标的,这也是诉讼标的理论中理论中最基本的问题。
因为实体法上的请求权是以实体法律关系要件为基础的,因此,实际上诉讼标的就是由实体法律关系来决定的。
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有多少个,相应的诉讼标的就有多少个。
这种观点称之为“实体法说”或“旧诉权标的理论”。
根据新诉讼法标的理论,原来作为诉讼标的的不法行为请求和债务不履行请求就变成了一种攻击防御方法,即人们对事实依据的法律上的评价。
因为这种识别方法和标准区别于原有的方法和标准,因而被称为新诉讼标的理论,又因该识别方法和标准脱离了实体法上的请求权,所以该理论被称为“诉讼法说”。
从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实际情况出发,对诉讼标的问题的认识应当从诉的不同类型来考虑,对不同诉的类型,其诉讼标的的识别标准就有所不同。
其一,不同的诉,其目的、功能都有所不同,而如何科学地界定诉讼标的,与诉讼标的和功能有密切的关联。
其二,强求诉讼标的识别标准的统一往往导致顾此失彼,难以左右照应。
其三,对诉的三种基本类型的划分已为我国民事诉讼实务界所接受,并长期在民事诉讼实务中具体适用,依据诉的不同类型来界定诉讼标的具有理论和实践意义。
第五章:
诉讼参加人
(书中第五、六章)
概念题
一当事人p69
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是指以自己的名义,就特定的民事争议要求人民法院行使民事裁判权的人及相对人。
二当事人能力p80
当事人能力,即当事人诉讼权利能力或称为诉讼法上的权利能力,是指能够成为一般民事诉讼当事人所必需的诉讼法上的能力或资格。
三共同诉讼p94
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含两人)的诉讼。
在通常情况下,民事诉讼的原告一方或被告一方都只有一人。
但在某些诉讼中,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均为两人或两人以上,这就形成了一种特殊的诉讼形态——共同诉讼。
四诉讼代表人p102
诉讼代表人,是指为了便于进行诉讼,由人数众多的一方当事人推选出来,代表其利益实施诉讼行为的人。
五第三人p107
民事诉讼人中的第三人是指对原告和被告所争议的诉讼标的认为有独立的请求权,或者虽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到正在进行的诉讼中的人。
简答题
一简述诉讼代理人的种类及代理权限p87-91
种类:
根据诉讼代理权发生的原因不同,可以将诉讼代理人分为两大类:
法定诉讼代理人和委托诉讼代理人。
法定代理人,是指根据法律规定而取得代理权,代理无诉讼能力的当事人进行诉讼的人。
代理权限:
由于法定代理人代理的对象是无诉讼能力的当事人,他们不能正确表达自己的意志,而设立法定诉讼法律制度的目的又在于充分、有效地保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法定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权不应受到限制,应为全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是指受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委托并以他们的名义在授权范围内进行民事诉讼活动的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理权限的大小,取决于被代理人的授权,当事人、法定代理人授予他多大的权利,他就具有多大代理权。
二简述诉讼代表人制度p103
诉讼代表人,是指为了便于进行诉讼,由人数众多的一方当事人推选出来,代表其利益实施诉讼行为的人。
诉讼代表人的条件是:
(1)诉讼代表人是本案的当事人;
(2)诉讼代表人具有诉讼行为能力;
(3)诉讼代表人具备与进行该诉讼相适应的能力;
(4)须能善意地履行诉讼代表人的职责。
诉讼代表人的法律地位
在多数人诉讼中,诉讼代表人的权限相当于为被授予处分实体权利的诉讼代理人。
具体说来,诉讼代表人在诉讼中代表本方当事人进行诉讼,行使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其诉讼行为对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法律效力。
但是在处分涉及被代表人的实体权利时,必须经被代表人滥用诉讼代表权。
论述题
一试论正当当事人理论p76
正当当事人是指特定的诉讼,有资格以自己的名义成为原告或者被告,因而受本案判决拘束的当事人,因此又称为当事人适格。
正当当事人理论基础
1诉讼实施权,是正当当事人理论的基础。
当就第三人的利益提起诉讼时,其无须拥有管理权即为正当当事人。
法律不可能将社会生活中的所有事项一一纳入法律条文当中,因此正当当事人的认定以实体法上利害关系人为标准时必须要考虑到现实生活的多样性。
2诉的利益,是正当当事人理论的扩展。
凡是法律上利益相对立的双方,对于诉讼标的的权利义务关系存在争议,当事人对该诉讼即具有“诉的利益”,当事人在本案中即为正当当事人。
3诉讼担当,是正当当事人理论的引申。
诉讼担当是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因故不能参加诉讼,由于案件与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以当事人的资格,就该涉诉讼关系所产生的纠纷行使诉讼实施权,判决的效力及于原民事法律关系主体。
具体而言,诉讼担当可以分成以下两类:
一基于身份权而引发的诉讼担当。
二给予财产管理权,为维护财产所有人或财产经营人的民事权益而进行诉讼担当,充任代位当事人。
第六章主管与管辖
概念题
一民事诉讼主管p114
法院在民事诉讼中的主管,是指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权限范围。
二民事诉讼管辖p119
民事诉讼中的管辖,是指各级法院之间和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它是在法院内部具体落实民事审判权的一项制度。
三管辖恒定p121
管辖恒定,是指确定案件的管辖权,以起诉时为标准,起诉时对案件享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因确定管辖的事实在诉讼过程中发生变化而影响其管辖权。
四管辖权异议p138
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向受诉法院提出的该院对案件无管辖权的主张。
五专属地域管辖p132
专属管辖,是指法律规定某些特殊类型的案件专门由特定的法院管辖。
简答题
一简述民事诉讼主管的范围p115
我国人民法院主管的民事案件有以下几类:
1.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财产权和人身权纠纷。
具体包括:
(1)由民法调整的物权关系、债权关系、知识产权关系、人身权关系引起的诉讼。
(2)由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调整的婚姻家庭关系、继承关系、收养关系引起的诉讼。
(3)由商法调整的商事关系引起的诉讼。
(4)由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中属于民事性质的诉讼。
2.劳动关系发生的纠纷。
我国劳动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对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作出约定。
在订立、履行、解除劳动合同的过程中,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可能会发生这样或那样的劳动争议,双方还会发生其他方面的劳动争议。
3.法律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民事诉讼法解决的其他案件。
主要有三种情形:
(一)是选举法和民事诉讼法规定的选民资格案件;
(二)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案件和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三)是适用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处理的案件。
二简述管辖权确定的原则p120
我国民事诉讼法是依据下列原则来确定管辖的:
1便于当事人进行诉讼。
2便于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和执行裁判。
3保证案件的公正审判。
4保证各级人民法院工作负担的均衡。
5确定性与灵活性相结合。
6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
三简述级别管辖与管辖权转移的关系p137
级别管辖,是指按照一定的标准,划分上下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管辖权转移,是指根据上级法院的决定或同意,将案件的管辖权从原来的有管辖权的法院转移至无管辖权的法院,使无管辖权的法院因此而获得管辖权。
管辖权转移,在上下级法院之间进行,通常在直接的上下级法院间进行,是对级别管辖的变通和个别调整。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9条的规定,管辖权转移的情形有两种:
1.向上转移。
指管辖权从下级法院转至上级法院。
有两种情况:
一是上级法院认为下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应当由自己审理时,有权决定把案件调上来自己审理。
上级法院做出决定后,管辖权即发生转移;二是下级法院认为自己管辖的第一审案件需要由上级法院审理时,报请上级法院审理。
必须经过上级法院同意后,管辖权才能发生转移。
2.向下转移。
指上级人民法院将自己管辖的第一审案件交给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一般认为,管辖权向下转移应发生在上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
上级人民法院对案件作初步审查后,认为案件简单,由下级人民法院审理更便于当事人参与诉讼和法院调查案情,故将管辖权转移给下级人民法院。
第七章民事诉讼证据
(书中第八章、第九章)
概念题
一证据材料p142
证据材料,是指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向法院提供的或者法院依职权收集的用以证明案件真实的各种材料。
二证据p142
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民事案件真实情况的各种事实,也是法院认定有争议的案件事实的根据。
三证据能力p145
证据能力,是指一定的事实材料作为诉讼证据的法律上的资格,故又称作证据资格。
四证据保全p166
证据保全,是指法院在起诉前或在对证据进行调查前,依据申请人、当事人的请求,或依职权对可能灭失或今后难以取得的证据,予以调查收集和固定保存的行为。
五证明对象p169
证明对象,是指是在民事诉讼中需要运用证据加以证明的案件事实。
六证明责任倒置p193
证明责任的倒置,是指将法律要件分类说应当由主张权利的一方当事人由主张权利的一方当事人负担的证明责任,改由否认权利的另一方当事人就法律要件事实的不存在负证明责任。
七新证据p207
它不是指那些当事人于举证期限届满后提出的证据,而是指当事人于举证期限满后提出的,不受举证时限限制的证据。
简答题
一简述本证与反证并举例说明p150
按照证据与证明责任的关系,可以把证据分为本证和反证。
本证是指对待证事实负有证明责任一方当事人提出的、用于证明待证事实的根据。
反证则是指对待证事实不负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为证明该事实不存在或不真实而提供的证据。
区分本证与反证的标准是举证人与证明责任的关系,它与举证人在诉讼中处于原告还是被告的诉讼地位无关。
原告和被告在诉讼中都可能提出本证。
例如,在原告要求被告清偿借款的诉讼中,原告主张存在借贷关系而被告予以否认,原告对与被告存在借贷负证明责任,故原告提出的用于证明借贷关系发生的借据为本证;若被告不承认借款的事实,则应由被告对借款事实不存在负证明责任,被告出具的用于证明借贷关系未发生的证据为反证。
二简述证明标准及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选择p198
概念:
证明标准,是指法官在诉讼中认定案件事实所要达到的证明程度。
选择:
1.在认定案件事实时都应当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确实”是对证据质的要求,指一切证据材料都必须经过查证属实后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充分”是对证据量的要求,不必非达到确然性证明不可。
只要证据表明事实极可能如此,即使不能排除其他可能性存在,也不妨碍法院认定这一事实。
2.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分为两个层次——高端盖然性和较高程度的盖然性。
高度盖然性,是指法官从证据中虽然尚未形成事实必定如此的确信,但在内心中形成了极有可能或非常可能如此的判断。
较高程度的盖然性是指证明已达到了事实可能如此的程度。
3.高度盖然性的证明要求适用于民事诉讼中对实体法事实证明的一般情形。
只有少数例外情形(指对举证特别困难的案件事实,为缓和证明的负担才不得不满足于较高程度的盖然性证明。
)和程序法上的事实,应采用较高程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
三简述民事诉讼证明过程p201
●证据的收集与提供。
收集证据是当事人、诉讼代理人享有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
包括直接向证据持有者收集和通过法院向证据持有者收集两种情形。
提供的方式主要有以下两种方式:
1.提供提交证据。
2.提供证据来源或线索。
●质证。
质证是指诉讼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在法庭上的主持下,对所提供的证据进行宣读、展示、辨认、质疑、说明、辩驳等活动。
构成包括质证的主体,质证的客体和质证的内容。
质证程序:
出示证据,辨认证据,对证据质询和辩驳。
●认证。
认证是指法庭经过质证的各种证据材料做出判断和决定,确认其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由于证据材料成为证据须具备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这三性也就成为认证的标准。
●对事实的认定。
对事实的认定是指审判人员在法庭评议阶段,综合本案全部证据的证明力,对当事人争议的实体法上的事实与否作出判断。
论述题
一试论民事诉讼法证明责任及其分配p177-188
主观的证明责任,是从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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