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及管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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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及管理
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及管理
山东省地税局政策法规处
一、国家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为了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于2002年12月27日,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精神,经国务院批准,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下发了《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就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作了通知和明确。
随后,又于2003年2月13日和2003年6月12日,下发了两个《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03]192号),2003年8月29日,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又下发了《关于落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3]103)。
此外,国家税务总局还以国税发[2002]137号文件,明确了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项目的优惠政策。
(一)下岗失业人员范围
1、财税[2002]208号文件所称下岗失业人员是指:
1、国有企业的下岗职工;2、国有企业的失业人员;3、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4、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并且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失业人员。
(二)新办服务型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2、财税[2002]208号文件所称的新办企业,是指《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下发后新组建的企业。
原有的企业合并、分立、改制、改组、扩建、搬迁、转产以及吸收新成员、改变领导(或隶属)关系、改变企业名称的,不能视为新办企业。
3、对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含1年)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在相应期限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最长不超过3年。
4、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订1年以上(含1年)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在相应期限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
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企业职工总数×100%)×2。
最长不超过3年。
(三)新办商贸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5、对新办的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含1年)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在相应期限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最长不超过3年。
6、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订1年以上(含1年)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在相应期限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
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企业职工总数×100%)×2。
最长不超过3年。
7、财税[2002]208号文件中的“商贸企业”界定为商业零售企业。
商业零售企业是指设有商品营业场所、柜台,不自产商品、直接面向最终消费者的商业零售企业,包括直接从事综合商品销售的百货商场、超级市场、零售商店等。
8、对于只从事商品零售业务的商业零售企业(商品批发、批零兼营的企业除外),继续按照财税[2002]208号文件中规定的按比例计算的税收优惠办法执行。
9、对于从事商品零售兼营批发业务的商业零售企业,采用定额税收优惠办法,即凡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并签订1年以上(含1年)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在相应期限内可享受定额税收扣减优惠。
最长不超过3年。
税收优惠按安置下岗失业人员的数量核定,并一律从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中扣减,当前扣减不足的结构至下一年继续扣减,扣减年限至3年期满为止。
具体扣减数额=企业安置下岗失业人员数量×2000年/元。
(四)现有服务型企业和现有商贸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10、对现有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和现有的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新增加的岗位,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含1年)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在相应期限内对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减征30%。
最长不超过3年。
(五)服务型企业和服务业务范围
11、财税[2002]208号文件所称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现行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规定的经营活动的企业。
12、服务业,是指利用设备、工具、场所、信息或技能为社会提供服务的业务。
在本税收优惠政策范围内所从事的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规定的经营活动包括:
代理业、旅店业、饮食业、旅游业、仓储业、租赁业、其他服务业。
代理业,是指代委托人办理受托事项的业务,包括代购代销货物、代办进出口、介绍服务、其他代理服务。
旅店业,是指提供住宿服务的业务。
饮食业,是指通过同时提供饮食和饮食场所的方式为顾客提供饮食消费服务的业务。
其中,饭馆、餐厅及其他饮食服务场所,为顾客在就餐的同时进行的自娱自乐形式的歌舞活动所提供的服务,按“娱乐业”税目征税。
旅游业,是指为旅游者安排食宿、交通工具和提供导游等旅游服务的业务。
仓储业,是指利用仓库,货场或其他场所代客贮放、保管货物的业务。
租赁业,是指在约定的时间内将场地、房屋、物品、设备或设施等转让他人使用的业务。
其中,融资租赁按金融业征税。
其他服务业,是指上列业务以外的服务业务,如沐浴、理发、洗染、照相、美术、裱画、誊写、镌刻、打字、计算、测试、试验、化验、录音、录象、复印、晒图、设计、制图、测绘、打包、咨询等。
(六)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税收优惠政策
13、对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以下除外:
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服务型企业中的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商贸企业中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企业),凡符合以下条件的,经有关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批准,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1)利用原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或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
(2)独立核算、产权清晰并逐步实行产权主体多元化;
(3)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本企业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
(4)与安置的职工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七)关于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和街道社区企业安置下岗失业人员的税收优惠政策。
14、对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凡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并签定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自2003年1月1日起,每吸纳1名下岗失业人员,每年可享受企业所得税2000元定额税收扣减优惠。
当年不足扣减的,可结转至下一年继续扣减,但结转期不能超过两年。
1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94]001号)规定:
新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城镇待业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的,可在三年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
具体规定如下:
(1)新办的城镇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待业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可当年安置待业人员比例=(当年安置待业人员数/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当年安置待业人员数)×100%
(2)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待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减半征收所得税二年。
当年安置待业人员比例的计算公式为:
当年安置待业人员比例=(当年安置待业人员数/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100%
(3)享受税收优惠的待业人员包括待业青年、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富余职工、机关事业单位精简机构的富余人员、农转非人员和两老释放人员。
(4)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从业人员总数包括在该企业工作的各类人员,含聘用的临时工、合同工及离退休人员。
(八)现行税收优惠政策的选择适用
16、财税[2002]208号文件下发后,现行有关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及其他扶持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仍按原规定执行。
如果企业既使用财税[2002]208号文件的优惠政策,又适用原有的优惠政策,企业可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能累加执行。
(九)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税收优惠政策
17、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十)提供营业税起征点
18、将按期纳税的起征点幅度由现行月销售额200-800元提高到1000-5000元;将按次纳税的起征点由现行每次(日)营业额50元提高到每次(日)营业额100元。
19、我省营业税的起征点,经省地税局与省财政厅研究,报经省政府同意,按期纳税的暂由现行数额提高到月营业额1000元,按次纳税的由现行数额提高到每次(日)营业额100元。
(十一)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
20、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以及其他涉及个体经营的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收费项目。
(十二)优惠政策执行期限
21、上述优惠政策执行期限,为2003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
22、对于在《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下发之日(指2002年9月30日)至2002年12月31日期间组建,并于2003年1月1日前通过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和税务机关审核的企业,从2003年1月1日起3年内享受该政策;对于在《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下发之日至2002年12月31日期间组建,但在2003年1月1日后(含2003年1月1日)通过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和税务机关审核,以及在2003年1月1日后(含2003年1月1日)组建,并通过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和税务机关审核的企业,从通过税务机关审核之日享受该政策。
23、凡在2005年底之前,符合中发[2002]12号文件优惠政策条件规定的,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企业和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所举办的经济实体,可按有关规定享受最长期限为3年的税收优惠,直至期满为止。
24、关于提高营业税起征点的规定,适用于所有个人,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期限不受上述关于截止日期的限制。
25、凡在2005年底之前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可按有关规定享受最长期限为3年的免收登记类、证照类、管理类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直至期满为止。
二、全国再就业工作座谈会议明确的税收优惠政策
2003年8月15-16日,党中央、国务院在北京召开了全国再就业工作座谈会,会议进一步明确了有关下岗失业人员的税收优惠政策。
1、对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社保补贴和税费减免政策,明确为凡在2005年底之前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企业,符合条件的都可以享受三年时间的政策优惠。
2、将对服务型和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税收优惠政策,适当放宽到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
3、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签定劳动合同的时限问题,主辅分离辅业改制企业享受政策问题,各省可以从实际出发,制定必要的政策规定。
三、全省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会议明确的税收优惠政策
2003年8月28日,山东省委、省政府召开全省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会议,进一步明确了关于下岗失业人员的税收优惠政策。
1、扩大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范围。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进一步扩大到进行失业登记的各类城镇企业的就业转失业人员和一户两代、夫妻双方、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的就业特困人员。
2、各类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政府按合同年限提供社会保险补贴,并享受相应的税费减免政策,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进一步调整,由原来必须签订3年期限劳动合同,调整为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
3、简化税收减免程序。
对服务型、商贸型企业申请减免税由原来要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简化为由税务部门直接认定办理,减少中间环节。
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凭借《再就业优惠证》和营业执照等向税务部门申请税收减免。
四、有关认定、审核程序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等上述政策性文件精神,经国务院批准,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于2002年12月24日,下发了《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160号);于2003年8月29日,又下发了《关于落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3]103号);对认定、审核程序、监督管理等进行了明确。
(一)新办服务型企业的认定、审核程序
1、企业申请认定:
新办服务型企业的认定工作,由劳动保障部门负责。
新办服务型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可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递交书面认定申请。
2、企业申请认定需报送下列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
(4)职工花名册(企业盖章);
(5)企业与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
(6)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
(7)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8)劳动保障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3、认定办法:
(1)核查材料。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接到企业报送的材料后,重点核查下列材料:
一是核查新办服务型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人员是否属于《通知》中规定的享受税收扶持政策对象;二是核查新办服务型企业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三是核查新办服务型企业是否与下岗失业人员签订了1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四是核查新办服务型企业为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必要时,应深入企业进行现场核实。
(2)人员比例计算公式:
新办服务型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比例的计算公式为:
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人数/职工总数×100%。
新办服务型企业经核查,符合条件的,由劳动保障部门核发《新办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4、新办服务型企业申请税收减免程序:
1)具有《新办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的企业申请减免税的,应当向其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下列材料:
(1)减免税申请表;
(2)营业执照副本;
(3)税务登记证副本;
(4)《新办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5)资产负债表;
(6)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2)经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以按下列办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新办服务型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含30%)以上的,在相应期限内免征企业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新办服务型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职工总数30%的,在相应期限内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
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企业职工总数×100%)×2。
(二)新办商贸企业的认定、审核程序
1、企业申请认定:
新办商贸企业的认定工作由劳动保障部门负责。
新办商贸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可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递交书面认定申请。
2、企业申请认定需报送下列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
4)职工花名册(企业盖章);
5)企业与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
6)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
7)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8)劳动保障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3、认定办法:
1)核查材料。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接到企业报送的材料后,重点核查下列材料:
一是核查新办商贸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人员是否属于《通知》中规定的享受税收扶持政策对象;二是核查新办商贸企业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三是核查新办商贸企业是否与下岗失业人员签订了1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四是核查新办商贸企业为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必要时,应深入企业进行现场核实。
2、人员比例计算公式:
新办商贸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比例的计算公式为:
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人数/职工总数×100%。
新办商贸企业经核查,符合条件的,由劳动保障部门核发《新办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3、新办商贸企业申请税收减免程序:
1)具有《新办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的企业申请减免税的,应向其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下列材料:
(1)减免税申请表;
(2)营业执照副本;
(3)税务登记证副本;
(4)《新办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5)资产负债表;
(6)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2)经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以按下列办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新办商贸企业当年新招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含30%)以上的,在相应期限内免征企业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新办商贸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职工总数的30%的,在相应期限内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
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企业职工总数×100%)×2。
(三)现有服务型企业的认定、审核程序
1、企业申请认定
现有服务型企业的认定工作由劳动保障部门负责。
现有服务型企业,其新增加的岗位,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含30%)以上,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可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递交书面认定申请。
2、企业申请认定需要报送下列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
4)企业上年度职工花名册及本年度职工花名册(企业盖章);
5)企业与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
6)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
7)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8)劳动保障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3、认定办法
1)核查材料。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接到企业报送的材料后,重点核查下列材料:
一是核查现有服务型企业新招用的人员是否属于《通知》中规定的享受税收扶持政策对象;二是核查现有服务型企业新增加岗位与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三是核查现有服务型企业是否与下岗失业人员签订了1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四是核查现有服务型企业为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必要时,应深入企业进行现场核实。
2)人员比例计算公式
现有服务型企业在当年新增加岗位中,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占职工总数比例的计算公式为:
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人数/职工总数(上年年底职工总数+当年新招人员数)×100%。
现有服务型企业经核查,符合条件的,由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现有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4、现有服务型企业申请税收减免程序
1)具有《现有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的企业申请减免税的,应向其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下列材料:
(1)减免税申请表;
(2)营业执照副本;
(3)税务登记证副本;
(4)《现有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5)企业财务报表;
(6)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2)经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在相应期限内对年度应缴的企业所得税额减征30%。
(四)现有商贸企业的认定、审核程序
1、企业申请认定
现有商贸企业的认定工作由劳动保障部门负责。
现有商贸企业,其新增加的岗位,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的30%(含30%)以上,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可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递交书面认定申请。
2、企业申请认定需要报送下列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
4)企业上年底职工花名册及本年度职工花名册(企业盖章);
5)企业与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
6)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
7)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8)劳动保障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3、认定办法
1)核查材料。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接到企业报送的材料后,重点核查下列材料:
一是核查现有商贸企业新招用的人员是否属于《通知》中规定的享受税收扶持政策对象;二是核查现有商贸企业新增加岗位与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三是核查现有商贸企业是否与下岗失业人员签订了1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四是核查现有商贸企业为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必要时,应深入企业进行现场核实。
2)人员比例计算公式
现有商贸企业在当年新增加岗位中,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占职工总数比例的计算公式为:
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人数/职工总数(上年年底职工总数+当年新招人员数)×100%。
现有商贸企业经核查,符合条件的,由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现有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4、现有商贸企业申请税收减免程序
1)具有《现有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的企业申请减免税的,应向其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下列材料:
(1)减免税申请表;
(2)营业执照副本;
(3)税务登记证副本;
(4)《现有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5)企业财务报表;
(6)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2)经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在相应期限内对年度应缴的企业所得税额减征30%。
(五)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以下简称“经济实体”)的认定、审核程序。
1、经济实体申请认定
经济实体,符合下列条件的,可向其主管财政部门、经贸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申请认定:
1)利用原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或政策性破产关闭企业的有效资产(以下简称“三类资产”);
2)独立核算,产权清晰并逐步实现产权主体多元化;
3)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占职工总数达到30%以上(含30%);
4)与安置的职工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其中,地方企业“三类资产”的认定由财政部门出具证明;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认定及其产权多元化的认定由经贸部门出具证明;富余人员的认定、签订劳动合同以及安置比例由劳动保障部门出具证明。
中央企业需出具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联合批复意见和集团公司(总公司)的认定证明,具体办法按国家经贸委等八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执行。
2、具有上述证明的经济实体申请减免税的,应向其当地主管部门提供:
1)营业执照副本;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由财政部门出具的《“三类资产”认定证明》;
4)由经贸部门出具的主辅分离或辅业改制的证明;
5)由经贸部门出具的《产权结构证明》(或《产权变更证明》);
对中央企业兴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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