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实落实好各项扶持政策全面推进就业再就业就业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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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实落实好各项扶持政策全面推进就业再就业工作-
2006年上半年就业再就业工作取得新进展。
据统计,上半年全国共实现城镇新增就业人员608万人,达到全年目标任务的67%.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236万人,达到全年目标任务的47%;其中,帮助就业困难对象再就业65万人,达到全年目标任务的65%.截至6月底,全国城镇登记失业率为4.2%,低于4.6%的控制目标。
但是,人口多、就业压力大是我国面临的一项长期挑战,必须切实落实好各项扶持政策,坚持不懈地抓好就业再就业工作。
上半年就业再就业工作在四个方面取得明显进展
一是坚持扩大就业与经济增长良性互动取得新的进展。
今年上半年,我国经济继续平稳快速发展,拉动了就业的增长。
特别是国家在制定涉及全局的经济社会政策和在宏观调控的过程中高度重视就业问题,注重发展具有比较优势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和中小企业,积极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在推动第三产业和服务业发展中广开就业门路,增加就业容量。
今年上半年全国城镇新增就业人数比上年同期增加了13万人,达到近10年来最高水平。
截至6月底,全国城镇单位从业人数达到11407万人,比上年同期增加了377万人。
二是坚持深化改革与解决再就业问题相结合取得新的成果。
今年以来,各地继续将深化改革与促进就业工作更加紧密地结合起来,较好地解决了一些历史遗留问题。
在去年全国基本实现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的基础上,各地稳妥地处理并轨遗留问题,一大批并轨人员实现了再就业,劳动关系得到妥善处理,社会保险关系得以接续;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全国国有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工作总体规划,坚持规范化操作,妥善处理遗留问题,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结合推动再就业工作,使一大批关闭破产的国有企业职工得到了妥善安置;继续实行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职工的政策措施,到今年3月底已使130万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平稳转移到新的岗位。
三是坚持实行积极的就业政策在促进就业上产生新的实效。
今年开始实施的新的就业再就业政策,对原有政策进行了“延续、扩展、调整、充实”,保持了原有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扩展了扶持范围,完善了操作办法,充实了政策内容,加大了扶持力度,受到各方面的欢迎。
各级财政为此进一步加大了资金投入,今年,中央财政下拨就业补助专项转移支付资金227亿元,用于支持各地落实政策推动就业再就业工作。
各级劳动保障等部门针对不同群体在不同时期的就业需求,及时组织开展了“春风行动”、再就业援助活动、民营企业招聘活动等专项行动,推动落实新政策。
政策促进就业的作用开始显现,6、7两个月,全国下岗失业人员及就业困难对象实现再就业的人数都比前5个月有大幅增加。
四是坚持在大力开发就业岗位的同时大力提高劳动者素质迈出新的步伐。
针对我国城乡劳动者素质较低影响就业的情况,国家在“十一五”规划中明确提出加强失业人员培训、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和创业培训的任务目标。
今年上半年,共组织230万下岗失业人员参加再就业培训,开展创业培训21万人,均完成年度计划的一半。
对农村劳动力的培训也在积极推进。
职业培训工作的加强,有力地促进了就业再就业和农村劳动力转移。
今年4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加快推进人才强国战略,切实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要求。
各地抓紧落实,在高技能人才的培养、评价、使用、选拔、交流、激励、流动、保障等方面推行新措施,建立新机制,大大激励了广大劳动者提高技能、岗位成才的积极性。
新形势下的就业问题仍需引起高度重视
今年下半年,就业再就业压力依然很大。
一是劳动力供大于求的矛盾比较集中。
不仅下岗失业人员和关闭破产企业职工需要帮助再就业,还有一大批高校毕业生和新转移的农民工需要解决就业问题。
二是结构性矛盾突出,招工难与就业难并存。
一方面,许多地方和部分行业技能劳动者供不应求甚至严重短缺,另一方面,下岗失业人员素质不能满足要求,再就业难,已再就业的下岗失业人员中还有一部分就业不稳定,需要在巩固成果上下更大的功夫。
三是下半年国际贸易摩擦和国内部分行业产能过剩等因素对就业再就业的影响不容忽视。
对此都必须积极应对,采取切实措施。
全力以赴,狠抓落实,全面完成就业再就业目标任务
当前,促进就业再就业的方针政策已定,下半年工作的关键是以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为重点,认真抓好政策落实。
在此基础上,统筹做好高校毕业生和农村进城劳动力的就业工作,努力完成今年城镇新增就业900万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500万人,其中帮助困难对象再就业100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6%以内的目标任务。
一是推动就业再就业政策全面落实到位,进一步发挥政策效应。
切实解决政策落实中的重点难点问题,进一步加大政策落实力度。
切实落实扶持就业再就业的各项补贴资金,帮助更多的下岗失业人员在政策支持下实现再就业。
继续实行工作调度和通报制度,对政策落实情况和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全面督促检查。
二是抓好重点群体的再就业工作。
实施就业“新起点”计划,保证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安置工作的平稳进行;开展创办“充分就业”社区工作,持续组织再就业援助行动,大力开发公益性岗位,帮扶“4050”、零就业家庭等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全力落实好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提高灵活就业人员的稳定性。
三是做好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工作。
将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纳入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整体规划。
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西部、面向基层就业。
继续组织好技能岗位对接行动,认真开展对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服务和社会保障工作,为他们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见习、职业培训、技能鉴定以及免费的就业服务。
四是做好农民工的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
大力实施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计划,提高农民工技能水平和就业能力,全面完成全年培训800万人的目标任务;推行培训、就业、维权“三位一体”的工作模式;认真落实职业介绍补贴政策,切实做好对农民工的就业服务;积极组织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大病医疗保险,妥善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组织开展城乡统筹就业试点。
人民日报
关于切实落实相关财政政策积极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
发文单位:
财政部
文号:
财综[2010]8号
发布日期:
2010-2-5
执行日期:
2010-2-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是保障性安居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
最近,经国务院同意,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印发了《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09]295号),对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以下简称棚户区改造)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
为切实做好这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棚户区改造重要性的认识
推进棚户区改造,是保障和改善民生、实现党的十七大提出住有所居目标的重大举措,是促进社会和谐、走中国特色城镇化道路的客观需要,也是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有效途径。
实施棚户区改造,不仅有利于加快解决低收入居民住房困难问题,而且有利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不仅有利于改善城市面貌和城市环境,而且有利于促进社会稳定,是一项一举多得的重大民生工程。
各级财政部门要站在保持国家长治久安的角度,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高度,认识棚户区改造的重要意义,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积极参与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确保各项财政政策落实到位。
二、积极主动参与制定棚户区改造规划等相关配套措施
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建保[2009]295号文件规定,积极主动参与制定本地区棚户区改造规划、年度计划、项目实施方案、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等相关配套措施。
(一)参与制定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
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制定得是否科学合理,能否有效组织实施,与财政等相关政策的支持密不可分。
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参与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制定工作,充分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结合本地区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科学划定集中成片棚户区的规模范围,配合有关部门对集中成片棚户区进行调查摸底,在此基础上,按照5年左右时间完成改造任务的要求,合理制定本地区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
有条件的地区争取用3年时间基本完成棚户区改造任务。
同时,省级财政部门要积极主动配合有关部门,按照建保[2009]295号文件要求,抓紧汇总编制本地区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送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备案。
(二)参与制定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方案。
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确定后,必须抓紧制定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方案,确保规划和年度计划的顺利实施。
市、县财政部门在参与制定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的基础上,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区分轻重缓急、因地制宜地制定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方案,参与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棚户区改造项目,优先安排集中连片规模较大、住房条件困难、安全隐患严重、群众要求迫切的棚户区改造项目。
(三)参与制定棚户区改造拆迁安置补偿方案。
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核心环节是制定拆迁安置补偿方案,拆迁安置补偿方案关系到棚户区改造中被拆迁居民的切身利益,市、县财政部门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棚户区改造拆迁安置补偿方案,依法保护被拆迁居民的合法权益,使拆迁安置工作得以顺利进行,使棚户区改造工作得到顺利实施,使这项工程真正做到顺民意、得民心、惠民生。
三、多渠道筹集和落实棚户区改造资金
按照建保[2009]295号文件规定,棚户区改造采取财政补助、银行贷款、企业支持、群众自筹、市场开发等多渠道筹集资金。
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棚户区改造年度计划,按照规定的资金来源渠道,积极筹措和落实棚户区改造资金。
(一)市、县财政部门要按照国家规定安排好棚户区改造资金。
棚户区改造是城市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
目前,市、县可用于城市建设的资金来源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公用事业附加、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及土地出让收入等,市、县财政部门可从上述资金来源中安排资金支持棚户区改造。
具体如何安排、安排多少,应当根据当地城市建设资金总体需要、相关资金来源状况以及棚户区改造资金需要等,按照统筹兼顾的原则,通过市、县财政预算统筹安排。
有条件的市、县可对棚户区改造项目给予贷款贴息。
(二)省级财政部门采取以奖代补方式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
根据建保[2009]295号文件规定,省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棚户区改造工作负总责,对市、县人民政府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并负责监督考核。
为支持市、县做好棚户区改造工作,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安排适当补助资金,按照多干多补,少干少补的原则分配补助资金,对本地区棚户区改造工作干得好、干得多的市、县给予更多的资金奖励和倾斜,鼓励市、县积极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
省级财政部门要抓紧制定省级棚户区改造以奖代补资金分配办法,报送财政部备案。
(三)市、县可以利用廉租住房建设资金支持棚户区改造工作。
目前,居住在棚户区中的居民,有相当一部分属于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符合当地廉租住房保障条件。
为切实解决好这部分居民的住房困难问题,国家鼓励在棚户区改造项目中配建廉租住房项目。
对于在棚户区改造项目中配建的廉租住房项目,不仅可以使用市、县安排的廉租住房建设资金,也可以使用中央和省级安排的廉租住房建设补助资金。
(四)中央将采取适当方式鼓励和支持各地做好棚户区改造工作。
为鼓励和支持各地推进棚户区改造,从2010年起,中央将根据各地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每年安排适当资金,采取适当方式,支持各地做好棚户区改造工作。
具体补助办法将另行制定。
四、确保棚户区改造各项税费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建保[2009]295号文件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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