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行政法重要知识点解析与总结行政诉讼中的特殊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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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考行政法重要知识点解析与总结行政诉讼中的特殊制度
行政诉讼中的特殊制度
【壹】撤诉
撤诉在第一审、第二审和再审程序中都可能发生,前者是指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或者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后者是指再审申请人撤回再审申请。
|「撤诉的种类」
撤诉分为申请撤诉和视为申请撤诉。
1.申请撤诉
包括两种:
原告主动申请撤诉、原告在被告改变原行政行为后申请撤诉。
(1)申请撤诉的条件
撤诉申请人必须是原告(一审)、上诉人(二审)、原审原告或原审上诉人(再审)以及经他们特别授权的代理人。
被告、第三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审被上诉人均不得提出撤诉申请。
(2)申请撤诉必须基于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出于自愿。
撤销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得规避法律,也不能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
撤诉申请必须在法院宣判前提出,撤诉必须经法院准许。
2.视为申请撤诉
(1)原告或上诉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原告或上诉人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
(2)第三人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
(3)违反诉讼费交纳规定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撤诉的法律后果」
1.准予撤诉的法律后果
(1)诉讼程序的终结。
法院准许原告撤诉后,原告以同一事实理由重新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
但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按撤诉处理后,原告或上诉人在法定期限内再次起诉或上诉并依法解决诉讼费预交问题的,法院应予受理。
(2)行政机关确定的行政法律关系立即生效。
撤诉后不影响原告对于行政行为附带的民事权益再行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
2.不准撤诉的法律后果
法院裁定不准予撤诉,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以缺席判决。
3.申请再审
准予撤诉的裁定确有错误,原告申请再审的,法院应当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撤销原准予撤诉的裁定,重新对案件进行审理。
【贰】缺席判决
|「针对原告的缺席判决」
原告或上诉人申请撤诉法院裁定不予准许,后经传票传唤拒不到庭,或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的,才适用缺席判决。
|「针对被告的缺席判决」
1.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的,缺席判决。
2.法院对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将被告拒不到庭或者中途退庭的情况予以公告,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被告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依法给予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处分的司法建议。
【叁】先予执行
在我国行政诉讼中,终局执行是原则,先予执行是例外。
与民事诉讼先予执行明显不同的是,行政诉讼中的先予执行除包括对判决的先予执行,还存在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先予执行。
1.行政诉讼中判决的先予执行,主要体现为对原告的保护。
主要发生在行政给付案件中,即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金和工伤、医疗社会保险金的案件。
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原告生活的,可以根据原告的申请,裁定先予执行。
只能依申请、不能依职权。
2.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先予执行。
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为避免可能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根据被告或相关权利人的申请,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先予执行。
(申请的主体不仅包括被告,也包括被诉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后者申请强制执行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
)
【肆】被告在诉讼中改变被诉行政行为的处理
为给被诉行政机关提供主动纠正错误的机会和积极化解行政争议,我国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允许被诉行政机关改变被诉行政行为。
|「被告在诉讼中改变被诉行政行为的表现」
一审、二审、再审,都可以改。
被告改变被诉行政行为时,无须经过法院批准,但应当书面告知法院。
1.直接改
(1)改变被诉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
(2)改变被诉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依据且对定性产生影响(如果不产生影响则不算)。
(3)撤销、部分撤销或变更被诉行政行为处理结果。
2.视为改
(1)从不作为改为作为:
根据原告的请求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2)采取相应的补救、补偿措施。
(3)在行政裁决案件中,被告书面认可原告与第三人达成的和解。
|「法院的处理」
1.准予撤诉的条件
(1)原告申请撤诉是真实意思表示。
(2)被告改变被诉行政行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超越或者放弃职权,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3)被告已经改变或者决定改变被诉行政行为,并书面告知法院。
(4)第三人无异议。
2.裁定中止审理
对于因被诉行政行为改变而申请撤诉的,如果有履行内容而且已经履行完毕的,法院可以裁定准许撤诉。
而对不能即时履行或者一次性履行的,法院可以裁定准许撤诉,也可以裁定中止审理。
根据被告对原行为的改变情形,决定是准许原告撤诉还是恢复对案件的审理。
|「法院的审理对象」
原告的态度和选择决定改变后的行政行为的效力及法院的审理对象。
1.全不审:
如果原告同意被告对被诉行政行为的改变,并提出撤诉申请,经法院准许诉讼结束。
2.审原行为:
如果原告不同意被告对被诉行政行为的改变,不提出撤诉申请,法院应当继续对原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就原行政行为作出裁判。
3.审改变后行为:
如果原告或者第三人对改变后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法院应当就改变后的行政行为进行审理。
4.一并审:
如果原告不同意被告对被诉行政行为的改变,不提出撤诉申请;同时原告或者第三人对改变后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法院应当就前后两个行为一并进行审理,分别作出判决。
|「法院的审理结果」
被告改变原行政行为,原告不撤诉的,法院应当继续审理原行政行为。
1.经审理发现原行政行为合法的,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2.经审理发现原行政行为违法的,则作出确认违法的判决。
【伍】行政诉讼中行政行为的停止执行问题
|「行政机关有强制执行权」
不停止是原则、停止为例外。
有下列情形的法院裁定停止执行:
1.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2.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停止执行,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3.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如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暂缓拘留的规定。
当事人对停止执行或者不停止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行政机关没有强制执行权」
法院不予执行是原则,予以执行是例外。
法院正在适用行政诉讼程序审理该行政行为,所以法院对该行为原则上不会予以执行。
除符合先予执行外,行政行为事实上要停止执行。
【陆】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
|「特点」
1.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实质是两种不同性质诉讼的合并。
行政诉讼解决的是行政争议,民事诉讼解决的是民事纠纷,争议性质的不同决定了两种诉讼制度的区别,也决定了两种诉讼通常应分别进行。
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存在的合理性在于,在两种分属不同诉讼系列诉讼请求具有内在关联的情况下,将两种诉讼合并审理,这将有助于节省诉讼成本,提高审判效率。
2.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可以是行政诉讼的原告,但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不能是行政诉讼的被告。
3.在行政诉讼中,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最具相似性的行政赔偿诉讼,属于一种特殊的行政诉讼,并非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
|「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的适用条件」
1.被诉行政行为是涉及行政许可、登记、征收、征用和行政机关对民事争议所作的裁决,其目的是致力于根本性解决争议。
2.民事争议当事人要求法院一并解决相关民事纠纷。
|「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的法院审理」
1.法院的告知
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发现民事争议为解决行政争议的基础,当事人没有请求法院一并审理相关民事争议的,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依法申请一并解决民事争议。
当事人就民事争议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并已立案的,法院应当中止行政诉讼的审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请求一并审理相关民事争议,法院经审查发现行政案件已经超过起诉期限,民事案件尚未立案的,告知当事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民事案件已经立案的,由原审判组织继续审理。
法院决定在行政诉讼中一并审理相关民事争议,或者案件当事人一致同意相关民事争议在行政诉讼中一并解决,法院准许的,由受理行政案件的法院管辖。
2.不予适用的情形
(1)法律规定应当由行政机关先行处理的;
(2)违反民事诉讼法专属管辖规定或者协议管辖约定的;
(3)约定仲裁或者已经提起民事诉讼的;
(4)其他不宜一并审理的民事争议。
3.提出的时间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请求并审理相关民事争议的,应当在第一审开庭审理前提出;有正当理由的,也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出。
4.受理、审理和裁判规则
(1)法院在行政诉讼中一并审理相关民事争议的,民事争议应当单独立案,由同一审判组织审理。
(2)审理行政机关对民事争议所作裁决的案件,一并审理民事争议的,不另行立案。
(3)行政诉讼原告在宣判前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法院裁定。
法院裁定准许行政诉讼原告撤诉,但其对已经提起的一并审理相关民事争议不撤诉的,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4)在此类案件中,法院行政争议和民事争议应当分别裁判。
当事人在调解中对民事权益的处分,不能作为审查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的根据。
当事人仅对行政裁判或者民事裁判提出上诉的,未上诉的裁判在上诉期满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二审法院发现未上诉的生效裁判确有错误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
【柒】调解的适用
1.行政诉讼原则上不适用调解。
但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
2.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3.调解的程序
(1)法院审理赔偿、补偿和自由裁量行政案件,认为法律关系明确、事实清楚,在征得当事人双方同意后,可以迳行调解。
(2)调解达成协议,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
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3)法院审理行政案件,调解过程不公开,但当事人同意公开的除外。
经法院准许,第三人可以参加调解。
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第三人参加调解。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不愿调解、调解未达成协议的,法院应当及时判决。
当事人自行和解或者调解达成协议后,请求法院按照和解协议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制作判决书的,法院不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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