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浮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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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试行
云浮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
(试行)
云浮市城乡规划局
二○○八年三月
第一章总则……………………..……..…………..………3
第二章城市建设用地………………………………..……3
第三章建筑规划控制……………………………..………17
第四章城市设计—建筑景观与环境控制………………..25
第五章城市绿地………………………………………..…33
第六章历史地段和风景地区保护…………………..……45
第七章城市交通设施(对外交通及道路广场)…….….48
第八章市政公用设施与管线综合………………………..58
第九章公共配套设施设置………………………………..68
第十章建筑设计技术经济指标计算规定………………..72
第十一章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77
第十二章附则……………………………………………..…79
第一章总则
1.1为了实现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提高城市规划建设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和谐持续发展,根据《云浮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技术管理规定。
1.2本规定以国家和广东省的有关规范及标准为依据,参照性质和发展水平相近城市的同类规定,结合云浮市城市发展目标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
1.3云浮市城市规划的编制和管理除了要符合国家和省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其他强制性标准的规定外,还应执行本规定。
1.4在本规定公布之前编制的各种规划,凡不符合本规定且有碍城市功能布局或严重影响城市景观环境的,应予停止实施,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协商,按本规定要求组织规划的修编。
1.5凡本规定未加明确的内容,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范及标准执行。
第二章城市建设用地
2.1、城市用地分类
2.1.1、本市的城市用地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共分10大类、45中类、71小类,
2.1.2、使用城市用地分类时,应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
表2.1
类别名称
类别名称
范围
大类
中类
小类
R
居住用地
居住小区、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的用地
R1
一类居住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R11
住宅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
R12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
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文化体育、商业服务、医疗卫生、社区管理等用地
R13
道路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及停车场等用地
R14
绿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
R2
二类居住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较好、以多、中、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R21
住宅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
R22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
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文化体育、商业服务、医疗卫生、社区管理等用地
R23
道路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及停车场等用地
R24
绿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
三类居住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比较齐全、布局不完整、环境一般、或与工业等用地有混合交叉的用地
R31
住宅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
R3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
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文化体育、商业服务、医疗卫生、社区管理等用地
R32
R33
道路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及停车场等用地
R34
绿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
R4
四类居住用地
以简陋住宅为主的用地
R41
住宅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
R42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
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文化体育、商业服务、医疗卫生、社区管理等用地
R43
道路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及停车场等用地
R44
绿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
C
公共设施用地
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C1
行政办公用地
行政、党派和团体等机构用地
C11
市属办公用地
市属机关、如人大、政协、人民政府、法院、检察院、各党派和团体,以及企事业管理机构等办公用地
C12
非市属办公用地
在本市的非市属机关及企事业管理机构等行政办公用地
C2
商业金融业用地
商业、金融业、服务业、旅馆业和市场等用地
C21
商业用地
综合百货商店、商场和经营各种食品、服装、纺织品、医药、日用杂货、五金交电、文化体育、工艺美术等专业零售批发商店及其附属用地
C22
金融保险业用地
银行及分理处、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证券交易所和保险公司,以及外国驻本市的金融和保险机构等用地
C23
贸易咨询用地
各种贸易公司、商社及其咨询机构等用地
C24
服务业用地
饮食、照相、理发、洗染、日用修理和交通售票等用地
C25
旅游业用地
旅馆、招待所、度假村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
C26
市场用地
独立地段的综合市场和农贸市场、小商品市场、工业品市场和等专类市场用地
C3
文化娱乐用地
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团体、广播电视、图书展览、游乐等设施用地
C31
新闻出版用地
各种通讯社、报社和出版社等用地
C32
文化艺术团体用地
各种文化艺术团体等用地
C33
广播电视用地
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和转播台、差转台等用地
C34
图书展览用地
公共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展览馆和纪念馆等用地
C35
影剧院用地
电影院、剧场、音乐厅、杂技场等演出场所,包括各对外营业的同类用地
C36
游乐用地
独立的游乐场、舞厅、俱乐部、文化宫、青少年宫、老年活动中心等用地
C4
体育用地
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单位内的体育用地
C41
体育场馆用地
室内外体育运动用地,如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各类球场、溜冰场、射击场以及水上运动的陆域部分等用地,包括附属的业余体校用地
C42
体育训练用地
为各类体育运动专设的训练基地用地
C5
医疗卫生用地
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
C51
医院用地
综合医院和各类专科医院等用地,如妇幼保健院、儿童医院、精神病院、肿瘤医院等
C52
卫生防疫用地
卫生防疫站、专科防治所、检验中心、急救中心和血库等用地
C53
休疗养用地
休养所和疗养院等用地,不包括以居住为主的干休所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居住用地(R)
C6
教育科研设计用地
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科学研究和勘测设计机构等用地,不包括中学、小学和幼托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居住用地(R)
C61
高等学校用地
大学、学院、专科学校和独立地段的研究生院等用地,包括军事院校用地
C62
中等专业学校用地
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学校等用地,不包括附属于普通中学内的职业高中用地
C63
成人与业余学校用地
独立地段的电视大学、夜大学、教育学院、党校、干校、业余学校、老年人大学和培训中心等用地
C64
特殊学校用地
聋、哑、盲人学校及工读学校等用地
C65
科研设计用地
科学研究、勘测设计、观察测试、科技信息和科技咨询等机构用地,不包括附设于其他单位内的研究室和设计室等用地
C7
文物古迹用地
具有保护价值的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革命遗址等用地
C9
其他公共设施用地
除以上之外的公共设施用地,如宗教活动场所、社会福利院等用地
M
工业用地
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
包括专用的铁路、码头和道路等用地。
不包括露天矿用地,该用地应归入水域和其他用地(E)
M1
一类工业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基本无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电子工业、缝纫工业、工艺品制造工业等用地
M2
二类工业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一定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食品工业、医药制造工业、纺织工业等用地
M3
三类工业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严重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采掘工业、冶金工业、机械制造工业、化学工业、制纸工业、制革工业、建材工业等用地
W
仓储用地
仓储企业的库房、堆场和加工车间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
W1
普通仓库用地
以库房建筑为主的储存一般货物的普通仓库用地
W2
危险品仓库用地
存放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的专用仓库用地
W3
堆场用地
露天堆放货物为主的仓库用地
T
对外交通用地
铁路、公路、管道运输、港口和机场等城市对外交通运输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
T1
铁路用地
铁路站场和线路等用地
T2
公路用地
高速公路和一、二、三级公路线路及长途客运站等用地,不包括村镇公路用地,该用地应归入水域和其他用地(E)
T21
高速公路用地
高速公路用地
T22
一、二、三级公路用地
一级、二级和三级公路用地
T23
长途客运站用地
长途客运用地
T3
管道运输用地
运输煤炭、石油和天然气等地面管道运输用地
T4
港口用地
港口的陆域部分,包括码头作业区、辅助生产区和客运站等用地
T42
河港用地
河港港口用地
T5
机场用地
民用及军民合用的机场用地,包括飞行区、航站区等用地,不包括净空控制范围用地
S
道路广场用地
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道路、广场和停车场等用地
S1
道路用地
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用地,包括其交叉路口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工业用地等内部的道路用地
S11
主干路用地
快速路和主干路用地
S12
次干路用地
次干路用地
S13
支路用地
主次干路间的联系道路用地
S19
其他道路用地
除主次干路和支路外的道路用地,如步行街、自行车专用道等用地
S2
广场用地
公共活动广场用地,不包括单位内的广场用地
S21
交通广场用地
交通集散为主的广场用地
S22
游憩集会广场用地
游憩、纪念和集会等为主的广场用地
S3
社会停车场库用地
公共使用的停车场和停车库用地,不包括其他各类用地配建的停车场库用地
S31
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
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
S32
非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
非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
U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包括其建筑物、构筑物及管理维修设施等用地
U1
供应设施用地
供水、供电、供燃气等设施用地
U11
供水用地
独立地段的水厂及其附属构筑物用地,包括泵房和调压站等用地
U12
供电用地
变电站所、高压塔基等用地,不包括电厂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工业用地(M)。
高压走廊下规定的控制范围内的用地,应按其地面实际用途归类。
U13
供燃气用地
储气站、调压站、罐装站和地面输气管廊等用地,不包括煤气厂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工业用地(M)
U2
交通设施用地
公共交通和货运交通等设施用地
U21
公共交通用地
公共汽车、出租汽车、有轨电车、无轨电车、轻轨和地下铁路(地面部分)的停车场、保养场、车辆段和首末站等用地,以及轮渡(陆上部分)用地
U22
货运交通用地
货运公司车队的站场等用地
U29
其他交通设施用地
除以上之外的交通设施用地,如交通指挥中心、交通队、教练场、加油站、汽车维修站等用地
U3
邮电设施用地
邮政、电信和电话等设施用地
U4
环境卫生设施用地
环境卫生设施用地
U41
雨水、污水处理用地
雨水、污水泵站、排站、处理厂,地面专用排水管廊等用地,不包括排水河渠用地,该用地应归入水域和其他用地(E)
U42
垃圾处理用地
垃圾的收集、转运、堆放、处理等设施用地
U5
施工与维修设施用地
房屋建筑、设备安装、市政工程、绿化和地下构筑物等施工及养护维修设施等用地
U6
殡葬设施用地
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存放处和墓地等设施用地
U9
其他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除以上之外的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如消防、防洪等设施用地
G
绿地
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公共绿地及生产防护绿地,不包括专用绿地、园地和林地
G1
公共绿地
向公众开放,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绿化用地,包括其范围内的水域
G11
公园
综合性公园、纪念性公园、儿童公园、动物园、植物园、古典园林、风景名胜公园和居住区小公园等用地
G12
街头绿地
沿道路、河湖、海岸和城墙等,设有一定游憩设施或起装饰性作用的绿化用地
G2
生产防护绿地
园林生产绿地和防护绿地
G21
园林生产绿地
提供苗木、草皮和花卉的圃地
G22
防护绿地
用于隔离、卫生和安全的防护林带及绿地
D
特殊用地
特殊性质的用地
D1
军事用地
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军事设施用地,如指挥机关、营区、训练场、试验场、军用机场、港口、码头、军用洞库、仓库、军用通信、侦察、导航、观测台站等用地,不包括部队家属生活区等用地
D3
保安用地
监狱、拘留所、劳改场所和安全保卫部门等用地,不包括公安局和公安分局,该用地应归入公共设施用地(C)
E
水域和其他用地
除以上各大类用地之外的用地
E1
水域
江、河、湖、水库、苇地、滩涂和渠道等水域,不包括公共绿地及单位内的水体
E2
耕地
种植各种农作物的土地
E21
菜地
种植蔬菜为主的耕地,包括温室、塑料大棚等用地
E22
灌溉水田
有水源保证和灌溉设施,在一般年景能正常灌溉,用以种植水稻、莲藕等水生作物的耕地
E29
其他耕地
除以上的耕地
E3
园林
果园、桑园、茶园等园地
E4
林地
生长乔木、竹类、灌木等林木的土地
E5
牧草地
生长各种牧草的土地
E6
村镇建设用地
集镇、村庄等农村居住点生产和生活的各类建设用地
E61
村镇居住用地
以农村住宅为主的用地,包括住宅、公共服务设施和道路等用地
E62
村镇企业用地
村镇企业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E63
村镇公路用地
村镇与城市、村镇与村镇之间的公路用地
E69
村镇其他用地
村镇其他用地
E7
弃置地
由于各种原因未使用或尚不能使用的土地,如裸岩、石砾地、陡坡地、塌陷地、沙荒地、沼泽地、废窑坑等
E8
露天矿用地
各种矿藏的露天开采用地
2.2、建设用地相容性
2.2.1、建筑性质分类
(1)居住建筑:
以提供生活居住场所为主要目的的建筑。
包括住宅、公寓、别墅等。
(2)公共建筑:
以为社会公众提供社会活动的场所为主要目的的建筑。
包括行政办公建筑、商务办公建筑、商业建筑、文化建筑、体育建筑、医疗建筑。
(3)生产建筑:
以相对封闭的流程完成某种特定生产职能的建筑。
包括:
仓储建筑、工业建筑。
(4)科教建筑:
以提供教学、科研场所为主要目的的建筑。
如教育建筑,科研建筑。
(5)交通建筑:
以为公众提供出行换乘的场所为主要目的的建筑。
包括火车站、长途客运站、港口、公共交通枢纽、社会停车场库等为城市客运交通运输服务的建筑。
(6)公用建筑:
为城市生活提供保障的建筑。
包括供水、供电、供燃气设施,消防设施、社会福利设施等。
包括水厂的泵房和调压站等;变电站所;储气站、调压站、罐装站,大型锅炉房;电信、转播台等通讯设施;雨水、污水泵站、处理厂;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存放处等殡葬设施。
(7)特殊建筑:
具有特殊使用功能的建筑。
包括军事建筑、监狱建筑、宗教建筑等。
(8)单身宿舍:
供不同性质建筑中特定的相关人员使用的单身居住用房。
2.2.2、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按中心城区总体规划和《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表2.2)的规定执行。
凡须改变规划用地性质、超出(表2.2)规定范围的,应先提出调整规划,按规划调整的有关规定程序和权限批准后执行。
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表2.2
用地性质
建筑类别
一
类
居
住
用
地
R1
二
类
居
住
用
地
R2
三
类
居
住
用
地
R3
四
类
居
住
用
地
R4
行
政
办
公
用
地
C1
商
业
金
融
业
用
地
C2
文
化
娱
乐
用
地
C3
体
育
用
地
C4
医
疗
卫
生
用
地
C5
教
育
科
研
设
计
用
地
C6
文
物
古
迹
用
地
C7
工
业
用
地
M
仓
储
用
地
W
对
外
交
通
用
地
T
道
路
广
场
用
地
S
市
政
公
用
设
施
用
地
U
绿
地
G
特
殊
用
地
D
普通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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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住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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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身宿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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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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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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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配套
服务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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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金融商
贸服务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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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办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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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办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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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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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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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公用
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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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停车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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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教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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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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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
(1)●允许设置(无限制条件);○可以设置(有限制条件);╳为不允许设置
(2)商住楼为地上1层或1-2层为商业服务用房、其它部分为住宅的楼房建筑
2.3建设用地选址原则
2.3.1各项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已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区选址。
2.3.2因国家、省或者地级以上市重点建设需要选址的,需以经批准的规划设计条件为依据。
2.3.3各项建设用地选址应当贯彻合理用地、节约用地的原则。
2.3.4严格控制破坏生态环境(如水体、山体)的建设活动。
在风景名胜区周围的建设控制地区的建设用地应与风景区相协调,不得建设破坏景观、污染环境、防碍浏览、破坏生态植被的设施。
在城市水体、山体附近应优先控制为城市公共绿地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2.3.5建设用地的选址及规划设计应符合城市防火、抗震、防洪、防泥石流和治安、交通管理、人民防空等要求,对拟定用地的水文地质及环境等条件等进行充分考察、论证。
2.3.6建设用地的选址及规划设计应与城市环保规划相协调,大中型公建、居住区、工业建筑、生活市政配套设施及特殊工程等在进行可行性研究过程应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研究单位进行环保评价,并在申报规划手续时提供给城市规划主管部门。
2.3.7建筑基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
(1)低层居住建筑为300平方米;
(2)多层居住建筑、多层公共建筑为600平方米;
(3)高层居住建筑为2000平方米;
(4)高层公共建筑为3000平方米。
2.3.8建筑基地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确定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可予核准建设:
(1)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2)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3)农村地区的村镇建设,因特殊情况,确实难以达到前款规定面积的。
2.4城市建设用地的规划控制
2.4.1居住用地
(1)宜布置在城市夏季主导风向的上风向。
(2)避免各种灾害,如岩溶地段、软基、滑坡崩塌区、洪水淹没区和地震不利建筑区等。
(3)避让涉及国家安全地区、军事禁区、水源保护区、“四线”控制区、自然生态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水体、山体控制区。
(4)地形坡度不宜大于25度。
2.4.2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公共设施按市(区)级、居住区(小区)级两级配置,其中,居住区(小区)级公共服务设施按照已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进行配置。
市(区)级公共设施的选址要求:
(1)市(区)级公共设施应根据城市规划的要求,与规划功能定位、社会经济发展目标和社会需求相适应,以市、区为单位,在符合相关设施标准的条件下,合理布置,统筹安排。
(2)市(区)级教育设施、体育设施宜集中布置。
(3)市(区)级医疗卫生设施布置时应满足安全防护的需要。
(4)市(区)级文化设施宜独立设置于环境优美、交通便利的地段。
(5)市(区)级商业设施应根据相关规划中所确定的市(区)级商业中心,统筹规划,合理安排相应的商业设施。
2.4.3工业用地
(1)工业用地宜集中布局,组成相对独立的工业区或工业组团。
有气体污染物排放的工业不应布置在城市上风向,有水污染物排放的工业不应布置在城市上游地区。
(2)工业区与周围居住区、商业区应保持必要的安全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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