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种规章制度汇编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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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种规章制度汇编试行
堂上井十八种管理制度
鹤庆县马厂煤炭有限责任公司
生产技术科编制
一、安全目标管理制度
为认真贯彻党和国家“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确保工人生命安全,减少人民生命和财产损失,防止煤矿事故,结合我公司实际,特制定以下安全目标管理制度:
一、安全控制目标:
百万吨矿工死亡率低于全省水平。
二、制订年度的安全目标计划和安全目标奖惩制度,认真贯彻落实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控制指标。
层层签订安全目标责任书,把安全目标责任落实到班、组,落实到人。
认真组织实施职工参与监督,发挥职工的安全监督作用,杜绝“三违”现象的发生。
三、各级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必须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确保本单位安全控制指标的完成。
制订安全检查制度,定期对煤矿进行自检自查,对查出的隐患及时采取必要措施予以排除。
四、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安全生产人员和装备。
制订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定期对煤矿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五、定期对安全控制目标进行检查,年终进行考核,根据责任大小进行奖罚。
二、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一、建立安全生产奖惩机制,对在合同期内有以下成绩之一的职工或班组应按其贡献大小给予表彰和物质奖励:
1、在合同期内,模范遵守国家政策、法令、法规及本制度,按《煤矿安全规程》标准无违章作业作业情况、无安全事故、安全工作成绩显著的。
2、发现事故征兆,立即采取措施并及时报告上级,以及及时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因而避免了事故或显著减轻事故危险程度的。
3、抢险救灾有功的。
4、在合同期内,模范遵守国家政策、法令、法规,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在本岗位职责内安全工作成绩显著,未发生一起重伤以上事故的所属矿长、班组长。
二、安全必须与直接利益挂钩,凡模范遵守有关安全法规、规
程,模范执行安全操作规程,遵守安全生产制度的管理岗位年终给予奖励,凡违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发生伤亡事故,根据相关岗位应分别承担直接经济损失总额的比例为:
矿井安全员1.5%,绞车司机、放炮员、电工3%;班组长、工人5—6%;运输工、把钩工2%;井巷维修工3%;井口值班人员、充电工1%;仓管员0.5%。
(一)凡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的对当事人一次处罚50元。
1、不戴安全帽下井。
2、砂帮砌不直,不接顶,乱堆乱放。
3、溜槽铁皮架不直,皱烂。
4、未经矿山负责人同意,乱挖巷道。
5、凡已停止生产的工作面,未把铁皮、工具、材料撤到安全地点的。
6、不按规定使用炮泥封眼放炮。
7、不用木棍装填炸药的。
8、搭乘人力推矿车。
9、推矿车在坡度大的地方、井口、风门等地段放快车。
10、对设备、电缆乱丢乱放。
11、在电气设备上坐或放物品。
12、矿灯使用中,不按牌号领用,有意造成混乱和矿灯使用时间超过十二小时不交回充电房者。
13、自行拆卸、撞击、敲打矿灯。
14、下井工作矿灯不背在身上。
15、在井下回风巷道中堆放矸石。
16、未经允许安排进入别的井口、工作面。
(二)有下列违章行为,当事人处罚50—200元,同时对井口值班员处罚50元:
1、下井前喝酒或带病下井工作的。
2、当班用不完的炸药、雷管、引爆器材不交回规定地点保管。
3、放炮后炮烟未吹散或有毒有害气体超标就进入工作面。
(三)有下列违章行为,对当事人罚款100元。
1、平巷掘进矿车轨道坡度超过5‰,手推胶轮车道水平超过10
‰,轨道和人力推车枕距超过1.5米。
2、不按规定处理瞎炮。
3、用铁棒代替木棍装炮。
4、入井时电雷管脚线不扭结。
5、炸药雷管混装或提前做引炸药卷。
6、人力推矿车,两车距离小于20米的。
7、走提升巷,不走人行道。
8、非专职人员乱动电器设备。
9、运送材料下井损坏电气设备。
10、风机不垫高30公分。
11、在井下吵架、看书、睡觉。
12、矿灯使用时间超过15小时不交回充电房。
13、机电人员在上班时间不坚守岗位。
14、瓦检员擅离职守,空班漏检、假检、检测数据不实或不做
记录。
(四)有下列违章行为,对当事人处罚200元,同时井口值班人员处罚50元
1、带火源下井,井下抽烟;
2、发现顶板破碎,支护不及时;
3、偷乘提升矿车;
4、安排做风墙,风墙漏风的;
5、井下供电中有明接头、明刀闸开关、鸡爪子、羊尾巴。
6、私自进入盲巷的;
7、不及时处理风筒漏风或风筒离工作面的距离超过规定距离
而造成微风作业的;
8、不及时抽水造成淹没设备、物资和器材的;
9、不按规定进行除尘的。
(五)掘进工作面不直,挖凹帮,超过斜度40公分,每超10公分,罚班组50元。
(六)有下列违章行为,造成设备、材料损失,全部赔偿经济损
失:
1、回采工作面不清理工具、设备、材料,先回柱造成埋没。
2、属本职工作,但本人偷懒失职,造成机电设备损坏。
3、非专职人员,乱动电气设备造成损失。
4、属本人不履行职责,造成各种损失。
(七)对制止“三违”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根据情节轻重,给
予200—1000元罚款,并取消其劳动合同,触及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
(八)发生死亡事故,事故责任根据情况进行认定和处罚,对发生事故的班组和安全员另罚款1000元。
(九)新工人没有经过培训学习,不得签定劳动合同安排入井。
井口管理人员和班组长私自同意安排工作的,一经发现对安排工作者罚款200元,不准给当事人发工资。
发生事故,谁安排工作由谁负主要责任。
(十)每月违章三次者,解除劳动合同。
三、安全员、矿长、班组长发现违章作业行为不制止,不处理,
发现一次,各罚款200元。
四、班组长、煤矿安全检查员、矿长违章指挥虽未造成安全事
故或已经造成一般事故的,视情节轻重分别处以200—2000元罚款。
职工违章冒险作业未造成安全事故按本制度有关条款给予处罚;造成一般事故,视情节轻重,处以200—500元罚款。
五、职工违章作业或班组长、安全管理员、安全检查员、瓦检
员、电工、放炮员玩忽职守造成伤亡事故、重大伤亡事故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六、对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人员、对举报隐瞒事故真相的
人员、对安全检查人员进行谩骂、殴打及报复的,事故发生后,隐瞒真相、对肇事者进行姑息包庇或弄虚作假,甚至嫁祸于人的当事人或肇事者,视情节轻重,情节轻者给予行政处分,处罚500—2000元罚款,情节严重者,解除劳动合同,提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三、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
为确保煤矿安全生产,使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沿着规范化、制度化的道路发展,特制订本办法。
一、安全技术措施是各项工程施工、检修等工作的指导措施。
各项工程施工前,必须编制作业规程以及安全技术措施,经审批后方可组织施工作业。
二、井下工作局部发生变化时,必须报煤矿有关人员,由矿有关负责人召集有关技术人员进行商讨,拿出方案,制订安全技术措施。
严禁在无安全技术措施的情况下,组织施工作业。
三、煤矿要开辟新采区前,必须编制采区设计,经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新采区的开拓工程。
开拓工程结束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生产。
四、煤矿重要安全工程,必须制订专门安全技术措施,并报有关部门进行严格审批。
工程技术人员对各工程施工,必须编制作业规程,上报审查、批准后,贯彻到作业人员中组织实施。
五、煤矿改扩建,必须编制安全技术措施,经煤矿安全技术负
责人审查并报有关部门批准。
未经审查批准,不得施工作业。
六、作业规程和采区设计由技术部门审批后实施,安全技术措施由总工程师审批后实施。
四、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制度
一、安全部门应经常深入现场调查安全隐患,对查出的安全隐患,按“三定”原则定责任人,要求完成时间,定整改措施整改要求和处理意见,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二、对当班安全检查查出的事故隐患,必须进行当班整改,确保当班安全生产,当班不能整改的,必须上报;在不能确保安全的情况下,不能组织生产。
三、对上级安全管理部门到煤矿进行安全检查时,查出的各种安全隐患,必须认真对待,及时做出整改计划,并按整改要求,按时完成整改任务,并作好记录。
整改工程量大的安全隐患,要指定专人负责落实整改。
四、对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在要求的整改时间内完不成的,要向公司安全部门汇报,说明原因,并作出整改计划,经同意后,方可延长整改时间。
五、安全隐患中,技术含量比较高的,本矿没有能力完成的,必须及时向有关管理部门汇报,并请有关部门协助解决。
六、隐患排查工作可以是由班组、各矿、分公司或总公司组织的安全检查。
七、隐患排查及整改形成的记录、报告等资料要由各分公司归档保存备查。
五、安全检查制度
一、基本原则:
坚持不懈地宣传和贯彻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规,提高干部职工对安全生产重要性的认识,做到警钟长鸣,常抓不懈。
二、检查内容:
检查规章制度执行情况;检查工作面的工程质量情况;检查通风、瓦斯、顶板、机电、排水、运输各方面的安全隐患和处理情况;检查爆炸物品的管理使用情况;检查违章违纪情况和各工种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落实情况;检查防火、防洪、防盗情况;检查环境卫生情况;检查各矿组织学习情况;检查各班组交接班情况。
三、煤矿每10天进行一次安全自检自查,参加人员:
矿领导、班组长、安全员、放炮员、机电工。
四、班、组坚持天天自检自查,认真抓好当班的安全检查工作,做到当班的安全隐患当班整改,保证当班安全生产。
五、当煤矿出现安全事故时,要认真分析事故原因,按“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
六、安全检查必须作好原始记录,同时要整理好材料存档和上报到总公司。
六、安全办公会议制度
为了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加强煤矿的安全教育工作,确保煤矿的安全生产工作的正常开展,特制订本制度。
一、会议内容:
(1)学习《煤炭法》、《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知识,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2)积极参加上级各部门组织的安全会议,认真贯彻落实各种会议精神;(3)学习贯彻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公司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4)分析、讨论、处理近期内所发生的安全事故;(5)分析、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总结一周来所做的工作,检查上周安排工作的完成情况,安排下一周的工作;(6)及时了解掌握安全生产情况,掌握安全生产动态,发现问题,迅速派人处理,以保证正常安全生产。
二、会议制度:
总公司每月至少召开一次总经理安全办公会议,由总经理主持;分公司每周至少召开安全办公会议,由安全生产负责人主持;各矿每周至少组织各班组开展安全活动日一次,由各矿安全负责人主持。
三、严格执行安全会议纪律,遵守会议时间,按时参加会议,做到有事要请假,无事不缺会,并认真做好会议记录,同时要坚持签名制度。
四、每次会议要检查落实上次会议决议执行情况,对无故不执行或执行不力的责任人给予50—500元的处罚。
七、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
一、当班作业人员入井前,必须数清当班出勤人数,班组长必须掌握当天出勤人数,检身人员必须掌握全井当天共下井的总人数,并向安全生产管理负责人汇报。
出井后,如数清点人员,对出、入井人数清点汇报,发现入、出井人员不符时必须立即查清原因并作出处理。
二、出入井人员,即管理人员、特作人员及职工必须登记入井时间、姓名、工作岗位、出井时间等事项并签字,否则扣罚当班责任人的工资并对有关人员进行处罚。
三、非本矿人员及非当班人员不准入井,确需下井者,必须经矿领导批准,并指定专人带领,负责入井人员的安全。
四、不服从现场管理的人员,或者没有认真按要求签名登记者,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八、入井检身制度
一、入井须知:
1.煤矿是高危行业,在入井前,一定要睡足、吃饱、休息好,要精神饱满,神志清醒,保持体能和精力充沛。
2.入井前严禁喝酒,以免神志不清造成事故。
3.严禁携带火源入井,如香烟、火柴、打火机、手机及带打火机的电子表等。
下井前自觉将火源放到安全地点,以免引发火灾事故。
4.严禁穿化纤衣服入井。
5.入井人员必须佩带矿用安全帽、专用矿灯,穿矿用水鞋和劳保服装。
6.入井前必须参加班前会,认真听取工作安排和注意事项,以便顺利开展工作。
7.严禁女职工或未成年人入井、从事井下劳动。
8.自觉遵守《入井检身制度》,听从指挥,排队入井,接受检查。
二、检身工要严守职责,时刻注意下井人员实际人数,做好出
入井人员签名登记工作,并严格检查入井人员是否穿劳保服装,戴安全帽,穿水靴,是否佩戴矿灯入井,不符合规定者不准入井。
三、严格检查烟草等火源,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物品入井,严禁
饮酒后入井,严格检查出井人员,禁止乱拿公司财物、爆炸物品出井。
四、上级主管部门人员入井检查,必须派专人带领,并遵守有
关规定。
五、检身人员要自觉遵守纪律,坚守岗位,严格执行入井检身的
各项规章制度。
九、工程质量检查验收制度
为了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搞好煤矿基础建设,避免工程不符合质量要求而造成返工,降低生产成本,增加效益,特制订本制度,各分公司、各矿、各班组必须认真遵照执行。
一、井下各项工程的质量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和本公司制定的的工程质量标准。
二、工程质量检查验收时,除国家有规定的必须遵守规定执行外,其它工程由分公司组织检查验收,由分公司负责人、矿长、矿安全技术负责人、矿长、技术负责人、相关特员参加验收,涉及技术问题的可邀请相关专家参加验收。
三、新建或改扩建工程必须按《安全生产法》“三同时”及《煤矿安全规程》要求编制安全专篇,并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批同意,工程竣工投产后,要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工程的安全设施进行验收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
四、工程建设中使用和装备的矿用安全生产用品和设备,必须符合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的有关要求和规程规定,不符合煤矿要求的不予以验收,不得投入使用。
五、工程质量检查验收后,参加人员要签字并提出书面报告,分送总公司或相关主管部门。
十、各工种交接班制度
一、各工种必须执行交接班制度,做到你不来我不走,工作讲明白,问题交待清楚,并做好交接班记录,双方签字认可。
接班人未到不准走;工作未交待清楚,不准走;无交接班记录、双方未签字不准走。
二、接班人必须提前十五分钟到工作地点,交班人必须向接班人说明现场情况,并作好接班的各项记录,不得敷衍了事。
禁止在地面交接班。
三、各班、组人员下井前,必须到检身房登记签名,下班后同样到检身房签名,并由班、组长监督签字。
四、各工种、各岗位必须认真执行交接班的各项规定,如不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一次对当事人罚款100-500元,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五、不得私自换班,非本班人员禁止入井。
六、交接班内容:
1、现场安全状况;
2、可能遇到的情况(地质变化,顶底板变化,水量);
3、当班发现的异常情况(瓦斯和有毒有害气体变化);过断层情况;风量变化情况等;
4、当班设备运行情况。
十一、设备管理及维修制度
一、煤矿全体员工要爱护各种设备,要严格管理,造册登记,做到帐、物相符。
二、各种设备的安装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三、每台设备必须是经培训合格持证上岗的人员操作,作业人员不得擅自将设备交给他人操作。
四、作业人员必须经常检查设备的安全防护装置是否齐全有效、防爆性能是否良好、连接螺栓是否松动,确保设备的安全运转。
五、为保证设备正常运转,保证各种设备的正常使用年限,作业人员必须对设备勤于检查,按期检修,按时润滑保养,不得使设备带病运转。
六、设备操作人员要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及时填报设备运行记录,做好交接班记录。
七、外借设备,必须取得矿领导批准,有批条、有借条,注意回收管理。
八、如果煤矿无法维修,应及时向煤矿领导反应,以便及时处理或更换,确保煤矿安全生产。
九、因作业人员失职,造成设备损坏的,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未及时填报运行记录和交接班记录的,按《安全奖惩制度》处罚。
十二、事故报告制度
一、矿山发生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必须立即向矿山有关部门汇报,并说明事故地点、时间、事故原因、伤害程度、伤亡者姓名、伤亡人数和抢救处理等情况,矿山有关部门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尽量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同时立即报告矿长或有关主管人员。
二、事故发生后矿长或有关主管人员必须立即向矿山安全第一责任人汇报,并及时逐级向企业安全主管部门和行政第一责任人汇报,需要增援的,立即通知各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
三、发生伤亡事故,矿山企业和有关单位应当保护事故现场;因抢救事故,需要移动现场部分物品时,必须作出标志,绘制事故现场图,并详细记录;在消除现场危险,采取防范措施达到安全生产条件后,方可恢复生产。
四、矿山发生重伤、死亡事故后,矿山企业应当立即如实向安全主管部门和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报告。
五、事故抢救完成后,事故矿井要进行事故分析,并将分析结果写成事故报告逐级上报。
事故报告内容为事故简要经过、事故原因、事故性质、事故责任人、事故处理意见等。
十三、事故分析处理制度
一、对发生的各类事故均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进行严肃处理,即:
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人和职工得不到教育不放过,没有制定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
二、班组发生的一切事故(包括未遂事故)和存在的一切隐患,无论大小或是谁发现的都必须及时向矿长或安全员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
三、班组当月发生轻微事故的,扣当月班组集体奖金的20—50%,主要责任者扣100%,没有实行月奖制的扣工资的10—30%;发生重大事故的,扣当月全部奖金或工资,并扣集体月工资的30—50%,主要责任者扣50—80%。
四、事故原因分析清楚以后,要制定出同类事故的预防措施,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五、发生事故后,现场作业人员应及时上报,对不及时上报或隐瞒不报者将进行严厉处罚,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十四、班前会议制度
一、上班前,必须以班、组为单位,组织召开班前会,并认真做好记录。
二、在班前会上,由班长或副班长安排当天生产任务。
同时,交代清楚各作业地点的安全生产注意事项,工作安排要具体落实到人,并合理进行分工。
三、强调井下生产要做到安全第一,要激发本班的工作热情,工人不清楚的问题要提出,由班组长或安全员予以解答,做到任务明确,安全生产注意事项明了。
四、每班下井人员均必须参加班前会,不参加者不得入井作业。
五、安全员要定期检查落实班前会执行情况,定期或不定期的组织抽查。
十五、井巷维修制度
一、矿井必须切实加强井巷维修,保证矿山通风,运输畅通和行人安全,必须设专人进行井巷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汇报,并制订检修计划,编制检修措施,组织专职队伍进行检修。
二、维修巷道时,严防顶板冒落、片帮伤人和堵人。
三、维修巷道时,必须首先检查瓦斯,只有在瓦斯不超限时,才能作业。
井下必须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维修独头巷道时,必须遵守由外向里的维修巷道原则;新维修的巷道,必须背实帮、结实顶,绝不允许空帮、空顶。
四、架设和拆除支架时,应先架后拆,在一架未支设完工前,不得终止工作,撤换支架的工作应连续进行。
五、维修倾斜巷道时,必须要停止上山运输。
六、每天工作结束前,必须接封帮,确保工作地点的安全。
七、巷道维修坚持质量标准,检修不合格的巷道不予验收。
八、保证井巷断面达到标准;
九、支架间距、质量(长、宽、支柱断面)符合要求;
十、有过往行人、车辆时要保证安全,或暂时不准通行。
十六、矿井管理人员跟班指挥和矿领导带班下井作业制度
一、矿井领导必须坚持二十四小时轮流值班制,组织协调当天安全生产中的工作。
二、安全员坚持三班跟班指挥安全生产,组织协调当天班、组安全生产中的问题。
瓦检员要按“三对口”,进行瓦斯检查工作。
三、绞车工负责检查绞车、钢绳等运行情况。
经常检查绞车的各部分螺丝是否松动、机油是否缺损、钢绳是否完好,并作好运行情况记录。
四、电工负责本班电气设备的检查等工作,确保生产正常进行。
五、若需爆破作业,爆破人员必须按《爆破物品管理条例》的规定和“一炮三检”的要求进行爆破作业。
六、各有关管理人员根据分管职能,深入实际,对全班安全工作进行巡回检查,对“三违”行为进行制止,并对井下各处出现的各类安全隐患及时组织排除。
七、矿长每月下井带班不少于3次,副矿长每月下井带班不少于4次;生产负责人必须坚持每天带班下井作业。
十七、特种作业人员检查和检测制度
一、特殊工种岗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坚守本职工作岗位,其它人员不得顶替。
二、特殊工种岗位作业人员未经培训,不能上岗操作。
对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岗位,进行不间断抽查或检查。
未持证上岗者,视违章操作,按规定进行处罚。
三、安全员必须检查工作地点的安全状况,做到不安全不生产。
瓦检员必须对井下有人作业的工作地点,进行瓦斯巡回检查,做到“一班三检”和“一炮三检”,发现问题立即报告处理。
四、电工必须对井下电气设备,进行全面检查、维护、管理,杜绝失爆现象。
爆破员必须严格遵守爆破规定,瓦斯超限时,严禁装药放炮,并用标准爆破材料,按要求进行爆破。
五、绞车工必须在运行前,检查绞车和钢绳的安全状况,严禁带故障运行。
六、特员不得空班漏检、假检,对作虚假记录的特种作业人员从严从重处罚。
十八、重要设施保卫制度
一、矿井的炸药库、主要绞车房、水泵房、抽风机房、主配电室、库房等重要场所,严禁非工作人员进入。
门口必须有“非工作人员禁止入内”的警示牌。
炸药库、材料库还应有“严禁烟火”警示牌和警示标语。
二、在显眼的地方放置足够的灭火器材及其它消防器材,所有工作人员必须熟悉这些消防器材的使用操作。
三、炸药库要配备警卫人员及库房管理人员,24小时值班发放。
现场交接班,坚守岗位,不得脱岗、串岗。
四、外来人员需要进入炸药库者,必须持矿值班领导或公安部门介绍信(证明)或是矿领导陪同,方可进入库内。
五、外来人员进入重要机房及炸药库,必须在外来人员登记薄上登记,写清来人姓名,来自何单位、进入机房或库房的原因,陪同人姓名。
六、严禁工作人员班前喝酒,上班时间严禁会客待友,严禁将非工作人员带入工作地点,违者每发现一次罚款50-200元。
七、严禁任何人将烟草及点火物品带入炸药库区。
炸药库照明设施及通信设施,必须使用防爆型。
八、主变压器周围要设置栅栏或围墙,防止人员或牲畜靠近发生触电事故,栅栏和围墙上应悬挂“高压危险”的警示牌。
九、地面风机房是煤矿通风的重要设施,必须做到24小时值班制。
十、提升绞车是斜井提升矿车的主要运输工具,绞车司机在工作中不得随意离开岗位。
十一、发现可疑人员在重要设施周围逗留,要上前询问,并劝其离开。
如不听劝阻,要及时向保卫部门汇报。
十二、每班要至少安排巡查各重要设施三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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