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安全健康法律法规合规性评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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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安全健康法律法规合规性评价
JL/TA4.5.2-01-001-D/0
合肥通安工程机械设备监理公司
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
合规性评价
编制:
审核:
批准:
2017年12月31日
2017年职业安全健康法律法规合规性评价
⒈目的
公司对职业安全健康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的遵守情况,以便改进相关工作,使行为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⒉适用范围
适用于职业安全健康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合规性评价工作的控制。
⒊职责
3.1综合管理部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对本单位遵守的职业安全健康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情况进行评价。
3.2评价应组成评价组进行,评价组应有安全管理部门及相关管理部门人员、员工代表等参加。
⒋合规性评价表
职业健康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符合性评价记录表
一、国家法律
序号
法律法规及
其他要求
生效日/
最新修订日
相关条款及主要内容
符合性
不符合的纠正措施
纠正是否有效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014年12月1日
第4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七条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二十条--第二十四、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条、第八十条-第九十一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2013年6月29日
所有条款
3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2011年5月1日
所有条款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护法》
2005年12月1日
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八天;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女职工在哺乳期内,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5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2011年12月31日
第四条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工会组织依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用人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组织的意见。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第六条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第七条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第4--7条、第13-16条、第21-23条、第30-42条、第45条、第57条
6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2009年5月1日
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2009年8月27日
第一条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第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
8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2001年10月27日
第一条为保障工会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确定工会的权利与义务,发挥工会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的作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三条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
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
9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护法》
2009年8月27日
所有条款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2017年11月5日
所有条款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2015年10月1日
所有条款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2014年1月1日
所有条款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2007年11月1日
所有条款
二、国家法规
14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2009年5月1日
六、第二十二条第三款修改为: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向气体使用者提供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对使用者进行气瓶安全使用指导,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办理气瓶使用登记,提出气瓶的定期检验要求。
”
十一、第四十条改为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节能教育和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知识。
第三章特种设备的使用: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
第六章事故预防和调查处理
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
15
《工伤认定办法》
2011年1月1日
所有条款
16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2012年4月28日
第三条凡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单位,不得拒绝招收女职工。
第四条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条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六条
第十三条
17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2015年7月1日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负责本单位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培训工作制度。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安全培训的从业人员包括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第六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
18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2016年7月1日
第五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八项)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2006),结合本单位的危险源状况、危险性分析情况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按照针对情况的不同,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风险种类多、可能发生多种事故类型的,应当组织编制本单位的综合应急预案。
第九条对于某一种类的风险,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制定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
第十条对于危险性较大的重点岗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重点工作岗位的现场处置方案。
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编制的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之间应当相互衔接,并与所涉及的其他单位的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十二条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应急组织机构和人员的联系方式、应急物资储备清单等附件信息。
附件信息应当经常更新,确保信息准确有效。
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三条
19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2015年5月29日
第十九条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和监督中央企业总公司、总厂或者集团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市级、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的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和监督省属生产经营单位、所辖区域内中央企业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和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工作。
市级、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除中央企业、省属生产经营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
省级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组织、指导和监督所辖区域内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工作。
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的登记人员和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的人员及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培训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
除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由生产经营单位负责。
20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
2012年6月1日
所有条款
21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
2013年4月10日
第十九条 劳动者可以选择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职业病诊断所需要资料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可以依法提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督促用人单位提供。
第二十六条 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提供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有异议,或者因劳动者的用人单位解散、破产,无用人单位提供上述资料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依法提请用人单位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调查。
22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
2012年7月17日
第三条火灾事故调查的任务是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依法对火灾事故作出处理,总结火灾教训。
第二十七条受损单位和个人应当于火灾扑灭之日起七日内向火灾发生地的县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如实申报火灾直接财产损失,并附有效证明材料。
23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的决定》
2004年1月9日
所有条款
24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2009年10月1日
所有条款
25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2004年2月1日
部分条款
26
《安全色》
2009年10月1日
部分条款
27
《噪声作业分级》
1996年6月1日
部分条款
三、其他相关要求(2017年外审后增加)
28
中国设备监理协会文件
/
与公司相关的文件
29
国机集团文件
/
与公司相关的文件
30
通用院文件
/
与公司相关的文件
31
客户的相关要求
/
与公司相关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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