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国际私法》复习题集第210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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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考《国际私法》复习题集第210篇
2019年国家法考《国际私法》职业资格考前练习
一、单选题
1.北京某公司经理王某携带以新加坡某银行为付款银行的汇票一张,赴东南亚办理业务,途中在香港不慎将该汇票丢失。
根据我国《票据法》,失票人王某请求保全票据权利适用何地法律?
A、中国
B、新加坡
C、中国或者新加坡
D、香港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5章>第4节>票据关系的法律适用
【答案】:
B
【解析】:
《票据法》第101条规定:
“票据丧失时,失票人请求保全票据权利的程序,适用付款地法律。
”本题中付款地应为新加坡。
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B选项。
2.香港甲公司与内地乙公司订立供货合同,约定由香港法院管辖。
后双方因是否解除该合同及赔偿问题诉诸香港法院,法院判乙公司败诉。
依相关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如该合同被解除,则香港法院管辖的协议也随之无效
B、如乙公司在内地两省均有财产,甲公司可向两省的有关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
C、如甲公司向内地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判决,免除执行费用
D、如甲公司向内地法院提交的文件无中文文本,应当提交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7章>第2节>中国内地与港澳台地区相互执行法院判决
【答案】:
D
【解析】:
合同的效力不影响合同中管辖协议条款的效力,故A项错误。
港澳台判决和仲裁裁决均不允许同时向内地的几个中院申请认可与执行,故B项错误。
申请执行判决应当交纳执行费或者法院费用,故C项错误。
向内地人民法院提交的文件没有中文文本的,申请人应当提交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故D项正确。
3.甲公司在德国注册成立,在中国进行商业活动时与中国的乙公司发生商务纠纷并诉诸中国法院。
法院经审理查明:
甲公司的控股股东为英国人,甲公司在德国、英国和中国均有营业所。
依照我国有关法律及司法解释,法院应如何选择确定本案甲公司营业所?
A、以其德国营业所为准
B、以其英国营业所为准
C、以其中国营业所为准
D、以当事人共同选择的营业所为准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5章>第3节>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
【答案】:
C
【解析】:
《民通意见》第185条规定,当事人有两个以上营业所的,应以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营业所为准;当事人没有营业所的,以其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其准。
本题属于法人营业所积极冲突问题,在甲公司多个营业所中,与“纠纷”最密切联系的是中国营业所,故C项正确、ABD项错误。
4.2012年2月,中国内蒙古金克公司与英国某公司签订合同出口一批羊绒制品,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因货物质量以及款项支付等问题发生纠纷,依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该买卖合同纠纷提交英国伦敦商会仲裁院仲裁。
经审理,仲裁庭裁决中国内蒙古金克公司败诉,要求支付违约赔偿金5.32万英镑,中国金克公司据不履行仲裁裁决。
2014年3月,英国公司试图通过中国法院执行该仲裁裁决。
已知中国和英国都是1958年《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缔约国,请判断下列哪项是正确的?
A、英国公司可以向中国金克公司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承认并执行仲裁裁决的申请
B、人民法院可依“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这一理由撤销该仲裁裁决
C、如有权受理本案的人民法院裁定承认该仲裁裁决的,如无特殊情况,应在裁定6个月内执行完毕
D、如有权受理本案的人民法院裁定承认该仲裁裁决,在作出裁定前必须报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6章>第2节>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答案】:
C
【解析】:
外国仲裁裁决的执行机构为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选项A错误;人民法院无权撤销外国仲裁裁决,选项B错误;选项C符合1958年《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规定,正确;只有裁定不承认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才须履行逐级上报手续,选项D错误。
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C选项。
5.中国某法院受理一涉外民事案件后,依案情确定应当适用甲国法。
但在查找甲国法时发现甲国不同州实施不同的法律。
关于本案,法院应当采取下列哪一做法?
(2011年卷一39题,单选)
A、根据意思自治原则,由当事人协议决定适用甲国哪个州的法律
B、直接适用甲国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州法律
C、首先适用甲国区际冲突法确定准据法,如甲国没有区际冲突法,适用中国法律
D、首先适用甲国区际冲突法确定准据法,如甲国没有区际冲突法,适用与案件有最密切联系的州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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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第3章>第3节>准据法的确定
【答案】:
B
【解析】:
本题考查准据法的确定。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6条规定:
“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外国法律,该国不同区域实施不同法律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区域的法律。
”根据该规定应适用甲国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最密切的州法律。
故ACD选项错误,不当选;B选项正确,当选。
6.经常居所同在上海的越南公民阮某与中国公民李某结伴乘新加坡籍客轮从新加坡到印度游玩。
客轮在公海遇风暴沉没,两人失踪。
现两人亲属在上海某法院起诉,请求宣告两人失踪。
依中国法律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6年卷一35题,单选)
A、宣告两人失踪,均应适用中国法
B、宣告阮某失踪,可适用中国法或越南法
C、宣告李某失踪,可适用中国法或新加坡法
D、宣告阮某与李某失踪,应分别适用越南法与中国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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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第5章>第1节>自然人权利能力的法律适用
【答案】:
A
【解析】:
本题考查宣告失踪的法律适用。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3条规定:
“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适用自然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本题中,阮某和李某的经常居所均在中国上海,故宣告两人失踪均应适用中国法,故BCD项错误,A项正确。
7.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和司法解释,关于外国法律的查明问题,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2013年卷一36题,单选)
A、行政机关无查明外国法律的义务
B、查明过程中,法院应当听取各方当事人对应当适用的外国法律的内容及其理解与适用的意见
C、无法通过中外法律专家提供的方式获得外国法律的,法院应认定为不能查明
D、不能查明的,应视为相关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4章>第3节>中国关于外国法的查明的规定
【答案】:
B
【解析】:
本题考查外国法的查明。
A项,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0条第1款,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查明;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应当提供该国法律。
A项错误。
B项,根据最高院《关于适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18条,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各方当事人对应当适用的外国法律的内容及其理解与适用的意见,当事人对该外国法律的内容及其理解与适用均无异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确认;当事人有异议的,由人民法院审查认定。
B项正确。
C项,根据该司法解释第17条
8.关于外国法律的查明,依《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和相关司法解释,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 )
A、当事人对查明的外国法律有异议的,应当协商解决
B、无法通过法律专家提供的方式获得外国法律的,法院可认定为不能查明
C、在仲裁时需要适用外国法,应由法院协助查明,仲裁机构无权查明
D、不能查明外国法律或者该国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国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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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第4章>第3节>无法查明外国法时的解决办法
【答案】:
D
【解析】:
本题考查适用冲突规范的制度——外国法的查明和解释。
A项错误,依《涉外民事关系适用解释》第18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各方当事人对应当适用的外国法律的内容及其理解与适用的意见,当事人对该外国法律的内容及其理解与适用均无异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确认;当事人有异议的,由人民法院审查认定。
而不是协商解决。
B错误,该法第17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通过由当事人提供、已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效的国际条约规定的途径、中外法律专家提供等合理途径仍不能获得外国法律的,可以认定为不能查明外国法律。
只法律专家一个途径是不能认定不能
9.西班牙阿奎西公司和法国莫代尔公司各出资50%在意大利根据意大利法登记设立了阿代尔公司生产经营皮革制品,阿代尔公司章程中明确其主营业地设立在法国巴黎。
2013年4月,中国海涛公司就其与阿代尔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向中国某法院起诉,法院受理此案后,在认定阿代尔公司民事行为能力及股东权利义务问题时,应当如何适用法律?
A、只能适用意大利法,因为意大利为该公司的登记设立地
B、只能适用法国法,因为法国为该公司的主营业地
C、法院有权选择适用西班牙法或法国法
D、法院有权选择适用意大利法或法国法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5章>第1节>法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
【答案】:
D
【解析】:
《法律适用法》第14条:
“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组织机构、股东权利义务等事项,适用登记地法律。
法人主营业地与登记地不一致的,可以适用主营业地法律。
法人的经常居所地,为其主营业地。
”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D选项。
10.2011年8月,在美国短期游学的中国女子范玮与定居于美国的台湾男子韩立在美国结婚,11月韩立随妻到中国广州工作。
2011年底,韩立夫妇为购买房屋,向定居于中国大陆的台湾朋友李军借款60万人民币。
2012年底,韩立夫妇协议离婚,离婚协议(没有法律适用的约定)明确双方各半承担对李明军的债务,但所购房屋产权归范玮所有。
2013年2月,韩立偿还李军60万,5月,范玮偿还李军30万。
8月,范玮得知韩立此前已偿还全部债务,要求李军归还其多偿的30万未果,遂向中国某法院起诉。
根据我国《法律适用法》,法院在解决本案纠纷时
A、法院在认定范玮和韩立婚姻实质要件时应适用美国法
B、法院在处理范玮和韩立离婚协议纠纷时应适用美国法
C、法院在处理范玮诉李军不当得利纠纷时只能适用中国大陆地区的法律
D、法院在处理范玮诉李军不当得利纠纷时应适用台湾地区的法律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5章>第5节>结婚的法律适用
【答案】:
A
【解析】:
《法律适用法》第21条:
“结婚条件,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缔结婚姻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选项A正确;第26条:
“离婚协议,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法律。
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国的,适用办理离婚手续机构所在地法律”,本案法院在处理离婚协议纠纷时应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的中国法,选项B错误;第47条:
“不当得利、
11.一位住所在奥地利的挪威公民在甲国去世并在中国留有遗产。
根据法院地甲国的国际私法的规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的本国法。
而挪威国际私法规定,继承应由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法支配。
若甲国法院承认转致,则应适用下列哪个法律?
( )
A、挪威法,因为被继承人为挪威国籍
B、奥地利法,因为被继承人的住所在奥地利
C、甲国法,因为被继承人在甲国死亡
D、中国法,因为物之所在地为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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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第4章>第2节>反致的概念和类型
【答案】:
B
【解析】:
本题考查适用冲突规范的制度——转致。
甲国法指向挪威法,挪威法指向适用奥地利法,为转致。
12.我国某法院接到一位中国公民提出的要求承认一项外国法院判决的申请。
依我国法律规定,关于承认该外国判决,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如我国与该外国间存在司法协助协定,应依该协定办理
B、如我国与该外国间既不存在司法协助协定,也不存在任何互惠关系,法院应驳回当事人申请
C、只有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对案件具有管辖权时,该外国判决才有可能被我国法院承认
D、只有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外国法院判决才有可能被我国法院承认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6章>第3节>国际司法协助
【答案】:
B
【解析】:
A选项体现了我国尊重国际法、遵守国际条约的原则,也符合国际司法协助领域条约优先的原则,故A项正确。
如果当事人请求承认和执行的是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没有司法协助协定或互惠关系就不能成为法院不予承认和执行的理由,题干中不能确定该判决一定是非离婚判决,故选项B表述错误。
外国法院对相关涉外民商事纠纷有没有管辖权是外国法院判决在我国获得承认与执行的条件之一。
当然我国法院无义务去适用该外国的民事诉讼法准确判断该国法院是否有管辖权,中国法院在此问题上其实只判断有关案件是否应由我国法院专属。
如果案件应由我国法
13.移居新加坡的中国人尚杰在甲国商务访问期间,在一甲国商店购买了一件商品,并送给了在中国的亲属尚小文,后该商品发生爆炸使尚小文受伤,尚小文的经常居所在中国。
现涉及该商品的争议诉诸中国某法院。
依我国相关法律适用的规定,下列正确的是哪项?
( )
A、该商品的产品责任应适用甲国法律
B、有关产品责任争议的时效应适用新加坡法
C、关于消费合同,尚小文选择适用甲国法的,适用甲国法律
D、该消费者合同只应适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即中国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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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第5章>第3节>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
【答案】:
C
【解析】:
本题考查产品责任、消费合同和时效的法律适用。
依《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5条,产品责任,适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律;被侵权人选择适用侵权入主营业地法律、损害发生地法律的,或者侵权人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没有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适用侵权人主营业地法律或者损害发生地法律。
A错,应当首先适用受害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即中国法。
B错,依该法第7条,诉讼时效,适用相关涉外民事关系应当适用的法律,而不是法院地法。
C正确,依第42条,消费者合同,适用消费者经常居所地法律;消费者选择适用商品、服务提供地法律或者经营者在消费
14.我国公民王勇将美国公民凯洛琳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请求判决两人离婚、分割夫妻财产并主张幼女的监护权。
王勇与凯洛琳的经常居所及名下四套房产均在北京,其幼女为美国籍。
关于本案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
A、离婚事项,可适用当事人协商的法律
B、夫妻财产的分割,应优先适用双方共同居所法律即中国法
C、监护权事项,在美国法与中国法中选择适用有利于保护幼女利益的法律
D、夫妻财产的分割与监护权事项均应适用美国法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5章>第5节>家庭关系的法律适用
【答案】:
C
【解析】:
本题考查涉外婚姻、监护关系的法律适用。
A错误。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7条规定:
“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律。
”本题属于诉讼离婚,当事人不可选择适用法。
B错误。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4条规定:
“夫妻财产关系,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
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
”夫妻财产分割的法律适用应先考虑夫妻双方是否存在约定适用的法律,而非优先适用共同居所地法律。
C正确。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15.对涉外商事合同,基本原则是允许当事人自己选择合同的准据法,但该选择是有限制的。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当事人可以任意选择下列哪一种合同的准据法?
A、涉外融资租赁合同
B、在中国境内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合同
C、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合同
D、在中国境内中外的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5章>第3节>合同的法律适用
【答案】:
A
【解析】:
《合同法》第126条第2款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据此,本题选项A正确,BCD错误。
16.《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规定:
结婚条件,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缔结婚姻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该规定属于下列哪一种冲突规范?
(2011年卷一38题,单选)
A、单边冲突规范
B、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
C、无条件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
D、有条件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3章>第2节>冲突规范的类型
【答案】:
D
【解析】:
本题考查冲突规范的类型。
本题中的法条对涉外婚姻的结婚条件(范围)给出了数个解决的办法(系属),所以不是单边冲突规范,A错误;加之并不要求同时满足,所以不是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所以B错误。
本题法条结构属于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而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分为有条件选择的冲突规范和无条件选择的冲突规范两种,其区分标准是在准据法的选择上是否有优先顺序,本题中有选择顺序,所以属于有条件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
所以D正确,C错误。
17.死亡时住所地在法国的瑞士人吉尔德,2011年死在法国,生前曾立遗嘱:
其全部财产(绝大部分为位于英国的动产)由其养子纳西继承。
但依瑞士法规定:
死者的亲生子享有合法继承90%的应继份。
为此,死者亲生子奥尔西向英国法院起诉,根据瑞士法对遗产主张权利。
而依英国法规定:
关于动产继承依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依法国法规定:
关于动产继承依被继承人本国法。
英国法院最终适用了瑞士继承法。
英国法院确定准据法的过程在国际私法上称为?
A、直接反致
B、转致
C、间接反致
D、完全反致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4章>第2节>反致的概念和类型
【答案】:
B
【解析】:
转致是指对某一案件,甲国或甲地区的冲突规范指定应适用乙国或者乙地区的法律,而乙国或乙地区的冲突规范指定应适用丙国或丙地区的法律,结果甲国或甲地区的法院适用了丙国或丙地区的法律。
换言之,转致导致第三国法的适用。
本案之情形,即为转致。
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B选项。
18.在甲国登记的法人H,其章程中规定的住所地在乙国,其经常居所地在丙国。
依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关于H公司的民事权利能力应适用何国法律?
( )
A、可以适用丙国法律,因为其经常居所地在丙国
B、只能适用甲国法律,因为甲国为H公司的登记地
C、适用乙国法律,因为乙国是其在乙国章程规定的住所地
D、适用中国法律,因为中国为法院地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5章>第1节>法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
【答案】:
A
【解析】:
本题考查国际私法的主体——自然人和法人——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依《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4条的规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组织机构、股东权利义务等事项,适用登记地法律。
法人的主营业地与登记地不一致的,可以适用主营业地法律。
法人的经常居所地,为其主营业地。
A正确。
19.2011年5月,英国马蒂厄公司与中国上海汉沽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合同,派遣英国马蒂厄公司的员工拉得到中国上海汉沽公司工作,约定的劳务派遣期间为5年。
2013年6月,拉得突发疾病在中国去世,留有存款、股票若干,但未留遗嘱。
根据我国《法律适用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关于本案,下列哪一判断是正确的?
A、我国法院在审理英国马蒂厄公司与中国上海公司劳务派遣合同纠纷时应适用中国法
B、我国法院在审理英国马蒂厄公司与中国上海公司劳务派遣合同纠纷时应适用英国法
C、我国法院在审理拉得遗产法定继承纠纷时应适用中国法
D、我国法院在审理拉得遗产法定继承纠纷时应适用英国法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5章>第3节>合同的法律适用
【答案】:
D
【解析】:
《法律适用法》第43条规定:
“劳动合同,适用劳动者工作地法律;难以确定劳动者工作地的,适用用人单位主营业地法律。
劳务派遣,可以适用劳务派出地法律。
”选项A.B错误;《法律适用法》31条规定:
“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但不动产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15条:
“自然人在涉外民事关系产生或者变更、终止时已经连续居住1年以上且作为其生活中心的地方,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规定的
20.中国北京康达尔科技公司与甲国法拉德公司共同投资在甲国设立合营企业,后甲国法拉德公司以中国康达尔科技公司违约为由诉至甲国法院,甲国法院判决中国康达尔科技公司违约,要求支付违约金并继续履行合同。
由于中国康达尔公司拒绝履行法院判决,甲国法拉德公司向我国有管辖权的法院请求承认并执行甲国法院的判决。
下列哪项不能成为我国法院拒绝承认甲国法院判决的理由?
A、甲国为两审终审制,该判决为一审判决且未过上诉期
B、甲国与我国没有缔结或者共同参加任何司法协助条约,也不存在司法协助的互惠关系
C、中国康达尔科技公司为我国军工企业,继续履行合同可能导致某些军事机密的泄露
D、中国公司主张该案为中外合资经营合同纠纷,应由我国法院专属管辖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6章>第3节>国际司法协助
【答案】:
D
【解析】: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81条、第282条的规定,我国法院对申请或请求承认和执行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依照我国参加或缔结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后,认为不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准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承认其效力,需要执行的,发出执行令,并且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准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不予承认和执行。
据此,选项ABC正确;《民事诉讼法》第266条规定:
“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
21.英国人施密特因合同纠纷在中国法院涉诉。
关于该民事诉讼,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5年卷一39题,单选)
A、施密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交英文书面材料,无需提供中文翻译件
B、施密特可以委托任意一位英国出庭律师以公民代理的形式代理诉讼
C、如施密特不在中国境内,英国驻华大使馆可以授权本馆官员为施密特聘请中国律师代理诉讼
D、如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已制发调解书,但施密特要求发给判决书,应予拒绝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6章>第3节>外国人的民事诉讼地位
【答案】:
C
【解析】:
本题考查国际民事诉讼。
A项,《民诉解释》第527条第1款规定: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书面材料是外文的,应当同时向人民法院提交中文翻译件。
”A项错误。
B项,根据该司法解释第528条,“涉外民事诉讼中的外籍当事人可以委托本国律师以非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入”,同时,代理涉外民事诉讼应该符合《民事诉讼法》第58条的规定。
依据该条第2款与第3款,仅当事人的近亲属或工作人员以及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才能以公民代理的形式代理诉讼,可见,外国律师原则上不能以公民代理的形式代理诉讼,
22.查理和南丝是一对英国籍夫妻,1996年婚后定居于澳大利亚。
2011年5月,夫妻俩决定来华收养一名中国儿童再回到澳大利亚生活。
依我国《法律适用法》的相关规定,关于收养的条件和手续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个判断是正确的?
A、应适用中国法和澳大利亚法
B、应适用中国法和英国法
C、只需适用中国的有关法律规定
D、只需适用澳大利亚的有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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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第5章>第5节>家庭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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