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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基本原则述评
经济法基本原则述评与海派经济法基本原则
目录
一、确立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标准和方法(1978-至今)2
二、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内容(1978-至今)9
三、经济法基本原则述评19
(一)法律原则的基本含义20
(二)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法理梳理20
1.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梳理20
2.共识性经济法基本原则22
(1)适度干预原则22
(2)社会本位原则(社会整体利益原则)22
四、海派经济法的基本原则23
(一)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概念、作用与标准23
1.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含义23
2.经济法基本原则的作用23
(1)促进经济法体系的完善以及制度规范的协调一致23
(2)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可以作为经济法主体的行为准则和司法机关的审判依据23
3.确定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标准23
(二)经济民主原则23
1.经济民主的含义23
2.经济民主原则在经济法中的体现23
(三)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24
1.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的含义24
(1)效率与公平的含义24
(2)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在经济法原则中的地位24
2.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在经济法中的体现24
(四)可持续发展原则25
(五)经济公正原则25
(六)国家经济安全原则25
1.国家经济安全原则的内涵25
2.国家经济安全原则在经济法中的体现25
(七)经济法原则之间的关系26
一、确立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标准和方法(1978-至今)
我们认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的关系中来抽象概括,并加以确定。
第一,经济法与客观经济规律的关系。
第二,经济法规的具体任务与社会生产任务的关系。
第三,经济法所运用的经济手段和行政管理的关系。
第四,单行经济法规中的试题内容与程序内容的关系。
第五,“自主权”、“责任制”与所有权、债权的关系。
——郭锐、张士元:
“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载西南政法学院经济法教研室主编:
《经济法论文选》,1982年版,第43-45页
所谓原则就是观察问题、处理问题的准绳。
经济法原则就是,经济法规普遍坚持的,处理各种纷繁复杂经济法律问题的基本准绳。
这里的首要问题是弄清楚确立经济法原则的依据是什么。
法的原则是由一个国家生产关系的性质以及由此而决定的政治制度决定的,饼翻过来为它们服务。
它带有强烈的阶级性和政治色彩,经济法原则当然不能例外。
······我国是生产资料公有制的社会主义国家,如何归纳我国经济法原则必须以此为根本出发点,才能与建立在生产资料私有制基础上的资本主义经济法划清界限。
——戴凤岐、高宝华:
“论我国经济法的原则”,载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民法经济法研究室编:
《经济法理论学术论文集》,群众出版社1985年版
(一)经济法的基本原则要与经济法调整对象、范围相一致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既要与调整对象相一致,又要与经济法的范围相吻合。
······
(二)经济法的基本原则要反映经济法的本质和作用
我国经济法的目的在于保证国家的经济活动能够按照客观经济规律和沿着社会主义方向健康发展,不断提高经济效益,以满足整个经济增长的物质和文化的需要。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应当体现这一本质特点,并且使它的作用得到最大限度的发挥。
······
(三)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应当对经济立法、经济管理和经济司法普遍适用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经济立法、经济管理和经济司法的指导思想和行为准则。
······
——王俊岩:
“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载《政治与法律》1984年第1期
我们认为确立经济法基本原则的主要依据应是:
(1)我国经济法基本原则就其基本含义说:
应是经济法的指导思想、总的方针政策,经济立法的根本出发点;经济管理活动和协作活动所必须遵循的普遍行为准则;经济私法中处理经济纠纷的总的依据。
在经济法中的调整范围上说,应是贯彻到全部经济法中的普遍的、共通的原则,而不是局部的、某方面的、或某几方面的原则;在经济法中的法律效力上应是最高的准则;是相当长时间中起作用的原则。
(2)我国经济法基本原则总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
(3)我国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经济依据应是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上的客观经济规律。
······
(4)我国经济法基本原则,从内容范围上说,不仅指调整对象方面的基本原则,而且还包括调整方法方面的基本原则,二者是相辅相成,互为作用而不可偏废的。
依据这四点来确立我国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内容范围······
——段彩辉:
“我国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的粗浅认识”,载李培棠等编:
《经济法文集》
(一),陕西财经学院科研处1984年版
对经济法原则的确定,应该是:
第一,适应特定的计划商品经济范畴和经济管理活动范围;第二,是对经济法本质或固有属性的反映;第三,对所调整的经济关系具有长期的普遍的指导意义;第四,是从理论上高度地概括或抽象的概述;第五,能够表明经济法与其他法律的区别。
确定经济法基本原则的依据有两个方面:
首先是国家的宪法。
······
其次是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上的客观经济规律。
······
——陈克斌:
“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载《当代经济科学》1986年第4期
在我国经济法教科书中,大多认为确定经济法基本原则的依据是我国国情、客观规律、宪法和党的政策等。
诚然,这些对于确定我国经济法基本原则具有重要作用······仅以它们为依据还不能够概括出我国经济踌所特有的基本原则,因此,我们称它们为确定经济法基本原则的一般依据。
要准确界定经济法的基’本原则,除了从以上一般依据为基点外,还必须寻找确定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特殊依据······在界定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时,我们应该把注意力着重放在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和基本任务之上。
——李群星:
“经济法基本原则新探”,载《法律科学》1992年第2期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应当集中地反映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所要求的国民经济的整体性和秩序性的特点。
——时建中:
“经济法的功能——调节国民经济的正常运行”,载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
《研究生法学》1993年第1期
确立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不是任意的,必须具有一定的际准,这些标准应包括:
(1)反映经济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特性。
不同的社会关系具有不同的法的荃本原则,不同社会关系的特质决定了调整该社会关系的法的基本原则的独特性,也是与其他法的基本原则的区别所在。
(2)体现经济法的基本内容。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应当是经济法基本内容的集中表现,也是构建经济法体系的基础。
因此,经济法包括哪些基本内容,体系如何构建,应从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上体现出来,否则,不能称之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3)统率经济法的具体制度。
经济法荃本原则是最主要的经济法制度,是经济法制度的统摄,也是其他具体经济法制度的渊源,而其他具体经济法制度只不过是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具体展开。
经济法基本原则与经济法具体制度的关系是纲与目、源与流的关系。
在上述标准中,最主要的是第
(1)条。
现在法学界关于经济法基本原则之所以众说不一,之所以不能真正认识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根本原因就在于对经济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即经济法的调整对象认识不清。
因此,科学认识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确立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关键所在。
——邱本:
“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载《法制与社会发展》1995年第4期
经济法基本原则是经济法的灵魂和建构经济法体系的依据,是经济法宗旨的具体体现,是经济法的规范和法律文件所应贯彻的指导性准则。
确定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内容,应当坚持的标准和方法:
(1)经济法基本原则应当具有法律规范的特性,属于法的原则性规范,而不应当将超出法范畴的原则,如资源优化配置、宏观和微观搞活相统一等作为经济法的原则。
(2)经济法基本原则不应与经济法的宗旨或特性相混同。
诸如公平和效益相统一、经济效益与经济增长相统一、国家干预、社会本位等,均属经济法的价值、宗旨、特征等范畴,不能作为法的规范存在,故而不宜作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3)经济法基本原则应是经济法特有的原则,而非经济法和其他法律部门共同遵循的原则或者照搬其他法律部门的原则规范。
(4)经济法基本原则应当是贯穿于整个经济法的准则,对整个经济法体系具有指导和纲领作用,因而不应将某些经济法制度的原则作为经济法基本原则。
——史际春、邓峰:
“经济法的价值和基本原则刍论”,载《法商研究》1998年第6期
我们已经知道,经济法是适应生产社会化及其引起的社会经济调节机制和国家经济调节职能的需要而产生的,它调整国家经济调节中的社会关系,以维护和促进社会经济总体结构和运行的协调、稳定和发展。
经济法价值的基本取向,是社会总体性的和经济性的秩序、效率、公平和正义。
经济法理念是相信通过经济法价值释放,能够实现社会总体经济方面的那些价值目标即理念的理想目标。
因此,人们在确立经济法原则时所必须思考的,是如何促使和确保经济法各种具体规则有利于社会总体性和经济性的价值和理念目标的实现,达到社会经济生活的理想目标模式。
简言之,经济法原则必须侧重于经济性和社会总体性,即社会经济的总体方面。
······综合上述两个方面,因此可以认定:
经济法原则应主要立足于社会经济总体效率与社会经济总体公平
——漆多俊:
“经济法价值、理念与原则”,载漆多俊主编:
《经济法论丛》(第2卷),中国方正出版社1999年版
确立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应该遵循以下标准:
第一,经济法基本原则应当具有法律规范的特性,属于法的原则性规范。
它是由国家法律确立的,并且体现在各经济法规范之中。
因此,“遵循价值规律”、“优化资源配置”、“计划经济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等经济活动规律不能作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经济法基本原则反映经济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本质特征,体现经济法的基本任务。
“法的原则主要是由法的基本任务和调整对象的种类和性质决定的。
”不同社会关系的特质决定了调整该社会关系的法的基本原则的独特性,从而与其他法的基本原则相区别。
这也说明经济法基本原则是经济法特有的原则,而不是经济法与其他部门法共同遵循的原则。
另外,法有怎样的任务,便要贯彻怎样的原则,法的原则是为实现法的任务服务的。
第三,经济法基本原则是整个经济法规范的根本准则,它贯穿于经济法的全部规定和从制定到实施的全过程,对整个经济法体系具有纲领和指导作用,而一些局部性准则不能作为基本原则。
第四,经济法基本原则应具有一定的抽象性,它是从经济法全部法律规范中通过归纳和演绎得出的具有一定抽象性的结论。
所以经济法或经济法的某个部门的任务与特征也不能简单等同于法的基本原则。
——刘桂清、佘胜勇:
“论经济法基本原则”,载《当代法学》2000年第5期
······我们认为,确立经济法的基本原则,至少应当遵循五个基本要求,一是在客观方面,经济法的基本原则需符合论者所确立的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要求;二是在主观方面,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与论者所确立的经济法的基本价值取向应相一致;三是在立法方面,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已经体现或者应当体现在经济法规之中;四是在守法方面,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应便于人们把握经济法的精髓;五是在司法方面,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应有利于克服成文法的某些局限性。
······
——李昌麒主编:
《经济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55页
经济法结伴原则的概念可以表述为:
经济法基本原则是效力贯穿经济立法、执法、司法始终的根本准则,是对作为经济法主要调整对象的国家履行现代经济管理职能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本质和规律以及立法者在经济领域所施行政策的集中反映,是克服法律局限性的工具。
······
确立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必须符合以下几个要求:
第一,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必须是法的范畴的基本原则,而不是其他领域的原则。
······第二,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必须是经济法特有的原则,而不是其他法律部门的基本原则。
······第三,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必须是经济法调整的各个领域的社会关系普遍适用的原则,而不是某一领域的局部性原则。
······第四,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必须是经济法基础理论领域内的基本原则,而不是经济法基础理论领域外的其他理论在法律上的应用。
······
——顾功耘主编:
《经济法教程》,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56页
要确立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必须先明确基本原则应符合的标准。
因为没有一定的标准或要求,基本原则的确立就可能比较混乱和随意,就会失去其应有的基础性、本原性和准则性,从而会失去其应有的指导力和准据力。
由于确立标准事关基本原则的合理性和合法性,因而已有若干著述予以研讨,且已形成一定的共识。
在此基础上,需要补充和强调的,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经济法基本原则既然是“法律原则”,就应当有自己的“高度”。
从定位上说,它同样应是法律规则和价值观念的汇合点,或者说是衍生其他规则的规则。
这样的定位表明: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既要体现经济法的宗旨,又要高于(或称统领)经济法的具体规则,并且,各类具体规则作为其衍生物,不应与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因此,依据适当的“高度”来定位,应当是确立经济法基本原则的一个标准。
其次,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既然是“基本原则”,就应当具有基础性的地位,就应当能够贯穿经济法各项制度的始终,就应当在立法、执法等法制建设的各个环节中得到普遍遵行。
因此,仅在经济法的某些部门法中适用的原则,不具有普遍意义的原则,如货币发行原则、税收公平原则、复式预算原则等,就不能作为整个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这种对普遍性或普适性的要求,也应当是确立基本原则的一个标准。
再次,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既然是“经济法”基本原则,就应当是经济法所特有的,而不应是各类部门法所通用的一般法律原则,即要体现经济法的特色和特殊需要(但这并不意味着这些原则就一定与其他原则毫无共通之处)。
据此,凡是与经济法无关的原则,或者非经济法的乃至非法律的原则,如自由放任、等价有偿、罪刑法定、保障稳定等其他领域的、不同层面的原则,无论是纯粹的经济原则、社会原则还是其他部门法上的原则,都不应列入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之中。
因此,强调“经济法特色”,也应是确立经济法基本原则的一个标准。
确立基本原则需要有基本的标准。
上述三个方面,实际上提出了确立经济法基本原则的三个基本标准,即“高度标准”、“普遍标准”和“特色标准”。
高度标准强调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定位必须有其应有的“高度”,从而既可避免把经济法的宗旨或价值理念等同于基本原则,也可防止把具体规则高估为基本原则;普遍标准强调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普适性”,以免把具体的部门法原则上升为普遍适用的基本原则;特色原则强调经济法本身的“特色”,以免把相关的经济原则、社会原则、其他部门法的原则或整个法律共有的原则等同于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对于上述三个基本标准,虽然学者的表述各不相同,但在实质上存在着共通性。
这就有助于在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具体确立上进一步达成共识。
要确立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不仅要确定相应的衡量标准,而且还要提出具体的确立方法。
从理论上说,确立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可以从多种角度、运用多种方法来确定。
本文主要运用的是两种方法,即系统—网络分析方法以及结构—行为—绩效分析方法······
——张守文:
“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确立”,载《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年第2期
经济法的实践和经济法的理论表明,在确定经济法基本原则之时,至少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特殊性
经济法基本原则是经济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对经济法调整的特殊需求的集中反映。
它与经济法的本质、特征一样,是区别于其他法律部门的主要标志。
同时,它也是法的一般原则的具体化。
因此,经济法基本原则应该具有其特殊性。
凡是法的一般原则或其他法律部门的基本原则,都不应该作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诸如“社会主义法制原则”、“按劳分配的原则”等,都不失为是法的原则,但不是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前者,是法的一般原则;后者,是民法、商法的基本原则。
(二)规范性
前已述及,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也是经济法规则的一种,因而它和经济法的其他规则一样,应具有法律规范的一般性质,包括可操作性、可适用性、可诉性。
详言之,确定经济法基本原则时,必须充分意识到:
它成为人们可遵行的规则,应能够成为人民法院审理经济案件的适用规则。
并且,应成为人们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法律依据。
所以,不宜将“经济规律”、“经济政策的原则”直接描述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也不宜将某些经济法律的宗旨目的条款作为经济法基本原则。
诸如“遵循客观经济规律的原则”、“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应生产力的原则”、“讲究经济效益的原则”等,均不应该列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因为,前者是经济规律,属于经济学范畴的问题;后者是政策原则,属于经济政策领域的问题。
并且,无论是前者还是后者,都不具有可操作性、可适用性和可诉性。
(三)指导性
经济法基本原则作为理解和解释经济法律其他条文的基准,无疑是具有对其他经济法规则适用有指导意义的规则。
它不仅有相当的抽象性,而且其蕴含的意义宽于和高于其他规则。
换言之,经济法所确认的基本原则,应该能指导经济法其他规则的适用。
当人们对经济法其他条文发生不同的理解时,它可以指导人们排除歧义,寻求其本意。
——王保树主编:
《经济法原理》,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年版,第36-37页
(一)特征性标准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必须体现出经济法的特征与本质,如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视作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就体现不出经济法的特征与本质。
具体而论,经济法的特征性标准又包括以下这几层意思:
第一,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具有独特性。
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确立,要能够从理论上强调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这一方面表明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只适用于经济法,另一方面也表明其他部门法的基本原则也不适用于经济法。
与经济法的具体的法律条文相比较,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应更为集中的反映经济法调节的社会关系的本质特征。
第二,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具有现代性。
经济法是一个新兴的部门法,是一个典型的现代性的法律,其基本原则的表述必须要能够体现经济法的这一特征。
当然,我们强调经济法基本原则要体现经济法的现代性,并不否认其他的部门法的基本原则具有现代性的特征,而是说经济法与传统的部门法相比较,其现代性更加的明显。
第三,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具有地域性。
······
(二)高度性标准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必须要有一定的高度性,要在经济法的体系中具有一种提纲挈领的作用。
因为法律的基本原则往往体现着一个部门法的基本的精神、价值与本质,它不同于一般的法律规则,而是具有一定的概括性与抽象性,作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也应该具有这种特性,即具有一定的“高度”。
(三)普适性标准
与一般的经济法的法律条文不同,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应该具有一定的普适性。
一方面,经济法的基本原则要贯彻在经济法的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的整个动态的过程中,而不能仅仅适用于某一个环节;另一方面,就是经济法基本原则的适用不是局部性的,而是应该普遍适用于经济法的整个领域。
(四)价值性标准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的价值性表现为它即承载着主体人对经济法的价值性预期,又对法院的经济法律适用具有指导性的作用。
——肖顺武:
“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载《社会科学家》2007年第3期
第一,经济法的结伴原则要反映经济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特质。
第二,经济法的基本原则要体现经济法的基本内容。
第三,统率经济法的具体制度。
在上述标准中,最主要的是第一条。
——邱本:
《经济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09页
第一,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必须是发的范畴内的经济法所特有的基本原则······
第二,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不同于具体的法律规范。
第三,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与经济法的价值取向在方向上是一致的。
······必须先明确基本原则应符合的标准:
第一,经济法基本原则应当具有法律性。
第二,每一个具有独立地位的法律部门都应当根据特有的调整对象的要求,确立不同的法律原则······
第三,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应当具有基础性的地位,能够贯穿于经济法的全部实践过程和各项制度的始终,能够在经济立法、经济执法和司法、经济守法各个环节中得到普遍遵守。
——陶广峰:
《经济法学》,中国检察出版社2007年版,第38-40页
二、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内容(1978-至今)
(一)反映经济规律的原则
(二)保护和加强社会主义公有制原则
(三)国民经济计划原则
(四)经济核算原则
(五)物质利益原则
(六)民主集中制
(七)故意和过失责任原则
——郑克强:
“经济法原则刍议”,载《江西社会科学》1980年第1期
(一)计划原则
(二)等价原则
(三)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物质利益原则
(四)经济核算原则
(五)法制原则
(六)民主集中制原则
——肖克瑾、刘家启:
“经济法基本原则初探”,载《湖北财经学院学报》1981年第2期
(一)保护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核心的多种经济成分的并存和相应的发展
(二)保证实现社会主义生产目的
(三)坚持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
(四)贯彻经济工作的民主集中制
(五)发挥优势,保护竞争,推动联合
即进一步把社会主义经济搞活,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的需要,加速四个现代化建设。
······它们是互相依存互相促进的。
发挥优势有赖于联合和竞争。
联合和竞争,有有利于发挥优势,推动联合。
而优势、竞争和联合必须依赖于国家经济法律的保护。
(六)讲求经济效益,加强经济核算
归根到底是要增产增收,增加社会财富。
······与此同时还必须解决建设资金的筹集和合理使用问题,防止浪费。
(七)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
必须兼顾各个方面的利益,使国家、集体和个人各得其所,这样才能调动各方面建设社会主义的积极性。
(八)实行等价交换
价格是一个关系到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关系到社会组织进行经济核算,关系到物价基本稳定,关系到人民生活的重大问题。
因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价格政策和价格规定。
(九)奖励与惩罚
我国经济法中的奖励与惩罚的原则,是政治工作与经济工作相结合的表现,是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所必不可少的措施······
——西南政法学院经济法教研室:
《经济法讲义》,1982年版,第53-71页
(一)决策的原则
经济法首先要反映诸如国家的立法意图,方针,主管机关在决策过程中的职责,决策的程序等。
(二)计划的原则
······在经济管理中,要坚定不移地贯彻计划原则,坚持以计划为主和市场调节为辅,指令性计划与指导性计划相结合的原则,一切按法律规定的程序办事,认真做好工作。
(三)平衡原则
当局部利益与整个国家的综合平衡发生矛盾的时候,经济法的平衡原则就要求局部的个别利益服从全局的利益,做出必要的让步和牺牲,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全局事业的发展。
(四)调整原则
经济法贯彻和实现调整原则,意味着国家根据不同时期的经济情况,······都是为了扬长避短,兴利去弊。
(五)补贴原则
在经济法律关系中,一般地仍然适用损害赔偿的方法,但是在特定条件下,国家则采用财政补贴办法来调整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
(六)监督原则
只有从法律上确立监督原则,并明确规定各监督职能部门的职权,才能保障我国各经济部门建立起来的责任制得以充分实现,而不致流于形式。
——郭锐、张士元:
“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载西南政法学院经济法教研室主编:
《经济法论文选》,1982年版,第43-45页
根据前述之条件和依据,我们可以把经济法原则归纳为三个。
即:
社会主义共有财产权神圣不可侵犯的原则;国家全面领导和干预社会经济的原则;人民群众参与国家经济决策和管理的原则。
这三个原则,反映了我国社会主义经济法的特点,与资本主义经济法划清了界限,同时也划清了经济法与民法的界限。
······
——戴凤岐、高宝华:
《论我国经济法的原则》,载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民法经济法研究室编:
《经济法理论学术论文集》,群众出版社1985年版
(一)遵循客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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