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示范社区创建方案与计划生育柔性执法行政指导工作意见汇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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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示范社区创建方案与计划生育柔性执法行政指导工作意见汇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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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示范社区创建方案与计划生育柔性执法行政指导工作意见汇编
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示范社区创建方案与计划生育柔性执法行政指导工作意见汇编
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示范社区创建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科学发展,整合社区资源,搭建服务平台,健全服务队伍,以服务居民及流动人口群众为宗旨,不断满足社区人群物质、文化和生活需要,探索社区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新经验,突出“精细化、规范化、科学化管理的主题,提高社区服务管理工作水平,发挥典型社区的引导和示范带头作用,促进全区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健康稳定发展。
二、组织机构
区上成立创建服务管理示范社区计划生育领导小组
三、工作内容和工作要求
(一)工作内容
要求社区结合实际制定必要的工作制度和规范,做好人口计生的宣传教育、政策咨询、行政事务办理等工作,将人口计划生育事务纳入社区“一站式”服务范围,健全社区计划生育台帐资料,建立常住人口和流动人口清查规范化制度,落实居民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免费技术服务,做到管理规范化,服务均等化。
同时,为流动人口提供子女入学、房屋租赁、就业培训、计划生育优质服务。
(一)工作要求
1、建立机构。
把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城市社区管理机制和社区服务体系当中,社区要成立计划生育领导小组,配备计划生育专干和流动人口协管员,明确工作责任和任务。
建立计划生育社区服务网络,社区所辖的单位、物业小区等要选定一名计生专干兼职人员,各楼栋要设立楼栋长,形成社区、小区、楼栋、家庭、育龄人员的金字塔式的服务网络。
2、规范制度。
社区要结合各自实际制定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要与公安、工商等相关部门协调联系,建立部门协作制度,建立领导包社区、专干包居民,小组包对象工作责任制度,建立辖区内划片分段包干责任制度,达到服务流程程序化、制度化、规范化。
3、硬件设施。
社区要有计划生育工作室、协会办公室和服务室,计划生育情况一览牌、各种管理制度挂牌、计划生育管理流程牌、人口文化宣传阵地。
4、服务管理:
定期开展宣传教育,利用社会资源为社区居民及流动人口提供免费计划生育、生殖保健咨询服务,指导社区居民进行避孕节育知情选择,免费发放避孕药具等。
5、基础资料。
三牌(社区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计划统计工作制度、经常性工作制度和社区级人口和计划生育基本情况一览表挂牌)齐全,管理规范,更新及时,信息准确。
常住人口卡册:
一单、一卡、三册、三牌
一单:
(《省人口动态信息报告单》
一卡:
(《育龄妇女档案卡》)
三册:
(《村级人口计生工作手册》、《计划生育服务室工作手册》和《三查两清一服务登记册》。
流动人口卡册:
五册、五报表
五册:
全员流动人口(流入)信息登记册、市全员流出人口清理清查登记册、流入(出)已婚育龄妇女“三查两清一服务”登记册、外出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证介绍信、流入人口办理、查验《婚育证明》登记册。
五报表:
年半年全员流动人口统计表(半年报)、年度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统计表(年报)、省省内流动育龄妇女计划生育统计报表(年报)、市流动人口流入(流出)清理清查统计表(季报)、省全员人口信息报告单(常住、流动)(月报)。
四、实施步骤
第一阶段:
(8月21日8月25日)。
各办事处结合工作实际,安排部署,制定起草实施方案。
第二阶段:
(8月26日9月6日)。
按照实施方案要求的目标任务,建立健全各项制度,摸底建档,完善各项资料。
第三阶段:
(9月11日前)。
按照示范社区标准,完成各项资料,区计生局对社区进行初验。
9月中旬保证全区现场观摩会的召开。
五、几点要求
1、加强领导,提高认识。
各办事处要提高认识,抓好落实,做到领导、责任、措施三到位。
由于时间紧、任务重,要把这次创建计划生育示范化社区作为当前重点工作来抓。
2、制定措施,狠抓落实。
创建单位要对照创建标准,结合各自特点,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措施,充分发挥服务阵地上的优势,完善服务内容,发挥典型示范社区作用。
3、强化督促检查,确保创建取得实效。
创建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督促检查,及时了解掌握社区创建工作的进展和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时协调解决,确保创建工作顺利完成,切实取得成效。
计划生育柔性执法行政指导工作意见
为深入贯彻省《全面推进行政指导工作的意见》(苏依〔20**〕7号)和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在全省人口计生系统建立柔性执法工作制度的通知》(苏人口计生委〔20**〕108号),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全面提升行政指导、柔性执法工作水平,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面推行行政指导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徐政办〔20**〕70号)精神,结合本市计划生育工作实际,对进一步深化人口计生柔性执法、行政指导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重要意义
推行行政指导、柔性执法工作是行政机关转变执法理念,创新监管方式,提高行政效能的重要举措,是坚持管理与服务并重、处置与疏导结合、实现法治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的重要手段,也是践行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一种理性、平和、文明、规范的执法方式,可以适度减少执法的强制力、扩大教育量、缩小对立面。
近年来,全市人口计生行政指导工作,采取宣传、教育、引导、示范、培训、劝告、告诫、建议、提醒、鼓励等非强制力的手段和方法,灵活实施行政指导行为,并结合工作实际,重点落实服务引导、执法事项提示、轻微问题警示、违法行为纠错、重大案件回访等工作内容,达到了既提升人口计生执法效率、又减轻基层负面压力、还有利于政策衔接配套的多重效应,在优化人口计生行政管理方式和预防违法生育案件发生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各地要充分认识深化行政指导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不断增强自觉性和主动性,毫不动摇地深化人口计生行政指导工作。
二、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33号)、《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苏政发〔20**〕31号),坚持以人为本的工作理念,以构建诚信计生、阳光计生为目标,建立柔性执法、行政指导工作机制,把宣传教育、行政指导、告诫监管等手段运用到人口计生行政执法工作中,使教育、服务和规范三者有机结合起来,进一步改进执法方式,转变执法作风,提高人口计生部门执法的公信力。
三、总体目标
紧紧围绕《市法治政府建设20**-20**年规划》和《市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十二五”发展规划》,坚持人口计生依法行政,全面实施行政监管劝勉、执法工作提示、轻微问题警示、违法行为纠错为主要内容的行政指导。
强化人口计生行政信息公开力度,优化不符合政策怀孕疏导工作措施,积极探索建立行政审批导办制(如引导办理、预约办理、上门办理等)、争议纠纷调解制等工作机制,优化行政管理方式,有效提升工作效能,更好地服务发展、服务基层、服务群众,为“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四、基本原则
1.自愿原则。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指导应以行政管理相对人自愿为前提,不得采取强制或变相强制等方式迫使行政管理相对人接受行政指导。
2.合法原则。
行政指导的工作内容和实施方式应在法定职责范围内进行,不得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律规范和政策规定,不得侵害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3.合理原则。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优先采用行政指导等非强制方式,采取的方法应必要、适当,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综合考虑指导成效,避免给行政管理相对人带来不必要的负担。
4.公开原则。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指导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都应公开,将行政指导的依据、内容、方法、程序及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权利等在办公场所、工作网站公示,依法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
5.便民原则。
行政指导的实施程序应简明高效,针对不同类型事项,采取灵活多样的方法,为行政管理相对人提供优质服务。
五、工作重点
(一)全面开展轻微违反计划生育行为行政指导工作
全面落实轻微违反计划生育行为免予征收工作。
符合再生育条件、未办理申请审批手续、已经生育和达到法定婚龄、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生育第一个孩子的,经催告后在规定期限内补办再生育审批手续、结婚证的,不进入社会抚养费征收程序,但要做好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工作,使行政管理相对人知晓相关法律法规,预防再次违反计划生育行为的发生。
(二)健全完善行政指导、柔性执法制度
1.建立说理式执法制度。
说理式执法制度要贯穿行政执法全过程。
在社会抚养费征收、再生育审批、行政处罚、再生育许可行为等重要执法活动中,执法检查、调查取证、征收或处罚事先告知、组织听证、作出决定、征收或处罚执行等重点环节,执法人员要向管理相对人“讲清事理、讲通情理、讲透法理”。
在说理过程中,要严格按照《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程序和文书格式》中规定的要求,规范表述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依法告知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和寻求救济的途径。
通过执法全程说理,教育、引导管理相对人理解人口计生工作相关规定,通过说理彰显人口计生执法人员文明、规范新形象,赢得群众对执法人员公信力的信任。
2.建立执法事项提示制度。
要根据人口计生管理特点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积极深入基层,扩大宣传效果。
要及时采取发放执法宣传单、执法事项告知书、上门宣传等形式,向管理区域不特定的管理相对人提示管理事项,明确法律依据、政策文件、注意事项,引导其加强自律,自我纠正违法行为,督促其按照人口计生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自觉履行计划生育义务,尽可能地争取群众对人口计生工作的支持,减少和预防阻扰执法、暴力抗法行为的发生。
3.建立轻微问题告诫制度。
对违法情节较轻、无主观故意并能够按照执法人员的要求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人口计生执法人员可以采用告诫、警示等方式责令管理相对人立即自行纠正,并告知其法律依据和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人口计生执法人员要正确理解和适用轻微问题告诫制度,轻微问题告诫不等同于不调查、不处理,而是要求管理相对人自行纠正违法行为,为后续依法调查取证、固化证据直至给予相应的处理做好铺垫。
在告诫过程中,执法人员要依法向管理相对人送达执法文书。
4.建立突出问题约谈制度。
对存在严重违反人口计生管理规定的管理相对人,人口计生执法机构要采取集中或个别约谈的方式,对其进行人口计生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讲清违法违规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听取管理相对人对错误行为的认识以及对行政机关实施征收、审批、处罚等行为的意见。
通过约谈,教育引导管理相对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法行为。
了解执法人员在调查违法行为中的程序是否存在瑕疵、案件事实是否查清、法律适用是否正确。
在组织实施约谈过程中,人口计生执法机构应当及时将约谈情况记录在案,收集相关证据。
参加约谈的执法人员要及时做好询问笔录。
对执法程序存在瑕疵的,人口计生执法机构要责令执法人员补正;对事实不清的,责令执法人员重新调查;对适用法律错误的,责令执法人员立即予以纠正。
约谈后,人口计生执法机构应当要求管理相对人对纠正违法违规行为作出书面承诺。
5.建立重大案件回访制度。
对符合重大行政处罚和社会抚养费征收条件案件、管理相对人多次违法超生或被征收社会抚养费的群众反应强烈、社会影响大的重大案件,在作出有关决定后,人口计生部门各执法机构要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由非该案件承办人员两人以上进行回访。
回访采取现场走访或以书面形式回访。
通过案件回访,了解管理相对人是否知晓相关法律、法规,是否认识到其行为的违法性,是否已经依据征收或处罚决定履行义务,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法人和其他组织是否已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法行为;了解执法人员是否按照案件处理审批意见和案件讨论决议作出征收或处罚决定,了解执法人员是否按照征收或处罚决定督促管理相对人履行义务。
对回访中发现有执法过错的,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责任人执法过错责任;对构成违法违纪的,移送相关机关处理,并督促管理相对人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义务。
6.建立人口计生行政调解制度。
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与本行政机关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有关的纠纷,通过查明事实、讲解法律、说服教育、排解劝导,使纠纷的各方当事人互相谅解,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一致协议,从而合理、彻底解决矛盾纠纷。
人口计生行政调解室设在同级人口计生部门信访室,信访工作人员同时为行政调解员,负责受理、办理行政调解案件。
行政调解范围: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人口计生部门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实施的行政许可和审批、奖励扶助、社会抚养费征收、行政处罚及计生服务等侵犯其合法权益,产生行政争议的;(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与人口计生管理和服务有直接关联的民事纠纷。
抽象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内部管理行为以及非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产生的争议不属于行政调解范围。
(三)统一人口计生行政指导、柔性执法文书
在人口计生行政管理工作中,行政管理相对人咨询生育政策、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或办理《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生育证》、《生育状况证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等事项时,可以采用政务公开、折页发放、电话告知等方式,提供行政信息服务;对涉及生育管理的《流动人口一孩生育服务登记单》、再婚夫妻再生育一个孩子审批和不符合政策怀孕等重点对象,出具书面行政指导文书,开展不符合政策怀孕疏导工作;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开办“再生育一个孩子审批”预约服务,一次告知行政相对人办理审批的时间、地点和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以方便行政相对人审批事项办理,同时提高审批效率。
(四)加强对人口计生行政指导、柔性执法的考核评估
各地要将柔性执法、行政指导作为一项重要内容融入政策法规和行政执法人员的年度培训中,准确把握行政指导工作要求,尤其是要提高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指导的实际应用能力。
要规范台账资料。
行政指导具体承办人员应当在行政执法过程中随时做好有关材料的收集、整理工作。
行政指导实施完毕后,应及时做好整理、归档工作。
行政指导个案台账资料一般可以包括行政指导文书、疏导记录、照片、行政指导情况个案记录、实施过程报告等。
行政指导台账资料制作格式可以参照行政执法案卷制作格式,制作封面、目录并进行页码编号。
要加强对行政指导、柔性执法工作的考核评估,纳入年度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内容,各县(市)、区每年要提供5份优秀行政指导个案台账资料,同时提供1份典型行政指导案例材料参与优秀执法案卷评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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