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施工许可法律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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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施工许可法律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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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施工许可法律制度
第二章施工许可法律制度
第一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制度
1.简述施工许可制度的概念?
答:
《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
2.简述我国对建设工程开工条件的审批形式(两种)?
答:
我国对建设工程开工条件的审批形式包括两种:
(1)施工许可证:
由建委审批,列入开发计划
(2)开工报告:
由发改委审批,列入基建计划
3.简述施工许可证的适用范围?
答:
(一)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工程
(1)没有另外规定的都要办理;
(2)办证主体:
建设单位;
(3)受理主体: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二)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工程:
(1)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
①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
②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
(2)抢险救灾工程
(3)临时性房屋建筑
(4)农民自建低层住宅
(三)不重复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工程
批准开工报告的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必须符合国务院的规定。
(四)另外规定的建设工程的工程
涉及军事军用的,由国务院、中央军委另行规定
4.简述实行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的适用范围及其开工报告审查内容(发改委批准)?
答:
(一)实行开工报告的适用范围:
必须由国务院规定
(二)开工报告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1)资金到位情况
(2)投资项目市场预测
(3)设计图纸是否满足施工要求
(4)现场条件是否具备“三通一平”等要求
5.简述政府部门的开工报告与监理核发的开工报告的区别?
答:
政府部门的开工报告与监理核发的开工报告的区别如下表:
政府部门核发的开工报告
施工单位向监理提交的开工报告
性质不同
行政许可制度
项目管理程序,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开工准备工作的认可
主体不同
建设单位向政府部门申报
施工单位向监理单位提交
内容不同
审核建设单位是否具备开工条件
审核施工单位是否具备开工条件
6.简述施工许可证的申请主体?
答:
施工许可证的申请主体是:
(1)申请主体是建设单位(业主或项目法人),不是施工单位
(2)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施工许可证
7.简述施工许可证的法定批准条件(9个)?
答:
(1)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有地)
(2)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通过规划)
(3)施工场地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拆迁的,其柝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地可以用)
(4)已经确定施工企业;(有施工的人)
(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有图)
(6)有保证施工质量和安全的具体错施;(有质安措施)
(7)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有钱)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其他条件)
【重点难点一】关于有地
①必须是国有土地
②不需要必须拿到土地证,只要有用地批准手续即可
【重点难点二】关于规划许可-要获得规划三证书
①在城市规划区包括《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乡、村庄建设的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②划拨:
先取得规划许可证,在申请用地。
③出让:
规划条件是土地出让合同组成本分;先拿到地后领规划许可证。
【重点难点三】关于地可以施工-掌握拆迁的细节
拆迁并不需要全部完成,只需要满足施工进度即可
【重点难点四】关于确定施工企业
有以下情况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
①应该招标的没有招标;
②应该公开招标的没有公开招标;
③肢解发包;
④施工企业不具备资质。
【重点难点五】关于有图-两个要点
①图必须经过有关部门的审查
②图并不要求全部完成,只要满足施工进度即可
【重点难点六】关于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①应当委托监理的已经委托监理,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②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非常重
【重点难点七】关于有钱
①只要求资金已落实,不要求资金全部到位
②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不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
③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不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
【重点难点七】关于其它条件
其它条件
内容
强制监理
①国家重点建设工程
②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
③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
④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工程
消防设计审核
①依法应当未经消防设计审核或审核不合格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
②其他建设工程取得施工许可证后经抽查消防设计不合格的,应当停止施工
节约能源
①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
②经审查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8.简述施工许可证申请延期的规定?
答:
(1)建设单位应当在领取施工许可证后3个月内开工;
(2)因故不能开工的可申请延期,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次数最多为2次,每次不超3个月;
(3)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4)也就是说,从领取施工许可证起,最迟可9个月开工。
9.简述核验施工许可证的规定?
答:
(1)工程因故中止施工,建设单位自中止之日起1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恢复施工也要报告;
(2)中止施工满1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核验8个条件);
(3)核验不符合条件的,应收回施工许可证。
10.简述重新办理开工报告批准手续的规定?
答:
办理共开工报告的工程一般都是大中型建设项目,管理更加严格。
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
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6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开工报告不能申请延期)
11.简述办理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中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违法行为
法律责任
未经许可擅自开工
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款1%~2%的罚款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为规避办理而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
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分别处以罚款
骗取和伪造施工许可证
收回施工许可证,责令停止施工,并对责任单位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节施工企业从业资格制度
1.简述施工企业资质的法定条件?
答:
有符合规定的净资产:
(1)一级企业净资产1亿元以上;
(2)二级企业净资产4000万元以上;
(3)三级企业净资产800万元(原“700万元”)以上。
2.简述施工企业的资质序列、类别和等级?
答:
(一)序列:
(1)施工总承包;
(2)专业承包;
(3)施工劳务。
(二)资质类别和等级:
(1)总承包:
共12个资质类别,每个资质类别一般分为4个资质等级,即特级、一级、二级和三级。
(2)专业承包:
共36个资质类别,不分等级
(3)施工劳务:
不再分类别和等级
3.简述施工企业的资质许可?
答:
(1)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
(2)省级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
(3)建筑业企业违法从事建筑活动的,违法行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或处理建议及时告知建筑业企业的资质许可机关。
4.简述施工企业资质证书的申请、延续和变更?
答:
(1)企业可以申请一项或多项建筑业企业资质。
企业首次申请或增项申请资质,应当申请最低等级资质
(2)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期满前3个月(注:
原来是“60天”)办理延续手续;延续期也是5年
(3)工商变更手续后一个月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4)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变更,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其他资质证书的变更由省级或设区的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办理
(5)合并、分立、改制的资质办理:
需承继原建筑企业资质的,应当申请重新核定建筑企业资质等级
5.简述不予批准企业资质升级申请和增项申请的规定?
答:
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申请资质升级、资质增项,在申请之日起前1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批准企业的资质升级申请和增项申请:
(1)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或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
(2)与建设单位或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3)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4)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5)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6)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者农民工工资的;
(7)隐瞒或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
(8)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的作业人员未取得证书上岗的;
(9)未依法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
(10)伪造、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
(11)发生过较大以上质量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一般质量安全事故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6.简述企业资质证书的撤回、撤销和注销?
答:
(1)撤回:
(不再符合资质条件)
(2)撤销(一开始就不符合资质条件)
①资质许可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资质许可的;
②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业资质许可的;
③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资质许可的;
④对不符合资质标准条件的申请企业作出准予资质许可的;
⑤依法可以撤销资质证书的其他情形。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3)注销(程序问题)
①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依法申请延续的;
②建筑业企业依法终止的;
③资质证书依法被撤回、撤销或吊销的;
④企业提出注销申请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资质的其他情形。
7.简述外商投资建筑企业的规定?
答:
(1)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设立与资质的审批权限
(2)申请设立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应当提交的资料
中外合资经营建筑业企业、中外合作经营建筑业企业中方合营者的出资总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5%。
(3)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的工程承包范围(涉外或技术困难的)
外资建筑业企业只允许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包下列工程:
①全部由外国投资、外国赠款、外国投资及赠款建设的工程;
②由国际金融机构资助并通过根据贷款条款进行的国际招标授予的建设项目;
③外资等于或者超过50%的中外联合建设项目,以及外资少于50%,但因技术困难而不能由中国建筑企业独立实施,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中外联合建设项目;
④由中国投资,但因技术困难而不能由中国建筑企业独立实施的建设项目,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由中外建筑企业联合承揽。
8.简述禁止无资质或越级承揽工程的规定?
答:
(一)禁止无资质承揽工程
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的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二)禁止越级承揽工程
(1)联合承包:
同专业应“就低不就高”
(2)分包:
禁止扩大劳务分包(就是禁止以劳务分包的名义进行专业分包
(三)禁止以他企业或他企业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
(1)禁止他企业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2)禁止本企业以他企业名义承揽工程
9.简述企业违法责任?
答:
(1)允许或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
承担连带责任
(2)转包或违法分包:
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节建造师注册执业制度
1.简述执业资格制度的含义?
答:
执业资格制度是指对具有一定专业和资历并从事特定专业技术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通过考试和注册确定其执业的技术资格,获得相应文件签字权的一种制度。
2.简述注册建造师的注册管理机构?
答:
(1)一级:
住建部或其授权的机构(省级受理住建部审批)
(2)二级:
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授权的机构(省级受理省级审批)
3.简述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的一般规定和条件?
答:
初始注册的一般规定:
(1)应通过聘用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级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注册。
(2)可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申请,逾期的需要提交继续教育合格证明。
初始注册条件:
(1)取得资格证书;
(2)受聘于相关单位;
(3)达到继续教育要求;(取得资格证书3年内申请初始注册,逾期初始注册需要提供)
(4)没有《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中规定不予注册的情形。
4.简述一级建造师延续注册规定?
答:
建造师注册有效期为3年,延续注册的,需在届满30日前,办理手续,延续注册有效期为3年。
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由本人保管,任何单位(发证机关除外)和个人不得扣押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或执业印章。
5.简述不予注册的情形(10条)?
答: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
(3)未达到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要求的;
(4)受到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业完毕的;
(5)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6)因前项规定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与第四条结合理解)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第四条与第六条的意思是如果因执业活动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处罚,刑事处罚不满3年的,必须自刑事处罚决定之日起满3年才能申请注册,如果刑事处罚超过3年的,必须至刑事处罚执行完毕后才能申请注册)
(7)被吊销注册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8)在申请注册之日前3年内担任项目经理期间,所负责项目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
(9)申请人的聘用单位不符合注册单位要求的;
(10)年龄超过65周岁的。
6.简述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的情形(8条)?
答: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
(1)聘用单位破产的
(2)聘用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3)聘用单位被吊销或者撤回资质证书的
(4)已与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关系的
(5)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
(6)年龄超过65周岁的
(7)死亡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7.简述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注销的情形?
答:
注册建造师有下列情之一的,由注册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收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或者公告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作废:
(1)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的情形发生(客观情况)
(2)依法被撤销注册的(注册机关的错误)
(3)依法被吊销注册证书的(注册建造师的错误)
(4)受到刑事处罚的(特别提出一点)
【难点】撤销、吊销、失效、注销的区别
概念
内涵
撤销
因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过错,或者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出现变化,或者为了公共利益,可以中止行政许可;(过错在行政机关)
吊销
专指行政处罚,注册人有过错
失效
是结果,总之是无效了
注销
无论以上哪种情况,或者是客观情况导致,只要不能继续执业的,均需注销(动词)
8.简述一级建造师的变更注册和增项注册?
答:
(一)变更注册
(1)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建造师变更执业单位,应当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仍延续眼注册有效期。
(2)注册建造师变更品用企业的,应当在与新聘用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后1个月内,通过新聘用企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因变更注册申报不及时影响注册建造师执业、导致工程项目出现损失的,由注册建造师所在聘用企业承担责任,并作为不良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3)聘用企业与注册建造师解除劳动关系,应及时办理注销或变更手续;企业无故不办,注册建造师可申请办理。
(4)注册建造师申请办理注销或变更手续,应提供与原单位解聘的证明材料,建设主管部门核实,企业7日内没有提出书面反对意见和证明材料的,应当办理。
(二)增项注册
注册建造师需要增加执业专业的,应当按照规定申请专业增项注册,并提供相应的资格证明。
9.简述一级注册建造师的继续教育规定?
答:
每一注册有效期内(一般3年)接受120学时的继续教育要求:
必修60学时;选修60学时;每增加一个专业,需增加60学时(必须30小时,选修30小时)
10.简述一级建造师建造师的执业范围?
答:
一级建造师执业范围包括:
(1)担任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
(2)从事其他施工活动的管理工作
(3)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它业务
一级建造师可以担任特级、一级建筑企业资质的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
二级建造师可以担任二级及以下建筑企业资质的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
11.简述一级建造师的受聘单位?
答:
建造师可以受聘在施工单位从事施工活动的管理工作,也可以在勘察、实际、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单位或具有多项上述资质的单位职业。
但是,如果担任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即项目经理,其所受聘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施工企业资质,而不能是仅具有勘察、设计、监理等资质的其他企业。
(建造师可以在勘察设计单位工作,但不是担任项目经理,担任项目经理的只有在施工单位)
12.简述一级建造师的执业区域范围、执业岗位范围及其可以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向负责人的特殊情形和可以变更项目负责人的特殊情形?
(一)执业区域范围
(1)一级全国范围内执业
(2)二级参加全国统考取得全国范围内执业,参加省级组织的考试本省范围内执业。
(二)执业岗位范围
(1)一级建造师可以担任大、中、小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
(2)注册建造师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
(3)注册建造师在承建工程项目施工验收或移交项目前,不得变更注册至另一企业
(三)可以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向负责人的特殊情形(三选一即可)
(1)同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
(2)合同约定的工程验收合格的
(3)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超过120天,经建设单位同意的
(四)可以变更项目负责人的特殊情形(三选一即可)
(1)发包方与注册建造师受聘企业已解除承包合同的(甲乙方解约)
(2)发包方同意更换项目负责人的
(3)因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必须更换项目负责人的
13.简述建造师的基本权利(8项)?
答:
建造师的基本权利包括以下8项:
(1)使用注册建造师名称
(2)在规定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
(3)在本人执业活动中形成的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4)保管和使用本人注册证、执业印章
(5)对本人执业活动进行解释和辩护
(6)接受继续教育
(7)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
(8)对侵犯本人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述
14.简述必须有注册建造师签字盖章的文件、关于分包工程的签字以及修改建造师已签章的文件的规定?
答:
(一)必须有注册建造师签字盖章的文件(两类)
(1)施工活动中形成的有关工程施工管理
(2)施工单位签署质量合格的文件
(二)关于分包工程的签字
(1)分包工程施工管理文件应当由分包企业注册建造师签字
(2)分包企业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上,必须由担任总包项目负责人的建造师签字
(三)修改建造师已签章的文件
(1)应征得所在企业同意后,由注册建造师本人进行修改
(2)本人不能进行修改的,应由企业指定同等资格条件的建造师修改,并由其签字盖章
15.简述建造师的基本义务(7条)?
答:
:
建造师的基本义务包括以下7项:
(1)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恪守职业道德
(2)执行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
(3)保证执业成果的质量,并承担相应责任
(4)接受继续教育,努力提高执业水准
(5)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等秘密
(6)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7)协助注册管理机关完成相关工作
16.简述注册建造师异地执业违法的处理?
答:
(1)单位异地违法,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处罚
(2)建造师异地执业违法,由注册主管部门处罚,告知违法地主管部门
17.简述建造师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答:
建造师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如下表:
违法行为
法律责任
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的
①不予受理或不予注册
②给予警告
③申请人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
①注册机关撤销其注册
②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③没有违法所得的,以1万元以下罚款
④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上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重点难点】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①责令停止执业1年
②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
③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第二章施工许可法律制度
第一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制度
1.简述施工许可制度的概念?
2.简述我国对建设工程开工条件的审批形式(两种)?
3.简述施工许可证的适用范围?
4.简述实行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的适用范围及其开工报告审查内容(发改委批准)?
5.简述政府部门的开工报告与监理核发的开工报告的区别?
6.简述施工许可证的申请主体?
7.简述施工许可证的法定批准条件(9个)?
8.简述施工许可证申请延期的规定?
9.简述核验施工许可证的规定?
10.简述重新办理开工报告批准手续的规定?
11.简述办理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中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二节施工企业从业资格制度
1.简述施工企业资质的法定条件?
2.简述施工企业的资质序列、类别和等级?
3.简述施工企业的资质许可?
4.简述施工企业资质证书的申请、延续和变更?
5.简述不予批准企业资质升级申请和增项申请的规定?
6.简述企业资质证书的撤回、撤销和注销?
7.简述外商投资建筑企业的规定?
7.简述禁止无资质或越级承揽工程的规定?
8.简述企业违法责任?
第三节建造师注册执业制度
1.简述执业资格制度的含义?
2.简述注册建造师的注册管理机构?
3.简述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的一般规定和条件?
4.简述一级建造师延续注册规定?
5.简述不予注册的情形(10条)?
6.简述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的情形(8条)?
7.简述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注销的情形?
8.简述一级建造师的变更注册和增项注册?
9.简述一级注册建造师的继续教育规定?
10.简述一级建造师建造师的执业范围?
11.简述一级建造师的受聘单位?
12.简述一级建造师的执业区域范围、执业岗位范围及其可以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向负责人的特殊情形和可以变更项目负责人的特殊情形?
13.简述建造师的基本权利(8项)?
14.简述必须有注册建造师签字盖章的文件、关于分包工程的签字以及修改建造师已签章的文件的规定?
15.简述建造师的基本义务(7条)?
16.简述注册建造师异地执业违法的处理?
17.简述建造师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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