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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法律实务已发表
如何理解我国现行法律关于合同解除问题的相关规定
我国现行法律关于合同解除的相关规定集中体现在《合同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关于合同法德解释当中,对其立法意旨的理解及在合同审查、起草等实务中至关重要。
本文无意探讨关于合同解除的各种学说及分歧,仅从我国《合同法》及其解释对合同解除的相关规定为为依托,对合同解除的相关问题进行梳理,以期与广大同仁共同学习交流。
一、合同解除的概念和特征
合同解除是指合同关系有效成立后,当具备合同解除条件时,因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的意思表示而使合同关系自始消灭或者向将来消灭的一种行为。
由于合同的解除将导致合同的终止,因此解除成为合同终止的一项原因。
合同解除具有以下特点:
1、合同解除适用于有效成立的合同。
合同解除的对象是有效成立的合同。
合同只有在成立后履行完毕之前,才能发生解除的效力。
如果合同被宣告无效或者撤销,就不会发生合同的解除,此类合同应由合同无效或者撤销制度来调整。
尽管合同无效和可撤销在效力上溯及既往,但确认合同无效或者可撤销与合同解除在性质上是完全不同的。
2、合同解除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
合同解除的条件可以是法定的,也可以是约定的。
所谓法定解除条件就是由法律规定在何种情况下合同当事人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
所谓约定解除条件就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如果出现了某种约定的情形,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享有解除权。
3、合同解除必须由解除行为。
即使符合解除的条件,合同也不能自动解除,必须由当事人行使约定或者法定解除权,才可以解除合同。
一方行使解除权,作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这种意思表示不需要征得对方的同意。
但当事人根据约定解除权或法定解除权主张解除合同的,必须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如果超过规定的期限不行使解除权,则该解除权消灭。
享有解除权的一方事后不得主张解除。
4、合同解除的效力是使合同关系自始或者向将来消灭。
在当事人有约定的情况下,只要这种约定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就应当尊重当事人的这种约定。
有些解除将发生溯及既往的效力,有些解除不产生溯及既往的效力,要根据合同性质并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分析。
二、合同解除的种类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合同解除可分为协议解除、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三大类。
(一)协议解除
所谓协议解除,是指合同成立后,在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之前,当事人双方通过协商解除合同,使合同效力消灭的行为。
《合同法》第93条第1款规定: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这是对协议解除的立法规定。
协议解除本身是通过订立一个新的合同而解除原来的合同,当事人协商的目的是达成一个解除合同的协议。
这种协商解除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即协商解除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双方自行决定,但该内容违反了法律、损害了国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协议解除无效,当事人仍要按照原合同履行义务。
同时,在协商解除的情况下,合同解除后是否恢复原状、如何恢复原状等也由当事人协商确定。
(二)约定解除权解除
约定解除权,是指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在合同成立以后,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完全履行之前,当事人一方在某种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享有解除权,并可以通过行使合同解除权,使合同关系消灭。
合同法第93条第2款: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
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是对约定解除权的立法规定。
约定解除权具有如下几个特点:
1、它是指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一方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
此种解除权可以在订立合同时约定,也可以在订立合同之后另行约定。
但是,约定解除权属于事前的约定,他规定在将来发生一定情况时,一方享有解除权。
当然,即便解除条件成就,也只是使解除权产生,解除合同还得依靠解除权人的解除行为。
2、双方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
约定解除权的解除,是由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未来可能出现的解除合同的条件。
条件的成就与不成就决定着解除权是否产生。
3、享有解除权的一方实际行使解除权。
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后,解除权即产生,但合同并不当然自动解除。
此时合同的解除,必须要由享有解除权的一方实际行使解除权,否则合同将继续有效。
在这一点上,约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合同与附解除条件的合同是截然不同的,后者如果约定的条件成就,则合同自动解除。
但在前者,即便条件成就,合同的解除还要取决于解除权人是否行使其解除权。
(三)法定解除
法律规定解除的条件,表面上看似赋予当事人以合同解除权,就其立法本意,实质是限制在一方违约情况下对方的单方解除权。
在一方违约时,应当赋予受害方解除合同的权利,但是,违约形态千差万别,违约程度轻重迥异,并非一旦违约就可以导致合同的解除。
这是因为,一方面,许多情况下合同解除对非违约方并非总是有利,非违约方并非愿意解除合同;另一方面,若哪怕出现轻微违约也要解除合同,无异于授权非违约方抓住对方轻微过失就可以解除合同,会造成对违约方的另一种非常不公平的局面。
必须明确的是,解除合同是对违约方十分严厉的惩罚,而合同是严肃的,不可滥用解除权而致合同失去其严肃与严谨的性质。
《合同法》第94条正是基于以上理念作出了规定,其意也在严格限制合同解除权的行使。
合同的法定解除是指合同成立后,尚未履行或履行完毕前当事人一方行使法定的解除权而使合同效力归于消灭的行为。
一般情况下,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一方不得擅自解除合同。
但在履行中由于对方当事人严重违约从而使债权人订立合同的目的不能达到。
即使在以后能够遵守,使债权人目的仍不能达到。
因应债权人宣告解除后,及时消除或减少因对方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但并不是说一旦违约都可以导致合同的解除。
因此要对法定解除加以严格的限制,更好的保护非违约方的利益。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我国《合同法》将不可抗力单独列出作为一项法定解除的条件。
不可抗力发生后,对合同的影响程度是不同的。
只有在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时,才能解除合同。
而所谓“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所追求的目标和基本利益不能实现,即剥夺了另一方或者双方根据合同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及丧失合同利益或者丧失履行利益。
因不可抗力而解除合同的,发生方可以免除损害赔偿责任。
当然免除赔偿责任须具备一定的条件:
及时通知对方不可抗力事实的发生;负证明责任;不可抗力的发生不是发生在发生方迟延履行后。
(二)预期违约
预期违约是指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前的违约。
包括明示的预期违约和默示的预期违约两种。
明示的预期违约是预先违反合同即当事人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预先申明他不打算履行合同义务或者使自己处于一种不可能履行合同的状况。
那么,对方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且可以立即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
赋予非违约方立即起诉的权利旨在使无辜的当事人遭受的损失尽快获得补偿。
由于单纯地预见对方将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并不意味着对方将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这种解除权是因迟延履行主要债务而发生的。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另一方当事人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可以解除合同。
“催告”是大陆法系的概念,是债权人向债务人请求给付的意思表示。
履行迟延以后,债权人不能马上行使解除权解除合同,还要给债务人一个催告,给债务人一个合理的宽限限期要求其履行合同。
在合理的宽限到来时,债务人仍不履行合同,债权人才解除合同。
关于催告的方式,我国《合同法》并未明确规定。
但在纠纷发生时,作出催告的负举证责任。
解除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应当能够证明另一方已收催告通知,并且已给予了一段合理的期限。
该期限是不合理的,应根据债务人的履行能力、债务的多少以及履行债务的外部条件等确定。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这实际上可以分为两种情况:
第一:
迟延履行影响到合同目的地实现,则不需要经过催告程序,便可以解除合同。
迟延履行是否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应考虑时间对合同的重要性。
第二:
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这就是说,非违约方在违约方的违约已经构成根本违约时享有解除合同工的权利。
例如,在部分履行的情况下,一般来说,仅仅是部分履行,债务人能够补足。
如果因为部分不履行而导致解除,则对已经履行的部分做出返还,将增加许多不必要的费用。
所以,除非债权人能够证明部分履行将构成重大违约、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一般不能解除合同。
如果当事人能够证明未履行的部分对他没有利益,已经履行的部分正是他所需要的,则不必采取合同解除的方式,而采用合同终止的方式,就可以有效实现利益。
三、合同解除的程序
所谓合同解除程序是指合同解除所要经过的必要步骤。
除协议解除外,约定解除与法定解除一般应当遵循如下程序:
第一:
无论是法定解除还是当事人事先约定解除权,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
事先约定解除权必须约定的条件成就,法定解除权必须具备《合同法》第94条规定的解除权。
在当事人享有法定或者约定解除权的情况下,当事人单方面行使解除权不必经过对方当事人的同意,只要享有解除权的一方将解除合同的意思直接通知对方即可发生解除合同的效果。
当然,如果当事人就解除权问题发生纠纷,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仲裁机构或者法院提出解除合同的请求;而仲裁机构或者法院在作出裁决时应对解除权的存在与否进行确认。
第二,解除权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行驶,。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了解除权的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根据《合同法解释
(二)》第24条“当事人对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或者债务抵销虽有异议,但在约定的异议期限届满后才提出异议并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没有约定异议期间,在解除合同或者债务抵销通知到达之日起三个月以后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的规定,对异议权应该在多长时间内行使进行了明确规定,弥补了《合同法》对异议权“有权无期”的缺陷。
第三,解除权可以采取明示或默示的方式予以抛弃。
所谓明示的方式就是直接向非解除权人表示抛弃解除权,所谓默示方式通常是指继续接受对方的履行。
换言之,如果一方继续履行,另一方接受了对方的履行,可以认为双方的意思表示是使合同继续有效,而享有解除权的一方已经抛弃了其解除权。
第四,解除的通知必须到达非解除权人。
行使解除权是形成权的行驶,以单方意思表示即可产生效力,不行征得对方的同意,但解除的意思必须要实际到达对方,否则不产生解除权行驶的效力。
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关于通知的形式,我国现行法律并没有作出明规定,但为了尽量减少纠纷,采取书面形式,能从举证的难易以及效力大小占据优势。
除上述所列的几个条件外,无论是何种形式的解除,都必须遵守法定的形式要件。
如果法律、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登记手续的,应依照规定。
如以不动产、机动车辆、船舶为标的物的买卖合同的解除,应到原过户部门办理注销手续,否则,不发生解除的效力。
四、合同解除后的法律后果
(一)合同解除的溯及力
我国《合同法》第97条规定: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据此,合同解除是否有溯及力法律未作一刀切的规定。
首先,我国《合同法》承认合同的解除应当向将来发生效力,及对尚未履行的应当终止履行。
其次,承认合同的解除可以产生溯及既往的效力,即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具体来讲:
1、从合同性质看,一般认为继续性合同接触后,不具有溯及力。
继续性合同指一方或双方履行行为处于继续状态的合同,如雇佣合同工、导游合同等。
2、对于非继续性合同而言,被解除后有无溯及力,也要视情况而定,是否有溯及力取决于当事人双方或解除权人的意志,并受诚实信用原则额约束。
3、若选择有溯及力,则使用双方相互返还或单方返还的规则,以求恢复原状。
4、若选择无溯及力,则双方就已履行部分进行清偿。
需要明确的是,有无溯及力,是合同解除与合同无效、被撤销的重大区别之一。
(二)合同的解除与损害赔偿的关系
我国《民法通则》第115条规定:
“合同的变更或者解除,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合同法》第97条规定: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因此,我国法律承认合同的解除与损害赔偿时可以并存的。
因为合同解除作为一种补救手段,只是使受害人摆脱了合同关系的束缚,从而使其可以选择新的订约伙伴,但其因为对方的违约造成的损失并没有得到补救。
即使是在解除后采取恢复原状的方法,也不能使受害人遭受的损失得到补偿,因为恢复原状是指恢复到双发订约前的状态。
在某些情况下,要使当事人完全但到订约前的状态,仅仅通过返还履行的方法是不够的,还必须采用损害赔偿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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