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名用生僻字该不该管.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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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名用生僻字该不该管
取名用生僻字该不该管
有条消息请大家注意:
教育部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不久前启动一个“汉语人名规范系列项目”,其中主要一项“工程”叫作《人名规范用字表》。
这份字表,国家语委已组织语言文字和公安户籍部门的专家研制,还准备“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然后按照法定程序,予以公布”。
老百姓给孩子取名,自古皇帝不管。
怎么现在突然出了乱子,要“专家研制”了“纳入法制轨道”管起来呢?
原来是“有关专家”和“有识之士”的意见:
“长期以来,由于无法可依,人名用字毫无节制,字量无限扩大”-说的是起名改名用了几个电脑字库漏收的生僻字、异体字的现象-“愈演愈烈,给户籍管理、人事、银行、保险、交通等计算机终端处理带来很多不必要的麻烦”。
因此呼吁,赶快立法,编一份法定字表,“实现人名用字定形、定音、定量、定序”。
还有冠冕堂皇一条理由,说是《汉语大字典》收单字五万六千,但专家发现,三千五百个常用字就足以覆盖%的现代出版物用字。
例如《毛选》雄文四卷,单字不过二千九百八十一个。
一九八八年,国家语委与二炮二所合作,曾就十四省市人口普查资料抽样选取五十七万条姓名,共录得四千一百四十一个人名用字,其中一千五百零五字覆盖了99%的姓名,余下二千六百三十六字,仅为抽样人口的1%所使用。
而这一批“生僻”人名用字当中,超出《信息交换用汉字编码字符集/基本集》国家普通级字库标准的,有五百多字,使用者不足抽样人口的%.结论:
“为极少数人使用生僻字的需要去无限增大字库,是一种资源浪费”。
眼光远大一点的,更进一步指出,用生僻字、异体字起名“违反了信息社会简捷、便利的特征,已经成为城市信息化进程中的瓶颈”。
我差点儿笑出声来。
明明是电脑字库太小,不好使,劳累了我们的公务员,是软件设计或采购失误的问题;却说是老百姓取错了名,浪费资源,要立法“调整”,不许从《康熙字典》里挑字。
倘若是禁止生造汉字,还有些道理。
可是官方或学术字典收录的字也不让用,就有一个干涉公民起名自由的法律问题。
不是说人名用字绝对不可受限制,而是要看为什么目的,保护谁的利益。
字库小了,想办法改进造字功能或扩充字库就是,顶多不过《康熙字典》、《汉语大字典》的规模,不是什么难事。
“常用字”云云,指的是老百姓日常读书看报开会学习的标准,跟专门登记公民姓名、办理身份证件的政府机关的字库标准不可同日而语,怎么能混为一谈?
用了电脑,反而不会办公了。
正好应了一句美国笑话:
发明电脑的目的,就是要解决电脑带来的麻烦。
作为民主宪政的一项原则,政府部门不能以设备不良,办公不便为由,要求老百姓放弃历来享有的权利。
再说少数生僻字、异体字也可能变得常用。
例如朱总理的名字,双名第一字,很多中文软件字库里都没有,所以网上常用括号[金容]表示。
此字一般字典列为“熔”的异体字,本义“铸器之模范”或“钱模”;王力先生归于“融”的同源字,依先秦古韵,侵东通转。
普通级字库固然不收,近年来却是使用频率极高的字。
要是有人用它取了名字到户籍部门登记,即使电脑无法输入,也不能说是生僻字,怪罪申请人是什么“瓶颈”。
世界上立法规范人名用字的国家不多,北欧为一例外。
不过他们的立法目的,不是为了将就电脑、方便管理或节省资源。
我以前学习古冰岛语的班上,有个瑞典同学跟我讨论过这个问题。
拼音文字有个特点,容易吸收外来语。
北欧诸国非常看重本民族的姓名传统,有意抵制新潮或强势的洋名“入侵”,政府便制订了人名词表。
可是传统名字数目有限,选择范围小,容易同名同姓。
所以事实上,瑞典等国对于不在词表上的德国名字,是网开一面的。
除了抵制洋名,政府部门还可出于维护孩子切身利益的考虑,例如名字古怪、容易引起争议而导致本人生活不便,拒绝登记,要求改名。
这一以民为本、珍视传统的立法和行政方针,国家语委的官员和专家们或可参考、深思。
国家的语言文字政策,包括语文的规范标准,最好以倡导为主。
语言文字的使用有点像穿着打扮,跟人们的习惯、个性和风气有关。
随便上哪家BBS访问一下,就晓得新生“网虫”一代亦即人类的语言活力,从来是不懂“法制轨道”的。
例如推广普通话,确是造福人民生活和便利族群交往的好事:
语言不通,可谓中国建设“信息社会”的第一大“瓶颈”。
但是,《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仅规定普通话为机关公务和学校教育用语;服务行业说普通话,就只是“提倡”而已。
为什么呢?
因为不会说的人实在太多,法不责众。
实际在不少地方,官员办公、老师上课,也往往一口方言,置国法于不顾。
该法还规定,公民遇上违法说方言的情况,可以提出批评和建议。
“有关单位应当对直接责任人员进行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由有关单位作出处理”。
好像真的会分清责任批评教育似的。
再比如领导人题词写繁体字、异体字的问题。
这些题词大多称不上书法作品,却是要悬挂在公共场所,展现在大众传媒的。
为什么不写简体字?
因为是个人书写习惯,难改。
共产党的传统从毛主席开始,领导人题词不许秘书或外人代笔,亦不钤私人印章,以杜绝旧社会官场附庸风雅的陋习。
故各级领导无论书法修养高低,皆亲自提笔。
如此,求字的单位和个人一多,就不能勉为其难,要求领导同志写简体字了。
所以法律适可而止,规定“题词和招牌”可以使用繁体字和异体字,即领导同志不必以身作则,写简体字。
取名不用生僻字和异体字的问题,也是倡导为主、不立法管制的好,即便爱起怪名字的只占人口的%.读者或许会问,反正只是极少数人的愿望或癖好,管一管有什么关系?
立法对于政府,毕竟是成本最低的选择。
而且已有论者指出,法律本本上并无规定公民享有自由起名的权利。
政府为何不能规范或取消人名用字的自由?
这个说法不妥。
为了某些基本宪政原则、重大紧急的公众利益,政府当然可以限制公民依惯例、习俗而享有的自由或权利。
事实上也向来如此,“非典”期间,疫区的隔离措施即一例。
但是,政府之能够规范或取消公民的一些自由,并非因为那些自由未列入《宪法》或法典条例;而是因为面对重大紧急的危害,利益平衡之下,不得不牺牲一些个人自由。
须知我们日常生活中行使的大多数自由,都不是《宪法》或法典条例的恩赐。
早在宪法和西方式法治泊来中国之前,这些自由就“天经地义”是中国人生活方式和理想价值的一部分了,例如取名择字的自由。
一个民族的生活惯例和习俗,可以说是一种跟成文法“赋予”的权利相对的衡平法上的权利。
亚里士多德说过,衡平的正义来自惯例,是高于成文法的正义。
因为惯例“源于自然”,是自然的正义,故而作为行动指南,比起那些不时修订废止的法条来,更为经
久可靠。
立法干涉破坏这样的生活惯例,结果很可能是恶法。
“恶法非法”,公民无信守之义务,诚如圣奥古斯丁所言。
由此演变出后世天赋人权、理性至上的信条。
所以,我们在理论和实践上,都不能把公民权利狭隘地理解成法律本本包括《宪法》的规定。
所以上文才说,政府立法移风易俗,必须基于民主宪政的原则,维护重大紧急的公众利益。
例如解放后废除纳妾和多妻制婚姻,就是为了实现解放妇女、男女平等的理想目标,而非某种经济效益核算的结论。
再如男风和同性恋,中国古代如同多数传统社会,是不禁的,因为跟多妻制的道德观和财产制度并无冲突。
近世西俗东渐,“馀桃断袖”之癖才在知识精英的眼里显得病态邪恶而少有公开活动了。
但民众的态度仍比西方的犹太/基督教传统要宽容得多;没有来自民间的压力,加之奉为楷模的西方传统道德也衰落了,所以现行法律并不干预。
现代法治一个起码的要求,即政府尽量少干涉公民私生活的自由,包括以多数人的名义限制少数人的自由。
少干涉,便意味着多尊重民间惯例和民族传统。
汉族取名既然历来自由,允许用冷僻字、异体字,如果未妨害重大紧急的公众利益,就没有必要管它。
那么,要不要规范汉语姓名的其他方面呢?
比如能不能取洋名?
我看也应该慎重。
香港、台湾等地,有些妇女婚后在自己的姓前面冠以丈夫的姓,仿佛双姓。
这是西俗;中国人的传统是女婚不易姓。
汉末蔡文姬初嫁卫仲道,后归匈奴左贤王,曹操以金璧赎归,再嫁董祀,都不改姓。
宋朝李清照嫁赵明诚,亦不添姓。
《红楼梦》里,凤姐嫁到贾家,也不称贾王熙凤。
但是,现在既然已有部分妇女从了西俗,婚后冠以夫姓,政府也应当尊重,不能以管理不便或浪费资源为由禁止。
因为这是已成民间惯例的个人自由,丝毫不影响妇女权利、婚姻自由或任何公众利益。
总之,人民政府的宗旨是为人民服务,随时随地把群众的利益放在首位,包括老百姓取名择字的自由和各种“怪想头”,如希望名字与众不同、显露个性、讨个好口彩之类。
这些正当利益即使只涉及极少数人,政府也必须维护。
投资更新设备、提高工作效率、不随便立法扰民,本是各级机关的责任。
不能借口信息化法制化,动辄限制人民的权利。
在怀孕生育业已不得不落入公家事务的时代,孩子起名再要立法规范,尤其应当慎重。
其实,不规范人名用字,老百姓也不会“毫无节制”,怪名字越取越多。
道理很简单,也是“有识之士”说的:
孩子起了怪名字,除了登记姓名时会给政府部门添麻烦,更经常的,还是难为了孩子自己。
我就教过几个名字略为生僻的学生,老是被人叫错,久而久之,他们只好将错就错答应了,当作绰号。
有一个后来还把名字改了。
这也就是为什么,根据前述抽样统计,只有不足%的人名用字超出了普通级字库的范围。
人数那么有限,可见并未给有关部门增加多少工作量。
据报道,“专家研制”中的《人名规范用字表》“包括三级文字”,单字总数将近一万二千,“大大超过”普通级字库的标准,“足以满足人名用字的需要”。
既然已经“大大超过”而且力求“满足需要”,何妨再完善一步,把《康熙字典》、《汉语大字典》一网打尽,一劳永逸解决问题?
冯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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