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城华府前期协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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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城华府前期协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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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城华府前期协议
新城华府
前期物业服务协议
临时管理规约
业主姓名:
业主房号:
“新城华府”前期物业服务协议
甲方(业主):
乙方:
德阳市鑫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及乙方与德阳绿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署的《新城华府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为甲方(新城华府物业拥有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事宜,订立本协议。
第1章物业基本情况
第一条甲方所有物业基本情况
物业类别:
序号:
建筑面积:
m²
第2章服务内容与质量
第二条前期物业服务是指:
自房屋出售之日起至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生效时止的物业管理服务。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乙方提供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包括以下内容:
1、物业共用部位的养护和管理;
2、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养护和管理;
3、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地的清洁和卫生管理;
4、公共绿化的养护和管理;
5、车辆停放管理;
6、公共秩序维护和管理;
7、装饰装修管理服务;
8、物业档案资料管理。
第三条乙方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应达到约定的质量标准(物业管理服务质量标准见附件一)。
第四条甲方可委托乙方对其物业的专有部分提供维修养护等服务。
服务内容和费用由双方另行商定。
第三章管理服务事项
第五条房屋建筑本体共用部位的养护和管理,包括:
楼盖、屋顶、外墙面、承重结构、楼梯间、走廊通道、门厅。
第六条共用设施、设备的养护和管理,包括:
共用的上下水管、落水管、垃圾房、共用照明、水泵、楼内消防设施设备、电梯、建筑物防雷设施、高低压配电设施设备。
第七条附属建筑物、构筑物的养护和管理,包括道路室外上下水管、沟渠、池、井、自行车棚、停车场。
第八条公共绿地、花木、建筑小品等的养护与管理。
第九条附属配套建筑和设施的养护与管理。
第十条公共环境卫生,包括公共场所、房屋共用部位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
第十一条交通与车辆停放秩序的管理。
第十二条协助业主委员会、公安机关维护公共秩序。
本条款约定的事项不包括业主、物业使用人的人身安全和财产看护责任。
第十三条管理与物业相关的工程图纸、设备设施资料、业户档案与竣工验收资料。
第十四条协助业主委员会、社区居委会批开展社区文化娱乐活动。
第十五条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临时管理规约》的行为,针对具体行为并根据情节轻重采取规劝、制止、限期整改、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等措施。
第4章服务费用
第十六条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服务费用有业主按其拥有物业建筑面积交纳,具体标准如下:
多层住宅:
0.35元/月/平方米(从2012年10月1日)
营业用房:
0.5元/月/平方米(从2012年10月1日)
公共水电分摊:
5元/月/户(从2012年10月1日)
生活垃圾清运费:
5元/月/户(从2012年10月1日起计、最终按罗江县环卫局标准执行,多退少补)。
第十七条物业服务费用主要用于以下开支:
(1)物业服务人员工资;
(2)物业公共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费用;
(3)物业服务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4)物业服务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5)物业服务区秩序维护费用;
(6)办公费用;
(7)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8)法定税收;
(9)物业管理企业的利润。
第十八条根据川报价(2003)294号第十二条规定,物业服务费用不包括业主家庭人身和家庭财产的保护和保管费用。
同时本区物业服务费用不包括本物业区域的公众责任险费用;业主和使用人对自己的私有财产及人身安全。
应承担相应的安全防护和做好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业主和使用人自行办理人身、车辆及家庭财产的保险,乙方不承担业主和使用人人身安全及车辆和车内物品、家庭财产的看护责任。
第十九条物业服务费用不包括供水、供电、环卫、电讯、广电等相关单位收取的各类费用,该费用有业主自行承担;如果水电供应为小区总表,乙方受水电供应单位委托代收住户使用的水电费,则乙方向使用人加收总表与每户分表之间的管网、线路损耗分摊,具体数额根据每月总表与分表之间的差额确定。
第二十条乙方按照上述标准收取物业费用,并按本协议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了标准提供服务,盈余或亏损由乙方享有或承担。
第二十一条物业管理服务费交纳起始时间:
甲方自开发商发布的交房公告或通知中确定的交房日期起按本物业服务协议的约定足额缴纳物业服务费,因甲方原因未收房、未入住的物业,收费标准按照交房时政府相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物业服务费用收取方式每12个月为一个缴费期,前期物业管理阶段在房屋交付时按全额预收12个月服务费,以后缴纳时间为每一期的第一个月初,一次性缴纳12个月服务费。
第二十三条甲方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及其他费用的,从其约定,甲方负连带责任;甲方与物业使用人之间的交费约定,应及时书面告知乙方;甲方转让物业时,需交清转让之前的物业服务费用及其他费用。
第二十四条乙方承担房屋建筑本体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共用绿地、花木、建筑小品的日常小修维护索产生的费用(见附件二所列的明细项目),大、中维修、更新改造的费用由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支付或由相关的业主的分摊。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交纳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按照《德阳市商品住房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停车收费标准
地面停车位、自行车、电动车、摩托车库由使用人按照以下标准缴纳场地设施占用费:
1、地面停车停车位:
30.00元/月/辆
2、自行车:
5.00元/月/辆
3、电动自行车:
8.00元/月/辆(不含充电费)
4、摩托车:
10.00元/月/辆
5、临时进入小区的汽车:
每次收费3元(六十分钟内不收费),过夜车辆每夜收费10元;
6、停放本小区的汽车须自行购买车辆盗险、损险,所交费用仅为车辆场地占用费及车库运行费,如需保管,由停放人与乙方另行签订车辆保管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
7、停放本小区的自行车、电动车、摩托车在停车库内发生丢失,根据车辆新旧、成色由乙方进行协商补偿,但最高补偿金额不超过以下标准:
自行车:
不超过月停车收费标准的30倍;
电动车:
不超过月停车收费标准的100倍;
摩托车:
不超过月停车收费标准的150倍;
未缴费、不领取出入证或不停放在停车库内的自行车、电动车、摩托车发生丢失,乙方不进行任何补偿。
第二十六条装修管理费按以下标准收取:
房屋建筑面积在100平米(含100平米)以内的,有电梯每套200元,无电梯每套150元;100平米至150平米内(含150平米)的有电梯每套300元,无电梯每套250元;超过150平米的有电梯每套350元,无电梯每套300元。
装修建渣清运费按照建筑面积1.5元/m²收取,装修保证金按300元/户收取(装修竣工6个月后无违章装修及对公共设施损坏则无息退还)。
第5章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二十七条甲方权利义务
1、维护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可向乙方提出有关物业服务的意见和建议,监督乙方履行物业服务协议;
2、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3、遵守《祥和鑫苑临时管理规约》及本小区物业管理的相关规定;
4、营业房业主、使用人开展经营活动不能影响相邻住户的正常生活;
5、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情况,发现维修资金的异常使用可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举报;
6、装修物业前告知乙方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装修手续。
第二十八条乙方权利与义务
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协议的约定。
自主开展物业经营管理服务活动;
2、将本小区物业各项收费标准在区域内显著位置或收费场所公布;
3、可采取规劝、批评、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报告、起诉等必要措施,制止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祥和鑫苑临时管理规约》和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管理规章制度的行为;
4、可选聘专营公司承担本物业的专项管理业务。
但不得将本物业的管理责任转让给第三方;
5、向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告知物业使用的有关规定。
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装修物业时,乙方应与装饰装修房屋的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装修企业签订书面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就允许施工的时间、废弃物的清运与处置、装修管理服务费用等事项进行约定,并事先告知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
6、乙方应及时向全体业主通告本物业区域内有关物业管理的重大事项,及时处理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投诉,接受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监督。
7、按养护计划和操作规程,对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状况进行检查,发现不安全隐患或险情及时排除;
8、因维修物业或保证公共利益,乙方确需临时占用、挖掘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的,应征得相关业主的同意;对本物业的公共设施不得擅自占用和改变使用功能,如需在本物业内改、扩建或改善配套项目,需经业主大会同意丙报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实施,不得擅自改变房屋共用部位的用途;
9、本协议终止时,乙方向业主委员会移交物业管理用房及物业档案资料;
10、接受业主、使用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不断完善管理服务。
第六章违约责任
第二十九条甲方违反《祥和鑫苑临时管理规约》及物业管理的相关规定造成公共财产损失、其他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损失时,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条甲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未能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应按延迟交纳金额每日0.3%的标准向乙方支付滞纳金。
第三十一条乙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擅自提高物业服务费用标准的,甲方就超额部分由权拒绝交纳;乙方已经收取,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双倍返还。
第三十二条以下情况乙方不承担责任:
1、因不可抗力导致物业管理服务中断的;
2、乙方已履行本协议约定义务,但因物业本身固有瑕疵造成损失的;
3、因维修养护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需要且事先己告知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暂时停水、停电、停止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等造成损失的;
4、因非乙方责任出现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及其他共用设施设备运行障碍造成损失的;
5、其他非乙方管理责任造成的损失;
第七章其他事项
第三十三条本协议期限自签署之日起生效,至业主委员会依然定程序代表全体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时,本协议自动终止。
第三十四条甲方可与物业使用人就本协议的权利义务进行约定,但物业使用人违反本协议约定的,甲方应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五条本协议的附件为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六条本协议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盖章、签字之日生效。
甲方(户主)签名:
乙方:
德阳市鑫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代表人:
代表人:
日期:
年月日日期:
年月日
附件一:
“新城华府”前期物业管理服务质量标准
1、基本要求
1、服务于被服务双方签订规范的物业服务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2、承接项目时,对住宅小区公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进行认真查验,验收手续齐全。
3、管理人员、专业操作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岗位证书。
4、有完善的物业管理方案,质量管理、财务管理、档案管理等制度健全。
5、管理服务人员佩戴标志,行为规范,服务主动、热情。
6、公示8小时服务电话。
报修按双方约定时间到达现场,有报修、维修记录。
7、按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公布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
8、按合同约定规范使用住房专项维修资金。
9、每年至少1次征询业主对物业服务的意见,满意率70%以上。
二、房屋管理
1、对房屋共用部位进行日常管理和维修养护,检修记录和保养记录齐全。
2、根据房屋实际使用年限,检查房屋共用部位的使用状况,修要维修,属于小修范围的,及时组织修复;属于大、中修范围的,及时编制维修计划和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计划,向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提出报告与建议,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组织维修。
3、每周巡查1次小区房屋单元门、楼梯通道以及其他公用部位的门窗、玻璃等,定期维修养护。
4、按照住宅装饰装修管理有关规定和临时管理规约的要求,建立完善的住宅装饰装修管理制度。
装修前,依规定审核业主(使用人)的装修方案,告知装修人有关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
至少两次巡查装修施工方案,发现影响房屋外观、危机房屋结构安全及拆改工公用管线等损害公共利益现象的,及时劝阻并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主管部门。
5、对违反规划私搭乱建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行为及时劝阻,并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主管部门。
6、各组团、栋、单元(门)、户有明显标志。
三、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
1、对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日常管理和维修养护(依法应由专业部门负责的除外)。
2、建立共用设施设备档案(设备台账),设施设备的运行、检修等记录齐全。
3、操作维护人员严格执行设施设备操作规程及保养规范;设施设备运行正常。
4、对共用设施设备定期组织巡查,做好巡查记录,需要维修,属于小修范围的,及时组织修复;属于大、中修范围或者需要更新改造的,及时编制维修、更新改造计划和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计划,向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提出报告与建议,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组织维修或者更新改造。
5、消防设施设备完好,可随时启用;消防通道畅通。
6、路灯、楼道灯完好率不低于80%。
7、容易危及人生安全的设施设备有明显警示标志和防范措施;对可能发生的各种突发设备故障有应急方案。
四、协助维护公共秩序
1、小区24小时值勤。
2、对重点区域、重点不清诶每3小时至少巡查一次。
3、车辆停放有序。
4、对火灾、治安、公共卫生等突发事件有应急预案,事发时及时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部门,并协助采取相应措施。
五、保洁服务
1、小区内设有垃圾收集点,生活垃圾每天清运1次。
2、小区公共场所每天清扫1次;楼道每日清扫1次;共用部位玻璃每季度清洁1次;路灯楼道灯每半年清洁1次。
3、区内公共雨、污水管道每年疏通1次;雨、污水井每半年检查1次,并视检查情况及时清掏;化粪池每季度检查1次,发现异常及时清掏。
4、二次供水水箱及时清洗,水质符合卫生要求。
六、绿化养护管理
1、对草坪、花卉、绿篱、树木定期进行修剪、养护。
2、定期清除绿地杂草、杂物。
3、预防花草、树木病虫害。
附件二:
物业公司承担费用的日常小修、维护明细账目
1、楼道照明灯更换;
2、楼道单元配电箱内住户电表表前线路的日常维护;
3、住户水表表前水闸、水管(不包括水表)的日常维护;
4、楼道照明控制开关的修理更换;
5、小区内公告区域照明灯具的修理更换;
6、小区内公告区域绿化水龙头的修理更换;
7、单元门的修理(不包括住户楼宇对讲系统);
8、小区污水井及主管道的疏通(不包括化粪池的清掏);
9、雨水沟及管道的疏通;
10、健身器具的维护保养;
11、公区绿化的养护;
12、小区道路的日常养护;
13、地下停车库灯具、开关闭的日常维护、更换;
14、地下停车库排水设施的日常维护;
15、绿化地内小品等设施的日常维护;
16、电缆沟(井)盖板的日常维护;
17、污(雨)水井盖板的日常维护;
18、以上项目的小修、维护指单次费用在40元以内的项目;
19、其他公共设施、设备单项维修、养护费用在400元以下(含材料)的项目。
“新城华府”临时管理规约
第1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建设单位在销售物业之前,制定临时管理规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第二条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销售前将本临时管理规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
物业买受人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对本临时管理规约予以的书面承诺,表示对本临时管理规约内容的认可。
第三条本临时管理规约对建设单位、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有约束力。
第四条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设计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应与本临时管理规约一致。
第2章物业基本情况
第五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
新城华府
第六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物业买卖合同,业主享有以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
1、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包括该幢建筑物的承重结构、主体结构、公共门厅、公共走廊、公共楼梯间、户外墙面、屋面等;
2、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设施设备,包括该幢建筑物内的给排水管道、落水管、水箱、水泵、电梯、冷暖设施、照明设施、消防设施、避雷设施等;
3、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包括围墙、池井、照明设施、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物业管理用房等。
第七条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根据物业买卖合同,一下部位和设施设备为建设单位所有(已出售的除外):
1、地下停车场及相关的设施设备;
2、建设单位行使以上部位和设施设备的所有权,不得影响物业买受人正常使用物业。
第3章物业的使用
第八条业主对物业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妨碍其他业主正常使用物业。
第九条业主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有利于物业的使用、安全、整洁以及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在供电、供水、供热、供气、排水、通行、通风、采光、装饰装修、卫生环境、环境保护等方面妥善处理与相邻业主的关系。
第十条业主应按设计用途使用物业。
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物业设计用途的,业主应在征得有利害关系业主树木同意后,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告知物业管理企业。
第十一条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按照中行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0号文件《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规定,事先告知物业管理企业,并与其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及交纳相关费用。
业主应按照装饰装修管理协议的约定从事装饰装修行为,遵守装饰装修的注意事项,不得从事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
第十二条业主应在指定地点放置装修垃圾,装饰装修材料应及时搬入所装修的物业内,不得占用物业公共部位和公共场所。
第十三条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业主应及时回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业主应按有关规定合理使用水、电、气、通讯等共用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拆改。
第十五条业主应按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空调,未预留设计位置的,应按物业管理企业制定的位置安装,并按要求做好噪音及冷凝水的处理。
第十六条业主及物业使用人使用公共设施设备,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公共设施设备使用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行驶和停放车辆,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车辆行驶和停车管理规定,交纳相应的车位场地占用费,不得在未划定停车位的地点停放车辆。
第十八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1、损坏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破坏房屋外贸(含外墙、外门窗、阳台灯部位的验收、形状和规格),擅自改变房屋设计用途、功能和布局;擅自在房屋顶面加层或搭棚;
2、占用或损坏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相关场地,擅自移动物业共用设施设备;
3、违章搭建、私设摊点、高空抛物;
4、在非指定位置倾倒或抛弃垃圾、杂物;
5、违反有关规定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质,随意停放汽车,鸣喇叭或以其他方式发出超标噪声;
6、擅自在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所悬挂、张贴、涂改、刻画;
7、擅自在房屋的外墙上安装遮阳帘、雨篷、花架、晾衣架等其他结构,擅自安装防护栏和封闭阳台;
8、利用物业从事危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9、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九条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饲养动物不得违反有关规定,并遵守以下约定:
1、所养动物必须持有政府相关部门核发的准养手续,禁止个人饲养烈性犬、大型犬;
2、犬只在公共区域内必须栓养,犬只在户外排泄的粪便。
携犬人应当立即予以清除;
3、饲养物不得干扰他人的正常生活。
4、不得饲养鸽、鸡、鸭、鹅或其他影响他人居住、工作、生活的动物。
第4章物业的维修和养护
第二十条业主对物业专用部分的维修养护行为不得妨碍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因维修养护物业确需进入相关业主的专有部位时,业主或物业管理企业应事先告知相关业主,相关业主应给与必要的配合。
相关业主阻挠维修养护的进行造成物业损坏及其他损坏的,应负责修复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发生危机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紧急情况,必须及时进入物业专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但无法通知相关业主的,物业管理企业可向相邻业主说明情况,在第三方(如所在地居委会或派出所或相邻业主)的监督下,进入相关业主的专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物业管理企业因采取紧急避险措施造成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必要的财产损失的,对公共区域或第三方造成损失的,均由造成上述状况发生的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承担责任。
第二十三条因维修养护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建设单位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并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第二十四条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机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按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
建设单位在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拒绝修复和拖延修复的,业主可以自行或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损失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六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按规定缴存、使用和管理物业专项维修基金。
第5章业主的公共利益
第二十七条为维护业主的公共利益,全体业主同意在物业管理活动中授予物业管理企业以下权利:
1、根据本临时管理规约配合建设单位制定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备设施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2、以批评、规劝、制止、向政府相关部门报告等必要措施制止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临时管理规约和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建设单位应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设置公告栏,用于张贴物业管理制度,以及应告知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通知和公告。
第二十九条业主应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物业服务费用是物业活动正常开展的基础,涉及全体业主共同利益,业主应积极倡导欠费业主履行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义务;
第三十条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有利害关系业主的同意后,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6章违约责任
第三十一条业主违反本临时管理规约关于物业的使用、维护和管理的约定,妨碍物业正常使用或造成物业损害及其他损失的,其他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可依据本管理规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二条业主违反本临时管理规约关于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导致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受损的,其他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可依据本临时管理规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三条建设单位未能履行本临时管理规约约定义务的,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可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也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7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临时管理规约所称物业的专有部分,是指单个业主独立使用并具有排他性的房屋、空间、场地及相关设施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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