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实施《上海市餐厨垃圾处理管理办法》问答.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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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实施《上海市餐厨垃圾处理管理办法》问答
实施《上海市餐厨垃圾处理管理办法》问答
1、《办法》颁布有哪些重要意义?
答:
《上海市餐厨垃圾处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2005年1月10日市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通过,由市长韩正签署市政府第45号令发布,这标志着本市餐厨垃圾处理管理纳入了依法管理的轨道。
《办法》的颁布实施,一是规范了行政行为;二是理顺了管理体制;三是明确了责任主体;四是建立了运行机制;五是强化了监督措施;六是建立了诚信制度。
这对加强本市餐厨垃圾处理的管理,维护城市环境整洁,保障市民身体健康,实现废弃物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的防治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2、上海市餐厨垃圾管理现状如何?
答:
据统计,本市单位产生的厨余垃圾每天约1100吨,主要采取填埋、堆肥、加工宠物饲料、生化处理等方式处置。
目前除填埋外,本市利用厨余垃圾堆肥、加工宠物饲料等资源化处置厂的处置能力每天约700吨,实际资源化处置每天约250吨。
产生的废弃食用油脂每天约40吨,其中20多吨已纳入有关部门组织的回收系统,主要用于制造肥皂、硬脂酸等化工产品的原料。
3、什么是餐厨垃圾?
答:
本《办法》所称的餐厨垃圾,是指居民日常生活以外的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厨余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
厨余垃圾是指食物残余和食品加工废料;废弃食用油脂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油水混合物。
食物残余包括在餐饮活动中产生的剩余食物、食堂供餐过程中产生的剩余物等;
食品加工废料包括在食品加工活动中产生的加工废料、剩余物等。
4、任意处理厨余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对市民身体健康有哪些危害?
答:
厨余垃圾:
用厨余垃圾喂养禽畜,会通过食物链,将厨余垃圾中致病菌等有害物质转移到人体,容易危害人体健康。
产生危害原因:
由于厨余垃圾不仅包括食物残余同时也包括食品加工废料,带有大量化学、农药、病原微生物等残留物,厨余垃圾在喂养禽畜时又未经过严格的消毒、杀菌,致使有害物质直接转移到禽畜体内,人再食用这类禽畜时极易感染病菌,导致交叉感染,造成人畜共患疾病,进而对人民身体健康造成危害。
废弃食用油脂:
废弃食用油脂被非法加工后,又被重新流向食用油脂进入市民日常生活,其产生危害十分严重:
一是废弃食用油脂中混有大量的污水、垃圾、洗涤剂,经非法加工,是根本无法去除细菌和有害化学成分,二是废弃食用油脂经过多次反复油炸、烹炒后,含有大量的致癌物质,如苯并芘、黄曲霉素等,其中废油脂中所含的黄曲霉素,毒性是砒霜的100倍,长期食用会导致慢性中毒,容易患上肝癌、胃癌、肠癌等疾病。
5、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包括哪些?
答: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是指食品加工单位、饮食经营单位、单位食堂等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包括个体工户)。
食品加工单位是指从事各类食品加工的企业。
饮食经营单位指宾馆、饭店、茶餐厅、美食店以及其他提供餐饮服务的各类企业。
单位食堂是指自行供应职工或者学生餐饮的政府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等。
6、上海市餐厨垃圾的管理部门是谁?
答: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市容环卫局)是本市餐厨垃圾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其所属的上海市废弃物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废管处)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区、县市容环卫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县市容环卫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餐厨垃圾处理的日常管理。
7、各级市容环卫管理部门的职责分工如何?
答:
市市容环卫局负责全市餐厨垃圾处置管理,并具体组织全市废弃食用油脂处置单位的招投标和监管。
区、县市容环卫部门负责本区域内餐厨垃圾收运处置的日常管理;负责本区域内餐厨垃圾收运单位以及厨余垃圾处置单位的招投标和监管工作;
在区、县市容环卫部门的领导下,街道(镇)市容环卫部门应当以区、县市容环卫部门的名义,加强对本区域内餐厨垃圾产生的申报管理和日常监管。
8、有哪些管理部门应当协同实施本《办法》?
答:
本市环保、工商、公安、农业、经济、食品卫生、质量技监等有关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市容环卫部门实施本《办法》。
9、本《办法》是适用什么范围?
答: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餐厨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置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本市行政区域,包括本市中心城、新城、中心镇、独立工业区、经济开发区等城市化地区以及集镇和村庄等城市化地区以外的其他区域。
10、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承担什么义务?
答:
按照《办法》规定,食品加工单位、饮食经营单位、单位食堂等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承担餐厨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置的义务,申报本单位餐厨垃圾的种类和产生量,缴纳处理费,设置符合标准的收集容器进行分类投放,并保持收集容器的完好和正常使用等。
11、受理餐厨垃圾产生单位申报手续是哪个部门?
办理期限有何规定?
答: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的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办理申报餐厨垃圾产生的种类和产生量。
全市受理部门的办公场所等按照政务公开要求,必须在市容环卫网站上公示。
办理期限:
市容环卫部门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12、对餐厨垃圾产生的申报有何要求?
答: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每年度向所在地区、县市容环卫部门申报本单位餐厨垃圾的种类和产生量。
申报时期:
按照生活垃圾处置申报相关规定,一般在每年第一个月内进行申报;新开业单位开业后7个工作日内;变更排放计划的,在变更处置计划前10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申报方式: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除可以直接到区、县市容环卫经办部门提出申报以外,还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等方式提出申报。
13、《办法》对餐厨垃圾产生单位有哪些具体规范要求?
答:
分开收集要求: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将餐厨垃圾与非餐厨垃圾分开收集,餐厨垃圾中的厨余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应当分别单独收集。
环境卫生要求: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保持收集容器的整洁、卫生,定时清洗收集容器,做到容器外表无污渍和油渍;收集容器存放地点应当保持整洁卫生。
日常维护要求: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做好收集容器的日常维护和修理,保持收集容器的完好和正常使用。
收集台帐要求: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按照餐厨垃圾产生量,做好餐厨垃圾台帐记录和确认工作。
14、本《办法》对餐厨垃圾收集容器的设置有哪些要求?
答: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按照《上海市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规定》,设置符合标准的餐厨垃圾收集容器;产生废弃食用油脂的,还应当按照环境保护管理的有关规定,安装油水分离器或者隔油池等污染防治设施。
容器规格: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按照餐厨垃圾的日常产生量设置规范的收集容器,厨余垃圾收集容器按照240升、120升、60升规格进行配置,废弃食用油脂收集容器按照60升、30升、15升规格进行配置。
密闭要求:
餐厨垃圾收集容器必须配盖,实行密闭化收集;
规范标识:
餐厨垃圾收集容器必须标明规范的收集标识,分别标明“厨余垃圾收集容器”和“废弃食用油脂收集容器”字样。
15、餐厨垃圾产生单位缴纳餐厨垃圾处理费,具体收费标准有哪些规定?
答:
根据《上海市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沪府发[2004]32号)及《关于本市单位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对单位和饮食行业产生的餐厨垃圾(包括厨余垃圾、废弃食用油脂),全市基数内收费指导标准每桶(240升)最高为60元,基数外收费指导标准每桶(240升)最高为120元。
按照餐厨垃圾收集容器设置规格,基数内厨余垃圾收费上限价分别为:
每桶(240升)60元、(120升)30元、(60升)15元;废弃食用油脂收费上限价分别为:
每桶(60升)15元、(30升)7.5元、(15升)3.75元;配置其它容积系列的,按照比例折算处置费用。
处理费征收部门:
各区县事业性市容环境卫生收费机构(收费中心)。
处理费征收方式:
餐厨垃圾处理费可按照月、季度、半年或年度进行缴纳。
产生单位采用预交方式交纳处理费,年底根据收运单位收运联单进行核算,多退少补。
征收费使用:
征收的餐厨垃圾处理费,每季度依据处理量补贴给相关的从业收运、处置单位。
具体征收与补贴将严格按照《生活垃圾处置费缴费管理办法》执行。
对养老院、残疾人企业、特殊教育学校等公益性较强的单位,对其所产生的餐厨垃圾,是否减免处理费征收,由各区县人民政府视情况自主决定。
16、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哪些违规行为将受到行政处罚?
答:
《办法》对餐厨垃圾产生单位经营性活动中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由市容环卫部门或者市容环卫监察组织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1)未办理申报手续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2)未设置餐厨垃圾收集容器或者未保持收集容器完好、正常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3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3)未缴纳餐厨垃圾处理费的,责令限期补缴;逾期不补缴的,可按每吨(不满1吨的,以1吨计)500元处以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
(4)将餐厨垃圾作为畜禽饲料或者提供给本《办法》规定以外的单位、个人收运或者处置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非经营性活动(指单位供餐)中有以上所列情形之一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由市容环卫部门或者市容环卫监察组织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17、对餐厨垃圾收运单位的从业有哪些规定?
答:
城市生活垃圾包括餐厨垃圾,从事餐厨垃圾收运的服务单位必须符合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的《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条件,经市市容环卫局批准,并由市市容环卫局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通过招标确定的生活垃圾收运单位为同一区域餐厨垃圾的收运单位,负责区域内的餐厨垃圾收运。
其他单位不得从事餐厨垃圾收运。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自行收运餐厨垃圾的,应当符合市市容环卫局规定的条件,并在首次收运前向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备案。
18、本《办法》对餐厨垃圾收运单位进行招标有哪些规定?
答:
本《办法》明确规定,餐厨垃圾收运单位,由市市容环卫局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通过招标方式确定。
投标人必须是从事本区域内生活垃圾收运的单位。
具体招标项目的标的,由市市容环卫局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作为招标人提出,由市市容环卫局委托的专业招投标单位负责具体的招投标工作,并向社会公布。
19、餐厨垃圾收运单位和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哪些作业服务规范要求?
答:
餐厨垃圾收运服务质量应满足《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中的相关要求,餐厨垃圾收运单位和从业人员应当遵守下列作业服务规范要求:
持证上岗。
餐厨收运单位的从业人员上岗时,应当持证上岗、穿着统一识别服(设置统一的餐厨垃圾标识),做到文明操作,规范收运。
定时、定点收运。
厨余垃圾应做到日产日清;废弃食用油脂可按照作业服务要求以及与产生单位的约定,确定收运时间和频率。
减少影响。
餐厨垃圾收运从业人员在收运餐厨垃圾中,应当维护餐厨垃圾收集容器和收运作业区环境整洁,减少对产生单位正常工作的影响。
密闭运输。
餐厨垃圾应实行密闭化运输,在运输过程中不得滴漏、撒落。
餐厨垃圾运输设备和工具应当保持整洁、完好和正常使用,无明显污点、污痕、油迹、油渍。
餐厨垃圾收运单位应当建立应急处理和通报机制,对突发泄漏的餐厨垃圾,应当及时清除干净。
餐厨垃圾收运单位必须按照运输合同的约定,将餐厨垃圾运到指定的处置地点,并认真填写处置联单记录;不得擅自改变餐厨垃圾处置地点,任意处置餐厨垃圾。
20、餐厨垃圾收运单位建立台帐有哪些基本要求?
答:
《办法》明确规定,从事餐厨垃圾收运的单位应当建立收运记录台帐,每季度向区、县市容环卫部门申报上季度收运的餐厨垃圾来源、种类、数量和处置单位等情况。
餐厨垃圾收运统计台帐包括“收运情况日统计联单记录”和“收运情况季度汇总表”。
“收运情况日统计联单记录”应当由餐厨垃圾收运单位从业人员按照餐厨垃圾产生的单位、种类、数量等内容进行填报。
“收运情况季度汇总表”由收运单位汇总统计填报。
要求每季度填报一张,并在下一季度第一周上报所在区、县市容环卫部门。
“收运情况季度汇总表”内容包括餐厨垃圾来源、种类、数量、处置去向等内容。
21、如何实施收运联单制度?
答:
餐厨垃圾收运联单是收运单位实施餐厨垃圾收运行为的凭证,是餐厨垃圾产生单位支付处理费以及收运单位结算收运费的主要依据。
餐厨垃圾收运单位在实施餐厨垃圾收运行为时,应当按照每天实际收运量如实填报收运联单,联单一式三份,经产生单位签字生效。
在收运时,一份交产生单位保存,一份由收运单位留存,另一份在每季度第一周交所在区、县市容环卫部门确定的办理机构。
收运联单的主要内容包括收运单位、收运车辆编号及餐厨垃圾的种类和收运量。
22、餐厨垃圾收运单位哪些违规行为会受到行政处罚?
答:
《办法》对餐厨垃圾收运单位经营性活动中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由市容环卫部门或者市容环卫监察组织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1)未建立收运、处置台帐或者未申报收运、处置情况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2)擅自从事餐厨垃圾收运、处置,将餐厨垃圾作为畜禽饲料或者将餐厨垃圾提供给《办法》规定以外的单位、个人收运或者处置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非经营性活动中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由市容环卫部门或者市容环卫监察组织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23、餐厨垃圾产生单位自行收运餐厨垃圾应当具备什么条件?
答: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自行收运餐厨垃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符合要求的收集、运输设备和相关场所,或者委托符合规定要求的作业服务单位进行收集、运输。
2、从业人员应当符合规定的上岗资格和行业要求。
24、餐厨垃圾产生单位自行收运餐厨垃圾办理备案手续,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答: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自行收运餐厨垃圾的,在首次收运前,在向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办理备案手续时,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1、备案申请书;
2、单位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
3、营业执照复印件;
4、与作业服务相关设施设备和作业场所的证明;
5、从业人员有关情况材料;
6、收集、运输工具照片(车辆《行驶证》原件等)或与委托的服务单位签定的服务协议;
7、环保部门、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对处置方式认可的文件,以及与处置单位签订的委托处置协议书。
25、本《办法》对餐厨垃圾处置单位进行招标有哪些规定?
答:
本《办法》明确规定,厨余垃圾处置单位由区、县市容环卫部门通过招标的方式确定;废弃食用油脂处置单位由市市容环卫局通过招标的方式确定。
具体招标项目的标的,由市市容环卫局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作为招标人提出,由市市容环卫局委托的专业招投标单位负责具体的招投标工作,向社会公开招标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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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对从事餐厨垃圾处置的企业有哪些规定要?
对废弃食用油脂处置单位有哪些规定要求?
答:
从事餐厨垃圾处置的单位必须符合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的《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条件,经市市容环卫局批准。
根据《办法》有关规定,从事餐厨垃圾处置的单位应当按照城市生活垃圾处置标准,实施无害化处置,并维护处置场所周围的市容环境卫生;从事餐厨垃圾处置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在处置过程中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使用微生物菌剂处置餐厨垃圾的,应当按照《上海市微生物菌剂使用环境安全管理办法》的规定,使用取得环境安全许可证的微生物菌剂,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控制措施;从事废弃食用油脂处置单位应当在加工工艺上具备全过程封闭化处置的条件。
27、餐厨垃圾处置单位哪些违规行为会受到行政处罚?
答:
《办法》对餐厨垃圾处置单位经营性活动中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由市容环卫部门或者市容环卫监察组织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1)未建立收运、处置台帐或者未申报收运、处置情况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2)将废弃食用油脂加工后作为食用油使用或者销售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擅自从事餐厨垃圾收运、处置,将餐厨垃圾作为畜禽饲料或者提供给本《办法》规定以外的单位、个人收运或者处置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非经营性活动中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由市容环卫部门或者市容环卫监察组织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28、餐厨垃圾处置单位应当建立台帐包括哪些内容?
如何实施台帐制度?
答:
根据《办法》第十五条,从事餐厨垃圾处置的企业应当建立处置台帐,包括处置联单、处置统计台帐、产品销售台帐,并于每季度第一周向区、县市容环卫部门申报上海市餐厨垃圾处置情况汇总表,汇总表的具体内容包括运输单位名称、餐厨垃圾种类及处理量、销售单位名称、产品种类及销售量等。
餐厨垃圾处置台帐应如实反映收运单位所收运的餐厨垃圾的处置去向,内容应包括餐厨垃圾种类、数量、产品去向等情况。
29、《办法》对投诉和举报有何规定?
答:
投诉和举报制度是加强市容环卫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是保证公众对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参与和监督。
《办法》明确规定,市市容环卫局和区、县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接受公众对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活动的投诉和举报。
市市容环卫局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接到投诉或者举报后,应当及时到现场调查、处理,并在15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或者举报人。
各级市容环卫部门和市容环卫监察组织应当按照《办法》的规定,对公众的投诉和举报应当认真、及时处理。
30、
31、1)规划实施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
主要包括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分析、不良环境影响的分析和预测以及与相关规划的环境协调性分析。
《办法》对建立诚信管理制度有何规定?
答:
为促使餐厨垃圾产生、收运和处置单位能自觉遵守《办法》中规定的各项制度,在《办法》中明确市容环卫部门在加强日常监督检查的基础上,要建立相应的监管档案。
餐厨垃圾产生量连续3年低于同行业平均产生量的单位,由市市容环卫局公布其名单,并可以给予一定的奖励。
对违反餐厨垃圾收运、处置规定的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计记分制度。
对累计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餐厨垃圾收运、处置单位,市市容环卫局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可以解除与其签订的招标收运、处置协议;被解除协议的单位3年内不得参加本市垃圾收运、处置的招标。
具体的记分办法,按照市市容环卫局制定的《上海市餐厨垃圾收运处置单位违规行为记分标准》实施,其中对收运单位违规跨区收运、不按规范要求进行收运和处置、或收运和处置台帐不符合规定要求,以及其他违反《办法》的行为扣分标准进行了规范。
(一)环境影响经济损益分析概述
32、
33、
(2)环境的非使用价值。
环境的非使用价值(NUV)又称内在价值,相当于生态学家所认为的某种物品的内在属性,它与人们是否使用它没有关系。
当事人对市容环卫部门或者市容环卫监察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如何采取法律救济措施?
安全预评价方法可分为定性评价方法和定量评价方法。
答:
当事人对市容环卫部门或者市容环卫监察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具体行政救济措施是:
(1)对市市容环卫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上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一、环境影响评价的基础
(2)对上海市市容监察总队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市市容环卫局申请行政复议。
(2)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3)对区(县)市容环卫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区(县)人民政府或者市市容环卫局申请行政复议。
(4)未实施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地区,对市容监察支队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区(县)市容环卫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6)实施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地区,对城市管理监察大队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区(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2.早期介入原则;当事人对市容环卫部门或者市容环卫监察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市容环卫部门或者市容环卫监察组织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34、对违反环境保护规定的应当如何进行处理?
(3)环境影响评价中应用环境标准的原则。
答:
在餐厨垃圾处置过程中,对产生废弃食用油脂的单位,未按照环境保护管理的有关规定,安装油水分离器或者隔油池等污染防治设施的;对从事餐厨垃圾处置的单位未按照国家和本市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在处置过程中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对使用微生物菌剂处置餐厨垃圾,未按照《上海市微生物菌剂使用环境安全管理办法》的规定,使用取得环境安全许可证的微生物菌剂,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控制措施的,由环境保护部门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处理。
35、本《办法》什么日期施行?
(4)跟踪评价的结论。
答:
本《办法》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1999年12月2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80号发布的《上海市废弃食用油脂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2)辨识和分析评价对象可能存在的各种危险、有害因素,分析危险、有害因素发生作用的途径及其变化规律。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
二○○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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