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程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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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程序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程序
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程序为:
1、征收申报。
项目建设单位向当地房屋征收部门提出征收报告。
2、初步审定。
房屋征收部门收到征收报告后,进行初步审定。
3、调查登记。
对初审合格的,房屋征收部门明确征收范围,并对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
4、拟定方案。
在调查登记后,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
5、组织论证。
收到征收补偿方案后,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文物保护、财政、建设、城管、房产、工商、税务、信访、监察、审核等有关部门进行论证。
6、征求意见。
征收补偿方案论证修改后,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30日。
7、公布修改情况。
征收补偿方案征求公众意见结束后,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进行汇报,根据公众意见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修改,并将征求意见情况和修改情况及时公布。
8、组织听证。
对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补偿方案。
9、风险评估。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是房屋征收的必经程序,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建立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的意见》(赣办字[2010]21号)要求,评估内容包括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安全性四个方面,稳定风险评估划分为A、B、C三个等级。
10、作出决定。
在完成上述九项程序,并落实房屋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后,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11、公布公告。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发布告。
12、通知停办手续。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书面通知规划、土地、房产、工商、税务等部门暂停办理新建、扩建、改建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行为的有关手续。
在市、县级人民政府发布房屋征收公告后,即可进入补偿程序。
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和参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补偿程序为:
1、确定评估机构。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方式确定。
2、签订评估合同。
估价机构选定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估价机构出具评估委托书,签订书面评估委托合同,提供被征收房屋有关认定资料。
3、提出分户价格。
在经过调查、查勘、计算等规定的方法作业后,估价机构拿出评估报告,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分户初步评估结果。
4、公示评估结果。
房屋征收部门收到评估结果后,应当将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向被征收人公示7日,听取被征收人意见,对确属错估的应予修改完善。
5、提供评估报告。
公示期满并修正后,估价机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被征收房屋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
6、复核评估报告。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价值有异议的,自收到评估报告起15日内,可以向估价机构书面申请复核评估,估价机构应在5日内给予答复。
7、组织技术鉴定。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8、订立补偿协议。
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订立补偿协议。
9、作出补偿决定。
对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和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市、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同时依法送达达不成补偿协议的被征收人。
10、申请强制执行。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搬迁的主体是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
11、公布补偿情况。
在征收补偿工作完结时,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做到结果公开。
12、公布审计结果。
征收补偿费用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应由审核机关进行专项审计,审计结果应予以公布。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流程
1、申请征收房屋程序
(1)公共利益项目建设单位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房屋征收申请在提出房屋征收申请时,应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①建设项目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证明文件(发展改革部门核发);
②建设项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证明文件(国土资源部门核发);
③符合城乡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的证明文件(城乡规划部门核发);
④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项目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证明文件(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发展改革部门核发);
⑤房屋征收补偿资金纳入征收部门帐户。
及征收目的、征收范围、征收时间。
(3)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房屋征收部门与委托的征收实施单位在2个工作日内签订委托协议书。
2、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程序
(4)征收补偿费足额到位
1、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10个工作日内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调查,编制房屋征收补偿费用概算。
2、城乡规划部门依法对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整、认定和处理,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情况书面告知房屋征收部门;
3、房屋征收部门在2个工作日内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发布被征收房屋的调查结果。
4、房屋征收部门在2个工作日对概算进行审核;
5、建设单位根据房屋征收部门要求,在5个工作日内将全部补偿费用汇入征收部门帐户。
(5)上报征收补偿方案
1、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拟定征收补偿方案。
2、房屋征收部门在2个工作日内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审核及修改。
3、房屋征收部门在2个工作日内向政府报送征收补偿方案。
(7)公布征收补偿方案
1、房屋征收部门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布征收补偿方案,并征求公众意见。
征求意见和期限不少于30日;
2、房屋征收部门做好意见的收集和整理工作;
3、征求意见期满之日起2个工作日,房屋征收部门向县政府提交征求意见和补偿方案修改情况的报告。
(8)公布征求意见和补偿方案修改情况
房屋征收部门以政府名义在2个工作日内公布征求意见情况和征收补偿方案修改情况。
(10)实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1、房屋征收部门按照政府要求,依据省政府《关于建立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的意见》赣办字[2010]21号的要求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在2个工作日内向县政府提出是否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意见;
2、涉及房屋征收户数在100户以下的(含100户),由县长审批;户数在100户以上的,经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3、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程序
(11)发布房屋征收公告
房屋征收部门在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征收房屋范围内发布房屋征收公告,并在新闻媒体发布公告。
(12)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
房屋征收部门在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起草并送达相关单位暂停办理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相关手续通知书。
(13)选择房地产评估机构(7个工作日)
1、房屋征收部门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示具有三级以上房地产评估资质的估价机构,并发布选择评估机构公告;
2、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协商确定估价机构;
3、协商不成的,由多数被征收人决定估价机构,也可以采取投票、抽签、摇号等随机方式,确定估价机构。
4、房屋征收补偿程序
(14)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评估(10个工作日)
1、估价机构选派3名以上房地产估价师进行实地查勘。
2、依法确定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出具房地产评估报告。
(15)申请复核评估及鉴定
1、房地产评估报告公示7日。
2、房屋征收部门和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在接到估价报告之日起15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3、估价机构5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并出具复核报告。
4、当事人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复核报告之日起15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提出鉴定申请。
5、当事人从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专家名单库中选取3人以上单数专家,组成监察小组,对估价报告进行鉴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出具书面鉴定意见。
5、达不成补偿协议纠纷的处理程序
6、达成补偿协议后纠纷的处理程序
7、房屋征收信息公开程序
(1)建立房屋征收补偿专项档案
1、房屋征收项目完成后15日内,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向房屋征收部门移交补偿协议等相关文件、资料;
2、房屋征收部门归集征收补偿协议等文件、资料,按规范化标准建立健全档案资料。
(2)向被征收人公布分户补偿信息
房屋征收部门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分户补偿信息。
(3)审计机关公布审计结果
1、房屋征收项目完成后20日内,房屋征收部门向审计机关提交房屋征收补偿费管理使用情况等文件、资料;
2、审计机关对征收补偿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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