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法考试判断题.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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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法考试判断题
1、 新《环保法》规定:
按照法律规定征收环境保护税的,减免征收排污费(×)
2、 新《环保法》规定: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
(×)
3、 新《环保法》完善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加大了未批先建的责任(√)
4、 新《环保法》规定:
对超过国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国家确定的环境质量目标的地区,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其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
5、 新《环保法》规定:
国家采取有利于节约和循环利用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环境保护工作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
6、新《环保法》确定的法定环境日为6月6日。
(×)
7、新《环保法》规定:
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可以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
8、新《环保法》规定: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
(√)
9、新《环保法》规定: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
10、新《环保法》规定:
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方针。
(×)
11、防震减灾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方针。
(✓)
12、在国务院的领导下,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经济综合宏观调控、建设、民政、卫生、公安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防震减灾工作。
(✓)
13、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震减灾活动的义务。
(✓)
14、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目的是为了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
15、禁止侵占、截留、挪用地震应急救援、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的资金、物资。
(✓)
16、国家依法保护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危害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
(✓)
17、观测到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报告,不可以直接向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报告。
(✗)
18、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必须达到抗震设防要求。
(✓)
19、对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高于当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采取有效措施,增强抗震设防能力。
(✓)
20、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按照经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
21、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施工的全过程负责。
(✗)
22、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要求,在本级财政预算和物资储备中安排抗震救灾资金和物资。
(✓)23、地震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等信息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实行归口管理,统一、准确、及时发布。
(✓)
24、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确实无法避免造成损害的,可事后解释。
(✗)
25、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防震减灾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进行举报。
(✓)
26、地震应急预案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修订。
(✓)
27、地震灾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地震震情和灾情等信息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不可以越级上报,不得迟报、谎报、瞒报。
(✗)
28、地震后抢救受伤人员应当先救远,后救近。
(✗)
29、建设工程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30、违反《森林法》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31、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并由用地单位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
32、植树造林、保护森林,是公民应尽的义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全民义务植树,开展植树造林活动。
(错)
33、对森林实行限额采伐,鼓励植树造林、封山育林,扩大森林覆盖面积。
(√)
34、林业建设实行以营林为基础,普遍护林,大力造林,采育结合,永续利用的方针。
(√)
35、 森林资源属于国家和集体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个人所有的除外。
(x)
36、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
37、国家设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用于提供生态效益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森林资源、林木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
(√)
38、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森林法》规定,对森林资源的保护、利用、更新,实行管理和监督。
(√)
39、森林分为五类:
防护林、公益林、用材林、商品林、经济林。
(x)
40、在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解决以前,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争议的林木。
(√)
41、武装森林警察部队执行国家赋予的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的任务,并赋予林业执法的职责。
(x)
42、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切实做好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
发生森林火灾,必须立即组织当地军民和有关部门扑救。
(√)
43、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
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规定林木种苗的检疫对象,划定疫区和保护区,对林木种苗进行检疫。
(x)
44、 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
(x)
45、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植树造林规划,因地制宜地确定本地区提高森林覆盖率的奋斗目标。
(√)
46、铁路、公路的护路林和城镇林木的更新采伐,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
47、对伐区作业不符合规定的单位,林业执法部门有权收缴采伐许可证,中止其采伐,直到纠正为止。
(x)
48、对未取得运输证件或者物资主管部门发给的调拨通知书运输木材的,木材检查站有权制止。
(√)
49、采伐林木的单位或者个人没有按照规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发放采伐许可证的部门有权不再发给采伐许可证,直到完成更新造林任务为止。
(√)
50.景区、住宿经营者将其部分经营项目或者场地交由他人从事住宿、餐饮、购物、游览、娱乐、旅游交通等经营的,景区、住宿经营者应对实际经营者的经营行为给旅游者造成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
(√)
51.旅行社招徕旅游者组团旅游,因未达到约定人数不能出团的,组团社可以解除合同。
但是,境内旅游应当至少提前七日通知旅游者,出境旅游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通知旅游者。
(√)
52.景区开放应当具备有必要的旅游配套服务和辅助设施、必要的环境保护设施和生态保护措施、有必要的安全设施及制度,经过安全风险评估,满足安全条件
(√)
53.国家倡导健康、文明、公益的旅游方式,支持和鼓励各类社会机构开展旅游公益宣传,对促进旅游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
54.公益性的城市公园、博物馆、纪念馆等,除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珍贵文物收藏单位外,应当逐步免费开放。
(√)
55.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旅游资源丰富的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旅游市场规划。
(×)
56.对跨行政区域且适宜进行整体利用的旅游资源进行利用时,应当由属地人民政府
组织编制或者由相关地方人民政府协商编制统一的旅游发展规划。
(×)
57.旅游经营者应当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条件,制定旅游者安全保护制度和应急预案。
(√)
58.《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是2013年4月2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次会议通过,2013年10月1日起实行。
(√)
59.《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一共有10章110条。
(×)
60.旅行社具备履行条件,经旅游者要求仍拒绝履行合同,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滞留等严重后果的,旅游者可以要求旅行社支付旅游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赔偿金。
(√)
61.旅游者数量可能达到最大承载量时,景区应当提前公告并同时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
62.由于地接社、履行辅助人的原因导致违约的,由地接社和履行辅助人承担责任,过后再追偿。
(×)
63.旅行社未向临时聘用的导游支付导游服务费用的,旅游主管部门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64.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
65.国家建立旅游目的地安全风险提示制度。
旅游目的地安全风险提示的级别划分和实施程序,由国务院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
66.景区不符合《旅游法》规定的开放条件而接待旅游者的,由景区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符合开放条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67.设立旅行社应当具备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必要的营业设施、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导游。
(√)
68.导游、领队违反《旅游法》规定,私自承揽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就可以了。
(×)
69、李某等是宁波人,2012年7月到广东中山开会,会后参加当地某旅行社组织的海南旅游团,该旅行社为了赚取更大的利润就把李某等人转给海南一无旅游许可证的旅行社接待,结果游客的合法权益受到了极大损害,李某等人可以直接向宁波市旅游局投诉。
(×)
70、未经合法登记注册的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时损害消费者权益的,不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
(×)
71、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
72、消费者的安全权是消费者最重要的权利,也是宪法和民法通则赋予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在消费领域的具体体现。
(√)
73、消费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诉或是向消费者协会投诉都必须有明确的被诉方。
(√)
74、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但不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
(×)
75、消费者因受虚假广告宣传致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
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应当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
76、对实行“三包”的大件商品,消费者要求经营者修理、更换、退货的,经营者不承担运输费用。
(×)
77、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服务,未履行约定的,应按消费者要求履行约定或退回预付款,但不承担预付款利息。
(×)
78、全国各级消费者协会受理投诉,实行以地域管辖为主、级别管辖为辅、就近受理的原则。
(√)
79、经营者出售实行包修、包换、包退的商品,可不必出具包修、包换、包退凭证。
(×)
80、即使在经营者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只要是该商品或服务引起的损害,经营者就要对消费者受到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但如果损害完全是由受害者自己的过错造成的,则经营者不承担责任。
(√)
81、只要是国家没有规定实行“三包”的商品,即使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了“三包”,经营者依法仍可以不承担“三包”的责任。
(×)
82、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做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宣传,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
83、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
84、产品瑕疵,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
85、经营者作出让消费者误解的宣传即为欺诈行为。
(×)
86、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消费争议的调解是没有强制执行力的。
(√)
87、经营者违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的,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
88、经营者对包修、包换、包退的大件商品,消费者要求消费修理、更换、退货的,经营者不承担运输费用。
(×)
89、经营者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或者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
90.青年志愿者可以优先获得志愿者组织和其他志愿者提供的服务。
(√)
91.《残疾人就业条例》是由国务院颁布实施的。
(√)
92.按照《残疾人就业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的比例最低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1%。
(x)
93.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中从事全日制工作的残疾人职工,应当占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30%以上。
(x)
94.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
95.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职工,应该依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
96.企业应在促进残疾人就业中担负起全部职责。
(x)
97.各级残联和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发布就业信息、组织职业培训,并按照市场价格收取残疾人一定费用。
(x)
98.残疾人职工与单位发生争议的,各级残联应当予以支持和帮助。
(√)
99.《残疾人就业条例》中的残疾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所指的残疾人中符合法定就业年龄的残疾人。
(√)
100.造成残疾的原因是身体结构和功能损害的个人因素造成的。
(x)
101.为了能让服务对象找到更好的工作,必要时可以建议用人单位降低用人标准。
(x)
102.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有关部门应按规定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
(√)
103.我国现有残疾人7千多万。
(x)
104.《残疾人就业条例》的立法宗旨是保护和促进残疾人就业。
(√)
105.《残疾人保障法》的立法宗旨,就是为了保护残疾人不受另类对待或者不受侵害。
(x)
106.肢体残疾是以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程度而定的。
(√)
107.残疾就是残废了。
(x)
108.《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规定,每年5月的第三个星期日为全国助残日。
(√)
109.充气型轮胎的轮椅在平地走较快,易推动,但在不平路上振动大。
(x)
110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
111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对所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或者销售。
(√)
112 保质期,指预包装食品在标签指明的贮存条件下保持品质的期限。
(√)
113只要生产的产品质量好,无需在产品的外包装上贴标签。
(×)
114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
(√)
115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
116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有小包装或者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餐具。
(√)
117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生产经营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
(√)
118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未履行所规定义务,在本市场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
119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有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
120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
121、在中国境内市场销售的进口食品,必须使用中文标识。
(√)
122、申请利用新的食品原料从事食品生产或者从事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生产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交相关产品的安全性评估材料。
(×)
123、食品添加剂应当在技术上确有必要且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方可列入允许使用的范围。
(√)
124、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除应当标明《食品安全法》第42条第一款内容外,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
125、餐具、饮具和盛入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
(√)
126、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污染食品和有毒食品。
(×)
127、食品经营者贮存散装食品,只须在贮存位置标明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
128、食品添加剂应当有标签和说明书。
标签和说明书除应当载明《食品安全法》第42条规定的有关事项外,只须在标签上再载明“食品添加剂”字样就行了。
(×)
129、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公布食品安全信息应当准确、及时、客观。
(√)
130、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的监管部门有权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帐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
131、监管部门接到公民对食品安全咨询、投诉、举报,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不须受理。
(×)
132、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对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准予以整合,统一公布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
133、承担食品检验职责的机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可以向消费者推荐食品。
(×)
134、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对食品、食品添加剂中生物性、化学性和辐射性危害进行风险评估。
(×)
135、食品安全事故,指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和食品微量元素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
(×)
136、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做到:
取得相应资质许可、建立自身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接受监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和对监管部门食品抽检要付相应检验费。
(×)
137、凡患有痢疾、伤寒、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病毒性肝炎、高血压、糖尿病患者不得从事直接入口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
138、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
139、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隐瞒、谎报、缓报、不得毁灭有关证据。
(√)
140、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标签标示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的要求,销售预包装食品。
(√)
141、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应当采取的措施有:
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封存、检验可能导致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
142、卫生部负责食品检验机构的计量认证、审查认可。
(×)
14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审查通过。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由医学、农业、食品、营养等方面的专家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的代表组成。
(√)
144、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成分或配料表等内容。
(√)
145、调查食品安全事故,应当查明:
事故单位的责任,负有监督管理和认证职责的监督管理部门、认证机构的工作人员失职、渎职情况。
(√)
146、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进行监测。
(√)
147、食品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食品检验活动。
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148、进口食品应当经出入境检难检疫机构检验合格后,海关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通关证明放行。
(√)
149、食品行业协会等组织、消费者需要委托食品检验机构对食品进行检验的,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
(√)
150、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药材的物质。
(√)
151、食品添加剂是指为改善食品品质、色香味、增加营养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质。
(×)
152、食品生产经营者在本法实施前已经取得相应许可证的,该许可证继续有效。
(√)
153.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负责对本辖区的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
154.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检察机关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
155.邮政企业设置、撤销邮政营业场所,应当事先告知邮政管理部门;撤销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应当经邮政管理部门批准。
(×)
156.建设城镇居民楼应当设置接收邮件的信报箱,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验收。
(√)
157.征收邮政营业场所或者邮件处理场所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保障邮政普遍服务的要求,对邮政营业场所或者邮件处理场所的重新设置作出妥善安排;未作出妥善安排前,不得征收。
(√)
158.邮政企业的邮政普遍服务业务与竞争性业务可以同时经营。
(×)
159.邮政企业在城市每周的营业时间应当不少于六天,投递邮件每天至少两次;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每周的营业时间应当不少于五天,投递邮件每周至少五次。
(×)
160.邮政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并执行邮件收寄验视制度。
对用户交寄的信件,必要时邮政企业可以要求用户开拆,进行验视,但不得检查信件内容。
用户拒绝开拆的,邮政企业不予收寄。
对信件以外的邮件,邮政企业收寄时应当当场验视内件。
用户拒绝验视的,邮政企业不予收寄。
(√)
161.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车辆运递邮件,确需通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划定的禁行路段或者确需在禁止停车的地点停车的,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可以通行或者停车。
(√)
162.邮政企业不得利用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车船从事邮件运递以外的活动,不得以出租等方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车船。
(×)
163.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检察机关可以依法检查、扣留有关邮件,并可以要求邮政企业提供相关用户使用邮政服务的信息。
邮政企业和有关单位应当配合,并对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
164.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资费标准和邮政企业专营业务资费标准,由邮政企业自主确定。
(×)
165.邮票的发行数量由邮政企业按照市场需要确定,报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备案。
(×)
166.邮政企业对平常邮件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
167.快递企业不得经营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不得寄递国家机关公文。
(√)
168.快递企业停止经营快递业务的,应当书面告知邮政管理部门,交回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
169.外商不得投资经营信件的国内快递业务。
(√)
170.快递企业经营邮政企业专营业务范围以外的信件快递业务,应当在信件封套的显著位置标注信件字样。
快递企业不得将信件打包后作为包裹寄递。
(√)
171.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邮政设施的布局和建设纳入城乡规划,对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设施的建设给予支持,重点扶持农村边远地区邮政设施的建设。
(√)
172.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规定的行为,有权向邮政管理部门举报。
邮政管理部门接到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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