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管理规定doc.docx
- 文档编号:27963576
- 上传时间:2023-07-06
- 格式:DOCX
- 页数:9
- 大小:18.89KB
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管理规定doc.docx
《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管理规定doc.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管理规定doc.docx(9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管理规定doc
经营性公路建立工程投资人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导语:
《经营性公路建立工程投资人招标投标管理规定》已于xx年9月28日经第10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xx年1月1日起施行。
下面是提供的经营性公路建立工程投资人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欢送阅读。
第一条为标准经营性公路建立工程投资人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经营性公路建立工程投资人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经营性公路是指符合《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规定,由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立,经批准依法收取车辆通行费的公路(含桥梁和隧道)。
第三条经营性公路建立工程投资人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信、择优的原那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招标投标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经营性公路建立工程投资人招标投标活动的监视管理工作。
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相关规章和制度,标准和指导全国经营性公路建立工程投资人招标投标活动;
(二)监视全国经营性公路建立工程投资人招标投标活动,依法受理举报和投诉,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三)对全国经营性公路建立工程投资人进行动态管理,定期公布投资人信用情况。
第五条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营性公路建立工程投资人招标投标活动的监视管理工作。
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结合本行政区域内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管理制度;
(二)确定下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经营性公路建立工程投资人招标投标活动的监视管理职责;
(三)本行政区域内经营性公路建立工程投资人招标信息;
(四)负责组织对列入国家高速公路网规划和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经营性公路建立工程的投资人招标工作;
(五)指导和监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营性公路建立工程投资人招标投标活动,依法受理举报和投诉,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六条省级以下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相关制度;
(二)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除第五条第(四)项规定以外的经营性公路建立工程投资人招标工作;
(三)按照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经营性公路建立工程投资人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视管理。
第七条需要进行投资人招标的经营性公路建立工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开展规划;
(二)符合《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技术等级和规模;
(三)已经编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八条招标人是依照本规定提出经营性公路建立工程、组织投资人招标工作的交通主管部门。
招标人可以自行组织招标或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有关招标事宜。
第九条经营性公路建立工程投资人招标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第十条经营性公路建立工程投资人招标实行资格审查制度。
资格审查方式采取资格预审或资格后审。
资格预审,是指招标人在投标前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资格后审,是指招标人在开标后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实行资格预审的,一般不再进行资格后审,但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资格审查的根本内容应当包括投标人的财务状况、资本、净资产、投融资能力、初步融资方案、从业和商业信誉等情况。
第十二条经营性公路建立工程招标工作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招标公告;
(二)潜在投标人提出投资意向;
(三)招标人向提出投资意向的潜在投标人推介投资工程;
(四)潜在投标人提出投资申请;
(五)招标人向提出投资申请的潜在投标人详细介绍工程情况,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工程现场并解答有关问题;
(六)实行资格预审的,由招标人向提出投资申请的潜在投标人出售资格预审文件;实行资格后审的,由招标人向提出投资申请的投标人出售招标文件;
(七)实行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编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并递交招标人;招标人应当对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并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出售招标文件;
(八)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并提交招标人;
(九)招标人组织开标,组建评标委员会;
(十)实行资格后审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在开标后首先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十一)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推荐中标候选人;
(十二)招标人确定中标人,并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三)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投资协议。
第十三条招标人应通过国家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信息网络等媒介招标公告。
采用国际招标的,应通过相关国际媒介招标公告。
第十四条招标人应当参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制定的经营性公路建立工程投资人招标资格预审文件范本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并结合工程特点和需要确定资格审查标准。
招标人应当组建资格预审委员会对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资格预审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公路、财务、金融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七人以上单数。
第十五条招标人应当参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制定的经营性公路建立工程投资人招标文件范本,并结合工程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当充分考虑工程投资回收能力和预期收益的不确定性,合理分配工程的各类风险,并对特许权内容、最长收费期限、相关政策等予以说明。
招标人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局部。
第十六条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和投标文件的编制时间。
编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开始出售之日起至潜在投标人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三十个工作日。
编制投标文件的时间,自招标文件开始出售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四十五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列入国家高速公路网规划和需经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经营性公路建立工程投资人招标投标活动,应当按照招标工作程序,及时将招标文件、资格预审结果、评标报告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备案文件七个工作日内,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提出处理意见,及时行使监视职责。
其他经营性公路建立工程投资人招标投标活动的备案工作按照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国内外经济组织。
采用资格预审方式招标的,潜在投标人通过资格预审后,方可参加投标。
第十九条投标人应当具备以下根本条件:
(一)资本一亿元人民币以上,总资产六亿元人民币以上,净资产二亿五千万元人民币以上;
(二)最近连续三年每年均为盈利,且年度财务报告应当经具有法定资格的中介机构审计;
(三)具有不低于工程估算的投融资能力,其中净资产不低于工程估算投资的百分之三十五;
(四)商业信誉良好,无重大违法行为。
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工程的实际情况,提高对投标人的条件要求。
第二十条两个以上的国内外经济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联合体各方均应符合招标人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标准。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的,应提交联合体各方签订的共同投标协议。
共同投标协议应当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的出资比例、相互关系、拟承当的工作和责任。
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工程投资协议,并向招标人承当连带责任。
联合体的控股方为联合体主办人。
第二十一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第二十二条招标文件明确要求提交投标担保的,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额度、期限和形式提交投标担保。
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担保的,其提交的投标文件为废标。
投标担保的额度一般为工程投资的千分之三,但最高不得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
第二十三条投标人参加投标,不得弄虚作假,不得与其他投标人串通投标,不得采取商业贿赂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不得阻碍其他投标人投标。
第二十四条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代表参加。
招标人对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二十五条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公路、财务、金融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七人以上单数。
招标人代表的人数不得超过评标委员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评标的人员不得进入相关工程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二十六条评标委员会可以直接或者通过招标人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错误的内容作出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二十七条经营性公路建立工程投资人招标的评标方法应当采用综合评估法或者最短收费期限法。
采用综合评估法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对收费期限、融资能力、资金筹措方案、融资经验、工程建立方案、工程运营、移交方案等评价内容的评分权重,根据综合得分由高到低推荐中标候选人。
采用最短收费期限法的,应当在投标人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的前提下,推荐经评审的收费期限最短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但收费期限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推荐一至三名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名顺序。
评标报告需要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
第二十九条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一)自动放弃中标;
(二)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
(三)不能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四)存在违法行为被有关部门依法查处,且其违法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
如果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存在上述情形之一,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三个中标候选人都存在本条第二款所列情形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招标人不得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之外确定中标人。
第三十条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或者因其他原因导致招标失败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重新招标前,应当根据前次的招标情况,对招标文件进行适当调整。
第三十一条招标人确定中标人后,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第三十二条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担保的,中标人应当提供。
担保的金额一般为工程资本金出资额的百分之十。
履约保证金应当在中标人履行工程投资协议后三十日内予以退还。
其他形式的履约担保,应当在中标人履行工程投资协议后三十日内予以撤销。
第三十三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投资协议。
投资协议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标人与中标人的权利义务;
(二)履约担保的有关要求;
(三)违约责任;
(四)免责事由;
(五)争议的解决方式;
(六)双方认为应当规定的其他事项。
招标人应当在与中标人签订投资协议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所有投标人退回投标担保。
第三十四条中标人应在签订工程投资协议后九十日内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程法人的工商登记手续,完成工程法人组建。
第三十五条招标人与工程法人应当在完成工程核准手续后签订工程特许权协议。
特许权协议应当参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制定的特许权协议示范文本并结合工程的特点和需要制定。
特许权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特许权的内容及期限;
(二)双方的权利及义务;
(三)工程建立要求;
(四)工程运营管理要求;
(五)有关担保要求;
(六)特许权益转让要求;
(七)违约责任;
(八)协议的终止;
(九)争议的解决;
(十)双方认为应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六条对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分。
第三十七条招标人违反本方法规定,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由上级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第三十八条本规定自xx年1月1日起施行。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经营 公路建设 项目 投资人 招标 投标 管理 规定 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