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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法律思想史总结
苏格拉底
●生平:
古希腊哲学家。
生前述而不作,其思想由学生柏拉图、色诺芬记述。
被认为是三十僭主之一的克利提阿斯的教育者
被指控“腐蚀青年、不信奉雅典城邦的神和发明新神”,在狱中饮鸩自尽。
●主要思想:
1.认识你自己:
“哲学应当成为人学”“未经思考的人生是没有价值的人生”
2.美德即知识:
①政治制度方面:
分为君主制、譖主制、贵族制、寡头制、民主制。
赞成贵族制而反对民主制,反对公民大会和抽签形式的民主选举②法的分类:
自然法和人定法,神法高于人定法③人的作恶是因为作恶者的无知,只要运用理性就可以发现善的本质。
3.守法即正义。
国家尚存且未完全失常,已做出的法官的判决在那里就没有效力了,而且能为个人不遵守和废除。
你以为这可能吗?
——苏格拉底反驳克里
柏拉图
生平:
出生于奴隶主贵族家庭
三访叙拉古
创办Academy学园
著作:
《理想国》《政治家篇》《法律篇》
法律思想
1.国家起源于社会分工。
可以分为三个等级:
治国者、卫国者、劳动者。
2.城邦的正义:
每个人必须在国家里执行一种最适合他天性的职务。
正义就是有自己的东西做自己的事情。
实质上是要求国家的各个阶级都各守本分,维持和谐关系,承认的权利的不平等是正义的——升级制度。
个人的正义:
个人的灵魂可以分为理性、激情、欲望分别对应国家三个等级,三种品质起到作用达到个人的正义。
正义是制定法律的指导原则,也是高于实在法的更高原则。
3.理想国中提出的政体有:
贤人政体,寡头政体,民主政体,军阀政体,专制政体。
最理想的国家是“历史上最早的乌托邦”是哲学王统治的国家,依靠的是哲学家的智慧而非法律,主张人治但是未对法治起完全否定的态度。
后期逐渐重视法律的作用,体现在政治家篇。
4.立法思想:
立法不是为了服务于城邦任何一个阶级的特殊幸福,而是为了服务于城邦全体人民的幸福。
亚里士多德
生平:
出生于马其顿受业于柏拉图学园访问小亚细亚成为帝师建立自己的学园百科全书类的学者。
法律思想:
国家的起源:
国家的起源是人们对于善恶之类的义理的结合(坚持奴隶制的正当性),城邦是促进人类善德的实现道德性组织。
政体理论
政体分为变态政体和正宗政体。
一人统治为君主政体或者譖主政体,少数人统治为规则政体或者寡头政体。
多数人统治是共和政体或者平民政体。
君主政体,贵族政体,共和政体是正常政体,其余是变态政体。
变态政体只考虑到自己或者少部分的利益,而不是照顾全体公民的利益。
政体的要素包括议事机能,行政技能和审判机能。
亚里士多德本人喜欢的排序是君主政体、规则政体、共和政体、平民政体、寡头政体、譖主政体。
共和政体是可以获得的最好形式的政体,是由中产阶级执掌政权的政体。
正义观:
正义分为一般正义和特殊正义,一般正义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而特殊正义一是分配正义——比值平等,二是矫正正义即对为防范公正的行为进行裁决和惩罚。
法治理论:
法治优于一人之治,
罗马法的发展:
习惯——成文法《十二铜表法》——市民法与万民法并存——古典时期(法律渊源较多——)法典编纂时期(查士丁尼)
罗马法发达的原因:
商品经济的发展
自然法思想的影响(斯多葛学派的自然法思想、西塞罗的介绍)
罗马法学家的贡献
西塞罗
国家的定义:
国家乃人民之事业,但人民不是某种随意集合体,而是许多人基于法的一致和利益的共同而结合起来的集合体。
这种联合的首要原因不在于人的软弱性,而在于人的某种天生的聚合性。
政体可分为四种:
君主制,民主制,贵族制,混合政体,混合政体是最理想的。
分为元老院、人民大会、高级官职(执政官、保民官、检察官、审判官)
自然法理论:
自然法是“行令禁止”“是衡量正义和不正义的尺度”
自然法是正确的理性,自然法源于自然,自然法是普遍的、永恒的,自然法具有至上性。
自然法与实在法的关系:
实在法的内容和效力来源于自然法
实在法应该符合自然法,而不能改变自然法
如果国家制定的法律有害、不公正,则没有法律。
实在法理论:
立法上公民应该平等,执法上树立法律的权威性,司法上坚持罪行是迎合适应和审判公开,强调公民守法的重要性。
圣经中的法律思想:
神约-契约理论
信福音-遵自然法
原罪、赎罪与末日审判-罪行与刑罚
奥古斯汀
上帝之城vs世俗之城
解释罗马衰落的原因:
了罗马是个世俗之城。
构建的原则:
爱自己还是爱上帝
两个城的关系:
就现实处境来说,两者代表着精神世界和物质世界,并不彼此隔离。
而在死后结局后是相互对立的。
教会的地位:
教会是从事圣事的场所。
世俗之城的成员只有经过教会的指引才能进入上帝之城,目的是实现国教分离。
(奴隶制度虽不符合自然法但不应该暴力推翻,应该忍让。
)
阿托纳
法的四种范畴
永恒法(EternalLaw)
永恒法是上帝统治的计划,是指导宇宙中一切运动和活动的神之理性和智慧。
所有隶属于神管辖的天地万物,都受永恒法的支配和调整。
只有上帝才知道作为整体的永恒法。
永恒法是最高的法律。
自然法(NaturalLaw)
凡人依靠上帝赋予的理性能力可以认识永恒法的部分内容,而非整体
自然法是理性动物参与永恒法
自然法是对永恒法的不完全和不完善的反映
自然法依靠一些一般性规则指引人的活动
最基本者为行善避恶
善者,人之自然倾向也
自然法的基本规则是不变的,次级规则可能改变
神法(DivineLaw)
相比自然法,是更为具体的命令
补充自然法和人发的体系
上帝通过《圣经》启示给人类
人法(HumanLaw)
“一种以公共利益为目的的合乎理性的法令,由负责治理社会的人制定和颁布”
政府的命令如果要具有法律的性质,必须合乎理性
一种非正义的、非理性的法律,且与自然法相矛盾的法律不是法律——应受到理性的约束。
如果暴君颁布的法律导致了盲目崇拜或其规定的任何东西都与神法相悖,则抵抗权就变成了不服从义务。
人法源于自然法,是妇幼管理社会之责的人关于公共事务的安排,人法应该以实现所有公民的共同善为目的。
马丁路德
宗教改革运动的起因:
民族国家的发展、教会的古柏,新生产关系的成长,文艺复兴运动。
著作:
《九十五条论纲》谴责教会滥用职权。
《致基督教贵族书》《教会的巴比伦之囚》《论基督教徒的自由》从根本上豆丁教会直指封建神权政治,建立新的的资产阶级的廉俭教会。
神学法律思想:
对罗马教皇权威和教会特权的批判:
继承奥古斯汀的因信称义
世俗权利较于教会权力出于优越地位。
服从世俗权威的义务和抗拒暴政的权力——德国贵族的忍让
王权和教权的斗争
5-8世纪政教二元论
9-12世纪教权势力高涨
13世纪平分秋色
14世纪教权衰弱,民族国家兴起
让·博丹
博丹同意亚里士多德的国家理论从家庭理论开始的,由于共同防卫和共同利益的结合,形成主权和国家。
国家的特质在于拥有主权,博但是主权论的鼻祖。
在博丹那个时代,法国和大多数其他国家一样,行使强制性权力的权威是在中央王朝、地方诸侯和教会之间分享的。
面对三者对这种强制性权威的残酷争夺,由剧烈的宗教仇视引起的政治不稳定便是那个时代需要解决的最重要的问题。
针对这个问题博丹很自然地就会发出提问,在这种各权威间激烈斗争的过程中,会造成战争、社会的失序、法律的失效、臣民的失控,而当时的两个所谓的最高权威教皇与神圣罗马帝国的皇帝又不能力挽狂澜,那么谁应是,尤其是在这种混乱的非正常状态中最高的仲裁者?
君王应有什么样的权力以及如何运用自己的权力维持和恢复秩序,防止滑向更加黑暗的无政府状态就是博丹所面临的历史问题?
博丹深切地感受到在当时法国混乱的非常状态下,其论战的目标就是要为中央王室的权威辩护,将地方诸侯和教会的权威统一于中央权威之下,建立起一套缜密地绝对主义的中央君主权威理论。
如何建立起这套理论,博丹首先就要提出一个核心的、辐射力很强的元概念,这个元概念就是主权。
主权是国家问题的核心,是国家的定义中最重要的部分。
博丹的主权论是建立在绝对君主制之上的,有力的捍卫了15、16世纪新型民族主权国家和作为新兴资产阶级同封建阶级同封建阶级中央当权派联盟的绝对君主制。
主权是凌驾于公民和臣民之上的最高的和绝对的权力
主权的绝对性:
主权者不能受其本人制定的法律和命令的约束,主权者能够不受先王法律的约束,主权者不必受风俗习惯的约束,主权者不必受他国法律的约束
主权是绝对的权力,永久的权力,不可分割的权力。
博丹试图调和王权的绝对至上这种新观念与本国法治传统理念的关系。
博丹主张,君主是上帝的助理,君主主权获得了类似上帝的那种绝对性,但这种绝对性在世俗领域是不彻底的,主权者仍要受一些条件和义务的限制。
这种调和似乎与主权的绝对性产生了不可缓解的张力,其实主权绝对性适用域仅局限在人为法中,而在神法、自然法和道德领域中,其绝对性也开始消解了,但这种调和却也直接汲取了源自神权理论的营养。
主权者的君主要受自然法或神法的约束,还要服从适用于不同民族的共同法
主权者应受其作出的正当承诺和签订的公平契约的束缚
主权者要接受根本法的束缚。
拥有绝对主权的君主也要尊重自由臣民的个人自由和财产。
尼科洛•马基雅维里
生平:
1469年出生于佛罗伦萨
1495年开始在佛罗伦萨共和国政府任职
1498年开始在执政团的领导下负责办理外交和军政事务
1512年被罢免驱逐
1513年被冤入狱
15136出狱后,寄居乡下,著书立说
现代政治哲学的奠基人从理性和经验中而不是从神学中引出国家的自然规律,将道德和政治相分离,国家的安全成功重要是最重要的。
区分政体,君主制贵族制共和政体是正常政体,暴君制寡头制群民政治是变态政体。
终极目标是共和政体,但是鼓吹、追求君主政体。
认为法律和军队是国家的主要基础,军队比法律更加重要一点。
“假使摩西、居鲁士、提修斯和罗塞洛都不曾拿起武器,他们就不能使人长时期的遵守他们的戒律”。
建立在人性恶理论上的君主权论“马基雅维利主义”人性是自私的,君主要处理好以下的关系:
1.赞扬和责难:
如果没有那些恶行,就难以挽救自己的国家的话,那么他也不必因为对这些恶行的责备而感到不安
2.慷慨与吝啬:
真正的慷慨会使自己到头来一定是没有东西可用于再慷慨了
3.仁慈与残酷:
一个篡权的君主,为了巩固自己的地位,就应该一鼓作气的将反对派杀伐处置
4.受人爱戴与受人畏惧:
如果一个人对两者必须有所取舍,那么,被人畏惧比受人爱戴安全得多
5.守信与无信:
当遵守信义对自己不利时,精明的统治者就不应该遵守信义。
狮子和狐狸的比喻。
君主“就应当同时效法狐狸和狮子,因为狮子不能犯组织自己掉入陷阱,而狐狸不能够抵御豺狼,因此,君主必须是一头狐狸以便认识陷阱,同时又必须是一头狮子,以便使豺狼惊骇。
’
如何理解《君主论》强调君主制与《论李维》强调共和制的分裂?
第一种方案:
从具体的社会条件出发
第二种方案:
分阶段
马基雅维利主义:
目的总是证明手段是正确的。
是一切玩弄权术,背信弃义行为的代名词。
争议道德宗教政治法律是服务权力的手段。
责任伦理和信念伦理
这两种伦理的分别,正好在于它们对‘能为’的评价方式不同。
信奉责任伦理的人,考虑他的行动之后果的价值,从而将行动获得实现的机会以及结果一并列入考虑;接受信念伦理的人,关心的却只是信念本身,完全独立于一切关于后果的计算。
”
前者属于主观的价值认定,主要涉及意图或动机,后者则牵涉到客观世界及环境中的现实运作。
主要的着眼点,似乎是行为本身的价值和行为的可预见后果(后果不一定等于目的或意图)之间的不同意义。
前者属于主观的价值认定,主要涉及意图或动机,后者则牵涉到客观世界及环境中的现实运作。
信念伦理与责任伦理可以解释为“绝对的政治伦理与批判的政治伦理”。
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是否把韦伯所谓“世界的无理性”(在现实世界中尤其是在政治中,善可能会产生恶,恶也可能产生善)列入考虑的范围。
信念伦理之所以是绝对的,因为它无法接受“世界的无理性”,信念伦理的信徒都是“宇宙-伦理观上的理性主义者”。
责任伦理之所以是批判的,因为它不仅把“世界的无理性”列入考虑范围,而且还知道,依靠政治来实现价值立场将会由于必须以权力和武力为手段(“与魔鬼缔结了协议”)而有着特殊的困难,责任伦理的信徒是批判-伦理意义上的“理性主义者”。
在一种特殊意义上,信念伦理是非现实的伦理,责任伦理则是现实的伦理。
此外,信念伦理是独白式的,责任伦理是对话式的;信念伦理不需要“价值中立”的现代学术,责任伦理则必须有“价值中立”的现代学术。
自然法:
习惯(与人的理性是一致的)
上帝的自由意志
遵守契约
格老秀斯:
自然法具有永久性和绝对性,是正当的理性命令,是断定行为善恶的标准。
上帝本身也不能使二乘二不等于四,他也不能颠倒是非,把本质是恶的说成是善的。
为什么自然状态是这样的一种状态?
从人性出发
了解自己(自省)
了解物理现象的一般规律
心臟只不過是一副發條;神經只不過是許多游絲;關節只不過是使整個身體能夠運動的許多輪子。
感覺,就是對某器官的一個“壓力”。
想像是“漸次衰誠的、殘留的”感覺。
欲望則是“內心中朝某一目標的運動”。
人总是在追求什么,永不停息?
福祉+权势+竞争
福祉:
对“福祉”的追求会导致混战。
为什么?
权势
竞争——竞争为什么导致战争?
平等,产品的稀缺
在自然状态下攻击他人的理由:
获取+防范+权势
道德呢?
1.自然状态下存在道德吗?
2.道德观念足以抵挡诱惑吗?
霍布斯《利维坦》:
第一自然律
第二自然律
第三自然律
总则:
已所不欲,勿施于人
自然律是道德法吗?
理性助长侵犯,理性又追求和平?
华夫:
个人理性和集体理性
萨特的例子
囚徒困境
国家(利维坦)创造了必要的条件,使人们能够安全的遵守自然律。
卢梭
《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社会契约论》
一、自然状态与野蛮人:
卢梭的自然状态:
——在自然状态下,有无可能存在不同于霍布斯式的结论?
——如果存在关于人性和人类动机的其他可能……如果人们出于天性自觉地愿意在可能的情况下相互帮助,如果人们为了共同的利益而携手行动
人类理性之先:
自我保存和怜悯心并存
怜悯心会带来什么?
)我们“看见自己的同类受苦天生就有一种反感。
”这种美德“是那样自然,连禽兽有时也会显露出(这种美德的)一些迹象”。
——怜悯心有力地抑制着人们相互斗争和残杀的动机
霍布斯所描绘的自然状态里的人不是自然的人(今人所谓野蛮人),而是被现代社会塑造和腐蚀过的人(今人所谓文明人)。
研究过社会基础的哲学家们,都认为有追溯到自然状态的必要,但是没有一个人曾经追溯到这种状态。
……所有这些人不断地在讲人类的需要、贪婪、压迫、欲望和骄傲的时候,其实是把从文明社会里得来的一些概念搬到自然状态上去了:
他们论述的是野蛮人,而描绘的却是文明人。
卢梭对人类的进化持有一种极端的、极为悲观的看法
《爱弥尔》:
出自造物主之手的东西都是好的,而一到了人的手里,就全变坏了。
《论艺术与科学》:
艺术和科学的发展不是淳化而是腐蚀了人类的道德。
“自然人是幸福的”“回到自然中去”提倡自然道德,自然教育,自然宗教,对文明加以谴责。
——人们一般会避免会伤害他人,为什么?
怜悯心和同情心在自然状态之中替代着法律、风俗和道德
——同情心足以避免战争吗?
——如何解决同情心和自我保存之间的矛盾?
野蛮人没有多少需求。
人们靠打猎和采集就可以满足这些需求而不必从别人手里强夺。
野蛮人过着孤独的生活——怜悯心这种感情不足以产生家庭纽带
野蛮人具有单独生活的能力
野蛮人没有追求荣誉的动机
野蛮人没有权力欲望
●人们“漂泊于森林中,没有农工业、没有语言、没有住所、没有战争、彼此间也没有任何联系。
他对于同类既无所需求,也无加害意图,甚至也许从来不能辨认他同类中的任何人”。
●什么原因导致了从自然状态到文明社会的过渡?
——人类与动物的区别:
自由的意志和自我完善的能力
●人口的增加导致物资变得稀缺——人们如何应对物资的稀缺?
——通过创造(制造工具)提高劳动效率——唤醒了人类的荣誉感和智慧,通过合作(集体行动)——产生了聚集而居的生活方式以及家庭之爱
社会的起源“他们给弱者以新的桎梏,给强者以新的力量,它们永远消灭了天赋的只有,使自有再也不可能恢复,他们把保证私有财产和承认不平等的法律永远的确定下来,吧巧取豪夺变成不可取消的权利,从此以后为了少数野心家的利益,驱使整个人类忍受劳苦奴役和贫困”
1 闲暇的出现带来了享受和腐败的需求。
2 社会在进化,语言在发展,带来了对人的才能进行比较的机会,从而产生了荣誉、嫉妒、羞耻等各种情感。
纠纷和争执被诱发。
3 农业和冶金术的发展带来了对私有财产和法制的要求。
私有制带来了相互依赖、嫉妒、不平等、对穷人的奴役。
4 战争状态不是最初的愚昧时期的产物,而是初期文明社会的产生带来的后果。
利用那些攻击自己的人们的力量来为自己服务。
基于公意的社会契约论:
每个结合者及自身的一切权利转让给了整个的整体。
卢梭的公意概念:
政治秩序的问题就是要寻找出一种结合的形式,使它能以全部共同的力量来卫护和保证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富,并且由于这一结合而使每一个与全体相联合的个人又只不过是在服从自己本人,并且仍然像以往一样地自由。
——对于一个政治秩序而言,应该如何作出正确的决定(应该由谁来统治)?
卢梭不怀疑统治需要训练或教育,他不承认只有少数人才配接受这种训练或教育。
如果每个人都能掌握恰当的技能,然后作为“主权”的组成部分去扮演一个积极的民主角色,那情况就会好很多
【柏拉图模式】请设想有一队船或一只船,船上发生这样的事情:
船上有一个船长,他身高力大超过船上所有船员,但是耳朵有点聋,眼睛不怎么好使,他的航海知识也不太高明。
船上水手们都争吵着要替代他做船长,都说自己有权掌舵,虽然他们从没学过航海术,都说不出自己在何时跟谁学过航海术。
而且,他们还断言,航海术是根本无法教的,谁要是说可以教,他们就准备把他碎尸万段。
同时,他们围住船长强求他,甚至不择手段地骗他把舵交给自己;有时他们失败了,别人被船长同意代为指挥,他们就杀死别人或把别人逐出船去,然后用麻醉药或酒之类东西把高贵的船长困住;他们夺得了船只的领导权,于是尽出船上库存,吃喝玩乐,他们就照自己希望的这么航行着。
不仅如此,凡是曾经参与阴谋,狡猾地帮助过他们从船长手里夺取权力的人,不论是出过主意的还是出过力的,都被授以航海家、领航、船老大等等荣誉称号,对不同伙的人,他们就骂是废物。
其实,真正的航海家必须注意年、季节、天空、星辰、风云,以及一切与航海有关的事情,如果他要成为船只的真正当权者的话;并且,不管别人赞成不赞成,这样的人是必定会成为航海家的。
如果不是事实如此的话,那些人大概连想都没想到过,在学会航海学的同时精通和实践这一技术是有可能的。
你再说说看,在发生过这种变故之后的船上,一个真正的航海家在这些篡了权的水手中会被怎样看待呢?
他们不会把他叫做唠叨鬼、看星迷或大废物吗?
——像医术、航海一样,政治统治是一种技艺。
——把君主变成哲学家。
在早期阶段不仅教授文化,而且教授音乐、数学、军事、体育。
三十岁以后才开始学哲学。
学五年哲学,然后在军队中服务十五年。
表现优异者可以永久地转向哲学:
只有在轮到他从事“令人疲惫的政治活动”时才暂时终止学习。
——柏拉图并不反对应当为民众的利益着想,他反对通过民治的政体来实现上述目的。
【非柏拉图模式】让民众来投票决定,投票一定能显示民众的利益和要求吗?
多元动机
假设一群人在争论在他们共同生活和管理的公共场所是否应当允许吸烟,再假设他们都同意作出少数服从多数如果多数人认为应当允许,他们是否会投票赞成吸烟呢?
你赞成还是反对吸烟?
你认为吸烟应当被允许吗?
孔多塞认为,如果我们假设,民众——平均而言——有超过五成的可能作出正确的判断,那么让多数人做决定就是获得正确选择的好办法。
公意vs众意
众意——每个人的特殊意志的产物,按照本人的利益投票
公意——按照自己所认为的道德上正确的目标或公共利益投票
公意若要真正成為公意,就應該“在它的目的上以及在它的本質上都同樣地是公意。
”
公意只能制訂出一一至少在原則上一一影響著所有公民的法律,而不是只針對某些個人或群體的行政命令。
怎样执行这些法律?
1.行政部门或政府
2.选举出来的贵族团体
3.让最明智的人来治理群众,只要能确定他们治理群众真是为了群众的利益而不是为了自身的利益
卢梭的统治者和柏拉图有什么分别?
卢梭:
反对代议制,支持小国寡民的共和和直接民主。
行政权上可以选代表。
如何立法?
法律是公意的正式表示。
【卢梭】惟有當人民集合起來的時候,主權者才能行動。
在人民大会中当一项法律被提议时,人们被问的问题,确切的说,不是大会究竟是赞成还是反对这项提议,而是它是否符合公意,而这公意正是他们自己的意志。
如果人们按照自己对公共利益的看法来投票,他们就能做出正确的选择。
卢梭想把政治社会组织成不难看到公意何在的地方,所有的个人都有同样的公共利益,所有的法律对所有人都具有同等的影响。
这可能吗?
——质疑:
不存在对所有人都有同等影响的政策(公意)+即使存在,我们也无法确定公意是什么。
立法体系的目的就是为了全体最大的幸福,也就是自由和平等。
卢梭认为,如果他的制度得以实现,巨大的不平等将消失——没有一个公民富得足以购买他人,也没有一个人穷得被迫出卖自己。
寻求公意的最大的困难不是看不到公意何在,而是没有充足的动机寻求公意,尤其是当形成了派别的时候。
对于党派的态度
加强个人对整体的归属感:
公民道德教育+检察官+公民宗教
关于公民宗教
他要求每个公民都应该信奉某一种宗教,这可以使他们热爱自己的责任。
应当对各种宗教采取宽容的态度,但只包括那些自己也遵循宽容原则的宗教。
除了遵守个人道德之外,每个人都要信奉公民宗教。
这宗教所规定的条款“并非严格地作为宗教的教条,而只是作为社会性的感情”
第五章古典自然法学的历史意义
洛克的理论来自于英国光荣革命,英国的政治影响了孟德斯鸠,孟德斯鸠影响了卢梭,卢梭被罗伯斯庇尔奉为老师,杰斐逊是洛克的信徒,汉密尔顿是孟德斯鸠的继承者,潘恩则受到欧洲美洲的思想共同作用。
汉密尔顿:
分权思想。
立法>行政>司法。
建立联邦国家。
法律制度体现;
人民主权。
天赋人权。
人人平等。
思想和表达自由。
社会契约论和自然权利。
反抗权。
分权。
出版自由。
财产权。
具体的:
法不明文不为罪、法不溯及既往,无罪推定,减轻刑罚。
公正审判。
保证有陪审团。
契约自由。
等价有偿。
过错责任。
私有财产不可侵犯。
人身和财产权利的具体化、权利与义务对等。
理论的发展:
19世纪工业革命之后。
务实的思想星期。
19世纪20年代,新的自然法学兴起。
二战之后,自然法、平等自由、平等关怀、尊重权力道德成为法理学的常用词。
理论的批判:
19世纪的哲理法学、分析法学和历史法学批判了自然法学。
边沁的分析法学认为国家是起源于陈敏对于主权者的一种服从习惯,是功利主义的。
19世纪的法学是从自然法学的理论自身缺陷,是历史上的虚构予以批判的,到了现代,人们开始怀疑古典自然法学所涉及的人类理想社会制度,自由、人权、分权、法治等,除了具有没有的幻想成分和代表人类的理想追求外,再无实际意义。
主要体现在现实主义和批判法学下。
中肯的肯定,古典自然法学是来自于人的天性,是当时新兴资产阶级设计的新理论,推动了时代的进步。
第三章分析法学
实证主义概说:
孔德作为现代实证主义的哲学奠基人
人类思想进化的三阶段:
(孔德)
神学阶段:
超自然的原因和神
形而上学阶段:
终极的原则和理念
实证阶段(人们在自然科学使用的方法指导下,否定哲学、历史和其他科学中一切假设性建构,仅关注经验性的考察和事实的联系)
19世纪的实证主义运动:
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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