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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常见法律问题与解决之道
中小企业常见法律问题和解决之道
本次讲座分别从中小企业在设立阶段、运营阶段、整合或解散阶段面临的常见的法律风险问题及解决思路进行阐述:
一、企业设立阶段因企业组织形式不规范导致风险
企业组织形式有多种: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等,分别受《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等的调整,中小企业投资人因为不了解各种组织形式各自的法律特征,常常导致投资人认识与法律规范之间的错位,因而产生始料不及的纠纷和法律风险。
实践中常见的有:
1、实际上是合伙企业,投资人却误以为设立和经营的是公司。
导致合伙人之间对权利认知错位,合伙人对外无限责任与有限责任的认识错位。
2、自以为设立和经营的是有限公司,实际上是个人独资企业。
“夫妻公司”“父子公司”以及新公司法实施后的“一人公司”是实践中常见的中小企业组织形式。
投资人误以为“公司是我的,公司的财产也就是我的”,经营中将公司财产与家庭或个人财产混为一体,结果对外发生纠纷的时候可能招致公司人格的丧失,失去“有限责任”的保护,《公司法》第六十四条就明确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影子”公司
出于种种原因,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公司登记股东不一致。
登记股东相当于实际出资人的“影子”。
这种公司在“身子”与“影子”因为情势变更不再默契的时候,往往会出现外部责任承担和内部利益分配方面的纠纷和法律风险。
4、不规范的所谓“集团公司”
企业家在具备一定的实力后,因为种种因素的考虑,开始朝集团化方向发展,但是没有注意企业集团组织的规范化,没有在法律上确立“集团”成员之间的资金、财务、人事、业务等等关系,导致“集团”人格的虚化,甚至“集团”成员管理的混乱,进而对“集团”核心企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
5、不规范的“联营企业”
中小企业解决资金需求的一个常见办法就是拉朋友或其他公司合作联营,但是他人因不了解或不放心企业的前景,不愿意承担经营风险,于是公司老板就许诺对方,只要投资做公司股东,可以按照固定比例收取收益,不参与经营,也不承担公司经营风险和其他债务。
这在法律上会被定性“名为联营实为借贷”,因为我国法律不允许企业之间的借贷,届时将导致行为无效的后果;而同时,当公司出现双方意料之外的亏损或赢利的时候,为亏损的承担和利润的享受,往往产生纠纷。
6、公司注册资本瑕疵
公司设立时,为了体现“实力”,有些企业家往往希望放大注册资本,可因为资金不足或考虑公司业务一时不需要那么多资金,于是采用虚报注册资本或注册后抽逃出资的手段。
则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可能是:
填补出资、公司人格否定、构成犯罪等等。
7、公司治理结构不科学、不规范
公司章程是公司的“宪法”,公司设立时就应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设计好未来公司的治理结构。
很多企业往往不重视公司章程设计,不重视公司治理结构,经营中往往出现小股东权益得不到保护,或者大股东良好的公司管理意图得不到贯彻,甚至陷入公司僵局等。
二、企业运营阶段因为风险管理缺失导致的问题
企业作为市场主体,在复杂的市场环境中,无时不刻面临各种各样的风险。
中小企业投资人的风险意识和风险应对能力往往依赖于从自身的创业实践中积累;因为市场受各种经济的、社会的、政治的、文化的、风俗习惯的因素影响,缺乏风险评估、管理、控制的规范,仅靠企业家个人的治理,必然难以避免应对不及的法律风险。
实践中常发生的有:
1、融资中的法律风险
企业经营中出现资金不足,是多数企业都会遇到的情形,常见的融资方式由银行借贷、民间借贷、股东追加投资、吸收新股东增资扩股、引进战略投资者、发行公司债券、上市融资(IPO或增发股票)等等。
资金借贷可能存在资金安排不当,不能按期还款,资金链断裂,导致信用危机等等风险。
不同的融资方式还存在不同的法律风险,一次融资在不同环节有不同法律风险。
比如银行借贷,可能陷入“高利转贷”、“违法发放贷款”、“贷款诈骗”及其他金融诈骗的法律风险黑洞;民间借贷,可能遭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票据诈骗”或其他金融凭证诈骗等等法律风险;股东追加投资和吸收新股东增资扩股,也会遇到股权结构和治理结构调整,利益分配的约定等等问题;引进战略投资者对法律风险的评估与防范要求更高,否则,掉进法律陷阱,导致辛苦创业培养的企业控制权旁落,对企业家心理和利益方面的打击都可能是惨重的。
发行公司债券和股票,国家有着规范和严格的规则和制度,对法律风险控制的要求极高,需要专业人士进行系统的规划和辅导。
若无视这些规范和要求,则可能踩进“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的泥坑。
企业要做大做强免不了各种形式的融资或资本运作,在融资项目管理中注入法律风险管理的理念,对于法律风险的防范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2、人力资源利用中的风险
进入二十一世纪,人力资源对企业发展的作用已突显到异常重要的程度。
但人力资源的引进、利用、培养、管理、淘汰整个过程中同样处处存在法律风险。
比如,企业为了节约成本、缩短培养过程、迅速抢上新项目等,常常采用“挖墙脚”的方法引进高级人才,并直接利用这些人从原东家带来的技术资料、客户信息等等,这就可能遭遇被挖企业的索赔,或遭致被挖企业的商业秘密、专利等侵权指控。
反过来,辛辛苦苦或花大代价培养的人才无端流失,被挖墙脚,企业却不能得到应有的补偿,也是中小企业企业常遇到的风险。
因为劳动关系,一个人具有了企业职工的身份,他的一些行为将由企业来承担其法律后果,因此,对职工的风险教育和行为约束不够,也会给企业带来不可预知的风险。
比如职务行为侵权等等。
而劳资关系处理不当造成的法律风险更是平常。
因此,人力资源管理同样需要注入法律风险管理的这一重要内容。
3、市场交易中的法律风险
企业的发展靠的是不断发生的市场交易行为,不同的市场交易行为,需要确立不同的合同关系,不同的合同关系可能遭遇不同的法律陷阱。
事实上,企业最常遇到的法律纠纷就是合同纠纷。
中小企业企业对于合同风险的意识相对来说还是较强的。
但企业交易行为管理,绝不仅限于合同书本身的管理,一个合同关系既包含了作为主要权利义务界定标准的合同书,还包含着从订约谈判开始,直到合约履行完毕,乃至善后的持续过程。
因此,交易行为的法律管理,实际上是一种过程管理。
我们都知道,合同书中明确写明的合同义务必须履行,否则会遭到违约索赔;但对于“前合同义务”、“后合同义务”往往并不了解,也往往因此导致纠纷和损失。
中小企业企业家还有一个与法律管理相矛盾的传统观念,就是习惯于熟人圈子的交易,往往依赖个人信用关系进行交易。
这样就带来两大风险:
一是可能“知人知面不知心”,因为对人的认知错误,或者对方因情势变化而信用发生变化,导致“君子协定”和朋友关系一同被践踏;二是因为没有书面的对各自权利义务的具体约定,时间久了,双方对当初的细节问题产生误会,各自认知不同、理解不同,两个本来交情很好的交易伙伴和事业盟友因此发生纠纷。
因为市场准入制度的存在,很多交易行为还得考察交易对象的适格性,跟一个根本没有交易资格的人去交易,其风险可想而知。
4、对外投资中的法律风险
现代企业除了依靠自身的生产和经营进行赢利外,实力较雄厚的企业还要进行对外投资,以便从进入其他赢利能力较强或发展前景较好的领域,分得其中一杯羹,或者通过投资控制别人已经建立良好基础的经济实体。
对外投资的方式很多,常见的有设立新的项目公司或经济实体、参股他人已设立的公司、并购他人控制的公司、收购其他公司的项目或资产、为别人提供融资等等。
每一次对外投资都既是一个商业项目,也是一个法律项目。
很多投资失败是因为缺乏项目法律管理或项目法律管理质量不高导致的。
很多中小企业企业家认为,法律管理在项目中的作用就是草拟合同书,忽视了项目本身系统性、流程性的特点;正是因为这些特点,项目法律管理也是一项系统的、全流程的工作。
5、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风险
企业是一个市场主体,也是一个行政管理法律主体,是行政管理的相对人。
企业的各种市场行为、社会活动都要受到行政法律法规规章的管制;企业也因此具有各种行政法上的权利和义务。
有权利义务的地方就有法律风险。
企业要满足工商行政管理的要求,在企业登记、企业经营、企业解散过程中,必须依法遵章行为,否则就产生法律风险,遭致行政处罚等不同法律后果。
比如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这是很多中小企业企业实际存在的问题,如没有出资前对出资的规划和出资后对资金的合法运作,企业极易踩如雷区,而一旦雷炸,轻则工商行政罚款,重则构成犯罪。
企业是纳税人,必须依法纳税;但有人戏称:
中国中小企业企业十家至少有九家存在税务问题。
这又是一个可怕的地雷,埋在那儿,你不知道什么时候爆炸。
而一旦爆炸,往往致命。
安全生产管理在这些年可谓风暴频行,但每年依然不断出现安全事故,于职工生命、于企业利润都是极大风险。
很多的真实案例依然鲜血淋漓在眼前。
企业的产品质量风险更无须多说,三鹿奶粉事件一夜之间让一家巨型企业灭顶,还几乎毁掉一个行业。
国家对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也将更加严苛。
还有环保问题可能导致的索赔、处罚。
等等等等。
政府管理部门现在强调依法行政,依法管理。
很多中小企业企业家还抱着过去那种注重跟政府官员关系,不注重合法合规经营的观念,就会给自己的企业埋下各种法律风险的地雷。
5、企业知识产权常见法律问题:
国内除了像海尔、北大方正等极少数企业对知识产权有比较系统规范的管理外,绝大多数企业还没有认识到知识产权管理的重要性,更谈不上从战略上进行规划,企业关注的仍是有形资产的管理。
1996年5月,中国专利局对7省市的调查发现,每个大中型企业每年科研成果超过百项,但申请专利的却寥寥无几。
北京大学刘剑文博士组织的调查表明,北京市仅有21.6%的高新技术企业“已制定”或“正在考虑制定”本企业的知识产权战略,大部分企业都处于未制定的状态。
没有专利战略,就不能保证科研开发的各个环节,包括选项、立项、专利申请规模、专利保护及其策略和产业化顺利进行。
许多企业不知道对专利文献的利用,很少进行专利文献检索,造成低水平重复研究。
由于缺乏战略高度的规划,许多企业成果只申请了中国专利而造成技术流失,专利申请后利用率很低,产业化、商品化程度低。
此外,还很容易导致陷入专利“陷井”与“雷区”,侵犯了别人的专利权,不仅要支付高额赔偿,甚至导致企业破产。
深圳市某厂的产品属荷兰菲利浦公司在中国获权的专利保护范围,被诉侵权,不但自行销毁了模具和侵权产品,还要支付巨额赔款。
三、产权不明晰导致的问题
中小企业常有家族化的特点,这种特点有其自身的优势,但也可能产生相应的法律风险。
这种风险往往与企业投资人或控制人有关。
实践中常遇到的法律风险有:
1、公司财产混同产生的风险
很多中小企业企业家和他的家族都有这样的观念:
企业是我的,所以企业的资产就是我的资产,我的资产也随时可以作为企业的资产。
这种观念是十分错误的。
公司是具有法人人格的,是独立的法律主体,拥有独立的财产权,公司有限责任正是基于这样的前提。
投资人乃至其家族的财产与公司的财产一旦混同,公司的独立法人人格就难以获得法律认可,公司就不再受有限责任保护,公司的风险就会蔓延到投资人乃至其家族,成为家族的风险。
导致公司垮家族就垮,公司倒闭老板就跳楼。
2、夫妻或家庭成员财产混同导致的企业风险
有些企业,因为投资人夫妻财产混同、家庭成员财产混同,在夫妻离婚、家庭成员分家析产时,出现争夺家族企业股权或控制权的纠纷,在夫妻反目、同根相煎时,企业受连累,甚至因此关门大吉。
3、传承导致的风险
家族企业往往由老一代辛苦创业起家,在代代相传的环节,因为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继承人之间的股权、控制权或财产争议,导致传承过程中企业发生产权和管理方面的纠纷,拖累企业。
4、投资人与经营人混同导致的风险
现在很多企业逐渐认识到,作企业老板和做企业经营者并不是一个概念。
但多数中小企业企业还是自己投资自己经营,几个股东共同投资就共同经营。
可实际上,做老板与做企业经营者是不一样的。
简单说,有钱就可以做老板,但做经营者却要求很多,得有经营管理才能,得了解所在行业等等等等。
老一代创业的时候多是自己摸爬滚打一步步积累的,但下一代也许并不适合经营管理企业。
这样,有些企业就在老板自己的勉为其难的经营管理中一步步衰败了。
有些企业投资人认为交给别人经营管理企业就失控了。
实际上,对企业的控制有两个层次,一是直接的管理控制,一是权利归属的控制;权利归属的控制才是最终的控制权。
当然也有企业确实因为内部人(经营者)控制问题被掏空了,所以就有一个实现权利控制的机制设计问题,这主要是个法律问题,是可以防范和解决的。
不能因噎废食。
四、企业整合时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
我国中小企业企业在某个阶段曾经出现“多壳化经营”的现象,一个投资人或一个家族设立很多个公司。
起初是为了多些操作平台,后来国家法治化程度提高,公司投资和经营业走向规范化,整合分散的资源更有利于企业做强,很多企业也走上整合之路。
在企业整合的每个环节,都潜藏着法律风险。
列举两个大的方面:
1、股权结构调整
企业整合中最重要的是股权结构的调整,股权结构意味着企业的控制权和决策的有效性,也意味着公司高管的创业动力。
对于大企业家族还意味着企业王国之树上干、支、叶、果所有生命的有机联系和健康成长。
如果事先不进行法律方案的设计、规划和论证,过程中不进行法律风险的管理和控制,出现“树虫”时不及时进行风险的评估和化解,最终难免出现风险失控的境况。
2、资产整合
资产整合涉及权属界定、处分权限制、定价、交易、过户、税费等多种法律关系,同样潜伏着各种法律风险。
五、企业解散时可能遭遇的问题
企业作为一个主体,有独立人格,也有生老病死的问题,企业设立取得营业执照就算“生”了,遭遇到的各种风险都是“病”,经营期限届满就“老”了,经营不善破产倒闭或投资人解散企业,企业就“死”了。
人老死要办丧葬,企业老死要做清算。
很多企业在企业老死的时候,却往往不做清算,将企业资产搬回家完事。
殊不知,法律风险的地雷就此埋下。
法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或者,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帐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或者,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或者,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有权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清算有严格的法律程序,必须依法进行,否则企业虽然死了,而其阴魂依然未散。
因为企业的生老病死整个生命过程处处可能存在法律风险,所以国家财政部、证监会、审计署、银监会、保监会等联合发布了《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要求上市公司执行,并鼓励大中型非上市企业执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印发了《中央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指引》,要求央企结合本企业实际执行。
中小企业多白手起家,经历了艰难的创业历程,更要思考如何建立和规范企业的风险管理体系,加强企业的内部风险控制。
六、解决企业的法律问题的关键
1、提高主动性,预防为主。
大多数企业现在对法律服务的需求流于“召见式”,所以接受服务的时候经常是临时抱佛脚,狼狈不堪。
真正的企业家应从长远来看呆企业的法律问题,应该在法律问题的防范和解决上提高主动性:
有条件的应该从企业建立之初就开始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争取防患于未然,让专业的律师针对企业现状给出具法律风险评估报告,给企业一个全面把握法律风险的机会,这是在现在大多数企业是做不到的。
2、选择专业律师团队的服务:
每个领域都涉及大量的法律规定,一市两法更增加了其复杂程度,所以对专业的内在要求会更高。
所以,作为有远见的企业家,应尽量配备一个完整的律师团队,因为任何一个律师的知识,经验和精力都是有限的,一个紧密合作的团队会产生更大的合力。
不同类别的法律事务由团队里的专门负责人配合完成,会取得完成不一样的工作效果。
关于解决我市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的报告
市委、市政府:
近年来,我市中小企业有了长足发展,但由于银行体制、企业实力等因素的制约,一直受到融资难的困扰,严重阻碍了我市“追赶型、跨越式”发展,已经成为社会广泛关注的焦点。
为了破解我市中企业融资难问题,我们从今年5月开始,采取走访调研、召开座谈会、外出考察和利用互联网学习等方式,对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进行了粗浅的研究,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近年来我市中小企业的发展现状和作用
自2009年以来,我市中小企业共完成税收36.3亿元,同比增长14.7%,增加值完成276.3亿元,同比增长20%。
规模以上企业由268户发展到585户,营业收入在亿元以上的企业由35户发展到52户。
目前全市中小企业占企业总数的90%以上,中小企业提供了75%的城镇就业岗位。
我市中小企业能够得到较快发展,主要依靠以下几方面的推动作用:
一是一批项目的上马为中小企业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
四年来,全市新上项目640个,总投资127.8亿元,实现利税27.85亿元,其中,超千万元的65个,超亿元的35个。
全市7个省级中小企业工业园区已入驻项目590个,完成投资28.7亿元。
二是一批产业集群的形成带动了中小企业整体质量的提高。
通过政策引导、资金扶持和骨干企业带动,有力促进了煤化工、特种硬质材料、木材加工、北药、绿色食品五大产业的集聚和扩张。
预计到今年年末,除煤化工产业外,其它四大产业集群实现销售收入42亿元,利税4.8亿元,同比分别增长16.5%、25%。
三是一批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的改制重组加快了中小企业的发展。
民营企业收购国有中小企业,支付收购资金2.5亿元,盘活资产4.8亿元。
市直、城区改制企业523户(其中,合并销号和破产销号225户),298户企业重组后已经正常生产经营的207户,比改制前提高32%;新增投入资金15.4亿元,其中固定资产投入6亿元,流动资产投入9.4亿元。
今年上半年,实现主营业务收入16.8亿元,税金9556万元。
四是一批民营外经贸企业成为中小企业发展的生力军。
从初期的“对俄倒包”和一般小额贸易,发展到“两头在外”的精深加工和在俄建厂组装产品;从单一对俄贸易发展到191个国家和地区,实现了多元化的战略升级。
从企业群体看,民营外经贸企业队伍快速壮大。
截止目前,全市民营外经贸企业565户,其中,进出口总值超亿美元的企业9户,实现进出口总值19.4亿美元,占全市进出口总值的45.4%。
五是一批民营科技企业成为中小企业发展的助推器。
全市534户民营科技企业预计到年底,民营技工贸总收入可实现51.04亿元。
友搏药业主导产品“疏血通注射液”填补了我国动物类中药复方注射剂空白,并获国家专利和中国首届发明创业奖,全年可实现利税7005万元。
金刚钻碳化硼有限公司注重加大科技投入,目前已建设成为特种材料研发生产基地(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并被省政府确定为“黑龙江省500强企业”。
可以肯定的说,中小企业在促进我市经济增长,扩大城镇就业,繁荣城乡经济,增加财政收入和构建和谐社会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二、我市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产生的原因
中小企业融资是受融资能力和方式所决定的,其中,融资能力主要由企业的资产规模﹑风险﹑进行融资的相关知识和信息、信用程度﹑企业未来成长的期望等因素决定。
融资方式归结起来有两种,通过发行股票﹑债券,或者接受外部投资来实现的为直接融资,从金融机构或政府获得贷款为间接融资。
从融资能力和方式两方面深刻剖析我市中小企业融资问题,我们认为产生融资难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自身融资能力相对较弱。
我市中小企业虽然有了较大发展,但多数企业的资产规模还不够大,诚信不佳、财务制度不健全、企业结构不合理、管理水平低下等问题仍普遍存在,有的甚至相当严重,极大地削弱了中小企业的融资能力。
(二)间接融资渠道不畅。
主要有两方面因素,一方面,银行贷款机制不适应。
尽管各大银行按照市委、市政府“金融强市”的要求做了很多工作,但不可能对融资体制有所改变,现行的信贷模式可以说不是为中小企业融资设立的,各大银行不是没有钱贷款,而是不愿意花与大项目同样的成本,将区区几十万元的资金贷款给中小企业,不仅成本高,而且坏帐风险率也高。
另一方面,政府拿不出足够的资金。
虽然近两年我市的经济蒸蒸日上,但由于底子薄,用钱的地方不仅多,而且数量大,所以政府根本挤不出资金满足中小企业贷款的要求。
(三)担保机构没能发挥应有作用。
现有29家担保公司,数量虽然不少,但却没能发挥出应有的作用,主要问题是:
1、企业规模偏小,注册资本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仅有4家,担保能力较弱,而且能够正常开展过业务的仅有12家,近60%的担保公司名存实亡。
2、大多数担保公司并未开展注册经营范围内的全部业务,90%以上的担保机构只从事房产置业、建筑、汽车消费等贷款担保,真正能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的仅有鑫汇和中信两家,而且只提供输血式的短期流动资金贷款担保。
3、担保业务不规范、标准不统一,操作随意性大,多数担保公司缺少科学有效的风险防范机制和措施,难以得到银行的认可。
4、银行为规避风险,没有按照担保公司存入银行帐面资金的5倍予以放大贷款,而是实行1:
1的比例,降低了担保能力。
(四)直接融资几乎没有可能。
对于一个企业来说,除了间接融资外,直接融资也是一条很重要的渠道。
由于主板证券市场的上市企业多为大型成熟企业,具有较大的资本规模以及稳定的盈利能力,所以不可能成为中小企业融资的主要来源。
中小企业板虽然可以为中小企业搭建直接融资的平台,有效解决其融资难的问题,但对上市企业也有一定的条件限制。
就我市的中小企业而言,基本达到中小企业板上市要求的极少,短时间内绝大多数中小企业都不可能迈过这道门槛,所以我市的中小企业要想从资本市场获得直接融资很难。
三、对解决我市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的几点建议
目前,各地对中小企业的发展也都给予了高度重视,纷纷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解决融资难问题,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是建立健全担保体系,二是组建中小企业信用服务中心,三是搭建金融机构与企业间的桥梁,四是建立有效的间接融资体系,五是建立有效的直接融资体系,七是重视人才培养。
借鉴各地的做法,紧密结合我市金融机构、信用担保机构和中小企业的实际,建议从以下几方面入手解决我市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
(一)帮助中小企业提高融资能力。
要想从根本上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关键在于提高中小企业的融资能力。
对此,我们建议,第一,各有关部门应不失时机地搭建平台,帮助中小企业扩大人力资本,以克服中小企业实物资产和金融资产的不足。
第二,由市中小企业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积极开展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以增强企业的信用观念,使企业懂得像经营自己的产品一样维护和提高自身信誉,为企业的信用评估奠定基础。
可以采取循序渐进的办法,逐步扩大参加信用体系建设企业的范围和数量。
第三,市中小企业局、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应多渠道、多形式、全方位地帮助中小企业开发适销对路的产品,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扩大经济效益,增强还款能力。
(二)为中小企业拓展融资渠道。
要想从根本上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出路在于为融资的双方提供都愿意做的渠道。
对此,我们建议,第一,针对目前民间借贷随处可见,个人手中闲散资金比较充足的状况,应当研究探讨如何使其成为规范的私募基金,从而为中小企业融资开辟一条新的渠道。
第二,适度扩大典当行业的发展规模,方便中小企业通过典当暂时不用的物品来获得急用的资金,从而为中小企业融资拓宽一条渠道。
第三,积极扶持村镇银行发展。
村镇银行是为当地农户或企业服务、享受法人地位、按现代商业银行制度管理的农村小型银行机构,是比较适合中小企业融资的一条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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