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公园管理规范.docx
- 文档编号:28119124
- 上传时间:2023-07-08
- 格式:DOCX
- 页数:16
- 大小:25.75KB
广州市公园管理规范.docx
《广州市公园管理规范.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广州市公园管理规范.docx(16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广州市公园管理规范
广州市公园管理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了加强广州市公园的规范化管理,提高公园的管理水平,发挥公园的功能,确保环境质量,根据《广州市公园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公园属公益性的城市基础设施,是城市园林绿地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改善区域性生态环境的公共绿地,是供公众休憩、观赏、进行文化娱乐和科学普及活动的场所。
公园应正确处理好社会效益、环境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关系。
第1.0.3条公园管理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按相关行业标准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管理
第一节公园规划
第2.1.1条公园应根据《广州市公园发展规划》和公园建设计划编制公园总体规划,确定其公园性质、规模、布局和发展方向,划定用地范围和保护范围。
第2.1.2条公园总体规划由公园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
第2.1.3条公园总体规划每五年(必要时可适当延长或缩短)应进行调整;每年修绘现况图归档,并报送市园林管理部门备案。
第2.1.4条公园总体规划和公园修编总体规划的报审资料,应根据市规划管理部门和市园林管理部门的要求办理。
第2.1.5条经批准的公园总体规划,是公园建设和管理的重要依据,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任意更改。
第2.1.6条经批准的公园规划资料,应报送市公园管理部门和市规划部门备案存查。
第二节公园建设
第2.2.1条公园必须按总体规划有计划地进行建设。
第2.2.2条公园建设应体现个性,以植物造景为主,适当配置园林建筑小品和其他配套设施,建筑风格应与环境相协调。
第2.2.3条公园内非营业性的园林建筑小品的建设审批手续由市园林管理部门办理,应具备有关资料:
(一)报告;
(二)填写《园林工程报建表》一式三份;
(三)建设项目四置图一份,设计方案的平、立、剖面图各一式三份。
第2.2.4条承担公园建设项目的设计单位应具有有关部门核发的设计证书;承担公园建设的施工单位应具有四级以上的《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证书》。
第2.2.5条公园内不准建设有碍景观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未经批准的建设项目,由市园林部门责令停止施工或拆除。
第2.2.6条公园内部的用地比例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公园设计规范》(CJJ48-92)中的标准确定。
第三节土地管理
第2.3.1条公园须保持完整,应具有市规划部门核发的规划用地文件及市国土部门核发的使用土地文件。
第2.3.2条临时占用公园用地,须报市园林部门同意后,按照《广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由公园管理机构与占用单位签订有关协议,其占用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2.3.3条注意驻园单位的建设动向,制止驻园单位侵占公园的行为:
促进驻园单位迁出公园。
第三章计划管理
第一节计划编制依据和原则
第3.1.1条公园的建设、管理和经营计划的编制必须以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及公园总体规划为依据,应考虑国家对公园建设、管理的资金投入情况等因索。
第3.1.2条公园计划的编制应以科学筹划、实事求是、量力而行、留有余地、尽力而为、开拓发展为原则。
第二节计划种类和编制要求
第3.2.1条公园的计划分为长期规划、中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第3.2.2条长期发展规划的编制要求:
(一)与公园总体规划同时编制;
(二)规划内容要全面、原则,一般包括现状分析、发展规划、实施对策和措施。
第3.2.3条中期发展规划的编制要求:
(一)与公园总体规划的修编同时编制;
(二)规划内容基本与公园一长期发展规划的内容相同。
但应有年度实施安排和资金估算。
第3.2.4条年度计划的编制要求:
(一)应在上年度前完成编制工作;
(二)计划内容包括各专项计划和公园日常管理工作计划;(三)计划应以公园中期发展规划的年度实施安排,结合本公园的实际情况进行编制,对公园一年内需要完成的各项工作作出具休的实施安排和经费开支概算。
第三节计划实施
第3.3.1条计划的分解:
公园的计划指标必须分解到部门班组。
第3.3.2条公园各专项计划应归口管理,有专人负责日常的原始记录和资料统计工作,年度有总结。
第四章绿化管理
第一节绿地分级和养护人员配备标准
第4.1.1条公园要根据绿地养护管理分级标准用平面标示图划分绿地的养护等级。
一级:
公园入口、主要景区、景点的绿地、主园路两旁绿地的可视绿化空间(路侧15米内)。
二级:
一般景区、景点的绿地、支园路、小路两旁绿地的可视绿化空间(路侧10米内)。
三级:
不属上述所列的其余绿地。
以上划分为最低标准,公园可根据发展要求升级养护,但不得降级养护。
第4.1.2条公园绿地养护管理人员应按标准配备:
一级:
2500平方米/人;
二级:
3500平方米/人;
三级:
8000-10000平方米/人。
第二节植物管理
第4.2.1条公园的植物配置应按绿化规划实施,应保持公园的个性和植物景观;定期对植物进行除草、施肥、培土等抚育工作,保持其生势旺盛。
第4.2.2条乔木应及时修枝整形,清除枯叶;树洞应及时填灰保护;倒伏树和枯树、危树应及时处理(包括树头)。
第4.2.3条绿篱和灌木不缺穴,保持整齐美观和艺术造型。
第4.2.4条竹子应及时疏伐和清除老竹头,出笋期应去劣留优。
第4.2.5条花卉配置应根据立地条件和景观要求,做到层次分明,突出公园的特点和个性。
花坛、花境缺株应及时补栽,残花应及时清理;带盆布置的,花盆应修饰隐蔽;硬地上摆设盆花,花盆应保持完整美观;不应将盆花、盆景置于景石之上(石缝、石背例外)。
第4.2.6条草坪应依地势延顺平整,草坪边缘清楚;定期修剪,留草高度在4-10厘米;保持草坪青绿,纯种草地无杂草。
第4.2.7条地被植物应及时清疏枯老、残叶和补植,保持整体生长良好;主要景点、主次园路及周围无黄土裸露.
第4.2.8条藤本(攀爬植物)应根据栽培和配置要求,做好修剪和整枝工作,保持良好的株形和体态。
第4.2.9条古树名木按照《广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设置保护设施和简介牌示,加强养护管理.
第4.2.10条主要的植物品种,应设置简介牌。
第4.2.11条公园内造景的植物和树木不得随意砍伐,如确需砍伐,应报市园林管理部门批准。
重点区域和景点的主要乔、灌木的调整和绿化整顿改造,应报市园林管理部门批准才能动工.古树名木严禁砍伐、移植。
第4.2.12条公园应根据本节对植物管理的要求,分别编制具体的养护管理标准。
第三节病虫害防治
第4.3.1条公园应按照以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制定植保计划。
第4.3.2条发生病虫害,应采取各种有效措施进行杀灭,防止蔓延,做到早防、速治。
第五章卫生管理
第5.0.1条公园应建立爱卫机构,健全各项管理制度。
应设专(兼)职卫生管理干部。
第一节环境卫生
第5.1.1条公园应实行周末卫生清洗制度,保持公园整洁干净,无卫生死角。
第5.1.2条公园内的清扫、保洁工作应责任到人,实行定员、定岗、包干管理。
第5.1.3条公园的大门广场、主园路、主要游览区域或人流较集中地段的清扫,每天不少于2次,并全天保洁,节假日应加强保洁;其他地段的清扫每天应不少于1次。
第5.1.4条公园内的座椅、果皮箱、垃圾池(桶)应每天清洗;亭廊地面、园灯、沙井口、明渠、石阶、路边侧石、指示牌等每月清洗应不少于l次。
第5.1.5条落实门前卫生包干制度,公园内的经营服务点应保持室内外环境整洁。
第5.1.6条果皮箱的设置应视游人量确定,主要游览地段每20-60米间距设置一个。
第5.1.7条清扫工人的配备,应视公园的实际情况确定,主要游览地段每人清扫2000-3000平方米。
第二节厕所管理
第5.2.1条本节所指的厕所,是公园对游人开放的公共厕所。
第5.2.2条厕所应做到地面无积水、无蝇蛆、无淤塞、无明显恶臭味、无破损设施。
第5.2.3条厕所内外设施及四周环境应洁净。
第5.2.4条厕所的水电设备应保持完好;安装冲水器,视使用情况定时冲水;并设置洗手盆。
第5.2.5条厕所每天清洗不少于2次,全天保洁;节假日增加清洗次数;每周应用去污药物洗擦2次以上。
第5.2.6条厕所化粪池必须密闭,设有排气管。
化粪池清渣每年1次以上。
第5.2.7条厕所专职管理人员的配备可视实际情况确定,男厕每20-30坑位配备l人;女厕每30-4O坑位配备1人。
第三节湖(池)水卫生管理
第5.3.1条公园内的湖水应保持清洁,无蚊虫孽生,无臭味,水面无漂浮杂物。
第5.3.2条水池应定期换水,换水时应洗擦池底、池壁及池内设施,及时放养观赏鱼或食蚊鱼。
第5.3.3条湖(池)水面的杂物清捞工作,应有保洁人员负责;水体面积较大的公园,每5-7公顷配备l人。
第四节施工及后勤场地管理
第5.4.1条施工场地及后勤区域应每天清扫,保持周围环境整洁。
第5.4.2条施工现场应围蔽,施工设备及建筑材料应整齐放置于围蔽区内,废弃的物料应及时清理。
竣工后15天内完成清场工作。
第五节除害防病
第5.5.1条公园应做好除“四害”(蚊、蝇、嶂螂、老鼠)及防疫工作。
第5.5.2条公园内容易孳生蚊、蝇、蟑螂的地段,每月应不少于1次进行药物喷杀和消毒,必要时适当增加。
第5.5.3条消灭蚊子孳生地,露天的空花盆应倒置摆放,山水盆景、池水等应保持水质清洁。
达到蚊幼虫及蛹的阳性率不超过3%。
第5.5.4条消灭蝇类孳生地,饮食店和食品销售场所应设置灭蝇设备。
达到受检房间阳性率3%以下,平均每阳性房间不超过3只蝇;幼虫和蛹的检出率不超过3%;加工、销售直接入口食品的场所无蝇。
第5.5.5条采取措施杀灭蟑螂并及时清理蟑迹,达到室内有成虫或若虫阳性房间不超过3%,平均每间房大蠊不超过5只,小蠊不超过10只;有活蟑螂卵鞘房间不超过2%,平均每间房不超过4只;有蟑螂粪便、蜕皮等蟑迹的房问不超5%。
第5.5.6条投放鼠药和灭鼠器械应按“三饱和”(药物、投放范围、补充药物要饱和)、“四不漏”(室内、室外、厨房、饮食小卖档不漏)的技术要求布放,并及时清理鼠迹,达到阳性粉块不超3%;有鼠迹的房间不超过2%;重点部门防鼠设施不合格处不超过5%;室外环境累计2000米鼠迹不超过5处。
第六节环境保护
第5.6.1条公园应做好环境保护工作,改善环境质量,创造良好的生态环境和生活环境。
第5.6.2条公园内不得使用超噪声标准的喇叭;发电机房、凉水塔等设施,必须安装隔音设施,使噪声排放符合广州市规定的标准。
第5.6.3条公园内的餐饮项目,须设置相应容量的污水处理设施,每天清理废油和定期清渣。
第5.6.4条垃圾应指定地点堆放,收集垃圾的装置应有盖,垃圾应每天清理。
第5.6.5条园内不得焚烧落叶、枯草和垃圾。
第5.6.6条公园内产生废气的项目,应设置废气处理设备,使废气排放达到广州市规定的标准。
第5.6.7条公园内不得张贴和悬挂未经公园批准的广告、招贴,不得悬挂衣物、杂物。
第5.6.8条公园内涉及环境污染的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必须按广州市环境保护的规定,申报办理有关手续。
第七节饮食卫生
第5.7.1条公园内的餐饮项目,必须具备有效的卫生许可证方能经营。
第5.7.2条食具应进行消毒并密封保管。
第5.7.3条食品存放实行生熟隔离;成品与半成品隔离;食品与杂物、药物隔离;食品与天然冰隔离。
第5.7.4条各类食品、原材料、饮料、调味品等,必须具备生产日期、保质有效期和卫生检验合格证等资料。
不出售和使用过期、变质产品。
第5.7.5条饮食从业人员必须保持个人卫生,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
第六章设施管理
第一节常规设施
第6.1.1条常规设施包括游憩设施、服务设施、公用设施和管理设施。
各项设施的设置应符合有关规定。
第二节建(构)筑物
第6.2.1条公园内的建筑物每l-2年应进行粉饰翻新,保持整洁、美观、完好。
第6.2.2条公园内的名胜古迹应重点保护,保持完好无损,并设置说明牌。
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应安装保护标志。
第6.2.3条公园的围墙(栏)应保持完整,损坏及倒塌应及时修复。
第三节基础设施
第6.3.1条公园内的基础设施应完好,确保使用功能。
第6.3.2条公园的园路、平台、步级等应保持平整、完好,损坏及时维修。
第6.3.3条水电设备、管线铺设等应符合有关专业的技术安全规范;每半年应对排水设施进行一次清疏。
第6.3.4条金属构件设施每年应进行除锈,油漆。
第6.3.5条园内应设立导游、安全、保护等图牌设施。
第6.3.6条各种图牌应保持美观完好;图例和文字应规范、明了、清楚,有中英文字对照。
第6.3.7条园灯、坐椅、洗手盆、果皮箱等设施应合理分布,确保使用功能。
第四节机械设施
第6.4.1条机械设施应保持安全使用功能,不得带故障运行。
机械设施、运输车辆应有专人管理,定期保养,外貌整洁。
第6.4.2条各种园林机具应专人养护,熟悉机械性能,掌握操作方法。
第6.4.3条抽、喷水机具应设专人管护,每天定时开放。
第七章经营服务管理
第一节经营管理
第7.1.1条与公园配套的经营服务项目,应根据公园总体规划设置,由公园统一管理。
第7.1.2条经营服务项目应制定便民措施,由公园设立供群众监督、投拆的渠道(电话、意见箱等)。
第7.1.3条各经营服务点出售的商品应有商品合格证;明码标价出售。
第7.1.4条各经营服务点的环境应具有园林特色,其招牌、价目牌等应书写美观。
商品陈设应整齐、大方。
第二节展览、演出管理
第7.2.1条展览、演出场馆应提高利用率,定期举办各种展览和演出项目。
举办大型项目时,应有具体的计划和实施方案。
第7.2.2条展览、演出场馆应定期保养及更新设施、设备,保证其功能的发挥。
第7.2.3条利用室外场地举办短期性项目,其围蔽材料应美观,噪声排放应符合广州市规定标准。
第7.2.4条展览、演出内容应键康,讲究艺术性,充分体现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具体内容应经有关部门审查批准。
’
第7.2.5条不具备演出资质的单位,不得在公园内举办演出活动。
第7.2.6条展览、演出场馆必须其有通畅的对外通道及照明设施,保证及时疏散观众。
第7.2.7条展览、演出场馆的设施和设备应符合安全使用规范及公共建筑防火标准,按规定配备消防器材。
第7.2.8条举办大型活动时,应经园林管理部事先与有关部门联系,制定妥善的安全措施,控制人流量,维持秩序,疏导游人。
第三节康乐项目管理
第7.3.1条公园内的康乐项目应经有关部门批准方能经营,并在固定的场馆内设置,应设施齐备,符合有关标准,定期保养,保证使用功能和消防安全。
第7.3.2条设置康乐项目的场馆应做好开放计划,引导游人参加锻炼及组织竞赛。
第7.3.3条各康乐项目场馆应在适当位置设置本项目的规则、安全、注意事项等牌示,应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措施。
第7.3.4条大型的康乐项目场所应根据本项目需要设置更衣、沐浴、衣物保管、广播、医疗等配套服务设施。
第7.3.5条有需要的项目可设置教练员或裁判员。
第7.3.6条园内设置的游泳池、戏水池等应保持水质清洁,符合卫生标准。
不使用时应保持池内清洁卫生。
第7.3.7条滚轴溜冰场、真冰场应设置坚固的栏杆,场地应平整、光滑。
第7.3.8条溜冰场应视场地面积控制进场人数,设置专职人员维持秩序.
第7.3.9条垂钓活动应在划定的区域内进行,垂钓区域的岸线地形应平整,便于游人垂钓。
第7.3.10条垂钓区内应设人员经常巡视,以防意外事故发生。
第7.3.11条健身项目的器材应符合有关的技术标准,按安全规范设置。
第7.3.12条骑马项目应在具有安全护栏的场地中设置。
马匹必须经训练,符合游人安全骑坐的要求,有病或性情不稳定的马匹严禁投入营业。
第7.3.13条射击项目应在具有安全防范屏障的场馆中设置。
射击器材必须符合安全技术标准,并配备必要的救护药物和设施。
第7.3.14条棋类比赛场馆应设赛台、展示比赛的棋局、观众席等设施,并应设置比赛日程安排.
第四节游乐项目管理
第7.4.1条游乐项目应有完善的设施和定期检修保养制度,及时排除隐患,并应将检修保养内容及处理结果记录入档,以备查核。
第7.4.2条游乐设施应具备生产厂名、厂址、生产日期、出厂合格证。
新设施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技术标准或经有关部门批准,方可投入使用。
第7.4.3条游艺机及周围环境应保持清洁。
第7.4.4条游船应定期维护,保持容貌美观。
暂时不使用的游船应妥善保养。
第7.4.5条严格控制使用柴油、汽油类机动船,对现有的大型机动船应逐步改用清洁能源,以保证游览水域不受污染。
第五节餐饮管理
第7.5.1条餐饮项目是公园的配套服务内容,应以游人为主要服务对象,提高饮食服务质最,体现园林饮食文化特色。
第7.5.2条饭店的菜肴品种应多样化,适应各层次游人的要求。
第7.5.3条饭店的内外环境应整洁,设施应完好。
第7.5.4条西餐厅、酒吧、冰室、茶室等餐饮店,应保持其经营特色,为游人提供多种形式的餐饮服务。
第7.5.5条快餐店、小食店应使用清洁卫生、无污染的餐具,为游人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第六节其他服务项目
第7.6.1条公园内设置的小卖部必须具备工商行政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出售食品的小卖部还必须具备有关管理部门核发的卫生许可证方能经营。
不得超越经营范围经营。
第7.6.2条小卖部出售的商品应有商检部门核发的合格证,具有生产厂家名称、地址、生产日期及用料构成表,杜绝销售伪劣商品。
第7.6.3条小卖部服务人员应定期检查商品的保存期,发现过期应及时处理,不得出售过期和变质的商品。
第7.6.4条无包装食品应加设防尘、防蝇设备,服务人员不得用手直接接触无包装食品。
第7.6.5条小卖部应建立和健全商品进出仓登记手续和定期盘点、记帐制度。
第7.6.6条商品应明码标价,做到一货一价,价目牌应使用国家规定的统一标签。
第7.6.7条保持经营范围的环境清洁,实行门前卫生包千制度。
出售商品的小卖部应设置收集垃圾的专用容器,并每天清倒和清洗。
第7.6.8条小卖部应在店内经营,不得超出营业场地经营。
第7.6.9条摄影店(档)设置位置应适当,方便服务游人。
不得在公园景点中圈围场地用于收费拍摄经营。
第7.6.10条出售胶卷、电池,出租相机,以及经营电脑画像等的综合性摄影店(档)的商品经营,按本节第7.6.1、7.6.3、7.6.5、7.6.6条执行。
第7.6.11条自然景观、人文景观较丰富的公园应开设导游业务,向游人宣传公园建设的成就,介绍自然风光、文物古迹、景点典故等。
第7.6.12条公园应在外围合适位置设置机动车及非机动车的停车场。
收费停车场必须具备有关部门审批的经营许可证。
停车场应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设专人负责保管车辆。
·
第7.6.13条电影场、录像投影室、歌舞厅等娱乐场所,必须具备有关部门核发的许可证方可经营。
播放内容必须按规定经有关部门审查批准。
经营场所必须符合安全标准和防火规范。
第7.6.14条电影场、录像投影室、歌舞厅等内设的咖啡厅、酒吧等场所的管理按餐饮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节服务质量
第7.7.1条公园职工和服务项目的从业人员必须遵守职业道德规范,树立热爱公园、为游人服务的思想。
第7.7.2条各岗位人员应先培训后上岗,并定期进行业务技术培训,做到熟悉本职业务和掌握本职技术要领,做到服务工作规范化。
第7.7.3条服务人员应仪表端庄,礼貌待客,语言文明,做到使用普通话接待外地游客,有问必答,百问不烦。
第7.7.4条公园的干部、职工和工作人员的服饰应大方、整洁,佩带标志上岗。
第八章安全管理
第一节安全保障
第8.1.1条公园应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各项活动的安全管理;向职工和游客进行安全教育,防止发生人身事故和其他安全事故.
第8.1.2条公园举办大型活动时,应采取措施控制人流量和维持秩序、疏导游人;应事先与公安、交通、医疗等部门联系,落实安全措施,并应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8.1.3条加强对公园内的危房、假山、雕塑及游乐易于攀爬的各类物体设施的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排除;并应向有关部门反映,积极采取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第8.1.4条做好安全用电、防火工作,按规定配备消防、抢救器材和物资,并定期保养、更新和补充。
第8.1.5条认真做好“三防”(防风、防汛、防旱)工作,确保公园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8.1.6条人工湖的水位控制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湖堤坝、排洪道及水闸门,应经常检查,确保使用功能。
第二节游乐项目安全管理
第8.2.1条每个游乐项目应在合适位置设置安全须知牌示,指导游人游玩。
对不适宜老年人、儿童、残疾人等游玩的项目,应明示。
第8.2.2条有必要的项目,可为游人投安全保险。
第8.2.3条安全管理参照国家标准局的GB8408-87《游艺机和游乐设施安全标准》的规定执行。
第三节水上项目安全管理
第8.3.1条水上项目主要指游船:
各种环湖游船、渡船、画舫、小艇、脚踏船、碰碰船、动物造型船等,包括机动船和非机动船。
第8.3.2条营运的游船必须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经检查合格后方可投入营业。
第8.3.3条游船应有定期安全检查制度,每年的全面检查应不少于1次:
在出租前和使用后应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维修或停止使用,严禁带故障营运。
第8.3.4条游船管理部门必须配备救护人员和水上救生器材,以应急需。
第8.3.5条凡开展游船业务的水域,必须设置游船专用码头.游船严禁在非码头岸段停靠上下游人。
第8.3.6条码头上应设置租乘游船须知的牌示和安全防范的设施及措施。
第8.3.7条游船上应标示限乘人数,严禁超员乘坐。
酗酒者、精神病患者严禁乘坐;儿童应有成年人陪同。
第8.3.8条在水深超过1.5米的地方应建立水深尺度及安全警示标志。
第8.3.9条10公顷以上水面的公园应配备巡逻船只,以维持水上治安和及时处理安全事故。
第8.3.10条遇大风时应停止租船,并应出动巡逻艇引导游船返回码头或选择确有安全保障的岸段就近靠岸。
第8.3.11条水上项目可为游人投安全保险。
第四节治安防范
第8.4.1条公园应贯彻“谁主管,谁负贵”的原则,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公园治安保卫工作应达到:
不发生火灾、不发生重大盗窃案件、交通事故和治安事故。
保障公园游客及财物的安全,保持园内游览秩序良好。
第8.4.2条公园应视实际情况,与公安部门研究设立公安派出所或公安部门驻园小组;并配备专职保安人员,负责公园的值班巡逻,配合公安部门维护公共治安秩序,打击各种犯罪活动。
第8.4.3条公园应建立和健全公园、科室(管理区)、班组三级安全责任人和防火责任人制度;各部门、岗位应建立和健全安全保卫岗位责任制。
第8.4.4条公园应每月定期进行以防火、防盗、防治安灾害、防破坏为内容的安全大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
第8.4.5条现金、贵重物资、各种票证应加强管理,防止被盗;重要部门应安装防盗设施。
第8.4.6条公园内除老、幼、病、残者专用的非机动车外,其他车辆未经公园许可不得进入;公园应制定内部行车规定,规范职工在园内的行车行为。
第8.4.7条公园应制定相应的管理规定,对驻园单位实行规范管理。
第九章其他管理
第一节行政管理
第9.1.1条公园设立管理处(室),全面负责公园的建设、保护、经营和管理工作,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广州市 公园 管理 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