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违处罚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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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违处罚规定
“三违”处罚管理规定
总则
第1条为增强员工安全生产的责任感和自觉性,强化煤矿安全防范和安全管理工作,使安全管理逐步纳入制度化,正规化,狠反“三违”,避免和减少安全事故发生,保证全矿安全生产,根据《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结合我矿实际情况,特制定《默勒三矿“三违”处罚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2条本《规定》经矿安委会讨论通过。
第3条各级管理人员都必须以身作则,自觉遵章守纪、严格管理,狠反“三违”。
第4条发动群众,共同监督,对检举和制止“三违”行为的人员给予物质奖励或精神奖励。
第5条对查获的“三违”人员不但要按本《规定》对号入座进行处罚,还要对“三违”人员进行一次安全教育学习。
二处罚
一般规定
第6条“三违”人员处理程序:
“三违”行为按违章性质、违章情节轻重、违章行为产生的后果等情况划分为严重“三违”和一般“三违”,分别按以下程序进行处理。
1、严重“三违”:
是指违章行为有可能导致重大事故,或有可能直接导致人员伤亡及设备财产受到重大损失等违章行为。
2、一般“三违”是指除严重“三违”以外的违章行为。
严重“三违”的处理程序:
1、、由安全科组织“三违”人员所在区科负责人及“三违”人员召开分析会,按照“三违”处罚细则确定处理意见及罚款金额。
2、严重“三违”人员一律暂时停止工作,学习三天,并经严格考试及格后填写“三违”人员复工通知单。
3、“三违”人员在安全活动会或进班会上对其违章事实进行检查。
4、所在区科及井口安全栏公布其“三违”情况。
5、区科负责人和家属协管对其家访谈话。
6、“三违”人员写出安全保证书并有亲属签字。
7、安全科对“三违”人员进行建档立卡管理。
8、“三违”人员提出书面申请后填写复工通知单,并经各级领导签字后方可再次上岗。
一般“三违”处理程序:
1、由安全科按“三违”处罚细则,按照一般违章性质对其进行罚款。
2、所在区科负责人对其进行帮教,找“三违”者谈话,并在本单位通报。
3、一般“三违”人员的安全质量奖按照个人安全质量积分办法,扣除安全分按得分多少得奖。
4、当月出现二次一般“三违”,取消安全质量奖。
5、安全科对“三违”人员进行建档立卡管理。
第7条各级管理人员“三违”处罚规定
1、每月安全办公会少于一次,罚副矿长,安全科长各100元。
不按规定组织安全学习,缺一次罚主管安全培训安全科长50元,专职培训安全员100元。
2、各级管理人员发现“三违”不制止,不处罚,按“三违”条款同等处理,因此造成严重后果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未在规定时间传达和贯彻落实上级对安全工作的指示、指令、文件、会议精神,对相关部门罚款100-500元,对相关主管矿长罚款100元。
3、每月未按规定召开安全办公会,对,对安全副矿长罚款500元。
4、未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要求,及时认真地编制、上报审批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未组织职工学习考试,未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及时修改、补充措施,对技术总工等相关责任人罚款100-500元。
5、矿未编制矿井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对相关责任人罚款100-300元。
6、未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对部门负责人罚款100-200元,对矿长罚款100-500元。
7、采区方案设计未审批前,组织施工,对对口部门罚款2000元,对相关责任人罚款200-500元。
8、每月未组织对作业规程进行一次复审,复审意见未组织职工学习,对关联部门罚款500元,对相关责任人罚款200-500元。
9、未按规定进行隐患排查,并按隐患分级及时进行处理,对关联部门罚款500元/条,对相关责任人罚款200-500元。
10、新工人进矿未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培训时间不足,或考试不合格上岗,对相关责任人罚款100-300元/人次。
11、安全管理人员、特殊工种人员未执有效证件上岗,对部门罚款500元/人次,对相关责任人罚款200-300元/人次。
12、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后下达后,逾期不整改,对对口部门罚款1000元/条,对相关责任人罚款200-1000元/条。
13、矿领导不按规定执行跟班、带班、值班制度,跟班、下井不写实或写实弄虚作假,对直接责任人罚款100-200元/次。
14、未经批准,擅自开采保安煤柱、防水煤柱,对单位罚款10000元,对相关责任人罚款500-1000元。
15、违反劳动纪律,不参加进班会,工作迟到、早退、脱岗等,对责任人罚款100元/次。
16、未严格执行入井人员检身制度,井口20米范围内有烟火,对相关责任人罚款50元/次,其中对责任人罚款100元/次。
17、入井人员未随身携带自救器和矿灯,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穿化纤服、带手机下井,入井前喝酒,未按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等,对主管责任人罚款500元,对直接责任人罚款50-100元。
18、有关人员下井,未携带便携式瓦斯检测仪或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对责任人罚款100元/次。
19、在井下看书、看报、躺卧、睡觉或坐在轨道上休息,对责任人罚款50元。
20、井下打架斗殴或打骂污辱安检人员,对责任人罚款500-1000元。
21、破坏、损坏井下安全设施,对责任人罚款500-1000元。
22、干部违章指挥或职工冒险作业,对单位罚款10000元,对责任人罚款200-1000元。
23、对事故及重大隐患,隐瞒不报、谎报、迟报或漏报,对事故责任部门罚款1000-10000元,对相关责任人罚款500-1000元/次。
24、对事故不执行“四不放过”原则进行分析处理,对相关负责人罚款100-300元,对分管副矿长罚款200-500元。
25、未及时填绘反映实际情况的下列图纸:
1)、矿井地质和水文地质图;2)、井上、下对照图、3)、巷道布置图;4)、采掘平面图;5)、通风系统图;6)、井下运输系统图;7)、安全监测装备布置图;8)、排水、防尘、防火注浆、压风、充填、抽放瓦斯等系统图;9)、井下通信系统图;10)、井上、井下配电系统图和井下电气设备布置图;11)、井下避灾路线图,对责任部门罚款500元/份,对相关责任人罚款100-300元/份。
26、开工前未进行“四位一体”班前安全评估,对责任部门罚款1000元,对相关责任人罚款200-500元/次。
27、主要库房、机房、机电硐室,未按规定配齐消防器材、消防管路或造成消防器材失效,不能正常使用,对责任部门罚款300元/处,故意损毁消防器材,照价2倍赔偿外,对相关责任人罚款100-300元/处。
28、机房、机电硐室等重要场所,无警示标志,闲杂人员随便进入,对单位罚款1000元/处,对相关责任人罚款50-100元/处。
第8条各级管理人员发现“三违”不制止,不处罚,按“三违”条款同等处理,因此造成严重后果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9条擅自安排未进行安全教育的新工人上岗和未进行重新培训而调换工种的人员上岗的,处责任者200元的罚款。
第10条安排未经培训合格取得资格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的,处责任人100元的罚款。
第11条凡应持证上岗人员不持证上岗的,罚款50元。
第12条不按规定、无故或不请假而不参加各种会议的,罚款100元。
第13条入井不戴安全帽,不携带自救器的,罚款100元。
第14条穿化纤衣服,戴电子表入井的,罚款100元。
第15条带烟火入井的,罚款200元或者开除出矿。
第16条酒后入井或上岗中喝酒的,罚款100元。
第17条检身员不按规定检身,不坚持原则的,罚款200元。
第18条上班时间干私活,做无关的事,不按规定着装上班的,罚款100元。
第19条不按规定时间上班,提前离岗,串岗,替岗,混岗的,罚款200元。
第20条在井口或抽风机房20米范围内烤火或吸烟的,罚款100元。
第21条在抽风机房,木工房,油库,炸药雷管库等重要场所吸烟或用火炉取暖的,罚200元。
第22条在井下拆、敲打、撞击矿灯的,罚款100元。
第23条携带失爆矿灯入井或不按时交还矿灯的,罚款100元。
第24条非工作人员私自进入机房、库房、峒室等要害场所的,罚款100元。
第25条偷窃安全设施、设备、材料的,处行为人所偷窃物品3-5倍的罚款并开除出矿。
第26条对安全管理人员刁难、谩骂、殴打和借故报复的,罚款300元以上或开除出矿。
第27条对举报“三违”的员工进行打击报复的,处300元以上罚款或开除出矿。
第28条对“三违”人员包庇或给“三违”人员说情的,罚款100元。
第29条在厂区内酗酒闹事或在井下工作场所打架斗殴的,罚款200元。
第30条在井下睡觉或工作岗位上睡觉的,罚款200元。
第31条故意损坏安全设施、设备的,罚款500元并赔偿经济损失。
第32条不按规定填写各种记录、报表的,罚款100元。
第33条爬飞车、跳矿车、搭乘矿车上下提升道的,罚款100元。
第34条各级管理人员根据责任范围发现安全隐患不及时提出或组织整改,罚款100元。
第35条对提出的隐患不作记录或不按规定期限整改的,处责任人100元的罚款。
第36条因“三违”造成轻伤或未遂事故,处直接责任人100元的罚款,班组150元的罚款。
第37条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有关部门人员和负责人不及时赶到现场,罚款300元。
第38条对事故隐瞒不报或弄虚作假、不及时按“四不放过”原则组织追查处理的,处责任人200元的罚款。
第39条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的,罚款300元。
第40条不服从管理与指派,罚款100元。
第二节一通三防
第41条擅自进入盲巷,罚款50元。
第42条局扇拉循环风,罚款100元。
第43条擅自停开风扇,罚款100元。
第44条局扇因故停止运转后,工作面人员不及时撤离,处每人50元的罚款。
第45条局扇停止运转,不及时设立警示标志,不及时打栅栏,处责任人100元的罚款。
第46条异径风筒不使用过渡节,转弯存在死弯,处责任班组100元的罚款。
第47条风筒未吊挂,风筒破口大于40mm,处责任班50元的罚款。
第48条风筒出风口距工作面的距离超过作业规程规定,罚款100元。
第49条割破风筒处理局部瓦斯,罚款100元。
第50条无措施排放瓦斯或不按措施排放瓦斯,处责任人100元的罚款。
第51条不按贯通措施调整风流致使瓦斯积聚,超限,处责任人300元的罚款。
第52条采区结束后,不按规定时间封闭,处责任人300元的罚款。
第53条永久密闭墙内不撤除管、线、钢轨和设备等,处责任人200元以上的罚款并赔偿经济损失。
第54条不按安全技术措施启封密闭墙,处责任人300元的罚款。
第55条火区密闭不按规定挂牌,检测气体浓度,处责任人100元的罚款。
第56条不按设计建造风门,永久密闭墙或破损风门、密闭墙未及时整改,处责任人200元的罚款。
第57条瓦检员不按规定检查瓦斯,罚款200元。
第58条瓦检员空班、漏检,作假记录,脱岗,三不对口,罚款300元。
第59条瓦检员不按规定填写瓦斯日报表,瓦斯牌板,罚款200元。
第60条瓦斯积聚和超限,不按规定时间处理,处责任人200元的罚款。
第61条瓦斯超限不通知人员撤出,不向有关领导汇报,处瓦检员200元的罚款。
第三节井下放炮及火工产品管理
第62条携带矿灯或穿化纤衣服进入爆炸材料库,处库管员和责任者各100元的罚款。
第63条不按规定填写爆炸材料领退记录,不填写,错填,假填雷管编号,处库管员500元的罚款。
第64条非放炮员领用,退还炸药雷管,罚款500元。
第65条雷管、炸药不分箱装运,存放,或不避井电气设备和导电体,罚款200元。
第66条不按规定设置警戒或警戒员失职,罚款500元。
第67条不听警戒员劝阻强行进入警戒区域的,罚款200元。
第68条不使用竹、木炮棍装药的,罚款100元。
第69条不按规定装填炮泥的,罚款100元。
第70条联接放炮母线、脚线和检查线路,放炮员不亲自操作的,罚款100元。
第71条工作面材料工具、设备未撤到安全地点或掩护好就放炮,处责任人200元的罚款,若损坏设施赔偿相应损失。
第72条放炮母线与电缆悬挂在一起或不悬挂,罚款100元。
第73条放炮母线长度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罚款100元。
第74条放炮母线明接头或损坏不包扎,每处罚款100元。
第75条放炮时雷管、炸药箱未撤到警戒线外或未在安全可靠地点掩护好,罚款200元。
第76条放炮员不随身携带放炮器,罚款100元。
第77条放炮前不发出警告,罚款100元。
第78条瓦斯超限,有发火预兆或有透水预兆时仍然放炮,罚款1000元。
第79条不执行“一炮三检制”和“三人联锁放炮制”,罚款200元。
第80条放炮后不摘下母线头,母线头不扭接短路,不取下放炮器把手,罚款100元。
第81条不按规定处理残爆、瞎炮,罚款200元。
第82条处理瞎炮的同时进行与处理瞎炮无关的工作,罚款100元。
第83条放炮后放炮员、班组长、瓦检员不巡视放炮地点,罚款100元。
第84条放炮后工作面炮烟未吹散就进入工作面作业,罚款100元。
第85条工作未完成放炮员提前离岗,罚款100元。
第86条采用糊炮、”或明火放炮或放炮器以外的其他设备放炮,处责任人300元的罚款。
第87条放炮员对当班出现的残爆、瞎炮处理不完又不向下一班交待清楚,罚款200元。
第88条拣到雷管、炸药不及时上交,罚款200元。
第89条私藏、丢失雷管、炸药,每条管罚200元,每条药罚100元。
第90条盗窃雷管、炸药,开除出矿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91条把雷管、炸药带出井另作他用,每条管罚500元,每条药罚300元。
第四节巷道维修
第92条断梁折柱不按规定时间更换、修复,罚责任人100元。
第93条接顶背帮不合格,罚款100元。
第94条维修拆换支护前,不加固前后支护就作业,罚款50元。
第95条修护井巷时,安全退路不畅通,罚款200元。
第96条因巷道、轨道不及时维修、影响生产在一个班时以上,罚款300元。
第97条因维修不及时造成巷道垮塌堵塞通风,处责任人200元的罚款。
第五节回采、掘进
第98条工作面出现地质变化不及时汇报,处责任人100元的罚款。
第99条未经矿技术负责人同意擅自改变中腰线、开口点、贯穿点,处责任人300元的罚款。
第100条无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就施工或不按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作业的,罚款300元。
第101条 施工前未组织施工人员学习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处责任人200元的罚款。
第102条回采工作面上、下两个安全出口不畅通,影响行人,通风、运输的,罚款500元。
第103条任意丢失顶底煤,浮煤未收净,罚款200元。
第104条工作面控顶范围内采用不合格支柱、缺柱、断柱,每根罚款100元。
第105条采面支柱柱距、排距大于作业规程规定,处以200元/根的罚款。
第106条不按作业规程规定给支柱穿鞋戴帽,罚款50元/根。
第107条采掘工作面空顶作业,崩倒崩坏的支柱不及时掺补,罚款100元。
第108条采面控顶距超过作业规程规定,罚款200元。
第109条采掘工作面未按作业规定的质量、数量准备备用支柱,罚款100元。
第110条大块矸石不拣出或故意在煤炭内掺矸,罚款200元。
第111条特殊地质构造带不采取措施加固或加密支护,罚款100元。
第112条回采工作面伞檐超过作业规程规定,罚款100元。
第113条回采工作面冒顶埋压金属支柱,溜煤槽不及时刨出,罚款200元并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第114条采掘工作面不执行敲帮问顶工作,活矸危岩不及时刁放,罚款100元。
第115条不按规定留设保安煤柱或任意回采保安煤,罚款300元。
第116条轨道枕木间距超过作业规程规定,罚款30元/根。
第117条轨道铺设不按标准配齐全道夹板、螺丝、道钉,罚款20元/处。
第118条不按中、腰线施工,不按作业规程规定掘砌水沟,罚款300元。
第六节机电
第119条禁止带电作业,在检修和搬迁电气设备电缆时未切断电源,罚款300元。
第120条在带电电气设备附件上或运转的设备上除锈防腐,罚款100元。
第121条防爆设备失爆,人为挤伤,砸伤、炮崩等造成电气设备、电缆等失爆,处责任人或责任单位500元的罚款。
第122条电气设备传动、转动部位无安全防护设施,处责任人100元的罚款。
第123条管线、电气设备未安装接地装置或接地装置不符合要求,处责任人100元的罚款。
第124条非专职人员或非值班电气人员擅自操作电气设备,罚款200元。
第125条井下使用无“产品合格证”、“防爆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电气设备,处责任人100元/台的罚款。
第126条防爆电气设备入井前不进行安全性能检查,处责任人100元的罚款。
第127条井下发现“明接头”、“鸡爪子”、“羊尾巴”等失爆现象,罚款100元/处。
第128条停电检修电气设备不预先请示,不挂牌,切断电源后开关把手不闭锁,罚款100元。
第129条电气设备保护装置甩开不用,不按规定对漏电继电器进行灵敏度试验,罚款100元。
第130条电缆不吊挂或吊挂不符合要求,罚款100元。
第131条未经矿许可安装大功率电气设备,私拉乱接线缆,罚款200元。
第132条向井下供电的变压器中性点接地,罚款200元。
第133条有人值守电气设备值守人员在设备运转时离开工作岗位,罚款100元。
第134条因工作失职造成电气设备烧坏,罚款100元并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
第135条故障设备不及时检修影响生产安全,罚款300元。
第七节提升、运输
第136条斜巷提升声光信号失灵继续作业,罚款100元。
第137条不按规定使用阻车器、挡车栏,罚款100元。
第138条信号把钩工不按规定发出信号,罚款100元。
第139条斜巷提升严禁超挂车辆,否则罚款100元/车。
第140条斜巷提升无论下放轻重车都必须带电、严禁放飞车,否则罚款100元。
第141条矿车运行中站在碰头上取销子、链环,罚款100元。
第142条矿车下道不处理或不按规定处理,罚款50元/口。
第143条一人同时推两辆以上的矿车,罚款100元。
第144条同向推车时,两辆车的间距小于相关规定(最小距离10m以上),罚款100元。
第145条推车过风门后不关闭风门,过岔道后不复原岔道,罚款100元。
第146条绞车司机未听、看清信号或不回复信号就启动绞车,罚款100元。
第147条绞车司机不按操作规程操作绞车,罚款150元。
第148条绞车司机在操作绞车时打瞌睡,做其它无关的事,罚款200元。
第三章附则
第149条本《规定》未包括的“三违”行为,由矿安全办公会研究处理。
第150条本《规定》从二O一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第151条本《规定》解释权属矿安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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