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安全评价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论述.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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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安全评价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论述
关于安全评价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序号
法规名称
文号
时间
原文引述
1
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6号
二○○九年九月八日
第二章安全保障
第八条冶金企业应当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并用于下列范围:
(三)安全评价、重大危险源监控、重大事故隐患评估和整改;
2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
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第36号
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第二章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与安全预评价
第七条下列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分别对其安全生产条件进行论证和安全预评价:
(一)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
(二)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
(三)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
(四)化工、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军工、公路、水运、轨道交通、电力等行业的国家和省级重点建设项目;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其建设项目进行安全预评价,并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
第三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第十五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并不得开工建设:
(一)无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文件的;
(二)未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的;
(三)安全预评价报告由未取得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编制的;
(四)未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进行设计的;
(五)未采纳安全预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和建议,且未作充分论证说明的;
(六)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未予批准的,生产经营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向原审查部门申请再审。
第四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和竣工验收
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或者试运行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评价,并编制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除符合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有关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规定。
3
冶金企业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安监总管四〔2010〕208号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5.保证安全生产投入。
企业要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足额提取安全资金,并保证下列事项所需资金的提取和使用:
维护、改造、不断完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安全评价、重大危险源监控、重大事故隐患评估和整改;职业危害防治,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监测和职业健康体检;设备设施安全性能检测检验;应急救援器材、装备的配备及应急救援演练;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物品或者活动。
4
辽宁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
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29号
2009年5月1
第六条 建设单位是落实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责任主体。
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全面负责。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保障建设项目符合安全生产标准规范,对承担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安全评价、设计、施工任务的单位提出落实“三同时”规定的具体要求,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第八条 安全预评价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之后初步设计之前进行。
安全预评价由建设单位委托项目设计单位以外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承担,并编制《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
第十二条 投资额度在200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自行负责。
建设单位在对建设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应当对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以及安全设施进行综合分析,编制安全专篇,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后,由建设单位组织项目管理、安全、生产、技术等相关部门或者委托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进行审查,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试运行期间,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验收评价,并编制《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第十八条 对于建设单位自行组织初步设计审查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安全设施竣工后,组织项目管理、安全、生产、技术等相关部门或者委托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进行竣工验收,并填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备案表》,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同时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备案表;
(二)政府或者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文件;
(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试运行报告;
(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5
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
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辽安监政法〔2009〕78号
2009
五、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依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初步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贯彻落实“三同时”情况,并建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管的档案管理制度。
同时,加强对安全评价机构的监管。
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贯彻实施《辽宁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的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应及时报告省安全生产监管局。
建设项目安全设计初步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统一使用省安全生产监管局制定的文书(见附件)。
附件:
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备案表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初步设计审查申请表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初步设计审核书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表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审核书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初步设计审查备案表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备案表
6
全省冶金机械等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
“三同时”专项检查工作方案
辽安监管四[2010]131号
2010
二、检查范围和重点
(一)检查范围
2003年以来冶金机械等行业由国务院和省、市、县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已竣工投产和正在建设的建设项目。
(二)检查重点
建设单位是否有以下违反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的情况:
1.在可行性研究阶段,未对安全生产条件进行论证,并委托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或编制的安全预评价报告未经安全监管部门审查或备案的;
2.在初步设计阶段,未编制安全专篇,或安全专篇未经安全监管部门审查或备案的;
3.在总体竣工验收前,未委托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编制安全验收评价报告,或安全验收评价报告未经安全监管部门审查或备案的,以及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安全监管部门进行验收的。
7
关于印发《辽宁省冶金企业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
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辽安监管四[2011]53号
2011
一、强化制度建设,切实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5.保证安全生产投入。
企业要严格按照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安全资金,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并保证下列事项所需资金的使用:
维护、改造、不断完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安全生产检查、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安全评价;重大危险源监控、重大事故隐患评估和整改;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职业危害防治,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监测和职业健康体检;设备设施安全性能检测检验;应急救援器材、装备的配备及应急救援演练;安全生产运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研发及推广使用;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方案论证;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物品或者活动。
8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国务院令第397号
2004年1月7
第二条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第六条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四)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
(五)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六)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
(七)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八)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
(九)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十)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十一)有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十二)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9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大安监发[2005]114号
2005
二、 加快制度建设,推进安全生产规范监管
6.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
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要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矿山、危险物品建设项目以及其他危险、危害因素较大的建设项目,都必须事先进行安全评价和论证;其初步设计文件应当有安全生产专篇,并经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审查同意;建设项目竣工投产前,其安全设施必须经安全生产监管等有关部门验收。
未经审查同意的建设项目,不得进行施工;未经验收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投产。
各级发展改革、经济部门每季度要将“三同时”建设项目清单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备案。
10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
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六、严格行业安全准入
19.严格安全生产准入前置条件。
把符合安全生产标准作为高危行业企业准入的前置条件,实行严格的安全标准核准制度。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严把安全生产准入关。
凡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违规建设的,要立即停止建设,情节严重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实施关闭取缔。
降低标准造成隐患的,要追究相关人员和负责人的责任。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26号
《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已经2009年8月24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
局长:
骆琳
二○○九年九月八日
第二章安全保障
第八条冶金企业应当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并用于下列范围: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
(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配备劳动防护用品;
(三)安全评价、重大危险源监控、重大事故隐患评估和整改;
(四)职业危害防治,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监测和职业健康体检;
(五)设备设施安全性能检测检验;
(六)应急救援器材、装备的配备及应急救援演练;
(七)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物品或者活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36号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0年11月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局长骆琳
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
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章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与安全预评价
第七条下列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分别对其安全生产条件进行论证和安全预评价:
(一)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
(二)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
(三)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
(四)化工、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军工、公路、水运、轨道交通、电力等行业的国家和省级重点建设项目;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论证时,应当编制安全条件论证报告。
安全条件论证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项目内在的危险和有害因素及对安全生产的影响;
(二)建设项目与周边设施(单位)生产、经营活动和居民生活在安全方面的相互影响;
(三)当地自然条件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的影响;
(四)其他需要论证的内容。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其建设项目进行安全预评价,并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
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除符合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有关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规定。
第三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第十五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并不得开工建设:
(一)无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文件的;
(二)未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的;
(三)安全预评价报告由未取得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编制的;
(四)未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进行设计的;
(五)未采纳安全预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和建议,且未作充分论证说明的;
(六)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未予批准的,生产经营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向原审查部门申请再审。
第四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和竣工验收
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或者试运行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评价,并编制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除符合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有关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规定。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
冶金企业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
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安监总管四〔2010〕208号)
5.保证安全生产投入。
企业要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足额提取安全资金,并保证下列事项所需资金的提取和使用:
维护、改造、不断完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安全评价、重大危险源监控、重大事故隐患评估和整改;职业危害防治,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监测和职业健康体检;设备设施安全性能检测检验;应急救援器材、装备的配备及应急救援演练;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物品或者活动。
辽宁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
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29号
《辽宁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业经2009年3月2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陈政高
二○○九年三月十九日
第六条 建设单位是落实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责任主体。
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全面负责。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保障建设项目符合安全生产标准规范,对承担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安全评价、设计、施工任务的单位提出落实“三同时”规定的具体要求,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第八条 安全预评价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之后初步设计之前进行。
安全预评价由建设单位委托项目设计单位以外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承担,并编制《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
第十二条 投资额度在200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自行负责。
建设单位在对建设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应当对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以及安全设施进行综合分析,编制安全专篇,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后,由建设单位组织项目管理、安全、生产、技术等相关部门或者委托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进行审查,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试运行期间,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验收评价,并编制《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第十八条 对于建设单位自行组织初步设计审查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安全设施竣工后,组织项目管理、安全、生产、技术等相关部门或者委托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进行竣工验收,并填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备案表》,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同时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备案表;
(二)政府或者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文件;
(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试运行报告;
(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
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辽安监政法〔2009〕78号
五、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依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初步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贯彻落实“三同时”情况,并建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管的档案管理制度。
同时,加强对安全评价机构的监管。
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贯彻实施《辽宁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的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应及时报告省安全生产监管局。
建设项目安全设计初步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统一使用省安全生产监管局制定的文书(见附件)。
附件:
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备案表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初步设计审查申请表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初步设计审核书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表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审核书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初步设计审查备案表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备案表
全省冶金机械等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
“三同时”专项检查工作方案
辽安监管四[2010]131号
二、检查范围和重点
(一)检查范围
2003年以来冶金机械等行业由国务院和省、市、县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已竣工投产和正在建设的建设项目。
(二)检查重点
建设单位是否有以下违反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的情况:
1.在可行性研究阶段,未对安全生产条件进行论证,并委托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或编制的安全预评价报告未经安全监管部门审查或备案的;
2.在初步设计阶段,未编制安全专篇,或安全专篇未经安全监管部门审查或备案的;
3.在总体竣工验收前,未委托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编制安全验收评价报告,或安全验收评价报告未经安全监管部门审查或备案的,以及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安全监管部门进行验收的。
关于印发《辽宁省冶金企业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
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辽安监管四[2011]53号
一、强化制度建设,切实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5.保证安全生产投入。
企业要严格按照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安全资金,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并保证下列事项所需资金的使用:
维护、改造、不断完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安全生产检查、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安全评价;重大危险源监控、重大事故隐患评估和整改;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职业危害防治,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监测和职业健康体检;设备设施安全性能检测检验;应急救援器材、装备的配备及应急救援演练;安全生产运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研发及推广使用;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方案论证;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物品或者活动。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2004年1月7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通过。
)
第六条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四)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
(五)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六)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
(七)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八)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
(九)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十)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十一)有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十二)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安全评价的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家主席令第28号)
3、《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
4、《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
5、《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 (劳动部第3号)
6、《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四[2009]5号)
7、《关于进一步加强冶金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安监总管一字[2005]172号)
8、《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
9、《关于加强建设项目“三同时”工作的通知》(国家发改委,国家安监局[2003]1346号)
10、《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协调[2008]114号)
11、《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及石油、冶金、有色、建材等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一字[2005]67号)
12、《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2009]17号)
13、《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78号)
14、《辽宁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29号)
15、《辽宁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辽政发[2005]6号)
16、《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17、《辽宁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18、《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印发商场仓储物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的通知》(安监总管四[2011]123号)
19、《辽宁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第229号令(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20、《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21、《大连市生产经营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管理规定》(大连市政府100号令)
22、《大连市生产经营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管理规定》大政发[2007]100号
23、《关于生产经营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属地分级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大安监发[2007]265号)
建设项目“三同时”法律法规摘要汇编
一<安全生产法> (主席令第70号)
第24条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二<劳动法> (主席令第28号)
第六章五十三条 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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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关于 安全评价 相关 法律法规 规定 论述